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79 页/共 242 页
执照
记收过大嵙崁新街屋户吕宽官应纳己丑起、己亥止十二年地租每年一钱九分,共银二两二钱八分零厘正,合给出完单,付执为照。
业 主
己亥年桂月 日给。
第八○地基字
立出地基字人吴生记,有承祖父遗下旱田一所,土名大加蚋堡奎府聚庄。吴德官向与生给出店地一坎,现销银九元正,坐东向西,长五丈,阔一丈六尺,南至巷路陈为界,北至许家为界,四至明白,每年应纳地基租银一元五角正,随即交德官前去起盖掌管,不得推诿。现给地基单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一、批明:即日收过现销地基银九大元正足讫,再照。
一、批明:每年应纳地基租银一元五角正,以冬至前交清;如是短欠,每年加五升利。
光绪七年八月日。
立给出地基单字人吴生记
第二款业主权之界限
第一 谕示
第二 谕示
第三 禀呈
第一谕示
特授福建台湾府彰化县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钱,为恳查原界,给示勒石,以垂久远事。案据职员王松、庄捷王、陈大用,廪生郭开荣、王有庆、陈大音,生员陈光辉、王瑞岗、杨名榜、刘开基、杨奎,监生潘大文等称:窃竖碑原防于湮没;施恩必计其万全。彰邑自建县以来,东有快官山,西有八卦亭山,南有赤涂崎山,北有辘沙坑山,前因杨、林二家互相争控,以致前主苏勘定,一尽判作官山义冢,任民樵死葬。旋蒙前主胡垂永久之谋,申详示禁,相沿至今,事久湮没。上年九月间,松等以官山被奸民侵占,呈请勒石示禁,蒙批:「候查案勒石示禁,一面饬差查究」等因。伏查彰邑冢山原定界址,虽遭爽乱县案焚失,而府卷犹存,历奉各前主出示在案,昭昭可考,不恳清厘勒石示禁,即奸民串番,漫山垦园营葬,何地偏处树木,瘗朽安归!甚有一种奸民盘踞坑仔内,绰号山鬼,私筑窨堆,以索银元;从即得葬,忤即行凶;往往棺柩抬至山上,富者任其蹧索,贫者莫可如何。又有不法之徒掘取红涂,挖卖山石,毋论县龙过脉、人家坟茔,尽行挖坏,历年虽有山差,亦奉行故事而已!现在八卦亭山左右,秀砂变为杀曜,龙体竟无完肤。白骨横铺,奚堪暴露之惨;青磷化碧,尽成哭夜之悲;闻者靡不伤心,见者为之下泪。松等爰生恻隐,合再沥陈,伏望恩即查明原界,给示勒石,以垂久远。至八卦亭落脉之处,亟应严加禁固,即县龙无虞,合邑有赖。仍恳札饬该处坑仔内总董蔡双林、蔡在、蔡灶,半线通土李璇玑、容仔,赤涂崎业户施永昌等,各将所辖地段传谕占垦之家,逐一退荒,再有抗延,随禀究办。俾死葬有地,人鬼均安,将令名与碑俱齐辉,盛德共山川不朽,切叩,等情,到县。据此,查此案历经示禁在案,兹据前情,除札饬各该总董等谕禁外,合行勒石示禁。为此示仰合邑各色人等知悉:嗣后八卦山等处勘定义冢界内,如有奸徒私筑窨堆,藉图索诈,及堀取红涂山石,侵占开垦,致碍县治龙脉,并伤人家坟墓者,许该总董等指禀赴县,以凭拏究。该总董等亦不得藉端滋事,自取重咎,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嘉庆二十年四月日。
庄捷王
给勒石董事职员王松、陈大用
绅士张金芳、表启俊、陈光第、林开泰
铺户(略之)同捐立
第二谕示
署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严,为晓谕严禁事。本年五月二十五日,据竹北一堡九芎林街庄生员魏赞唐,垦户金广福,即姜荣华,职员刘嵩山、吴殿华,监生詹国和,庄耆郑家茂、吴金准,暨殷户、铺户人等禀称:缘一堡九芎林等庄自开辟以来,时近百年,其来龙发祖,原由麻竹窝至赤柯寮岗过一小脉,由是层峦迭嶂,始分枝干。先年择于公馆街崇祀文昌帝君及国王圣母,所以一堡地方聚而居者不下数千家,葬为坟者不仅数千穴。前嘉庆二十余年,有棍徒将赤柯寮龙脉欲为斩凿,时幸姜秀銮、钱茂祖偕庄绅耆人等踊跃力阻,始行停止。生等即将龙脉凿破处所雇工修补,备礼祭赛,安镇龙神。诚恐日后又被穿斩,则神明之宫坛、庙宇被其害者难言,民间之家口坟墓受其伤者莫测。