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资料清宣宗实录选辑 - 第 8 页/共 32 页
秋八月初三日(甲子),准福州将军普恭来京陛见,以福州副都统富亮护理将军。
初五日(丙寅),兵部议覆「闽浙总督孙尔准题销道光五年分台湾水师各营朋马」一案;得旨:『依议。至各省朋马奏销,例限于次年五月内具题,不准迟逾。台湾镇各营,自嘉庆十三年起、至道光五年,俱系分案题销;尚有道光七、八等年未据题报,实属玩延已极。且孙尔准疏内称「迟延职名移取到日,另行开参」。自嘉庆十三年至今,未据逐案查取送部,殊非核实办公之道。着孙尔准严饬台湾镇总兵即将各营节年任意迟延各职名,速即查取送部议处,以儆玩误』。
——以上见「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一百五十九。
九月十六日(丁未),铸给福建台湾北路协标右营分驻竹堑游击、中军分驻大甲守备关防、条记;从总督孙尔准请也。
——见「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一百六十。
冬十月十六日(丁丑),以台湾军需报销完竣,予福建知县秦尔馨等升叙有差。
十八日(己卯),以福建按察使岳良为江西布政使。
——以上见「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一百六十一。
十二月初四日(甲子),以福建澎湖协副将孙得发为广东琼州镇总兵官。
初九日(己巳),以福建台湾道刘重麟为江西按察使。
十四日(甲戌),调西安将军萨炳阿为福州将军。
十六日(丙子),予福建巡洋淹毙把总蔡金成祭葬、恤荫,兵丁余万和等九名赏恤如例。
二十日(庚辰),予福建运米在洋漂没巡检祁泰绍祭葬、恤荫如例。
——以上见「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一百六十三。
道光十年(一九三○、庚寅)春正月十六日(丙午),福建布政使程含章因病解任,以服阕布政使魏元烺为福建布政使。
二十九日(己未),以拏获福建台湾匪徒,免知县张缙云处分,准凤山县知县徐必观送部引见,复把总朱国珍职。
——以上见「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一百六十四。
二月初四日(癸亥),以福建金门镇总兵官陈化成为水师提督。
予故福建水师提督刘起龙祭葬如例。
十三日(壬申),谕〔内阁〕:『孙尔准等奏「请定台湾道出巡章程」一折,台湾地处海外,漳、泉、粤三籍民人杂处,动有械斗抢掠之事;经前任道孔昭虔奏定章程,道员与总兵每年亲历巡查一次,藉资弹压。兹据该督等奏称:「该道事务殷繁,巡查往返需时,若遇将军、督、抚及水陆提督过台巡阅例期,请将该道停其出巡」。着照所请。嗣后该道常年照例巡查外,如届将军等过台巡阅,即无庸出巡,以免烦扰。其台湾镇总兵,仍着每年出巡一次』。
二十四日(癸未),谕内阁:『孙尔准等奏「漳州、台湾二厂前任道员积压未修各船,请饬分别遣丁赍价修办」一折,前护汀漳龙道富信任内有应修船五只、盛安任内有应修船四只,年久愈形朽坏,必须另造;计富信名下不敷例价银一万三千余两,盛安名下不敷例价银八千余两。又糜奇瑜前在台湾任内积压未修船,除裁改外,尚有八只,已解到银四千两,尚未解银一万二百余两。战舰关系海洋缉捕,岂可任听久延!着该部即勒催富信、盛安暨糜奇瑜各旗籍,迅速遣丁赍带津贴不敷银两到闽。该督等檄饬藩司,核给各该船应领例价,一并发厂;责成现任道、府督同该丁属赶办完竣,交营配缉,毋许再有延误』。
——以上见「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一百六十五。
三月十五日(癸卯),谕军机大臣等:『孙尔准奏「请将福建、浙江各营添制抬炮」一折,抬炮一项,携用灵便,原是军中利器;惟南省、北省人力不齐,即闽、浙水陆标营地势情形亦复不一,若遽概行添设,将来演用不能得力,转恐有名无实。孙尔准现已照式制造一门,着于督标之外,或令水、陆各提镇先制造一、二门,试行演放;如果用之得力,各标营俱能取法,再行详细奏明,候旨遵办。将此谕令知之』。
