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志 - 第 3 页/共 20 页

田钱 参佰贰文。   计正耗米 贰仟参佰玖拾玖石陆斗捌升玖合。   田地 参仟壹佰壹拾顷壹拾捌亩。   田钱 参佰贰文。   计正耗米 壹仟贰拾参石玖斗壹升伍合壹勺。此正耗米总数应为壹仟贰拾陆石玖斗壹升伍合壹勺,「参石」为「陆石」。   正米 玖佰伍拾玖石玖斗参升。   鼠耗分例米 陆拾陆石玖斗捌升伍合壹勺。   增城县:   民粮 壹仟陆佰伍拾玖户。   计正耗米 参仟参拾捌石肆斗柒升肆勺肆抄。   田地 壹仟贰佰陆拾伍顷捌拾伍亩。   田钱 捌贯参佰玖拾玖文。   计正耗米 壹仟捌佰肆拾石参斗参升柒合玖勺肆抄。   正米 壹仟柒佰壹拾玖石玖斗肆升贰合。   鼠耗分例米 壹佰贰拾石参斗玖升伍合玖勺肆抄。   丁税户 壹仟陆佰陆拾肆户。   丁 壹仟肆佰壹拾捌丁。   计正耗米 壹仟壹佰玖拾捌石壹斗参升贰合伍勺。   正米 壹仟壹佰壹拾玖石柒斗伍升。   鼠耗分例米 柒拾捌石参斗捌升贰合伍勺。   录事司:   民粮 壹佰柒拾陆户。   田钱 贰贯贰佰玖拾玖文伍分。   计正耗米 壹佰伍拾陆石柒斗壹升参合捌勺陆抄玖撮贰圭。   正科米 壹佰壹拾柒石捌斗陆升贰抄玖撮贰圭。   正米 壹佰壹拾石壹斗肆升玖合伍勺陆抄。   鼠耗分例米 柒石柒斗壹升肆勺陆抄玖撮贰圭。   包纳米 参拾捌石捌斗伍升参合捌勺肆抄。   正米 参拾陆石参斗壹升贰合。   鼠耗分例米 贰石伍斗肆升壹合捌勺肆抄。   清远县:   民粮 陆拾陆户。   计正耗米 伍拾贰石柒斗捌升壹合参勺捌抄捌撮。   田钱 壹贯贰佰参拾壹文玖分。 每文科米壹升陆合。   计正耗米 肆拾伍石捌斗贰升柒合捌抄捌撮。此正耗米总数应为肆拾伍石捌斗参升柒合捌抄捌撮,「贰升」为「参升」。   正米 肆拾贰石捌斗参升捌合肆勺。   鼠耗分例米 贰石玖斗玖升捌合陆勺捌抄捌撮。   丁税户 陆拾陆户。   丁 壹拾壹丁。每丁米伍斗玖升。   计正耗米 陆石玖斗肆升肆合参勺。   正米 陆石肆斗玖升。   鼠耗分例米 肆斗伍升肆合参勺。   盐课   天一生水,润下作咸,是为五味之最。虽民食之所需,而古人什一之税,犹未及此。自齐以鱼盐富强,历代因之,以资国用。设官榷卖,遂以为常。宋设立盐场一十七处,自归附后,起废合并不一。至元三十年,止设一十四处,初定额办盐贰万壹仟伍佰柒拾伍引贰百斤。大德六年,添办盐捌仟肆佰贰拾肆引贰佰斤。通以三万引为额,每引给工本壹拾两,与灶户煎办。 【 每一引官价一定十五两。】  提举官置司广州。本路所管者,靖康、香山、东莞、归德、黄田、海晏、矬峒七场而已。其隆井、招收、小江三场,隶潮州路。淡水、石桥二场,隶惠州路。双恩、咸水二场,隶南恩州。以其据永乐大典卷一一九○七,「其」字为「上」字。盐场皆属扬举司,故并录于此。   本司各场周岁总办:   客旅盐 捌千玖百玖引。   散办盐 贰万壹千壹百玖拾壹引。散办盐总数与后列分数合计不符有工本十二场散办盐合计壹万玖千伍百肆拾伍引,无工本二场散办盐壹千伍百肆拾陆引,合计贰万壹千玖拾壹引,比此数少壹百引,总数与分数必有一误。   官吏食盐,民食盐,灶户食盐。   有工本一十二场,计盐二万八千四百五十四引。   小江场周岁办盐七千八百二十四引:   客旅盐三千九百六十四引。   散办盐三千八百六十引。   招收场周岁办盐二千八十六引:   客旅盐五百四十九引。   散办盐一千五百三十七引。   石桥场周岁办盐三千九百八十一引:   客旅盐二千七百六十二引。   散办盐一千二百一十九引。   咸水场周岁办盐二千六十一引:   客旅盐八百一十九引。   散办盐一千二百四十二引。   双恩场周岁办盐二千五十八引:   客旅盐八百一十五引。   散办盐一千二百四十三引。   隆井场周岁散办盐一千六百四十八引。   淡水场周岁散办盐一千九百二引。   黄田场周岁散办盐五百八十二引。   东莞场周岁散办盐四百一十二引。   香山场周岁散办盐一千七百八十四引。   归德场周岁散办盐二千五十八引。   靖康场周岁散办盐二千五十八引。   无工本二场,计盐一千五百四十六引。   海晏场周岁散办盐九百六十一引。   矬峒场周岁散办盐五百八十五引。   商税   本路各务县周岁总办:   税课钞贰仟陆拾壹定肆拾伍两贰钱参分陆厘。   竹木课钞参拾柒定壹拾捌两。   在城商税务周岁办:   税课钞壹仟捌佰参拾肆定壹拾贰两。   竹木课钞参拾柒定壹拾捌两。   东莞县务周岁办:   税课钞捌拾定捌两捌分。   新会县务周岁办:   税课钞陆拾玖定肆拾壹两捌钱贰分陆厘。   增城县务周岁办:   税课钞参拾肆定贰拾伍两捌钱伍分。   香山县务周岁办:   税课钞贰拾玖定壹拾贰两捌分。   清远县务周岁办:   税课钞壹拾肆定贰两陆钱。   酒课   酒以成礼,三代以前有之矣。周官虽有三酒五齐之文,而不与九赋九贡之数。榷酤始于汉,而酒税遂行。至宋变为官酿,惟岭南以烟瘴不禁,谓之「万户酒」。归附后,酒一坛税钞一钱。至元二十二年,官置局榷酤,寻又革,每坛税钞一贯。继蒙上司行下,三分减一,有司失于奉行。至元二十九年,又令酒税三分增一。酒户诉于宪司,追照勘会,遂以前此未减之数,移为今次之增,仍每坛增钞一钱,以充醋课,遂为定例。今并在城及诸县酒醋课数目,开列于后。   本路各务县周岁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