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180 页/共 242 页

即日同中实收过契内银七秤二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一年二月日。   代笔人张乃安   为中人谢查某   知见四嫂张氏   同立杜卖尽根水圳契字人陈阿候、陈阿存、陈阿图   偕侄阿松、阿干、珠以、甘霖、阿宜、阿炳、上达   第六二杜退荒埔水圳底契字   同立杜退荒埔水圳底契字人合兴号众股份,即罗义兴、余步青、吴知奇、陈思善、陈水泉、施瑞源、曾如从、陈和尚、陈绵福、陈春结、陈文笔、苏永寿、陈文曲、田水金、吴永兴、王诘、陈石生、陈长江、陈讲、陈武、吴水池、李木、简永存、吕部、陈永来等,蒙分宪吴谕给兴众股分等鸠集工本,开筑南烘一带圳务水道通流,所有灌溉之田亩应配水租,准兴等收为工本之资。又连荒埔一处,坐落址在水头庄西南畔势,土名大埔,东至山,西至溪,南至圳头,北至竹围脚并圳为界,四至界址并一带水圳俱载明白。兹因本年五月间大雨滂沱,埤圳崩陷,乏项无力修理,难以疏通,合兴号众股份商议,情愿将南烘一带圳底暨荒埔尽行出退于人,托中招得新顺源号出首承顶,三面议定备出七兑工本银一千大元正。即日银契同中见两相交收足讫;其南烘一带水圳荒埔,随即踏明,尽交付与新顺源号前去掌管修理,开辟收租,永远为业。自此一退终休,葛藤永断,杜退以后,不敢异言滋端。保此圳荒埔俱系兴众股份等给垦,鸠备工本开创之业,与他人无干,实无来历交加不明;如有此情,系兴等众股份出首一力抵挡,不干新顺源之事。此系仁义交关,二比甘愿,并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杜退荒埔圳底尽根契字一纸,带垦照一纸,又带合约字二十五纸,计共二十七纸,付执永照。   即日,合兴号众股份等当中见实收过契字内七兑尽根价银一千大元正完足,再讫,批照。   一、批明:合兴号总共三十二份,城隍爷应得四份,照忠祠应得一份,此五份抽出留存,以为城隍爷照忠祠香祀,再批照。   光绪十五年七日。   代笔人游得升   为中人游得升   在场知见人曾田和、曾丰印立杜退荒埔水圳底字人罗义兴、余步青、吴知奇、陈思善、陈水泉、施瑞源、曾如从   陈和尚、陈绵福、陈春结、陈文笔、苏永寿、陈文曲、田水金   吴永兴、王诘、陈石生、陈长江   陈讲、陈武、吴水池、李木、简永存、吕部、陈永来   第六三杜卖开圳田头地契字   同立杜卖开圳田头地契字人打猫西堡麻园黄焕章、何尚春、陈尧生、洪其才等,有承祖父遗置麻园寮庄东南势旱田抽出田头各一段,因庄前系是旱田,乏水灌溉,众佃相商,招请本庄埤长何要、何乔整出本银出为办理,承买开圳。托中三面议定,黄焕章田头地一段,议定依时价银二十大元正;何尚春田头地一段,议定依时价银二十大元正;陈尧生田头地一段,议定依时价银一十五大元正;洪其才田头地一段,议定依时价银一十五大元正;合共契价银七十大元正。其官租银原归四姓各人完纳,抽出田头地杜卖埤长开圳,不堪分配,此系四姓之人各各甘愿,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办,即日同中并众佃将田头地割出,踏明界址,交付与埤长前去筑埤,任从兴工开凿圳路,引通埤水长流灌田,历年向佃配水收银抵利,子孙掌管,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日后价值百倍,子孙永不敢言及找赎滋事。保此田头地系焕章等各承祖父物业,与四姓房亲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亦无拖欠官租以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弊;如有此情弊,章等各人自出力抵挡,不干埤长之事。此系四姓之人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同中并庄众证见,立杜卖田头地契字一纸,永远付埤长执掌,子孙继承,存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田头地契面银合共七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干隆三十八年二月日。   