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人事编 - 第 8 页/共 114 页

又喃娘、拼娘分得买过刘薄牛埔坪园一所,坐在风吹岭脚,契面银五十大员,东西四至载在上手契内,其契券贰纸,喃娘收执。   一、批明:北畔山脚园,朗娘应分之额。又中央,拼娘应份园,直落溪透北畔井仔园二坵。又喃娘应份园、厝地,直落溪透南畔坪。又厝前田三坵,配旧塾地春娘、凉娘、月娘共三人,顶贡生一房应份额。前是旧塾地,听与贡生起盖居住,愿贴出银参大元,报开公费,批明再照。   一、批明:唻娘、蛮娘共二人,均分得买过力元春园,坐在风吹岭湖底,契面银壹百大元,东西四至载在上手契内,其契券共六纸,蛮娘收执。   一、批明:湖底园顶份,蛮娘应份额。又下份园,唻娘应份额,再照。   (乙)赎罪及受刑方法   名例律上五刑「赎刑」律   (一)妇女犯奸,杖罪的决,枷罪收赎。   (二)妇人有犯奸盗不孝者,各依律决罚,其余有犯笞杖,并徒流充军杂犯死罪,该决杖一百者,与命妇官员正妻,俱准纳赎(嘉庆六年由工乐户妇人犯罪门移改)。   (三)「工乐户及妇人犯罪」律:   凡工匠、乐户(中略),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留褪)受刑,余罪单衣决罚,皆免刺字。若犯徒流者,决杖一百,余罪收赎。   (批注)妇人惟犯奸罪,则廉耻已丧,去单衣留裤加刑,余罪连单衣决罚示惩,虽犯盗情,亦免剌字。徒役之事,非妇人所能任,故犯徒流,皆决杖一百,收赎余罪。   余罪收赎例:   杖六十,徒一年:全赎该银一钱五分,除决杖一百准银七分五厘外,该赎银七分五厘。   杖七十,徒一年半:照全赎数,除决杖外,该赎银一钱一分二厘五毫。   杖八十,徒二年:照全赎数,除决杖外,该赎银一钱五分。   杖九十。徒二年半:照全赎数,除决杖外,该赎银一钱八分七厘五毛。   杖一百,徒三年:照前赎数,除决杖外,该赎银二钱二分五厘。   杖二百,流二千里:全赎该银三钱七分五厘,除决杖一百准银七分五厘外,该赎银三钱。   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照全赎数,除决杖外,该赎银三钱三分七厘五毛。   杖一百,流三千里:照全赎数,除决杖外,该赎银三钱七分五匣。   杂犯绞斩:全赎该银五钱二分五厘。妇人有犯,除决杖一百准银七分五厘外,该赎银四钱五分。   前后诸条,凡言徒流,决杖一百,余杖收赎,俱准此。   后条例:妇人犯奸盗不孝,并审无力者,各依律决罚,其余有犯笞杖,并徒流、充军、杂犯、死罪,该决杖一百者,审有力与命妇官员正妻,俱纳赎。   律之收赎者,赎其余罪也;例之纳赎者,赎其决杖一百也,作二项科之。   纳赎笞一十,赎银一钱,每一等加一钱。至杖一百,赎银一两,至徒流死,则于一两外,照全数加之。如杖六十,徒一年者,赎银一两七分五厘;杖一百,流二千里者,赎银一两三钱。余仿此科等。   杖一百以下,是该应决罚者,故赎应加重,不照收赎法也。徒以上是原应收赎者,故赎不应加,仍照收赎法也。   (辑注)妇人犯罪,无概行收赎之法。如犯五笞五杖,及犯徒流之杖一百,皆应的决,如审有力,准照赎罪图前半数目纳赎;此所谓例赎也。若犯五徒三流,妇人无徒流之理,故徒流除的决杖一百外,其余徒流,准照赎罪图内后半数目收赎;此所谓律赎也。理应赎者,谓之律赎;理不应赎,原情许赎者,谓之例赎。   (辑注)律云: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余罪单衣决罚等语。观此可见妇人犯罪,自笞一十至杖一百,皆应的决。又云:若犯徒流者,决杖一百,余罪收赎等语。观此可见妇人犯徒流,其杖一百,仍应的决;惟徒流方准收赎。例云:妇人有犯奸盗不孝,并审无力者,各依律决罚等语。观此可见妇人犯奸盗不孝之笞杖,及犯别项笞杖,并犯徒流之杖一百,而审无力者,仍应的决。又云:其余有犯笞杖并徒流、充军、杂犯、死罪,该决杖一百者,审有力,俱准纳赎等语。观此可见妇人犯别项之笞杖及徒流等项之杖一百,惟审有力,方准纳赎,并无概行收赎之法。   (四)同条例:   妇女有犯殴差哄堂之案,罪至军流以上者,实发驻防为奴。犯徒罪者,若与夫男同犯,一体随同实发,亦不准收赎。若妇女专犯徒罪者,仍照律收赎(道光元年续纂)。   各直省审理妇女翻控之案,实系挟嫌挟忿,图诈图赖,或恃系妇女自行翻控,审明实系虚诬,罪应军流以上,及妇女犯盗后经发觉,致纵容袒护之祖父母、父母、并夫之祖父母、父母畏罪自尽,例应问拟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者,均免其实发驻防为奴,各监禁三年,限满由有狱管狱官察看情形,实知改悔,据实结报,即予释放;倘在监复行滋事,犯该笞杖者,仍准收赎;犯该徒罪以上,加监禁半年;军流以上,加监禁一年,再行释放。若官吏狱卒故意凌虐者,照凌虐罪囚例,加等治罪。某妇女翻供,讯明实因伊夫及尊长被害,并痛子情切,怀疑具控,及听从主使出名,诬控到官后,供出主使之人,俱准其收赎一次;如不将主使之人供明,仍照例监禁,俟三年限满,再行分别禁释(道光元年续纂五年修改)。   京城奸媒,有犯诱奸、诱拐罪坐本妇之案,如犯该军流,俱实发各省驻防为奴;其罪止徒杖者,准其收赎。徒罪所得杖罪,即照妇女犯奸之例,一体的决,不准收赎(道光十五年续纂)。妇女犯军流等罪,除例载实发驻防为奴,及酌量监禁,免其实发各条外,若系积匪并窝留盗犯多名,及屡次行凶讹诈罪外遣者,实发驻防,给官兵为奴。罪应军流者,准其收赎一次,仍详记档案;如不知悛改,复犯前罪,即行实发驻防,不准收赎。犯该徒罪以下者,仍准收赎,不得加重实发(同治九年续纂)。   (辑注)徒罪起于杖百之后,杖不可加,则减杖增徒;徒不可遣,则加杖赎徒。即该杖六十,徒一年者,亦决杖一百,盖五徒皆包杖一百也。   第六处罚文武官史之规定   名例律「文武官犯公罪」律   凡内外大小文武官犯公罪,该笞者一十,罚俸一个月;二十、三十,各递加一月(二十罚两月,三十罚三月);四十、五十,各递加三月(四十罚六月,五十罚九月)。该杖者六十,罚俸一年;七十,降一级;八十,降二级;九十,降三级,俱留任;一百,降四级,调用(如吏、兵二部处分则例应降级革职戴罪留任者,仍照例留任)。吏典犯者笞杖决诀,仍留役。   同「文武官犯私罪」律   凡外任各官,遇有钱粮刑名事件,应行革职者,该督抚题参时,即行摘印,委员署理,俟奉旨之日,再行开缺;若有奉旨宽宥者,仍准复还原任。   同「五刑」律   凡进士、举人、贡监生员及一切有顶带官,有犯笞杖轻罪,照律纳赎。罪止杖一百者,分别咨参除名,所得杖罪,免其发落;徒流以上,照例发配。至监生犯罪,除应杖一百及徒流以上,并速议题案内,无论笞杖,均于辩结后知照礼部外,其寻常律应纳赎之生监,应否褫革开复,会同例部办理(嘉庆六年修改,道光五年、十五年二次复奉颁收)。   同上   凡官员有先婪赃,革职提问者,如审无婪赃入己,止拟因公挪用,因公科敛,及坐赃致罪,犯该杖一百者革职,徒流军罪,依例决配。如罪在杖一百以下者,依文武官犯私罪律,交部议处。分别降罚,其先经革职之处,准予开复(嘉庆六年修改)。   同上   生员不守学规,好讼多事者,俱斥革案律发落,不准纳赎(道光元年续纂)。   名例律「职官有犯」律   荫生有犯,应题参处分者,听各衙门题参。其文武生员,犯该徒流以上等罪,地方官一面详请斥革,一面即以到官之日控限审讯,不必俟学政批回,始行究拟。其情节本轻,罪止戒饬者,审明移会该学教官,照例发落,详报学政查核。贡监生有犯同。   同上   凡被参革职讯问之员,审系无辜,即以开复定拟,不得称已经革职无庸议,题覆其原参,重罪审处,尚有轻罪,应以降级罚俸归结者开复原职,再案所犯,分别降罚(嘉庆六年办明冤杜门移改)。   钦定六部则例公式,公罪私罪按律定议   凡公罪私罪,俱按照本例处分定议。其例无正条者,方准引律;若律交又无可引,则将例内情事相近者,援引比照;倘律例俱无正条,又无可比照之案,该司员将案情详细察覆,酌议处分,回明堂官,公同定议,于本内声明请旨,着为定例,以备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