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83 页/共 242 页

说合中侄辉汉   在见戚林英文   在场侄仁章、凤章   侄孙洪荣、求章、孔章、接兴、彦章、群章、谨章   立杜卖田契字人罗良佐(罗良佑亲笔)   第一○杜卖田契字   立杜卖田契字人锺毓龙兄弟,同因上年续买有水田一处,坐落土名中坛庄头北圳背;有水田一分,原带田甲二分五厘正,东至刘湾汉田为界,西至杨宅尝田为界,南至田崁为界,北至河为界,四址面踏分明。同因乏银应用,尽问房亲伯叔人等俱各不愿承买,情愿请中引就与李千五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时值田价银五十四元正。其田委系兄弟自己物业,并无包买包卖,亦无重复典当等情,上首并无来历不明;倘有来历不明,以及租粟等项不清,不干买人之事,系卖主一力抵挡。即日同中银、契两交明白,中间无虚短少。其田自卖之后,即交于买人永远耕管为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有锺毓龙兄弟不得言赎,亦不得言赠等弊。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杜卖田契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批明:实领到契内田价银五十四元正,所领是实。   又批明:所有上手老契内共有田甲四分五厘,今卖出田甲二分五厘与李千五耕管为业,其上手老契仍在毓龙兄弟收存执照,行。   批明:契内之田系照水分灌荫,由杨宅尝田经过,立批。   嘉庆六年(辛酉岁)十二月日。   说合中人刘思伯   业主苏升观、亲京元   在场见弟毓礼、侄佛庆   亲人张青候杨云纪   依口秉笔火男锺凤安   立杜卖田契字人锺毓龙   第一一永远杜绝卖契字   立永远杜绝卖契字弟傩图、阿四,同母锺氏,前因上年承祖父分授口尾屋门首,系老东势管下田计二坵,原带田二分五厘一毫正,东与攀禄第田为界,西与尾仑庄水沟会田为界,南与攀禄田为界,北与文公会并龙祠会田为界,四至明踏分明。兹今乏银应用,托中引就于家兄双龙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价银一百二十五元正。即日银、契两交明白,中间并无准债短折等情。自卖之后,任从双龙兄耕管为业,日后不得言赎,亦不得言赠。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不干承买人之事,系卖主一力抵挡。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恐口无凭,立杜绝卖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卖契价银一百二十五元正,所批是实。   又批明:其田原系老东势敬圣亭边头埠水灌荫,直带圳路一条,由攀禄弟并文公会田经过,所批是实。   咸丰十一年二月日。   说合中见舅锺福官   在场见兄攀麟、叔常衡、兄攀禄   代笔兄攀进   立杜绝卖契字弟傩图阿四,同母锺氏   第一二分定各管合约字   同立分定各管合约字人刘阿倾、余阿标、陈阿武、刘杨氏等四人,合本承买姜海林分下屋宇地基一所,坐落土名新埔街中,东至钱家业毗连为界,西至巷路为界,南至杨家业毗连为界,北至海。自己抽出茅屋一间,其墙毗连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内有瓦屋三间、茅屋一间、菜围、余地、水井等项,俱各在内。当日四人商议欠屋居住,分定各得一间,银有加减,每间配定。此系公司欢约,在于南畔第一间瓦屋均定价银十六元五角正,第二间瓦屋均定价银十三元正,第三间瓦屋均定价银十七元五角正,第四间茅屋均定价银九元正;四共银五十六元。递年应纳大租银四角正,每间屋配大租银一角。其菜园、余地,即日立界分定,各自掌管。其水井公同应用,倘要修整,亦系四人共同修理。倘房屋毗连之处如有损坏,系毗连二人修整。以上各款,日后不得异言推诿等情。此系和气合本承买,俱各欢意,并无迫勒,今欲有凭,合立分定各管合约四张,同式各执一纸为照。   一、批明:在南畔第一间瓦屋,分定余阿标份下管居,津出买价银十六元五角正,带收承买契一纸存照。   一、批明:第二间瓦屋,系分定陈阿武份下管居,津出买价银十三元正,带收官给契一纸存照。   