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债权编 - 第 4 页/共 36 页
再批明:谢乞食立胎借银单字壹纸,共参纸。
第十胎借银字
立胎借字人谢文国、谢文部兹因跑弟身故,乏银丧费,并前年自己费用及理还培初官,将伽蓝庙前店屋与长房对半均分,前进一半印契壹纸,托中向与族亲丰泰号借出六八佛银壹佰贰拾大员,面议每月愿贴利息银壹员伍角正,对该份店税银收抵利;倘若店无出税,后日赎字,该利若干,不敢短欠。如店屋损坏,国等自当修理。听借主备足母利银,赎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如无银可赎,依旧就店税收抵利息,不敢异言生端。口恐无凭,立胎借字壹纸,并缴印契壹纸,共贰纸,付执为照。
为中人徐就近
知见人妻李氏
光绪拾肆年拾贰月日,立胎借银字人谢文国、谢文部
代书人董春年
第十一胎借银字
立胎借字人,盐水港堡下中庄谢沽波,今因乏项费用,愿将园壹坵,址在龙蛟潭堡、头竹围庄,清丈七分八厘参毫五丝,托中人向与盐水港街,土名伽蓝庙街吴欲官,借出六八银八十元。共利息每年十七元六角,将园税收抵。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后无惫,合立胎借字壹纸,园契字贰纸,付执为照。
为中人沈万胜
光绪八年四月日,立胎借银字人谢沽波
第十二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盐水港后街颜宇,今因乏银费用,将牛椆仔园契壹宗、田尾园契壹宗,丈单在内,共捌纸,外托中观音亭庄朱海洋,向与本庄康氏珊瑚借出六八秤银壹佰大员,言约每月愿贴利息银贰元伍角。其银候收入手,母利一齐清还,赎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口恐无凭,合立借银字壹纸,并园契、丈单捌纸,计玖纸、付执为照。
光绪贰拾柒年庚子花月拾五日立单。
第十三借银字
立借银字人陈文得,情因乏银应用,向于刘捷三手内,借过银壹千元正。此银面言每百元每年利息金拾五元,计共全年贴利息银百五拾元。其利息限至六月中及十月中两季支清,不敢少欠;如有少欠,任从银主对算利息作头而行。其银自光绪二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光绪三十三年十月十五日止为限,限满之日,银还字还;若无银折还,系保认人负担,不得异言。口恐无凭,立借银字,付执为据。
即日批明,实收到字内银壹千元足讫,立批。
在场人刘阿元
保认人刘紫麟
代笔人黄云蕉
光绪二十八年十月十五日,立借银字人陈文得
第十四借银字
亲立出借银字人林王,因乏银费用,托中向本庄林染春手内,借出佛银贰拾大员,平拾肆两正。即日同中议定,每拾员银全年愿贴利谷贰石伍斗,全年计共利谷伍石,即对现佃林波,分作两季均纳,不得湿冇,不敢异言。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出借银字壹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借字内佛银贰拾员,平拾四两正,批照。
光绪贰拾年拾贰月,再向林染春借出银伍拾元柒角正,言约字内利息对佃完纳清楚,批照。
现佃林波
光绪拾陆年贰月日,立出借银字人林王
为中林一助
第二节债权之让渡
第一营业愿交甘愿字
立营业愿交甘愿字人,妈宫街○町○番户○○号户主何某,所营杂货商业,因年来商况不佳,本资缺乏,振作无力。兹有○町○番户户主何某,欲整生业,妥商依照结册内所有结存账目、物品、家器,共银若干圆,向某承买,凭册点交接收保管。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账、货、家器等项,一切付交何某接管整理。或原号,或改号开张,任凭何某主裁,日后生业盈亏,皆凭何某造化,与某无干。保此店业系某自置之业,别无他人合股交加、来历不明之事,亦无房亲应份之弊;倘有不明等情,某当出首理论,不干承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异议。口恐难凭,合立卸交甘愿字一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见收来银○○圆,再照。
澎湖厅妈祖○町何番户
光绪三十二年月日,立甘愿卸交商业约字人○○○
知见人○○○
作中人○○○
代书人○○○
接管人何某殿
第二申明书
立申明书,台北厅大加蚋堡大稻埕中街十番户林三,今敝为别创基业,凭将此其生理账项、货底,一概点交付李四前去管握;另立字号,抑或照旧,均听李四主决。缘敝与诸宝号来往账条,经有面会清楚,余该敝之项不得不声明,以副众览;自今而后,均归李四鸠收,重新交易,不干涉敝,其敝亦不敢异言生端。兹将诸号该项,附列于后,盖印为凭。
光绪年月日,立申明书人林三
计开:
源发该金若干源羡该金若干振美该金若干
裕兴该金若干兰春该金若干联芳该金若干
协德该金若干捷隆该金若干联丰该金若干
连美该金若干合胜该金若干长兴该金若干
第三结货账本册
丙午年
协成号结货账本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