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债权编 - 第 3 页/共 36 页
名单差吴发
计开:
原告吴漳发
被告李辉二限十月内,先还五十。冬月,再还三十,作为清账。
黄阿二
黄知高当兵不到。
移提黄知高到案再质,契借券参纸存候查销。此谕。
九月初二日。
第二之七判决文
名单差吴发
计开:
原告吴漳发
被告黄知高
黄知高之父新春,实有契借吴漳发银洋三十元,并货钱二十余千。无如知高弟兄二人均属寒苦,断将利银减免,由知高以家存器具抵还银四十元,作为清账,具结完案。此谕。
九月十三日。
第三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单字人,台南市外妈祖港街蔡寿山,今因乏银费用,愿将蔡瑞凤妓女字为胎,向与同市顶粗糠崎街何某,借出银壹佰员,面约每月愿贴利息银参员,照约清还,不敢挨延拖欠。其母银不拘年月,备足清还明白,赎回妓女字并原借单字。恐口无凭,合立胎借银单字壹纸,并妓女字,送付银主收存为据,此照。
即日亲收过金壹百员足。再照。
知见人妻蔡林氏
光绪年月日立胎借银单字人蔡寿山
代书人陈登求
第四借单
凭单借过艋舺旧街永成号来水母龙银壹百元,面约每帮应缴水利龙银七元;如顺风到港,逐帮理还。口恐无凭,立借水利单一纸,付执存照。
宣统二年十一月初一日,立借水利人金永发船水首王有单。
第五借银单
立借银单字人,本港街妈祖宫境李集兴号,今因店中乏费,爰向后街境族叔李茂记,借出来母银六八平陆拾伍员,面约每元每月愿贴利息银贰分五厘正。口恐无凭,合立借单字壹纸,付执为照。
同治八年陆月初一日,立借银单字人李集兴号。
第六借银字
金员借用,公证限满,再定限期证书
一、金八百圆也。但,岩从前有向杨珠手内借出金壹千圆,两比公证,至丙午年旧十二月,限期已满,母金未得齐全,惟有利金先行交纳足数。岩另先办还母金贰百圆,交杨珠亲收;岩尚有未还之母金八百圆,两相酌议,再定限期:自光绪三十三年二月起至同年阳历五月十一日,即阴历三月廿九日止,共贴利金六拾四圆。至期之日,岩当备母利金八百六拾四圆,交还杨珠收返,赎回限字,协同法院公证取消,不得违约。今欲有凭,特立再定限期公证书壹纸,付执为照。
再批明:本年阳历五月十一日,即阴历三月二十九日,倘或母利金未得清还,复再加限四个月,利金依旧,贴纳六拾四圆。倘再限之外,如无备还母利金,则利金照纳之外,每月加罚赔偿金百圆,逐月逐算,声明此照。
竹北一堡新竹街土名北门第八十六番地
光绪三十三年二月九日旧丙午岁十二月廿七日立。
再定限期人陈秀岩
保认人实母许氏英
代书人王溪水
竹北一堡新竹街土名北门八六番地
杨珠殿
第七借银字
立借银字人,盐水港堡布街李怡忠号,即李烈嫂,因乏银费用,向与同堡桥南街翁渊官借出六八银拾元,面约十二月十六日,对佃人昭仔母利一切返还清楚。口恐无凭,合立借银字壹纸,付执为照。
光绪二十九年旧历四月廿贰日,立借银字人李怡忠号,即李烈嫂。
翁府渊官升。
第八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嘉义城内文昌阁庙前巷仔内蒲德基,今因染病乏银,无奈,将承父明买过郑春记垦耕抄田壹宗,坐落在埔姜林堡盐馆庄,四至界址,上手契内登载明白,托中向与本城布街陈登元借出六八佛银伍拾大员正,三面言议,愿贴利息银每月捌角正。若基备足母利,赎回原契并借字,银主人亦不得刁难。此系两愿,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胎借银字壹纸,并白契壹纸,带佃批字,合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六八佛银伍拾员完足,再照。
为中人蒲罗氏
光绪二十二年七月日,立胎借银字人蒲德基
第九胎借银字
立胎借单字人,盐水港伽蓝庙境谢乞食老,因乏项费用,于壬辰年玖月廿日,再向布街境翁寿期官,再借出六八佛银参大员,约定利息加三,将每年厝税玖佰文,付期扣抵。所有修理旧厝银项若干,登立账簿,候将来要讨厝之日,自当一齐清楚。口恐无凭,合立胎借银单字壹纸,合前压地字壹纸,借单壹纸,共参纸,付执为照。
光绪拾捌年玖月廿日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