一、批明:第三间瓦屋,系分定刘阿倾份下管居,津出买价银十七元五角正,带收退还契一纸存照。   一、批明:第四间茅屋,系分定刘杨氏份下管居,津出买价银九元正,带收对换契一纸存照。   咸丰五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钟奕昆   立分定各管合约字人刘阿倾、陈阿武、余阿标、刘杨氏   第一三杜绝卖契字   立杜绝卖契人萧光泽、萧怀老等,有承祖遗业瓦店一间一厅一房,并后盖一间,在宁南坊上横街,坐西向东,前至街路,后至自己庭水井一半为界,左至巷,右至黄宅公壁;四至明白为界。上至厝盖,下及地基,门窗、户扇、楼坊、浮沈、砖石齐全。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卖与徐宅,三面言议契价佛银九十五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屋即搬空,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年带纳地租一间。保此店屋系光泽、怀老等承祖遗业,与别房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光泽、怀老等自出头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日后不得言找言赎。一卖千休,倘买主或转典转卖他人,光泽、怀老等亦不敢阻挡异言生端。口恐无凭,合立杜绝卖契字一纸,并缴前典契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价内佛银九十五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店后水井门路,言约与萧宅公用,批明,再照。   一、批明:此店上手契带连在自己厝契内,前因与侯宅互控缴官在案,不得缴连,批明,再照。   嘉庆六年七月日。   知见人坊长   知见人萧林氏   立杜绝卖契人萧光泽、萧怀老   为中人陈守观   代书人刘任高   第一四拨典契字   立拨典契人陈明,承父在日,于光绪元年十一月间,用价六八银三十元,手置买断得施应昌倒坏厝地一所,址在上西坊小粟埕境地方,踏明四至界址明白,年带纳地租钱二百文。嗣于光绪元年十月间,经父手拆毁前破屋后空地,备办杉木柱、桷桁、砖石、灰瓦工料等费,需银一百七十元,起盖坐东朝西中进三间,排正厅左右房,中天井大水井一口,左右披榭张隔四间。又后进起盖二间,排厅房二间,檐前天井,左边摆手门楼、匡门,透街围筑街墙,直透前进后。右边空地一块,前至头进本住屋,后至本屋新筑墙,左至门路本屋墙,右至胡家厝,上至桷桁、瓦,下至磉石地、基地,六至俱载明白,门窗、户■〈木扇〉俱全。今因乏用,欲将后进新起盖二间排厝屋、厅房、天井、门楼、空地全座,六至载前,拨典以应急需,先尽问亲疏伯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拨典与陈启成处为业,三面言议库平六八重番银一百五十元正。其银即日收足;其屋即听典主管业,或自己居住,或转租转售他人,悉从其便。面约典限不拘年限,听凭原主备足契面银取赎;如未取赎,仍听管业。倘有奉官投税,所费税银若干,明赎屋之日,甘愿认还,不敢短少;唯递年应纳地租钱二百文,系业主自行完纳。保此屋果系明父遗阄分份下物业,与别房亲疏伯叔兄弟侄无干,亦未曾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不明各等情;如有此情,明自出头承当,不涉典主之事。至现典屋价业已过浮,明心甘意足,面约自此之后,不敢别生枝节。至前进水井一口,明约通用,不得违阻;如有此情,听凭认罚。此系两相允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此拨典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三面言议,凭中过付收到契面屋价库平六八重番银一百五十元正,又照。   再:原买断厝地契一纸,已于光绪二年间投税,粘连司单;然此统契交涉中进正座,曾将该中进厝屋于是年十二月立字胎典与林处管业,得价银八十元,现时乏项备赎,无从缴付。是以邀同现典主与中进之旧典主面会,指明将后进拨典与福州陈启成处,踏明界址,各管各业,日后各无异说,今欲有凭,合并标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