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人事编 - 第 17 页/共 114 页

立找尽根手膜字人林凉   代书人笔达   立胎借银单字人,台南大西门外佛头港街四十四番户陈张氏招官,有亲生次女陈妹,年十四岁。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次女陈姊为胎,托中向与同城外打棕街六十一番户黄建置借出七三银参拾元,逐月无利息,听置请先生教曲,给鉴札为艺妓或娼妓。得利者,招官由建置每月支出金五员。其陈妹限至四年为满;如四年内不能取赎,或四年外听招备银参拾先取赎原单字,及次女归家配亲。倘若风水不虞,系是天数,与银主无干。此事二比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胎借银单字壹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七三银参拾员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八年旧历二月十三日为中人林莲花   知见人女陈妹   立胎借银单字人张招官   代书人翁进运   立卖女子甘愿手摹字人,台南凤山厅白沙仑庄十八番户王五朝,有亲生女子一口,第三胎,名罔市,年十一岁,十二月二十八日□时生。今因家贫无力,日食难度,债主催迫难容,同妻相议愿将此女子托媒引就卖与台南市第二区样仔林街五十四番户薛网官,或为艺妓,或为娼妓;二比甘愿,五朝不敢阻挡,三面议定身价银七三壹百贰拾大员。其银即日同媒收讫;其女子交付买主掌管使唤,听其主意。果系五朝亲生之女子,并无拐骗他人。一卖千休,日后不敢言及找赎;倘有风水不虞,系是银主造化。若有他人拐带逃走,五朝来出头争讼;如若不来争讼,一切银项还网支取,不敢异言生端滋事。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女子甘愿手摹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七三身价银壹百贰拾大员,再照。   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月十三日为中人王俭娘   知见人妻王许氏   立卖女子甘愿手摹字人王五朝   代书人蔡梓材   立胎借银字人,台南厅城外第五区妈祖楼街第二十八番户林施氏顺官,有养女壹口,名唤旧治,年登拾贰岁。今因内公施胆病气沉重,无项请医调治,致将此女托中向妈祖港第拾八番户内黄查亩胎借出龙银陆拾大员;先支龙银参拾大员,某余参拾银暂寄银主留存,候后日内公施胆去世,以为丧费之资。其银同中先支参拾银收讫;其女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若不守规则,听银主督责。其女面限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四月起至光绪三十六年四月为满,限外其利息银每月每员五分正。请先生教曲,每月参员,其项可以消免。将母银陆拾员送还,银主断不敢刁难,其女听林氏赎回配亲。若限内要赎回配亲,将利息以及先生礼一概算明备齐,方许赎回配亲。若风水不虞之事,乃是二比造化,与银主无干。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胎借银字壹纸,送与银主为后日之证据。   一、批明:若期限满,可赎回配亲,不可别移他处卖淫,此照。   一、批明:其女若能侍酒,其母林氏逐月应领参银;若能接客者,逐月加领参银,计六银也,此照。   为中人洪珠   知见人内公施胆   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四月二十日立胎借银字母施林氏顺官   代书人吴梅卿   (一三)明代奴婢制度   明代之制奴婢   太祖洪武五年五月,诏诸遭乱为人奴者复为民:   诏曰:『天下大定,礼仪风俗不可不正,诸遭乱为人奴隶者,复为民;冻馁者,里中富室假贷之;孤寡残疾者,官养之,毋失所』。   