代笔人陈贞华   知见人何参   为中人何琏   同立杜卖田头地契字人陈尧生、何尚春、黄焕章、洪其才   契尾(前文略)   计开:业户何要、何乔买黄焕章、何尚春等田头一坐,坐落……,用价银六十七两六钱,纳税银一两四钱二分八厘。   布字九千五百三十九号。   右给嘉义县业户何乔、何要准此。   光绪七年四月日。   第六四之一卖水圳管甲杜绝尽根契字   同立卖水圳管甲杜绝尽根契字人田尾顺兴庄邱春二,同侄德郎、定台、玉台、同仙,暨四房人等,有承祖父邱文琳,为本庄管事,该庄原置有水圳灌溉课田,因被洪水冲崩,干隆四十年间,该地得浮复,众佃无力筑埤开圳,恳求祖父自备银两为工本,开凿新圳,庶该庄课田得以流通灌溉。当时议定圳头赏番,以及通事辛劳、隘口圳路租谷、水甲辛劳一切诸费等项,照田甲水份七十二份均摊,各条规载在佃约字明白为据。兹因春二无力办理,又诸房等亦不能为圳务。窃恐圳务情重,有误其事,是以叔侄相议,回念祖父当日用下工本开筑此圳,今欲退办,亦须择一力量精谨之人,方胜其任,庶二等财本有归,又不至贻误佃户。素知郡垣吴亨记为人可靠,故托中愿将此水圳出卖与记,三面议定,收回工本银六百大元。其银、契即日同中两相交讫;其水圳即立告白通知佃户,凡有应理圳务,系新水甲之事,而各佃所有应纳番赏以及辛劳水谷各项,当向新水甲完纳,与二等叔侄无干。实二祖父之圳,与别房人等无涉,亦无重张,系二等承祖父物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赎贴洗滋事,暖昧不明之情;如有不明之事,二叔侄自当出首抵挡,不干新水甲之事。此实两愿,各无抑勒,恐口无凭,同合立出卖水圳甲首契字一纸,并缴连佃约字一纸,水份簿一本,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实收过工本六八平银四百八十大元完足,存照。   光绪元年二月日。   代书人卢廷成   在场知见人邱春二母林氏   邱同仙母陈氏   德郎妻卢氏   武妻沈氏   为中人邵瑞玉、简奉   同立卖出水圳管甲杜绝尽根契字人邱春二   侄德郎、玉台、同仙、红毛   定台、武观、桂春、河镇   第六四之二出卖水圳字   立出卖水圳管事甲首字人田尾顺兴庄邱世守,即邱阿五,有承故祖邱文琳,并故叔父邱君盛、邱君赞等为该庄管事,自备工本开垦本庄水圳,灌溉七十二份课田。当时各佃同立有合约付祖执凭,内叙每年各佃该出银谷,交付管事,以为开发内外赏番以及通事隘口圳路租、管事辛劳等费,照约而行,历久无异。兹因守等叔侄相议,欲将此水圳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向堂弟邱春二,侄邱德郎、邱玉台、邱定台、邱同仙等,经先出卖于郡城吴亨记承充契价银四百八十元,惟存守一份之额,今守亦愿同卖于记一并承办,当原中议定守契银一百二十元。银、字即日同中两相交讫;其水圳立即对佃,交付吴亨记新管事吴振声执掌料理,而各佃所有每年应纳内外番赏并管事通事隘口圳路租、辛劳、水谷等项,亦当仍照旧章,交付吴振声买物,转交生番通事进山安抚及开发诸务,守等叔侄不敢异言生端。保此系守等祖父开垦物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守等叔侄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抑勒,恐口无凭,合立出卖开垦水圳字一纸,并缴连告示二纸,水份簿二本,并缴连二等卖字一纸,佃约一纸,抄白一纸:以上合共六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平佛银一百十二元,连前堂弟春二等收来银四百八十元,同共银六百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此水圳每年系晚冬一季,批,再照,行。   光绪元年二月日。   代书人邵瑞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