自此龙脉分出,该地并金广福等处无论大小龙脉以及沙手关阑等处,每射利之徒在人屋场风水,架斩索银,非蒙严禁,贻害匪轻等情。据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合堡绅耆、总董、居民诸色人等知悉:尔等须知地脉有关,凡有附近居民不许私行开辟掘毁,斩凿龙脉,致有贻害。自示之后,倘敢故违,定即严拏究办,决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同治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承郑璧
第三禀呈
光绪三年十二月初八日,一件东螺堡北斗街生员谢为章、陈元炳、许从龙,业户许德丰、谢慎德,暨总董黄以仁等禀:以陈玉石变名陈保兴,串谋内五庄别开新圳,拟将许家该管头埤内圳界,势欲强斩横过,以夺水源,并伤公冢龙脉。街众嚣嚣,鸣锣传单,不肯任斩。恐酿臣祸,乞迅差传谕止由。
彰化县钟批。
第三款业主权之得失移转
第一 谕示
第二 找洗尽根田契字
第三 还赎祖妣养赡田长房一股额字
第四 合约字
第五 让与字
第六 恩谢契书字
第七 喜赦埤字
第一谕示
一件设立合同契式,晓谕遵照,以杜假捏,以息讼端事。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奉巡抚部院吴宪牌:照得民间典卖产业,全以原契为凭;而呈官训断,亦以契券为据。闽省词讼,半由田产契载不清,以致雀角纷争。且闻闽省典田者不立下契,以致取赎无券,徒滋口舌。今欲除其弊,必先清其源,除卖断者原系永不取赎,应照闽俗向例,仍只立契一张,交买主收执外,如系暂典田房产业,则同中见人等一手售写二纸,中间大书「合同上下典契」字样;如系先典后卖者,亦即另立卖契,并将从前典契、老契一并归于买主。如此,则卖断者既不得执废契以滋讼,而典产者仍得执下契以取赎,似于民俗为便,今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抚属军民人等知悉:嗣后交易田产,务须遵照现颁上下合同契式,将出售田地亩数、坐址地方、粮额、租额、价银、年限,逐一开清。如系典产,即写立合同上下典契,同时一手书写,中见人等当场画押,中间骑缝处大书「合同上下典契」字样,对半分开,典主执上契,原主执下契,各执一纸为据,以便于回赎时,原主执下契向典主取赎,收回上契;如系绝卖者,原系永远断绝,不复取赎,故可不立下契。尔等务各遵照后开典契、卖契式样书写,以免争端,毋违,特示。
卖契式
立卖断契某人云云(听凭民间俗例开写)。今将某县某都某图民、屯田几号,土名某某等处,共计几亩几分,年载租谷米若干,纳钱粮银若干,本色米若干,托中卖与某姓某名处为业,得价银若干两(何戥、何色、或系纹广两)。其银即日全数收明;其田听凭买主对佃收租,推收入户,完纳粮色,永远管业,某等不得别生枝节,言找言赎。一切老契、典尽契归买主收执云云。听凭民间俗例开写。今欲有凭,邀同中见人等当场写立卖断契一纸为照。
乾隆某年某月日。
中见某人、某人
立卖断契某人、某人
知契某人、某人
第二找洗尽根田契字
立找洗尽根田契字人谢廷章,有承先父谢朝元自置水田一段,址在捒东下堡里来厝庄西片,四至界址并配纳供租及水份俱载上手契内明白。前年先父已经出卖刘益熙官,今因廷章自中受病,日食难度,亦实惟难,再托中人就向原买主恳求出佛银二十四大元,将此田找洗尽根,即日立字,同中银、字两相交收足讫。自此一找千休,日后子孙永断找赎,而益熙子子孙孙永远可为己业。保此田系廷章明承先父自置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合立找洗尽根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找洗字内佛银二十四大元正足,再照。
乾隆十五年七月日。
为中人李木荣
在场知见人堂叔谢养
秉笔人何日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