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人事编 - 第 14 页/共 114 页
一、轮奸良家妇女已成杀死本妇案内,同谋内并未下手,又未同奸者;轮奸至本妇自尽,同谋未经同奸者;伙谋轮奸未成杀死本妇为从,未经下手者,致本妇自尽为从者,原例俱发回城,给力能管束之大小伯克为奴。
一、轮奸犯奸妇女已成杀死本妇,同奸而未下手者;致本妇自尽为从,同奸者轮奸未成,殴杀本妇帮同下手者;致本妇白尽为首者,原例俱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
一、台湾械门及抢夺等案内,应发遣者,此条为刑部现行例内所未载,该处向来办理章程,系发新疆为奴。
拟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共二十五条:
一、回民抢夺结伙在三人以上,发极边烟瘴充军脱逃被获者,原例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窝留积匪之家,造意同行分脏代卖,发极边烟瘴充军脱逃被获者,原例改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
一、回民窝窃罪应发极边烟瘴者,原例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军民人等呈递封章,挟制入奏,所控虚诬,核其诬告罪,应拟极边烟瘴充军者,原例改发新疆,充当苦差。
一、问拟笞杖枷责,业已发落递籍及无递籍之犯,复又脱逃呈递封章,视所控虚实,照呈递封章递加一等原例,极边烟瘴充军者,原例发新疆,分别当差为奴。
一、军犯在配,遣人呈递封章,条陈事务,无论所言有无可采,原犯极边烟瘴充军者,原例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调发极边烟瘴充军脱逃者,原例改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
一、发遣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刨参人犯,脱逃被获者,原例发伊犁等处,给兵丁为奴。
一、由黑龙江、吉林减回内地充军拟流,并改发云贵、两广充军盗犯,在配脱逃,于五日内拏获,审系在附近处所暂行躲避,或偶有事故他出实非逃走者,原例俱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原犯实犯死罪免死减军人犯,在配脱逃,并无行凶为匪犯至三次者,原例改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
一、控诉事件口称必须面见皇上,始行申诉,虽未呈递封章,即照呈递封章例上加等罪,应极边烟瘴充军者,原例民人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窃盗临时拒捕伤人未死;刃伤为首,抢夺伤人未死;又伤为首,例应斩候者,如实系被事主及应捕之人扭夺,情急图脱,用刀自割发辫襟带,以致误伤事主捕人者,原例俱减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异姓结拜弟兄为从,随同结拜,事发闻拏投首;及事未发而投首,减免后复犯结拜,本罪上加等,应发极边烟瘴充军者,原例改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
一、罪人事发在逃,被获时拒捕,若犯该极边烟瘴充军者,原例改发回疆为奴。
以上十四条拟仍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各酌加枷号三个月。
一、永远枷号人犯,枷示已逾十年,原拟死罪,并应发新疆者;原例发伊犁永远枷号人犯,枷示已逾十年,原拟系发黑龙江等处者;原例发乌鲁木齐,其原拟军流以下者,民人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
一、川省匪徒,并河南、安徽、湖北三省交界及山东之兖州、沂州、曹州三府,江苏之淮安、徐州、海州三府州,有红髫子、白撞手、拽刀等名目,在市场抢劫纠伙不及五人者;在野拦抢未经伤人,纠伙四人以上至九人,除实犯罪外,不分首从者,向例俱发伊犁,分给该处察哈尔及驻防满州官兵为奴。
一、在野拦抢纠伙数至十人以上,被胁同行者,原例发乌鲁木齐给官兵为奴;其在野拦抢数至三人以下,犯误徒罪者,俱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
