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关系文献集零 - 第 18 页/共 21 页

『风尘万里客,天地一诗人』!   此张亨甫孝廉题香祖先生「海南杂着」旧句也。先生携一卷书,佩三尺剑;起万里洋,行半天下:崄岨备尝,壮心不已,昂藏丈夫也。癸卯小春,鹭门接晤,适出玉照见示。宜仓卒间不及选句,即书此二语以应台命,于卷中人或可得其形似也。西村弟吕世宜书并识。   按蔡香祖,名廷兰,小像现存澎湖马公保安街三号之一黄顶生先生家。绢面彩画,栩栩有神。全幅纵二九.二公分,横二二公分;像高一六.六公分,宽九.五公分。题辞在画右。   户部执照(四件)   户部为遵旨事。   据双月知县蔡继渐,福建台湾府澎湖厅人,今遵例报捐同知衔银三百八十一两、银票三百八十两。所捐银两,于咸丰十年二月十三日□□户部捐银局献□□□□□□□□□□□□□□□□,□□□。   右照给蔡继渐收执。   咸丰十年三月十四日给照。   部行。   按原件,纵五七公分,横四八公分;毛边纸质,刷印填件,部份字迹模糊。现存澎湖马分保安街三号之一黄顶生先生家。   户部为遵旨事。   据双月知县蔡继渐,福建台湾府澎湖厅人,今遵例补足附监生四成实银三十六两。所捐银两,于咸丰十年二月十三日□□户部捐银局献□□□□□□□□□□□□□□□□,□□□□。   右照给蔡继渐收执。   咸丰十年三月十四日给照。   部行。   按原件,纵五八公分,横四七.五公分;毛边纸质,刷印填件,部份字迹不明。现存澎湖马公保安街三号   之一黄顶生先生家。   户部为遵旨事。   据附生蔡继渐,福建台湾府澎湖厅人;年二十七岁,身中,面白无须。今遵例报捐贡生京钱四百七十八吊五百文。所捐银两,于咸丰十年二月初五日□□户部捐铜局收。□□□□给执照□□□□□□□。   曾祖君超,祖培华,父廷兰。   右照给蔡继渐收执。   咸丰十年三月十四日给照。   部行。   按原件,纵五八公分,横四七.八公分;毛边纸质,刷印填件,部份字迹不明。现存澎湖马公保安街三号之一黄顶生先生家。   户部为遵旨事。   据附贡生蔡继渐,福建台湾府澎湖厅人;年二十七岁,身中,面白无须。今遵筹饷例,报知县双月选用并免保举京钱一万二千九百六十九吊。所捐银两,于咸丰十年二月初五日□□户部捐铜局收,照例□□给执照□□□□□□□□。   曾祖君超,祖培华,父廷兰。   右照给蔡继渐收执。   咸丰十年三月十四日给照。   部行(按此朱批)。   按原件,毛边纸质,甚薄。纵五八.五公分,横四八公分。黄顶生先生藏。   监照   国子监为请旨给发监照事。   准户部知照,蔡继渐系福建台湾府澎湖县(按此「县」字应系误字)人;年二十七岁,身中,面白无须。由附生在捐铜局捐输,准作贡生。相应给予监照,以杜假冒等弊。须至监照者。   曾祖君超,祖培华,父廷兰。   右照给蔡继渐收执。   咸丰十年三月二十一日给。   监行(按此朱书)。   按原件,薄毛边纸质,纵五四公分,横四七公分。黄顶生先生藏。   澎湖通判借据   调署澎湖粮捕分府冉,为(按原件朱书)挪借兵饷事。本年大饷未到,无银垫放;特单在蔡印继渐相公名下借出纹银三十两。其项,俟大饷到日,如数清还不误。   特立印单一纸付执为照(按上三字朱书)。   咸丰三年九月初十日给(按「初十」二字朱书)。   按原件,纵四七公分,横二三.三公分;毛边纸质,部分朱书。年号下,钤有通判印。现存澎湖马公保安街黄顶生先生家。   催讨澎湖通判借款禀帖   具禀澎湖童生蔡继渐,为遵借有据,势迫无奈,恳准饬还,以振鼓励事。   缘咸丰三年九月间,因大饷未到,兵糈无征,本厅主冉分府应垫补,碍时无力;谕令渐等邀集各绅衿人等遍处挪借,以资兵饷。约俟大饷到日,完璧归赵,如数扫清,决不食言。现有声叙印单付渐执凭。时渐惟命是遵,罔敢延诿;爰向房亲人等代为竭力挪借,集腋成裘,找足纹银三十两,折时用银四十四员之数,得供兵糈之急。此不过一时志切急公,未尝有心望赏。无如本厅主冉面从后违,大饷已至,竟不如约。及退任旋郡,更置度外。迄今抗延持久,分文乌有。且所借事由又不能一致,或有还,或无还。有还诸人各处传言,无还诸人憾忍不平,随疑渐有私讨肥己情弊。势迫之,以不得不向取。讵意厅主冉侦渐亲身往取,嘱伊内丁推诿出外,未得会面。如托朋友劝还,非特任意不理,且出不情之言:令渐欲讨此层借款,当呈官控伊,并无他说。此情此理,大属不宜。渐若不依此呈明请究,虽有妨口之术,亦难塞众毁交集。不已,沥情叩乞大人执法如山,俯念□急贻累,恩准饬还,以振鼓励,而正官箴。   按原件,毛边纸质,纵四一公分,横二二公分。与前件同一包套,面书「向冉正品分府较讨饷银三十两正旧禀稿乙纸」,封面纸上盖有「联美斋住妈宫街遵古法制药材发行」之店印。现藏处,同上件。   蔡香祖寄厝公约字   立公约字人双头挂社蔡武、尚进,为订约以昭率由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