厦门志 - 第 15 页/共 58 页

官俸   水师提督:全年俸银八十一两六钱九分三厘有奇、薪银一百四十四两、心红纸张银二百两、蔬菜烛炭银一百八十两、马匹草干银二百四十两、养廉银二千两。   中营参将:全年俸银三十九两三钱三分九厘有奇、薪银一百二十两、心红纸张银三十六两、蔬菜烛炭银四十八两、马匹草干银九十六两、养廉银五百两。   四营游击:全年俸银各三十九两三钱三分九厘有奇、薪银一百二十两、心红纸张银三十六两、蔬菜烛炭银三十六两、马匹草干银七十二两、养廉银四百两。   五营守备:全年俸银各十八两七钱零五厘有奇、薪银四十八两、心红纸张银十二两、蔬菜烛炭银十二两、马匹草干银四十八两、养廉银二百两。   五营千总:全年俸银各十四两九钱六分四厘有奇、薪银三十三两三分五厘有奇、马匹草干银二十四两、养廉银一百二十两。   五营把总:全年俸银各十二两四钱七分一厘、薪银二十三两五钱二分九厘、马匹草干银二十四两、养廉银九十两。   五营外委:名粮每月战饷银一两五钱、米折银一钱五分、本色米一斗五升;经制外委养廉全年十八两,额外外委无。   五营额外:粮饷与战饷同。   康熙四十二年,原准亲丁随粮。乾隆八年,改随粮为养廉,名粮删去亲丁名目。四十六年,以名粮挑补实额;各官准照文员之例,添给养廉。   附原设五营各官随粮旧额:提督军门随粮八十名,中军参将随粮二十名,左、右、前、后四营游击随粮各十五名,五营守备随粮各八名,五营千总随粮各五名,五营把总随粮各四名,五营外委随粮各一名。   水师提标多世袭人员,附载「会典」世爵俸银:一等轻车都尉兼一云骑尉俸银全年二百三十五两,一等轻车都尉俸银二百一十两,二等轻车都尉俸银一百八十五两,三等轻车都尉俸银一百六十两,骑都尉兼一云骑尉俸银一百三十五两,骑都尉俸银一百一十两,云骑尉俸银八十两,恩骑尉俸银四十五两。   兵饷   战兵:每名每月饷银一两五钱、米折银一钱五分,本色米一斗五升。   守兵:每名每月饷银一两、米折银一钱五分、本色米一斗五升。   中营战兵:除外委名粮外,共四百二十八名,全年饷银共七千七百零四两、米折银共七百七十两四钱,本色米共七百七十石零四斗。守兵:四百十三名,全年饷银共四千九百五十六两、米折银共七百四十三两四钱,本色米共七百四十三石四斗(闰月外加)。   左、右、前、后四营战兵:除外委名粮外,各营四百三十三名,全年饷银各七千七百九十四两、米折银各七百七十九两四钱,本色米各七百七十九石四斗。四营守兵:各四百十三名,全年饷银各四千九百五十六两、米折银各七百四十三两四钱,本色米各七百四十三石四斗(闰月外加)(以上营册)。   俸、饷各项,五营按季派员赴布政使司承领到营,各官支取官俸,兵饷存贮厦防厅库,逐月支付守备发给。米折银按季在粮道库承领,亦逐月交守备发给。本色米由粮道檄厦防同知碾给,五营逐月发给各兵印照,赴厦防厅恒裕仓关支。以上俸、饷各项今年支过,于次年二月内造册通详咨部。   附已裁新兵口粮:每月每名饷银一两五钱、米折银一钱五分,本色米一斗五升。四营兵六十一名,全年饷银一千零九十八两、米折银一百零九两八钱,本色米一百零九石八斗。   优恤   乾隆二十四年:各直省绿营兵丁遇有红白事件,官给赏银——白事若本身及祖父母、父母、妻子,红事若娶妻、嫁女、娶媳。凡祖父母、父母白事,如子孙多人俱在领赏之例者,但视一人给与;娶妻、嫁女、娶媳红事,无论长子、次子、长女、次女均准赏给。白事银四两、红事银三两。   乾隆三十九年:直省各标营余存营库银两毋庸买谷,按年于四月间青黄不接,借给各兵自行买粜。不计丰歉,每名借银一两五钱;俟七月起、至十一月止,逐月就饷匀扣归款。   乾隆五十三年:台湾换防兵丁远涉重洋,费用较多;照新疆换防之例,一体支给行粮、坐粮,以资养赡。   乾隆五十五年:台湾、澎湖各营戍守兵丁于应得钱粮外,每名每月加给饷银四钱;在于叛产租息、变价及盐课盈余等项下拨补。   嘉庆二年:福建台湾、澎湖等处戍守班兵分作四起派往,限两年换竣:第一起:限正月初一日出营,粮饷以四月初一日住支;第二起,限七月初一日出营,粮饷以十月初一月住支;第三、第四起,限次年正月、七日初一日出营,粮饷以四月、十月初一日住支。将起住粮饷日期,造报咨部。   嘉庆十五年:台湾换防兵应支粮饷,例按四月十日起、止该兵班满之日,即行停饷。今议班满候代兵丁,仍支饷银一半。