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商事编 - 第 46 页/共 49 页
一、定章则以免混乱也。凡遇险船只其力尚可自存,船主并不愿他人上船者,则救援之人不得混行上船。倘船主须人援救,或系应先救船,或系应先救货,或系应先救人,均听船主指挥,不得自行动手。救起货物应寄顿何处,亦由船主作主。其有擅行搬取,或私自藏匿者,一经船主及地甲、头目指明,查有确据者,即行由官追究治罪。倘有人出首确凿者,亦赏以应赏之款;诬告者不准,并行反坐。
一、定酬劳以资鼓励也。凡救起之货须候文武汛官验报,如系外国船贷,则并报明附近领事官会同查核,将货估价,按照出力多寡难易,抽拨充赏,多至三分之一,以赏救护之人。若有货无人,则须禀明附近地方官及领事官秉必将货酌赏;倘无货有人,则须将人救护,无论中国、外国之人,均先行给以衣食,就近送交地方官、领事官,妥给船夫资分别送回藉。倘系外国人,无领事可交者,即报明通商局资给盘川,俾令自行回国。其小船出力救护,倘本人无力可以酬谢者,即就近禀报地方官。小船每救一名,赏给洋银十元,就近地方官先行核给,按月禀报通商局发还;虚捏者严究。至遇风涛汹涌,人力难施,或在大洋为救援所不及者,均宜各安天命,不得任意株连。
一、广晓谕以资劝戒也。凡海滨愚民皆缘不知救船之有赏,不救之有罚,是以坐视不救,或致乘机抢夺。此后,各属沿海文武各官均宜将以上告示各条规,分别札行各汛。严加告戒,并将告示条规书写木牌,遍处悬挂;使一切渔户愚民皆周知遇险之船救护为有功,不救护为有罪;庶人人有救船之念在其胸中,不致视为无是重轻之举。
右谕通知
光绪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给发铺满奖实贴,毋致风雨飘淋损坏。
第七章倒号
第一宽期恳章字
扶危持颠,功同覆载;扑燎凿井,事值艰难。敝号当在拮据之时,虽欲极力维持,无如手长袖短,幸诸君念畴曩之交情,宽舒不迫,海量包涵,真衔感无已,首谢靡穷矣!今也有怀,欲白敬陈无语,伏祈鉴原。以敝号所负诸君款项,非不欲迅速壁返邯郸,然被人所负者多,鸠收难执,今以所负诸君之项按期分返。言出必逮,幸勿疑虑,伏乞原情俯诺,则五衷铭德矣!
敝号所该宝号等,欲蒙诸君宽恩,金犹限为五期清还,情感五中。兹旧项列左,祈诸君于宝号额下盖印,不胜鸣谢。期限本年十月十五日交首期,加二送还;光绪三十二年旧历六月十五日送第二期,加二;十月十五日送还第三期,加工;光绪三十三年照期找清。另当叩谢。
台北吴东川
发记厝税在龙银六百五十元;
陈扫记在龙银一千一百六十五元;
陈天来在龙银一千二百二十元;
新福隆在龙银五百零五元四角八分;(以下四十号略之)
第二宽期恳章字
立恳章字人,台南市街下横前街陈本然,兹因振作金洽发商业以来,希望生理为绵远之计;岂知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不幸缘于本旧历三月中旬竟遭回禄之灾,祸及本店,一切焚为乌有,实属惨伤,予即核算挂欠诸客号账项,计有一万圆。但资本既然亏损,而生理焉能旋转,予无力奉偿,再四图维,无计可施,是以请出公人为首周旋,令予恳求诸客号许我所欠新旧债项,约定于光绪三十年十二月终起期,至光绪四十年十二月终止,就十年期间,按每年至十二月间陆续摊还。叨蒙诸客号恩涵似海,德广如山,互相许诺,准本然重振商务。此系蒙诸客号俱各甘愿格外栽培,日后不得藉言翻异,抑勒滋事生端。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恳章字一纸,蒙祈诸客号各署名捺印,以凭后日存据。
谨将诸客号名于左:
台南市街顶看西街德记号方庆佐
同北势街吉春号陈炳如
同做针街张文选
(以下九号略之)
为公亲人蔡景秫、卢尔德清、畲君屏、龚知母、许焕章
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立恳章字人金洽发、陈本然
第三宽期恳章字
