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海防档 - 第 16 页/共 23 页
照录清折
谨拟福州府至台北府海线及安平至澎湖海线应议办法,缮呈节略,恭候宪核。
一、海线系中国物产,于交台与日本条约内,并无「水线并交」字样。查条约第二款仅载「交与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对象」;至水线原设在海中,应不在内。
一、中国与日本商订章程,可特指明此水线仍系中国物业;如需修理,应归中国自行修理。
一、此海线在福州之一端,应归中国福州电局经管;在台北一端,应归日本管理。
一、报费应订明中国每字可试收二佛郎克(约英洋五角)。
一、过路报费,可照中国与俄、英、法等国成案办理。尚有核算交缴报费年期及一切另款,均由中国电报局与日本援照成案订定。
一、安平至澎湖马宫海线,计长一百五十二华里。按两国所订和约,此海线不在和约之内;如日本欲将该海线留为自用,应当偿还价值。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八七(一五八九页)
给日本公使林董照知代修台闽海线断线中国可认还修费
九月十六日(一二、二),给日本公使林□照会称:
闽、台水线中断一事,前准贵大臣照会,曾经札饬电局总办亟筹接修并照复贵大臣在案。兹据电局总办禀称:『福州至台湾水线于八月二十五日中断,正拟调派「飞捷」轮船前往修理,并一面电告日本电线督办;九月初一日接到复电内开:「台湾修线甚为紧要,敝处已设法住修;尊处请毋庸派船」等语。查该处水线已由日本雇用大北公司轮船将坏处割修,九月初一日已可通报』等因。复准驻扎贵国出使裕大臣电,转述贵国外务大臣云:此条水线本已声明彼此另议,不在交接台湾之内;现因断线,亟须修接,是以托大北公司修整,系属暂时之计。将来中线、日线如何交接,尚须妥为计议。应由贵大臣在京与总署筹商等语。本衙门查闽、台海线应如何办理之处?本于交接台湾凭单内声明「随后商定」;刻暂因线断,既经贵国雇用轮船代修完好,中国自应认还修费。至于此条海线尚须计议之处,既准贵外务大臣请贵大臣与本衙门筹商,其应如何订立章程,即希知复,以凭商办可也。
——见「海防档」「丁、电线」(中)一○九○(一五九二页)
北洋大臣王文韶函呈闽台海线原案
九月二十七日(一一、一三),北洋大臣王文韶函称:
九月十九日,奉钧署皓电内开:『顷日使来议闽、台海线,云系台抚拨款所设,应归日本。署中告以论公法,海中之物不能归日本;且为商物,更不能归日本。彼欲分认,本署未允,因索凭据。请饬盛道速查台线原案,函送本署,以备辩论』等因。当即面询盛道并查档册,此项水线系光绪十三年省三中丞垫款开办,嗣于光绪十五年因招商局退回「驾时」、「斯美」两快船归于公用,即以水线抵还招商局所招商股银二十二万两。即经该局禀明,将水线作为电报局产业,由电局陆续归还商局股银二十二万两。该两局同属盛道一人督办,故其时通融批准。今将原案三件,抄呈台鉴。肃复,敬请钧安。
再肃者,台湾初设电线,系十二年台抚派员与怡和订立合同包造,价银二十二万;奏明有案。原订合同一件,抄呈台核。现与林董辩论,钧署既已答为商物,经盛道查明:十五年曾奉台抚招集商股三十三万购买「驾时」、「斯美」两船,原议林绅招十一万、盛道招二十二万;其时虽未招足,亦为人所共晓。嗣将两船归公,亦有奏案;即以台、澎水线作为电报公司产业抵还船价,事属有因。彼欲分认,如可坚持商物,从前法于越南曾赔还招商局地产价值,照公法固无异辞。惟澎湖至安平水线,只好归与日本,酌量给价;至福州至台湾水线,似可议由电报局与彼另立合同办理。统乞卓裁。再请钧安。
照录清单
立合同,会办台北通商税务委员前浙江补用知府李彤恩、上海怡和洋行英商施本思。同奉钦差福建台湾巡抚部院一等男刘谕办台湾达于厦门水路电线,分别每英里十吨重三十英里、每英里二吨重一百二十英里,以速邮传。又置造四铁叶暗轮钢壳轮船一只,由英运载水线到台安放之后,由中国改为巡船;常时既可巡查各口水线设断,亦可镶配机器捞收修理,一举而数善备。现蒙爵抚宪面许怡和行承办,议定以上两项,共给价银规平二十二万两;立约之日,先交四万两,余俟轮船水线到台安妥之日起,分作两年匀还,不贴利息。兹将议定条款,饬彤恩、本思会立汉、英文字合同各三纸,送请沪尾口英国领事官翟盖印,各执为据。彼此倘不照约,应照后列章程办理。
一、怡和行约明在英国定造四叶暗轮钢身火轮船一只,其船身大小、吨位、式样、做法另列清单,粘附于后。
二、约明立约之日起,限十个月包运至台湾;水线放妥,交付中国管理。所有十个月内保险并雇请船主、大副、二副、三副、管轮及水手等由怡和行雇用,自行发给薪水等项。
