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207 页/共 242 页

在场知见胞叔金标   立杜卖尽根店契人杨江游   杨江享   第一八杜卖尽根水田契字   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人范杨清,先年承祖父遗下应得有合约内水田一段,址在霄里广福庄门首第十一份,东至陂壆为界,西至崁下为界,南至周家田为界,北至黄家田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原食大陂圳水,照汴均分,应得左汴水二寸五分,右汴水二寸五分,并一切泉源、阴沟、水圳通流灌溉,并带埔地等项,周年配纳大租谷二石正。今因乏银别创,情愿将此田业尽行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福仁季首事林本源、李廷标、邱乃辛十八份等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时值尽根价银四百大元正。即日同中银、契约两相交付清亲收足讫;其水田并水分埔地等项,亦即同中踏明界址,四至内尽交付与买主掌管出贌,收租纳课,永远为业。保此业系清承祖父遗下应得合约内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涉,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亦无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清一力抵挡,不干承买人之事。一卖千休,四至界内寸土无留,日后永不敢言赎,亦不敢言找等情。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一纸,并带合约字一纸,又上印契一纸,计共三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批明:清同中亲收过契内尽根价银四百大元正足讫,批照。   同治元年十二月日。   业主吴振顺(收租记)   代笔人江上峰   为中人古史荣   知见族亲新发、成业   在场男水田   立杜卖尽水田契字人范杨清   第一九杜卖尽根水田契字   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人黄香德、黄石旦同兄弟等,有自置水田一处,坐落土名广福庄犁份半张。其界址东至凹底坵湾岸黄家毗连为界,西至崁眉分水为界,南至车路直透嵌眉为界,北至福仁季田毗连圳沟中直透至崁眉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带食五份头湳沟水,透落到西尾大公汴,分水一十五份半,德应得一份。又带私陂一口,有圳路通流灌溉。又带竹围,余埔、杂物等项,周年配纳大租谷三石正。今因乏银别创,情愿将此水田物业尽行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福仁季首事李延标、江排呈同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议定,时值尽根极价佛面银四百六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银、契两相交收足讫明白;其水田、杂物等项,亦即同中踏明界址,四至内俱交付福仁季经理人李廷标起耕掌管,收租纳课,永远为业。保此业系德兄弟自置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涉,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德兄弟等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一卖千休,四至界内寸土无留,日后永不得言赎,亦不得言找等情。此系现银明买,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一纸,又带买契一纸,并带上手印契连司单一纸,又阄书一纸,合共四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同中德亲收过契内尽根极价佛面银四百六十大元正足讫,批照。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日。   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人黄香德、黄石旦   第二○丈单   丈单   台湾布政使司,为掣给丈单事。照得全台田园,奉爵抚部院刘,光绪四年董妈意、陈朝来杜卖,奏明清丈升科。今淡水县丈报梧字第□□□号业主文昌祠,坐落桃涧堡大桧溪庄下下则田四甲四分七厘八毫八丝,其四至并赋则由县编造图册外,合行掣给丈单,永远管业。嗣后倘有典卖,应将丈单随契流交,推收过割,须单。   光绪十四年七月 日。   给右 给县主文昌祠收执   台湾布政使司□□字第三千一百三十二号   第二一丈单   丈单   台湾布政使司,为掣给丈单事。照得全台田园,奉爵抚部院刘,同治二十一年范扬清、黄香德杜卖,奏明清丈升科。今淡水县丈报紫字第□□□号业主福仁季,坐落桃涧堡南兴庄下则田园四甲一分一厘五毫四丝□忽□微,其四至并赋则由县编造图册外,合行掣给丈单,永远管业。嗣后倘有典卖,应将丈单随契流交,推收过割,须单。   光绪十四年月 日 给。   右给淡水县业主福仁季收执   台湾布政使司淡字第一千二百三十号   第二二丈单   丈单   台湾布政使司,为掣给丈单事。照得全台田园,奉爵抚院刘,同治五年徐长兴杜卖,奏明清丈升科。今淡水县丈报优字第□□□号业主金漳安,坐落桃涧堡头前庄下下则田□甲六分四厘三毫三丝一忽二微,其四至并赋则由县编造图册外,合行掣给丈单,永远管业。嗣后倘有典卖,应将丈单随契流交,推收过割,须单。   光绪十四年六月 日给。    右给县主金漳安收执   台湾布政使司□□字第□□□号   第二三卖杜绝洗找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洗找尽根契字人郡城内二房张牛、张虎,长房张马、张鸿昌,四房张分、张鸿泰等,有承祖父遗下瓦店一座二进,并带后截伙食间一所,另水井与东畔公用,址在镇北坊竹仔街头北畔第五间,内浮沈、砖石、壁路、厝盖、楹桷,以及门窗、户扇俱各齐全。上至厝盖,下及地基,东西四至俱载印照字内明白为界。其上手系是魏、陈两姓契券,因被盗失落,经向邑前主于呈请给发信照为据,将来魏、陈二契如出头,均不得行用。兹因乏银别置,即将店照先尽问内外亲疏人等不承受,外特公同托中,引就向与布郊金义兴出首承买,三面议定六八契价银五百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交收足讫;其店随即踏界外,过银主金义兴前去掌管,听其别税,任从其便,牛等不敢阻挡。保此店系是张牛等承先人遗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此情,牛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日后子子孙孙不敢再言找赎,亦不敢借口滋生事端。口恐无凭,合立卖杜绝洗找尽根契字一纸,并缴于邑主给发县照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六八佛五百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张家之三房,原系早经没故,致无联名,合应声明,又照。   内添「一、所、另」三字。   光绪十五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陈清记、陈清恺   知见人张陈氏、张许氏   代书人刘坤记   立卖杜绝洗找尽根契字人张虎、张牛、张分、张马、张鸿昌、张鸿泰   第二四大卖永远断根店契字   立大卖永远断根店契人李■〈口英〉,买有张丽茅屋一座,前面起盖瓦店一座二间,坐落土名在镇北坊大铳街境西畔,东至街路,西至苦盘脚,南至三山国王庙壁,北至沟仔墘,四至分明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不受,托中引就义安公所董事出头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言定,出得时值价六八佛银一百七十大元。其银即日交收足讫;此店随即踏明界址,付与买主前去掌管,折卸盖建出税,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不敢言找言赎,亦无内外人等争阻以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口英〉自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两无迫勒,口恐无凭,立大卖永远断根无赎契付执,并付上手契五纸,共六纸,为据。   行明四至,东至街路,西至若盘脚,南至国王庙,北至沟仔墘。   光绪十三年闰四月初一日。   中人林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