立恳章字人,台南市武馆街戊九一一番地懋昌隆号。窃以:年久贸易交通当念故情,日际困难提拔不忘巨力,敝号生理开业,迄今四十有余年,蒙诸君顾爱,所有交关历年无异。缘因光绪三十二年,台南市街改易,店屋被拆,一月未终,连拆两号,重新建筑,生理停止四个余月,又逢是岁生理困难,意外之虞,实出不测,是以挂欠诸君账项,安顿未能周到。现经协议增出资本,重整营业,惟是杯水恐难救车薪之火,兹蒙诸君格外关照,许诺宽期,荷望克振旧业。今幸水客诸君重念交情,海量重诺,许作四年八期摊还;每年六月一期,十二月一期,自戊申年六月首期还起,十二月再期,逐年如期摊还,至辛亥年终止。如旧交易,一赐之恩,十分感戴,此后生理若得复兴,当念诸君之功德于万一也。爰列芳号,祈各捺印,以昭诚信是荷!此布。
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二月日
立恳章字人懋昌隆、李波、叶芷生
合成行丙午年终结在来七五金二.五三六七八(千元)(未年十二月,经请面商,念其年久交关之情,愿折作实金八百圆也)。
楚山号结在来七五金五.五九五五(百元);
元顺隆号结在来七五金四.一二六七四(百元);(下略)
第四宽期恳章字
立限还账项字人杨泮林,有营业杂货商生理,开张杨裕源号。兹因迩来商况不佳,生理亏本,负欠诸商号债项甚多,以致账项不能至期接济完还。兹是杨泮林邀出保认人李吉良、杨根旺、李乌甜、杨月行等四人,同向诸债主宽限账项,按期完还,诸债主等均皆喜悦听从。所有负欠诸商账项,有号计若干?另逐条批明登载于左。其项按作十期交还清楚,议定:第一期上半期份,明治四十二年旧历十月初五日及第一期下半期份,十二月十五日;又第二期明治四十三年旧历正月十五日及第三期四月十五日;第四期八月十五日;第五期十二月十五日;第六期明治四十四年旧历四月十五日及第七期八月十五日;第八期十二月十五日;第九期明治四十五年旧历四月十五日及第十期八月十五日。每一期每千圆债项各硬还金百圆,不得减少。届期之日,当依诸商号债项,照数交纳,各不得刁难迟延滞纳;如有迟延滞纳,杨泮林不论所有货物、账项及业产,听诸债主向法院申请强制竞卖执行,将卖价金摊还诸商号债项,如是不敷,保认人等当支理补还足数,不得推诿刁难,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仁义交接,双方协议,俱皆喜悦,各无反悔。但恐口说无凭,惟笔则有据,今欲有凭,立限还债项字一样二纸,并保证人及诸商联名捺印,各执一纸存据。照。
一、议定:第一期上半期份,明治四十二年旧历十月初五日及第一期下半期,十二月十五日;又第二期分明治四十三年旧历一月十五日:计二期份,系议归李吉良、李乌甜等二人保认之额;倘至期如有迟延滞纳,李吉良、李乌甜等须当赔偿足数,不得异议。批明。再照。
一、议定:第三期明治四十三年旧历四月十五日及第四期八月十五日;第五期十二月十五日;第六期明治四十四年旧历四月十五日:计四期份,系议归杨根旺保认之额;倘至期如是有迟延滞纳,杨根旺须当赔偿足数,不得异议。批明。照。
一、议定:第七期明治四十四年旧历八月十五日及第八期十二月十五日;第九期明治四十五年旧历四月十五日及第十期八月十五日:计四期份,系议归杨用行保认之额;倘至期如是有迟延滞纳,用行须当赔偿足数,不得异议。批明。再照。
一、批明:诸号所在之账项如有差错,另日会算实数为凭。批明。再照。
兹将所有负欠诸商号债项逐条列明于左,芳名不以先后为序:
一、易牙斋在金六圆十钱;
一、裕美号在金六圆八十九钱四厘;
一、怡美号在金七圆四十钱;
一、成兴号在金六圆九十一钱六厘;
一、东源隆号在金三百二十四圆三十八钱八厘;
一、时春号在金一百三十七圆;
一、日春号在金四十九圆十五钱;
一、美隆号在金一百六十圆十七钱;
(以下四十六号略之)
明治四十二年阴历八月日
大加蚋堡大稻埕中北街二十一番户退还账项人杨泮林
大加蚋堡大稻埕中北街十六番户保认人李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