——见「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一百六十六。
夏五月二十二日(戊寅),以拏获造言惑众乘机滋扰奸民,予福建台湾镇总兵官刘廷斌等议叙。
——见「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一百六十九。
秋七月初十日(乙丑),以修建福建淡水厅城垣出力,赏同知李慎彝等升衔。捐赀绅士张惟明等议叙有差。
——见「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一百七十一。
九月初九日(甲子)谕内阁:『前据孙尔准奏请严定改用外海水师人员之例,当交军机大臣会同兵部议奏。兹据奏:「改用水师人员,向例与应升降调候补人员相间轮用;改用人数,不敌三项之多,得缺难易迥殊」。嗣后着准其补用应题二缺后,轮补改用水师一人;其豫保人员,仍照旧例办理。至此项改用人员,是否能收实效,不在历俸之浅深而在试验之宽严。如果该督、抚认真考察,该员等自不得不勤历外洋,习练技艺;即素未谙晓之员亦知儆畏,不敢滥行呈改。若同涉风涛之险,历俸又显有区分,转不足以昭平允。所有该督请将改用人员历俸二年方准保题之处,着毋庸议。又该督奏称:「改用将弁,一时均不得人;皆因呈改之后,不肯留心学习」。经军机大臣等酌拟章程,着照所议。嗣后在京各省武进士、武举及候补、候选等官,悉照闽、粤水师效力之例,毋庸在部呈改。如实有熟谙水性、擒贼立功者,由该督、抚保题送部。其外省世职陆路呈改人员,亦着照此例办理。至业经改用之武进士、武举、云骑尉等官,即饬令有水师各省督、抚严加考察;倘于外海不宜,随时甄别,照朦混具呈例议处,以肃洋政而励人材。并着兵部即将各条纂入则例,通行遵照办理』。
——见「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一百七十三。
冬十月二十八日(壬子),以福建噶玛兰搜获要犯,赏出力匠首杨得丰九品顶带。
——见「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一百七十八。
十二月乙酉朔,谕内阁:『孙尔准奏「在籍提督王得禄请赴回疆军营效力」一折,原任浙江提督王得禄由千总改用水师,迭次出洋获盗,洋面情形是所熟习,陆路即非所长。况王得禄寄籍福建台湾,赴极边之回疆道途遥远、人地生疏,焉有调派之理。该提督辄请前赴军营,实属谬妄;孙尔准据情代为奏请,亦属冒昧。俱着传旨严行申饬』。
初五日(己丑),闽浙总督孙尔准奏:『遵旨察看浙江布政使庆善心地诚实,循谨有余。至于驾驭人才、通达政体、敏决肆应,是其所短。在浙三载,熟悉地方情形,暂护抚篆,可免贻误。若为日过久,窃恐难以胜任』。报闻。又批:『本年十一月内召见台湾府知府邓传安,看其人尚明白;但年逾六旬,虽未衰颓,颇形软弱。该府远在海外,民情易动,盗劫频仍;该员虽在彼有年,以此时之精力观之,可否胜任?当留心查看,慎勿稍有将就,贻误地方为要』。寻奏:『请将邓传安留于内地酌量补用』。从之。
——以上见「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一。
十八日(壬寅),谕〔内阁〕:『卢荫溥等奏「议覆孙尔准奏严禁内地种卖鸦片烟章程」一折,前据御史邵正笏奏:近年内地奸民有种卖鸦片烟之事;降旨令各督、抚确查严禁。嗣据孙尔准查明闽、浙情形,酌拟严定章程,交该部议奏。兹据卢荫溥等核议具奏,请通饬各督、抚一体遵照,画一办理。嗣后内地奸民人等有种卖、煎熬鸦片烟者,即照兴贩鸦片烟之例,为首发近边充军,为从杖一百、徒三年;地保受贿故纵者,照首犯一体治罪,赃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知情容隐,虽未受贿,亦照为从例问拟。所种烟苗拔毁,田地入官。各督、抚即责成该管道、府,督饬各属实力查禁;乘抽查保甲之便,于春间赴乡稽查一次,将有无私栽鸦片烟出具印结,年底由司会齐咨部。并着各督、抚于每年具奏编查保甲折册,一并详晰声叙。如有拔除不尽,仍任流毒地方,即遵照道光三年部定处分分别参办,毋稍徇隐。将此通谕知之』。
