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商事编 - 第 15 页/共 49 页
一、议:糖行以现买卖银项出入,当事不得擅自滥行放账,合应声明。
光绪十五年六月一日
当事人郭利
立联财合股字人郭胜、郭延
第十八合股字
同立合约字人汪藻记、汪泉记、邱振成、启隆胜、汪瑞记、汪耀记、源合成。窃闻:猗、陶致富,经营不乏芳规;管、鲍知心,贸易自有成约。既凡我同人,芝兰夙契,胶漆相浮,爰居今而则古,既合券以联财,自宜宏兹大业,固厥新基。今台南竹仔街泉裕、振成合伙生理,迄旧岁修谋为未得如意,邀请股商裕成等,爰禀知己者,共议联赀,公举陈黎老为当事营谋。爰议所有前者邱振成一面欠项及存账一切,振成自抵当,不干合伙公司之事;汪泉裕亦然。前核账,以丙申终止,邱振成在股分,除算账外,仅有货本银六百圆,汪泉裕只在货账实在本银六百圆,再邀源合成在一股本银六百员,启隆胜在一股本银五百员,汪藻记在一股本银六百圆,汪瑞记在一股本银六百圆,汪耀记在一股本银六百圆;计七股合共资本银四千一百圆,在店经营,匾改曰裕振成字号,仍作绸布生理。逐年得利,照本均分。自此同心协力,允符获利之占;和气相从,克恢不朽之业在兹矣。自宜恪守条规,照约勿忘,庶几鲍管之休风、猗陶之胜概再见于今,亦后人所取法焉!谨立合约字一样七纸,各执一纸为凭。股份以及所约条目开列于后:
一、汪藻记在一股计七三银六百圆。
一、汪瑞记同同
一、汪泉裕同同
一、邱振成同同
一、汪耀记同同
一、源合成同同
一、启隆胜同同五百圆。
合共七股计七三本银四千一百圆正。
一、明议:本店事务应由当事之人秉公设法,至于股份东家在店办事,亦须秉公协力。凡有诸事,须与当事之人相商公允妥行,不得擅便,亦不得擅用人数,致干嫌疑。
一、明议:年结得利,按以加二分:头内当事之人,应得加一之额;余尚加一之额,以分伙伴共得分甘。至于股伙得利,须待三年之外在架充足,方得开支,务必先期通知,照股按额,并不得先行支取。此预议各悦,不得滋端,致干规约。
一、诸股份以及当事诸伙,俱不能擅支银货。至于逐月伙伴薪金,应由经手按期给发;倘若侵渔积弊,由经手是问扣抵。
一、再批明:泉裕、振成所有前欠公款,以及拖欠郊行等账并借项一切,应泉裕、振成各自抵当,不干裕振成之事。合应批照。
太岁丁酉年月日
汪泉裕、汪耀记、邱成振、启隆胜、源合成、汪瑞记、汪藻记等同立
第十九合股字
同立合约字邹开记、蔡泰记、李品三、杜顺德、王金庆、邹登记、陈深记、林添记、林克记。盖闻:猗、陶致富,经营不乏芳规;鲍、管知心,贸易自有成约。兹我同人,芝兰夙契,胶漆相孚,爰居今而则古,既合券以联财,自宜宏兹大业,固厥新基。匾曰德源,合共七股,得利就母均分,计本银七千圆。既协同有九人之庆,允符获利三倍之占,所赖大振宏规,更图久远,则不朽之盛业在兹矣!自宜恪守条规,勿违照约,庶几管鲍之休风、猗陶之胜概再见于今日,亦后人之所取法焉。爰立约字一样九纸,各执为信。股份、条目标明于后:
一、公同议举王迁记当事,在店经理公事。公议得利十元抽一元,以作全年辛勤谢劳。
一、议:本店生理,必须在架充足,方准开支。得利闲时不得预支,须待年终结算明白,照股分支。各宜自守规约。
一、议:本店股伙不能荐人,恐不受唤用,多生情弊花费。
一、议:各股伙如欲抽本,别图生理,不得私退外人承坐,务须先期通知当事及诸股伙,许抽方抽,毋得自便。
一、议:股伙不得向店内暂移银钱借用,如有急需,必须别处移挪。
一、议:店内逐月销号首饰衣物,在股及当事店伙不得擅行抽摘,不致故衣难卖。
一、议:店内日清簿尾结存银钱,总须实存账目;如有虚存浮记,惟该当事是问赔补。
一、股伙公议:本店不出支单期票,或二、三、四月间生理兴旺,措手不及,由当事先邀齐各股面商,均无闲款借与公司外,再由当事向他处暂借,不得擅专。
一、店内所用伙记,均系当事选用,如有舞弊账目以及赃架失号,惟当事向保人是问赔还。
一、店内各伙记薪金,由当事秉公议定,逐月宜向当事取用,不得自行擅专。
一、列在股本银,开列于左:
邹登记在本银一千圆再添本银四百圆。
邹开记同同
蔡泰记同同
李品三同同
陈深记同同
林添记在本银五百圆再添本银二百圆。
林克记同同
杜顺记同同
王金庆同同
共九人,合七股,计在本银七千大圆正。另当事一纸,共十纸,各执为照。
七股共再添本银二千八百圆,合前在本银计共九千八百圆。再照。
同治七年三月日
同立合约字李品三、杜顺德、邹开记、林添记、邹登记、
林克记、蔡泰记、王金庆、陈深记
第二十合股字
捷兴公司外号唻记栈,股票合共十五纸。第十一号孙通记
此我等志同联股,道合聚财,可以生理,尤期得力求财,笃谊孚运筹之振美。爰同股合,开张打鼓内外南北生理,自行配寄采兑,起号捷兴公司,外号唻记栈。订议作二十二股,每股定出资本六八银一千元,合共在本银二万二千大元。公议章程,详列于后。自今于后,惟愿大展鸿猷,大道生财,永固秉行信义,恪遵规约,以期获利靡既,是则各股东所得幸也。谨议合股字,各执一纸为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