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债权编 - 第 11 页/共 36 页

一、组合营业者名簿。   二、金钱出入簿。   三、杂缀。   四、盗赃要查原簿。   五、组合重要记录缀。   六、诸达缀(即官报所出入;如有关当店事项者,须萃撮也)。第三条组合须设置正、副总理各一名,干事二名。第四条总理及干事由组合员互选,任期在一年。其姓名各禀报。第五条总理乃处理组合诸事务。副总理乃正总理之补佐也。其或正总理有事时,副总   理亦必须出而代理。第六条干事者,与总理协议金钱出入、细常监查、并监视组合员所为,而悉通报总理   焉!又查役员勤怠;如有不信任者,即召集组合员,开设会议,其役员即行改   选。第七条组合总会每逢一月、七月,贰回开设,决议紧要事项兼金钱出入事;前期份内要件,一概报告。但欲开设临时会者,组合员五名以上,即可请求。第八条组合员于组合决议事项,各遵守懔蹈决议。组合经费由组合员处负担。第九条役员无辛金;但设置临时书记,须以适宜辛金与之。第十条新营业者,其有关组合营业愿届书类,皆要总理联署。第十一条本组合经费,由组合员抽出,每月每人签金二十钱。其金限每月三日内,向   组合事务所纳清。第十二条其利息定额,或高或超,不由组合员自裁:   一、贷金十钱以上,壹圆未满,月八分以下。   一、贷金壹圆以上,五圆未满,月六分以下。   一、贷金五圆以下,十五圆未满,月五分以下。   一、贷金十五圆以上,三十圆未满,月四分以下。   一、贷金三十圆以上,月二分以下。   但利息一日,即可算作一月;而过月即可算作两个月也。第十三条当物限期,即限以二十四个月满。第十四条罹天灾盗贼,致使当物失去无踪者,当主不得向营业者强讨原物;而营业者   亦不得向当主求取原银。   第十五条倘遇腐朽、虫咬、鼠咬等,其任不干营业者事;但营业者不着意,致使当物   损坏,其时营业者须早通知当主,当面相谈,照价赔偿,不得强压。第十六条总理接官命要查贼赃时,总理即将副本付送组合处,使组合员对照细查其有   无;倘查有是物,事不容缓,务宜速报警官,以免后累。第十七条组合事务所另纸记载要项,作一定书类,交付组合员。将受交付之书,挂在   当目之处,使当主易见。第十八条有违背此规约者,须开临时总会,议以多扶为决,即惩过怠一圆以上、七圆   以下,以充组合支费。第十九条组合过半数(即十人之内,六人同心者)集决会议,欲将本规约变更者,其   时入禀,以俟台南厅认可。第二十条第十八条规约过怠金,须申告当厅辖处,俟其认可,而后征收。倘该管辖厅   不认可,即行再议。第廿一条过怠金既受通报,限以五日内纳清。第廿二条过怠金征收既受通知,而十日内尚不纳付者,不要问总会,由总理处除其名   籍。第廿三条既受除名通报,自废业以待;若至此而心犹怀不服者,即续行前规,不要开总会,由总理处惩罚如前,同一过怠金惩收。第廿四条过怠金之惩收,不因废业而遂可宽宥。   附则:第廿五条本规约由该厅认可,而后实行。第廿六条组合员于本规约已认识,即添名册捺印。   第二十四大票   绮壹佰柒玖      第二十五大票   尹仟伍佰贰捌      第二十六小票      第二十七大票      第二十八小票      第二十九小票父一五一一      第三十之一大票气一七五六      第三十之二质札规则   质札规则:   一、此物蛀坏、虫蛀、鼠咬,物主造化,不干质屋之事。   一、初五内,减收一个月利;贰拾起,由后月算利。   一、取赎,认票不认人。届期不取赎,听质屋发卖。   一、大札,每员每月利子贰钱五厘。   一、物主如有当票遗失,必告知年、月、日,由保认人证明,方准为据。   第三十一小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