一、因抢夺问拟军流徒罪,在配在逃,复犯抢夺,无论纠抢、伙抢、独抢,曾否得免并计,而本系云贵、两广极边瘴者;原犯军流徒罪,复抢三次以上者;抢夺问拟军流徒罪,释回后犯抢夺五次以上者;抢夺初犯八次以上者,原例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其原犯军流徒罪,复抢夺一、二次;及抢夺拟军流徒罪,释回后复抢三次,并抢夺初犯五次以上者,均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
一、豫省南阳、汝宁、陈州、光州四府州所属,及安徽颖州府属各地方凶徒,预谋结聚伙至十人以上,执持凶器,无论曾否伤人,不分首从者,原例发新疆,给官兵为奴预谋结伙三人以上,除实犯死罪外,其余不分首从,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
一、在狱罪囚私纠伙党三人以上,潜行越狱脱逃,原犯徒罪为从及原犯笞杖律应加二等为首者,仅一、二人乘间越狱潜逃,并无预谋纠伙情事;原犯军流为从及原犯徒罪律应加等为首者,原例俱发伊犁为奴;其原犯笞杖律应加二等为从及原犯笞杖为首,均实发烟瘴充军。
以上六条原例系以新疆与内地为罪名轻重之差等,今新疆人犯拟请改发内地,似应将原发新疆者改为实发烟瘴充军;原发烟瘴充军者,改为极边足四千里充军。
一、触犯祖父母、父母发遣之犯,遇赦免罪,释回后再有触犯复经呈送者,原例民人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今改发内地,似应仍照旗人再犯例,加枷号两个月。
一、人命案件案律不应拟抵罪止军流徒人犯,如致死三命以上,案照致死人数递加一等者,原例罪止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拟改为罪止实发烟瘴充军。
一、豪强监徒聚至十人以上,撑驾大船,张挂旗号,擅用兵仗火器,拒敌官兵伤人案内,私售之灶丁及窝顿之匪犯,原例发往伊犁乌鲁木齐等处为奴。
一、台湾无籍游民犷悍凶恶,肆行不法,犯该徒流以上情重者,原例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直隶省强盗窝主,窝藏强盗二名以上者;兵丁及在官人役窝留强盗及包庇强盗窝主罪不致死者,原例俱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拟改发驻防二条:
一、内廷太监买食鸦片烟者,原例枷号两个月,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姑因子妇出言顶撞,蓄意谋杀,凶残显著者,原例发伊犁为奴。
谨按以上二项人犯为数无多,应请改发各省驻防,给兵丁为奴,原例应枷号者,仍照例枷号。
一、换班绿旗兵丁及内地贸易商民,于新疆地方犯至军流之罪,如在乌鲁木齐一带者,即发往伊犁等处;其在伊犁一带者,即发往乌什叶尔剺等处;其在乌什各城者,亦发往伊犁等处;轻者编管,重者给驻防官兵为奴。
拟暂行监禁共十六条:
一、红阳教及各项教会名目,并无传习咒语,但供有飘高祖及拜师徒者,原例发乌鲁木齐,分别旗民,当差为奴。
一、闽、粤等省不法匪徒,潜谋纠劫,复兴天地会名目,平日并无为匪,仅止一次随同入会者,原例发遣新疆,酌拨种地当差。
一、老瓜贼内跟随学习技艺未同行者,原例发新疆为奴。
一、响马强盗执有弓矢军器,白日邀劫道路伤人,不得财为从者;未得财又未伤人为首者,原例俱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洋盗案内被胁接脏瞭望,仅止一次者;接脏瞭望已至二次投回良首者,原例俱发新疆为奴。
一、洋盗案内被胁在外瞭望,接递财物,并无助势接脏情事者,原例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洋盗案内知情接买盗脏三次以上者,原例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强盗伤人而未得财为从者;强盗未得财又未伤人为首者,原例俱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用药迷人,甫经学习,虽已合药,即行败露;或被迷之人当时知觉未经受累者,原例均发往伊犁等处为奴。
一、强盗情有可原者,原例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纠众起棺索财取赎得财案内,仅止跟随同行,在场瞭望及未得财案内为从者,原例俱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用药迷人得财案内为从余犯,原例发回城为奴。
一、官吏、军民、僧道人等,妄称谙晓抾鸾祷圣、书符咒水,或烧香集徒,夜聚晓散,并捏造经咒邪术,传从敛钱,一切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从者,原例改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