新派换防兵丁,先予半饷;俟其到台后,再将班兵饷停止。   嘉庆十六年:闽省巡洋缉匪弁兵,如往别境并本境在洋追捕,每名每日给口粮银四分;在于交商生息项下动支。如仅在本境内洋巡缉,祗给额设盐菜匀发银两,不准支领口粮。   嘉庆十六(?)年:水提标征存营库租项,归贮厦防同知库;仍照旧例,于此项内借给各兵买谷,扣收归款。   嘉庆二十年:因洋海肃清,出洋弁兵口粮银改为每名每日给口粮银三分(总督汪志伊奏)。   嘉庆二十四年:水提标五营弁兵出洋巡缉口粮名数,原无定额;今海氛既靖,定以五百名为数,支给口粮。如遇载班兵、运饷等差,就中抽拨,不准额外多派支销。   道光元年:准各标营兵丁借给谷价银两,由提镇折奏咨部(俱本「会典」)。   提标各兵,按年届七月十五日,每名借给银三钱,为中元银;于厦防同知库贮营租项内拨支,俟自八、九两月饷银扣完归款。又各兵每于年终时,拨厦防同知库贷营租项内借给度岁银每名一两五钱,俟自次年二月起、至七月止就饷匀扣归款。又每名度岁米五斗,亦拨厦防同知恒裕仓贮积谷项内借给;俟自次年三月起、至十二月止,就各兵应支本色米额内按十个月匀扣归仓。俱由提督咨部(三条档案,失年月)。   按提标有征收厦门房池租银三万二千一百八十七两有奇,为存营库银两。嘉庆十六年,归厦防厅同知贮库(每年由中营解厅五百八十五两零),仍由营照旧借给青黄不接谷价银。初由提督转咨督、抚咨部,道光元年部准由提督专折奏咨。七月中元,每兵借银三钱以祀其先,谓之中元银;岁底每兵借银一两五钱,谓之度岁银:均由提督札行厦防厅于房池租项下拨给,照例扣完。又岁底每兵借给米五斗,亦札行厦防厅于积谷项下借给,均照例按月扣完;由提督咨部。   又水师提标有缉匪银两,兵丁每名加九分,以贴哨船各兵巡缉盗贼之需;向藩库支领。厦门各行商于嘉庆初年捐银七千八百两,归厦防厅查收,拨为此款津贴。每年由布政司文檄支取银五千四百两有奇,两月发一次;其余不足银两,由厦门先行垫发,于藩库收存米艇生息项下归补。   马匹   水师提督马二十匹,中营参将马八匹,左、右、前、后四营游击各马六匹,五营守备各马四匹,五营千总各马二匹,五营把总各马二匹(「会典」。各自备)。   战船(「船政略」只载泉厂应行修造之船。而五营战船,有该漳厂修造者裁革,宜参考)   康熙十七年,建设水师提标。时海疆未靖,所用各处赶缯船、赶缯船,额数随时增减不定。   康熙二十七年,定设五营战船共十七只,编列「海、国、万、年、清」五字为号。分中、左、右、前、后五营各十四只,用以出洋巡缉,哨守各汛。   雍正九年,以「海」字二号、「万」字二号两船拨赴督标水师营。   乾隆二十五年,裁「国」字六号、「年」字十四号、「清」字十四号共三船。   乾隆三十四年,裁「海」字十三号、十四号、「国」字八号、十三号、「万」字八号、十三号、「年」字七号、十一号、「清」字十一号、十三号共十船。   乾隆六十年,因赶缯船笨重,驾驶不甚得力;改为同安梭船式。   嘉庆八年,以「海」字八号、「国」字十号、「万」字三号,「年」字十三号、「清」字九号共五船,拨赴福宁左营。   嘉庆十六年,以「海」字五号、八号、十一号,「国」字二号、三号、五号、十四号、「万」字十一号、十四号、「年」字八号、十号、「清」字八号、十二号共船十二船,皆窄小不堪涉历外洋,裁汰。   五营战船除裁改外,现共船三十八只:中营「海」字七只、左营「国」字六只、右营「万」字八只、前营「年」字八只、后营「清」字九只。   嘉庆十一年,因剿捕海寇于外洋,添造大横洋船共二十只,编列「集、成」二字为号;以十只归水师提标,分配五营:中营「集」字五号、「成」字五号,左营「集」字六号、「成」字六号,右营「集」字七号、「成」字七号,前营「集」字八号、「成」字八号,后营「集」字九号、「成」字九号。   五营大战船十只,现配载班兵、硝磺、俸饷各差务,渡台湾、澎湖。   乾隆九年,添设桨船十九只,编列「江、河、千、载、谧」五字为号;分配五营:中营配「江」字一号至五号船五只、左营配「河」字一号至四号船四只、右营配「千」字一号至二号船二只、前营配「载」字一号至四号船四只、后营配「谧」字一号至四号船四只。五营共桨船十九只,分派各汛内洋巡防。   军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