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115 页/共 242 页

立典契字人叶勇官   代书人曾阶   第四三之二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字人邹锦贤,有承典叶勇典过郑兰瓦屋一座三间,址在府经厅监墙边,契银三十元。又贤于后落自盖瓦屋一小间,以作厨房,并修理屋盖墙壁一切,共享工料银十三元,此项原议取赎时坐明,契内声登为据。今贤因欲挈眷内渡,凭中将此厝屋转典与水鸡潭祠为公业,三面议定应将贤手内起盖修费并合原典契价共典过六八番银四十三元。其银经即交清楚;其厝即交水鸡潭董事掌管。该屋每月应纳经厅地租清钱二百一十文,上手契内均有载明。合立转典契字一纸,并上手契二纸,共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典契银四十三元,批明,再照。   同治十年三月日。   为中人吴水司   立转典契字人邹锦贤   代书人邹锦贤   第四四卖典契字   立卖典契字人新丰里方游,有己置业三宗,坐在永丰里,土名涂库社洋。一户名李瑞,受种二分五厘,带秧田一坵,四份得一。一户名林智,受种二分五厘,带秧田一坵,四份得一。一户名卓夏,受种二分五厘,在土库下竹仔围脚,带秧田二坵,一在过埤仔,一在陈宅厝前。计共受种七分五厘,配正供粟二石五斗一升零八合五勺,配饷银二两零二分三厘二毫。今因缺银费用,先问房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归仁北里湾厝庄吴吉老上,三面言议估契面银九十大员。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田三宗随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起耕招佃,收租纳课,掌管为业。有能之日,备契面银完足,听其取赎,不得刁难。亦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卖主抵挡,不干银主之事。口恐无凭,立卖典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契四纸,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九十大元,再照。   再批明:其上手契面银一百六十二员,若要取赎,备足一百六十二员,听其取赎,不得短少,再照。   道光三十年八月日。   为中人王名芳   知见妻郭氏   立卖典契字人方游   代书人洪呈祥   第四五转典契字   亲立转典契字人吴元记,有族内立记承典陈家瓦店一间,址在西定上坊帽仔街中,坐北向南,四至俱载在上手契内明白为界。缘于同治年间,向记借出银项,将店付记承管收税。今因五欉龙眼内合敬堂玄天上帝众炉下欠用公店,愿将此店拨典,收来六八佛银七十大元,并记喜敬帝爷佛银十元,共银八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随即交付合敬堂前去掌管收税。限以三年为满,听记备足银员取赎;倘系上乎要取赎,银主不得以年限未满刁难。其修理,三年以内典主自坐;三年以外,对半均开。口恐无凭,合立转典契字一纸,并上手契及胎借字三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八十大员足,再照。   一、批明:此契合共四纸,系是合敬堂众炉下遗置敬奉玄天上帝,承为公店,每年收税,圣寿开用之费。恐异日有无耻之徒将契胎借变卖,合应将契批明:此契切不得变借;倘若不正之人将契胎借,永无后嗣,理合批明,此照。   光绪七年五月日。   为中人胡为善   亲立转典字人吴元记   代书(自笔)   第四六之一   同立转典缴卖契字人阮广记(即阮允畴),同胞侄阮虎,有承父明典过张国才等瓦店二间,毗连带楼二座,坐落镇北坊竹仔街头第三间,坐北向南,年带王楼地租一间,东西四至带明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置,奉母命将此店出典,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郡西外黄丽记出首承买,三面言议依时价六八库秤佛银三百九十大员。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二间,带楼二座,上至厝盖、瓦木、楹角,下及地基、浮沉、砖石,并门窗、户扇俱全,一齐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收说纳租,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再言找赎滋事。该店上手张家系是典契,典畴契面佛银三百四十元,其今畴加典佛银五十元,共契面佛银三百九十大元。其加典之项,畴系欲抵代张家修理之资,及二次回禄起盖费用之项,倘上手张家要取赎之日,照原典契面银及代修理二次回禄起盖费用之项,照账清理,一尽向与黄丽记取,与畴无干,畴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店系畴承父明典物业,与亲房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此情,畴同胞侄虎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莫凭,合立转典缴卖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司单印契八纸,合共九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佛银三百九十大元定足,再照。   同治四年九月日。   为中人黄矮   知见人母陈氏   立转典缴卖契字人阮广记(即阮允畴)   同胞侄阮虎   代书人(虎亲笔)   批明:回禄起盖条目:   一、开贴公甲栋去银一十六元。   一、开公喜司木工五十八工,去银一十五元九角半。   一、开西司土工大工六十工,去银一十六元五角。   一、开小工七十二工,去银九元六角半。   一、开杉料一单,共银六十八元。   一、开恒德灰一单,去银一十四元。   一、开砂土、草根、铁丁共去银七元二角。   合共用去银一百四十七元三角。   第四六之二典契字   亲立典契字人台郡大西外宫后街黄约记,有承先父黄丽记典尽过阮广记,即允畴瓦店二座一进,毗连带楼,址在镇北坊竹仔街头第三间,坐北向南,东西四至各载明上手契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置,奉祖母命,愿将此店出典,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与郡城内叶梓记出首承典,三面言议定着时价六八佛银三百九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随即照界交付银主掌管,对店收租,以为己业。限至十年为满,听典主备足契面银,并应开代修理等费之项,一齐赎回原契,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取赎,仍听银主掌管。又面约该店若应修理工料等费,三年以内典主自坐,三年以外银主与典主对半均分。订约如期届限断,不异言生端。保此店果系约记承先父明典尽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此情,典主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契一纸,并缴连上手司单契红白九纸,合共十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六八佛银三百九十元完足,再照。   光绪七年九月初六日。   为中人郭辉山   知见祖母陈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