十七年,以抄没人口,给军官家为奴。   明初,以罪抄没人口,多分给劲臣家为奴隶;是年合抄札成丁男妇,收充军役,余者给军官为奴。   十九年四月,诏赎河南饶民所鬻子女。   官赎之也;凡女子年十二以上者,不在收赎之限。   惠帝建文四年十月(时成祖已即位),诏从征将士掠民间子女者,还其家。   大祖时,军中俘获子女,多分给功臣为奴婢,至是乃有是诏。   成祖永乐八年正月,诏赎扬州、淮安、凤阳、陈州被水灾军民民所鬻子女。   宪宗成化二年四月,诏赎徐州、河南等处所鬻男女。   巡按御史娄芳言徐州、河南等处人民,鬻卖男女者,沿途成群,价值贱甚,甚至夷人番僧亦行收买。乞出库银帛,赍付巡视御史设法收赎及禁约边关不许番僧人等夹带中国人口出境,仍给价赎还原籍人,巡抚大臣区画牛种,给与耕种。令户部行之。   二十二年,饥民典卖者许自赎。   诏陕西、山西、湖南等处军民,先因饥荒逃移,将妻妾、子女典卖与人者,许典买之家首告,准给原价赎取归宗;其无主及愿留者听,隐匿者罪同。   神宗万历十五年十月,定缙绅家奴婢例。   都察院左都御史吴时来奏:庶人之家不许养奴婢,盖谓功臣家方给赏奴婢,庶民当自服勤劳,故不得存养,有犯者皆称雇工人,初未言及缙绅之家也。且雇工人多有不同,拟罪自当有间。至若缙绅之家固不得上比功臣;亦不可下同黎庶,有养家人势所不免,合令法司酌议,无论官民之家有立券用值工作,有年限者,皆以雇工人论;有受值微少,工作止计月日者,仍以凡人论。若财买十五以下,恩养已久;十六以上,配有家室者,照例同子孙论。或恩养未久,不曾配合者,在庶人之家,仍以雇工人论;在缙绅之家,比照奴婢律论。   (一四)绍兴府志卷之十二风俗志   八邑俱有丐户;丐以户称,不知其所始。相传为宋罪俘之遗,故摈之名堕氏(丐自言则曰:宋将焦光瓒部落以叛宋投金,故被斥)。其内外率习污贱无赖(男子每候婚丧家或正旦,则群索酒食;妇则习媒,或伴良家新娶妇,又为妇贸便见窃攘,最善为流言、乱是非、间人骨肉)。四民中居业不得占;彼所业,民亦绝不冒之(男业捕蛙卖饧,掏竹灯檠编机,扣塑土牛土偶,打野胡方言跳鬼;女则为人家拗松髻,梳发为髢,群足不巷,兼便所就)。四民中所藉,彼不得籍;彼所籍,民亦绝不入(藉曰丐户,即有产于充粮,里长亦禁其充)。四民中即所服,彼亦不得服;彼所服;盖四民向号曰:是出市官特用,以辱且别之者也(旧志:帽以狗头,裙以横布,不长杉,扁其门以丐)。而籍兴业,至今不乱,服则稍僣而乱矣!丐以民摈己若是甚也,亦竞盟其党,以相讼侥,必胜于民,官兹土者知之。   (一五)乐户、堕民之化导   各省乐藉该浙省堕民、丐户,皆令确查削籍改业为良,若土豪地棍仍前逼勒凌辱及自甘污贱者,依律治罪;其地方官奉行不力者,该督抚查参,照例议处(户律户役「人户以籍为定」律之附例)。   雍正元年令(皇朝文献通考户口考)   又令山西等省之乐户、浙江之惰民,俱除籍为良。山西等省有乐户一项,其先世因明建文末不附燕兵,被害编为乐籍,世世不得自拔为良民,至是令各属禁革,俾改业为良。又浙江绍兴府之惰民,与乐籍无异,亦令削除其籍,俾改业与编氓同列。至五年以江南徽州府有伴当,寗国府有世仆,本地呼为细民,其籍业与乐户、惰民同。甚有两姓丁户,村庄相等,而此姓为彼姓,执役有如奴隶,究其仆役起自何时,则茫然无考,非实有上下之分。   特谕开除为良民,八年以苏州府之常熟、昭文二县丐户与浙江惰民无异,准其削除丐籍。   (一六)广东蜑户之编审   雍正七年上谕(皇朝文献通考户口考)   谕粤东有蜑户,以船为家,捕鱼为生,生齿繁多,粤民视为卑贱之流,不容登岸居住;蜑户亦不敢与平民抗衡,局舛舟中,终身不获安居之乐。蜑户本属良民,且输纳渔课,与民相同,安得因地方积习强为区别。着有司通行晓谕:凡无力之蜑户,听其住船自便;如有力能建房搭棚者,准其于近水村居住,与齐民一同编列甲户,以便稽察,不得欺凌驱逐。   又以广西宁明、东兰二州改土为流,免其编审,至九年准停止广西归顺州编审。十一年滇省缅宁地方改土为流,停其编审。   (一七)削籍乐户、丐户之应试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