——见「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二。
道光十一年(一八三一、辛卯)春正月二十二日(丙子),谕内阁:『……福建巡抚韩克均办事迟缓,不能振作;尚无劣迹可指,亦着以原品休致』。
以福建布政使魏元烺为巡抚、浙江按察使孔昭虔为福建布政使。
——以上见「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三。
二月初十日(癸巳),调福建布政使孔昭虔为贵州布政使,以福建按察使惠吉为布政使、湖北荆宜施道光聪谐为福建按察使。
——见「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四。
夏五月十五日(丙寅),以通政使司通政使文庆为福建乡试正考官、翰林院编修罗士菁为副考官。
——见「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八。
秋八月初二日(辛巳),命兵部左侍郎张鳞提督福建学政。
——见「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一百九十四。
二十日(己亥),谕军机大臣等:『朱桂桢奏「暹罗国王遣使呈进例贡」一折,据称:「暹罗国本年例贡之期,该国王郑福如期遣使赍捧表文、方物来粤入贡;并因去年京旋副贡使在途病故,蒙恩赏给银三百两,该国王虔申谢悃,已于七月十一日验明安顿,候奉到谕旨,即照例委员伴送使臣起程,令于年底到京」等语。本年暹罗国届当例贡之期,该使臣现已到粤;着该督、抚即派妥员,伴送使臣起程,务于封印以前到京,毋稍迟误。至另片奏:「暹罗国王因署台湾澎湖通判乌竹芳眷属遭风飘至该国,恤给资粮,附载贡船来粤;应否量予恩赏」等语。该国王因内地官员眷属遭风飘收到境,拯救资赡,附载回粤,甚属恭顺;自应降敕褒奖,照例赏赉,令该贡使于回国时赍回。该督、抚即先行知照该国王,以示奖赏。将此谕令知之』。
二十二日(辛丑),谕内阁:『广东巡抚朱桂桢奏:「据暹罗国大库呸雅打侃禀称:上年十二月,该国六坤洋面捞救遭风厦门船一只,询系福建署台湾澎湖通判乌竹芳眷属,报经该国王谕令迎接资赡;兹值例贡之便,附载送回粤省。并据南海县具报,该眷属附坐贡船,业已护送登岸」等语。暹罗国远隔重洋,素称恭顺;今该国因内地官员眷属遭风漂收到境,拯救资赡,附载贡船到粤,诚款可嘉。着赏赐该国王蟒缎二匹、釆缎四匹、素锻四匹,以示嘉奖。其大库呸雅打侃,亦着该督、抚优加赏赉,交该国王颁给:俱俟贡使回国之便带往。该部先行文该国王知之』。
二十四日(癸卯),调福建按察使光聪谐为直隶按察使,以服阕按察使郑祖琛为福建按察使。
二十六日(乙巳),谕军机大臣等:『本日据都察院奏「福建淡水厅民人黄房呈控林在喝令林哲等将伊侄黄蕊杀毙」一案,已明降谕旨,交魏元烺督同臬司郑祖琛亲提审讯矣。据该民人控称:「嘉庆二十年,黄蕊在林姓空园拾取猪菜,被林在喝令林哲等多人将伊侄杀死,控经该厅验明尸伤;嗣经迭控本厅、府、道,俱被书差捺搁。道光二年,伊赴省上控,批饬台湾道究办,被林在等贿嘱捏详。四年六月,林在等将伊侄尸骸毁弃。八年三月,将伊田产占踞。九年十月,伊带洋银七十圆买榖,路过林宝等将伊遍体殴伤,左手骨折,抢去洋银;当经报验并迭次呈催,至今未获一犯。案悬一十七载,沈冤莫伸」等情。经都察院片查刑部,据覆「此案该省并未咨达到部」。控关毙命弃尸逞凶殴抢,如果属实,殊属大干法纪!何以案阅多年,不为审理,并不先行咨明刑部?着孙尔准等查明,此案因何未经咨部,据实具奏。将此谕令知之』。寻奏:『此案前因限满犯无弋获,曾将承缉不力各员咨参。兹讯得黄蕊系被林果裕杀毙;惟林果裕业经在监病故,应无庸议。林在、林哲在场共殴,照律枷杖』。下部议,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