三、约明海线一到台湾,立即安放妥贴。放线时,船中薪费一切由怡和行发给;惟煤炭请爵抚宪拨用。电线一经安放沉妥以后,交船之日所有船中费用,应由中国自备。倘要留船主人等,均听中国钧便;如不留用,仍由怡和行资送回国。
四、由安平至澎湖转达厦门,计共英海里一百五十里。内安平近岸海道计七英海里上下,应用粗线每英里重十吨;至澎湖近岸海道计十英里上下、厦门近岸海道计十三英里上下,每英里亦俱用十吨重之粗线。其余深海,应用细线每英里重二吨以上。共享十吨重粗线三十英里、二吨重细线一百二十英里;如须改用五吨重水线为之连接,由工师酌量添办,不另给价。
五、此项水线安放海底,不能用劲牵直;应须曲折安排,方期稳固。倘所需不止一百五十英里,应由怡和行多备十余里或二十余里之水线,以免临时缺需贻误。此项不另给价。
六、约明承办英国上等海线及线心用七条紫铜斤,每英里重一百三十磅;外用三重吉潘印度胶包固,每英里应重一百三十磅。再合麻及最结实之小带扎紧,再扎以极坚固之铁线、又扎以麻,加巴麻油漆成。共计包固五层,俱用新料新造,不得以旧料坏物抵塞。
七、此项水线,现蒙爵抚宪发出线样一条为式,怡和行当将新造线式寄来呈请查验。倘将来水线运到验与所送原样不符,怡和行情愿认罚。
八、在安平、澎湖、厦门三处,应设电报局三所。其局所,应由中国建造。至局中应需床铺、椅棹、家伙一切,亦由爵抚宪自备。惟所需打电电具、电池要双付及各等机器,由怡和行代办足备足用;共需若干件,要与厦门大北电报公司所用对象一律,不得短少。
九、另备测量机器一付,一备将来海线损断,庶学生可以测量远近,易于捞收修理。
十、安平、澎湖、厦门三处线端应由何处起岸,应否添用陆路旱线或暗埋地窨须俟将来外国工师到台,会同委员勘明应用若干?再行议价;此项怡和行自当公道代办。
十一、将来电线机器到华,由怡和行雇用司理放线工师三、二人到华包放水线;每月应给薪水及工竣资送回国,统由怡和行给发。惟应留工师一人在台三年令其教习学生修线之事,每月薪水如何议给?怡和行愿为居中说合,必可从廉订定。
十二、约明代办将来海线损断应行捞收修理接线之机器一付并预备十吨、二吨海线若干及随时留备之线一切铜线、硬印度胶、麻绳、巴麻油、铁线等项,以备随时足用。
十三、约明验看海线一事,如在英国詧验,即由中国驻扎英京大臣派员查验;如在中国詧验,或由爵抚宪派员、或由各省电报局派员考验亦无不可。
十四、约明以上轮船并各项海线、机器对象等,统共上海规平银二十二万两正,不折不扣。立约之日,先付银四万两;海线到华放妥,再付银六万两。尚有十二万两,自轮船海线放妥之日起算,分作两年交还。所有两年之中利息,毋庸算给。
十五、约明头批银四万两、二批银六万两并以后分交之十二万两,或在福州付给、或在上海交付,均候钧便。如兑付库平银核对上海规平银,平色如何申法,查照交易向章办理。
十六、此次议买轮船、海线,原由怡和行与爵抚宪当面议定,价银无折无扣;中国局员、丁胥人等如有勒索受贿,查出与受均应科罚。
再将承办运儎海线轮船一只大小式样、吨位、尺寸、做法,开列于后:
一、四叶暗轮钢身火轮船一只,船身均是钢片做成。自水线以下,应用七分半厚;其余自五分厚起、至七分半止。约明一切俱用新物新做,不用旧料,要头号保险。倘不照约,立即原船退还。
二、船身长二百二十英尺、宽三十二英尺、高二十英尺,吨位一千吨,吃水深十三尺。
三、桅两枝,均是钢片做成。横测木杆,用金山松木。
四、单烟通锅炉二座。
五、省煤快力机器用新式三只汽缸,其马力各一百五十匹(实八百匹)。此机器用煤极省,现在外洋兵船所用者一式。
六、每点钟行走十二诺,合华里四十三里。二十四点钟,用煤十五吨。
七、舵盘机器前后二付,起锚汽机在前一付、起重汽机在后一付。
八、此船本意为安放修理海线之用,惟无事之时兼可巡查各口,应于船头、船尾各置六寸口径阿姆斯脱郎后膛炮各一尊。该两处船身,须与兵船一式坚固;两旁亦应开有炮门阔六十度,以备中国将来随时安置小炮(炮由台湾自备)。
九、船后舱面应设客座一间,家伙俱照半洋、半华式。外有卧房一间,留有床榻地位。舱下客厅一大间,两旁各有客房数间。均照图式,不得参差。
十、舱底有铁桶二、三只,以备放海线所用。或系活动可移、或系不能移动、或一二个活动而有一个不活动者,均由海线工师看定再配。
十一、船上应用应备大小吕宋绳■〈纟索〉、上等帆蓬,一切俱全。
十二、船上行船应用应备大小机器、料件、家伙并船表、量天尺、量水程地图,一概俱全。
十三、船中镶配钢铁物件并官舱、客舱各舱床榻、〔椅〕棹、钟表、应配坐褥、橱柜,一概俱全。
十四、船中官舱、客舱、各舱门帘、地毯并厨房炉灶、盘杯、刀叉等件粗细家伙,一切俱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