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商事编 - 第 19 页/共 49 页
一、批明:罗鼎记承办本号给帖事宜,并无支领薪金,爰议逐年得利,准照股内,再加一分开支。
一、再批明:以上合三十分,共在本银三千圆,又另荫罗鼎记一分,合共三十一分。理合声明。
光绪癸巳年十二月日金永裕股众分合约
合约字壹纸,付苏长兴执照
第二十八合股字
财祺日晋
立合同据欧阳长庚、陈元升、陈显标。兹缘意气相投,摒做甲纸,干记字号,自温郡办好专连淡水建发行销售。分作十股,每股计英洋三百元,欧阳出英洋一千元,应坐三股三;元升出英洋一千元,应坐三股三;显标出英洋一千元,应坐三股三;合共英洋三千元,以作资本,议定三年结账,盈余照股均分,毋得论寡争多,致伤雅道。自立据后,惟愿协力同心,终始如一,以致生财有道,获利无穷矣。恐后无凭,合立同据,各执一纸为照。
光绪二十九年元月吉日
立合同据陈显标、欧阳长庚、陈元升
见中金文成
第二十九股份银收单
兹收过
洪韫玉先生来大稻埕新兴街十六番户建盛茶庄股份龙银一千元正。该庄股额共一百分,先生名下应得十份,他日生理得失,照股均分。此据。
光绪二十九年四月,即旧历癸卯年三月日立
收股份银单人建盛、林蔗田
第三十合股字
立兴业同盟约字。谓:天下事有志竟成,人情中因信而立;是故成大业者在同心,决大事者在慎仪。兹吾侪志向运送一途,当此兴业建议之故,虽云彼此可信,终恐口无凭,不得不共立约字,以冀同盟之精力终始者为一,永无反悔者。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法,商有商规,今分股并规则,开列于左:
谢天祥三股半七百大元
何镜如三股六百大元
周锡卿二股半五百大元
李魁一股二百大元
一、该营业之资本,计定龙银二千大元,分作十股,每股应出龙银二百大元。但盖印之时,每股先备出龙银八十大元,以作经营之资本也。
二、倘日后有用银项之时,各股分应出之额,必宜交纳清楚。
三、每年定于年终结算之时,损益照股配分。
四、该运送出入之账项,每月查检一次,以防不明等情。
五、临查之时,倘有账件银项费用不明等情,该人自当赔足。
光绪三十年三月日立
谢天祥、何镜如、李魁、周锡卿
第三十一合股字
同立资本合伙生理约字人黄心、曾巽言、蔡藩等。情因曾巽言有备出资本银一千元,黄心备出资本银三百元,蔡藩有备出资本银二百元;合备出资本龙银一千五百元,振作绸缎什货商业,铺号彩彰号,其营业场所在新竹厅新竹街,土名西门元太爷街黄锦三方第五百四十一番户内。但生理虽三人合伙,而户主以及营业名系委曾巽言一人出首禀报,而心与藩等并未连名在内,第恐后日有生理事端,是以议立合约为证。凡生理开业以后,无论长利或多或少,除铺内费用一概以及藩等薪金以外,所有长利即先扣起加一,加贴藩生理熟务慰劳之金,其余长利多寡,照资本银均分为是。倘后来生意大振,经营致富,亦系诸人之福,务须循规导矩,遵约而行,各不能争长较短,致伤和气。口恐无凭,同立资本合伙生理约字一样三纸,各执一纸,永为执照。
批明:其股伙内之人,除逐月薪水以外,不能侵取,厅将资本银加抵,不得异言。又照。
再批明:其铺内各货物,无论何等人家,诸伙内人概不能擅便出账,随登经手人代去;如后拖延不还,该代去之人抵当。又照。
再批明:至年终结算,所有货物照采本之价,不能准折,以负长利之功。又照。
再批明:后日伙内之人要增添资本,须再记入资本簿内。其长利,以资本多寡均分。又照。
再批明:诸伙内如要抽回资本,其货物照采本的价,但铺号彩彰号应归开业人承办,不能分折。又照。
再批明:其铺号内所有一概事务,由曾巽言一人主裁。又照。
再批明:恐铺中有要用银项向人借入,出巽言之名,当记入铺中账内,公共负担。又照。
再批明:股内有在铺内作铺伙,不能私作生理;如有私作,将货充公。又照。
光绪三十年六月日
代笔人杨辉如
同立资本合伙生理约字人曾巽言、黄心、蔡藩
第三十二合股字
出本银列明于左:
一、方青桂出本银一百二十大元应得四分
一、郭阿水出本银六十大元应得二分
一、连清泉出本银一百二十大元应得四分
计三人共出本银三百大元。
同立股伙合作生理约字。面议:兹公共生理,依旧作联丰字号,倘有获利,应作股份均分,若生理或长利或缺本,亦是作股份均摊。但此生理,前光绪二十九年间,系是方青桂、连清泉二人先作,数项被人欠二百零元登明在簿。其郭阿水系是光绪三十年再来合伙,如有合伙三年之内,裁欠数项二百零元,不干水之事。三年以满,应立股份均分。但恐日后有生嫌疑,爰是当场议定合作股伙字为据。自此立字之后,务宜遵约而行,俱各不能争长较短,至公无私,同心协力,一团和气。口恐无凭,合立股字一样三本,各执一本,付执为照。
批明:凡公司有向他人支借银项,经有登记在簿,而公司应当贴利。倘日后母银应额股份均还,两不得推诿。批照。
再批明:历年凡纳店税以及营业税,并什货以外,如有长利者,应作股份均分。立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