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 - 第 18 页/共 200 页

○“问国君之年”者,亦谓幼少新立为君,而他人问其臣也。   ○“长,曰,能从宗庙社稷之事矣。幼,曰,未能从宗庙社稷之事也”,不言闻之及衣,而言所能主国者,辟天子也。国保宗庙社稷,故以所保答之也。人君十五有养子之礼,长则能主国,闻其能主国,则知十五以上为长也。若闻未能主国,则知十四以下是为幼也。   ○“问大夫之子”者,亦他国人问此大夫之子长幼於大夫之臣也。天子诸侯,继世象贤,其年不定,故问其年;而大夫五十乃爵,故不问大夫而问其子。   ○“长,曰,能御矣。幼,曰,未能御也”,御谓主事也。官有世功,子学父业,故有御事之因也。举其所能,则长幼可知也。大夫子卑,长幼当以二十为限也。   ○“问士之子”者,亦谓他国人来问此士之属吏也。四十强而仕,故问其子也。   ○“长,曰,能典谒矣。幼,曰,未能典谒也”,谒,请也。士之子年数长,则言能主宾客告请之事,幼则言未能也。士贱无臣,但以子自典告也。   ○“问庶人之子”者,庶人谓府史之属,亦有同僚或他国人问其同僚府史。熊氏云:“庶人年无长幼,亦问其子者,顺上大夫士而言之。”   ○“长,曰,能负薪矣。幼,曰,未能负薪也”者,《少仪》云:“问士之子长幼,长则曰能耕矣,幼则曰能负薪、未能负薪。”谓士禄薄,子犹以能农事为业也。与此不同者,亦当有田无田之异。此所言之士者,是有田者,故子免耕负薪而典谒。   ○注“《书》曰:越乃御事。谓主事者”。   ○正义曰:引《大诰》证御事是大夫礼。“四十强而仕,五十命为大夫”,《曲礼》文。引之,释所以不问大夫士庶人之身,而问其子之义也。以大夫士其年既定,故不假问其年,而问其子也。   问国君之富,数地以对,山泽之所出。问大夫之富,曰:“有宰食力,祭器衣服不假。”问士之富,以车数对。问庶人之富,数畜以对。皆在其所制以多少对,宰,邑士也。食力,谓民之赋税。   ○数,色主反,下“数畜”同。畜,许又反。郑注《周礼》云:“始养曰畜。”   [疏]“问国”至“以对”。   ○正义曰:谓问诸侯之臣,求知其君封内土地所出也。云富者,非问其多金帛,正是问最所优饶者也。不问天子者,率土之物,莫非王有,天下共见,故不须问,而诸侯止一国,故致问也。   ○“数地以对”者,首芰地广狭对之也。“山泽之所出”者,又以鱼、盐、蜃、蛤、金、银、锡、石之属,随有而对也。晋文公谓楚成王曰“羽、毛、齿、革,君地生焉”是也。   ○“问大夫之富”者,亦他国人问其臣也。   ○“曰,有宰食力”者,答之也。宰,邑宰也。有宰,明有采地,即“公山弗扰为季氏宰”是也。“食力”谓食民下赋税之力也。   ○“祭器衣服不假”者,谓四命大夫也。衣服,祭服也。若四命大夫,得自造祭器衣服,故云“不假”。若三命以下,有田者造而不备,则假借也。   ○“问士之富,以车数对”者,士有地不多,亦无邑宰,故其属吏但以其车数对也。上士三命,则得赐车马也,副车随命。中士乘栈车,无副车也。   ○“问庶人之富,数畜以对”者,谓鸡豚之属。《闾师》云:“凡庶民,不畜者祭无牲,不耕者祭无盛,不树者无椁,不蚕者不帛,不绩者不衰。”故以畜数对。郑注《周礼》云:“始养曰畜,将用之曰牲。”引《春秋》云:“卜日曰牲。”   天子祭天地,祭四方,祭山川,祭五祀,岁徧。诸侯方祀,祭山川,祭五祀,岁徧。大夫祭五祀,岁徧。士祭其先。祭四方,谓祭五官之神於四郊也。句芒在东,祝融后土在南,蓐收在西,玄冥在北。《诗》云:“来方禋祀。”方祀者,各祭其方之官而已。五祀,户、灶、中霤、门、行也。此盖殷时制也。《祭法》曰天子立七祀,诸侯立五祀,大夫立三祀,士立二祀,谓周制也。   ○徧音遍,本亦作遍,下同。句,古侯反。芒音亡。蓐音辱。冥,亡丁反。禋音因。霤,力救反。   [疏]“天子”至“其先”。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以下祭祀尊卑不同,并论神有废置之事,各随文解之。   ○“天子祭天地”者,祭天谓四时迎气,祭五天帝於四郊,各以当方人帝配之。《月令》春曰“其帝太皞”,夏曰“其帝炎帝”,季夏曰“其帝黄帝”,秋曰“其帝少皞”,冬曰“其帝颛顼”,明为配天及告朔而言之。其雩祭亦然,故《月令》孟夏云:“大雩帝,为命祀百辟卿士。”既云“祀百辟卿士”,明五方人帝,天子亦雩祀之,其夏正郊感生之帝,周以后稷配之,其於明堂总享五帝,以文王、武王配之,故《孝经说》云“后稷为天地之主,文王为五帝之宗”是也。周人祭明堂时,又兼以武王配之,故《祭法》云周人宗武王是也。知方丘之神是昆仑者,案《地统书 括地象》云:“地中央曰昆仑。”又云:“其东南方五千里曰神州。”以此言之,昆仑在西北,别统四方九州,其神州者,是昆仑东南一州耳。於一州中更分为九州,则《禹贡》之九州是也。其配地之神,《孝经纬》既云后稷为天地之主,则后稷配天南郊,又配地北郊。则周人以喾配圆丘,亦当配方泽也。   ○“祭山川”者,《周礼》:“兆五帝於四郊,四望、四类亦如之也。”   ○“祭五祀”者,春祭户,夏祭灶,季夏祭中霤,秋祭门,冬祭行也。。   ○“岁徧”者,谓五方之帝迎气雩祀明堂及郊,虽有重者,诸神总徧,故云“岁徧”。   ○“诸侯方祀”者,诸侯既不得祭天地,又不得总祭五方之神,唯祀当方,故云“方祀”。   ○“祭山川”者,《王制》云“在其地则祭之,亡其地则不祭”是也。   ○“大夫祭五祀”者,大夫不得方祀及山川,直祭五祀而已。   ○“士祭其先”,不云岁徧者,以士祭先祖,岁有四时,更无馀神故也。“天子祭天地”者,天地有覆载大功,天子王有四海,故得总祭天地以报其功。其天有六,祭之一岁有九。昊天上帝,冬至祭之,一也。苍帝灵威仰,立春之日祭之於东郊,二也。赤帝赤熛怒,立夏之日祭之於南郊,三也。黄帝含枢纽,季夏六月土王之日,亦祭之於南郊,四也。白帝白招拒,立秋之日祭之於西郊,五也。黑帝汁光纪,立冬之日祭之於北郊,六也。王者,各禀五帝之精气而王天下,於夏正之月祭於南郊,七也。四月龙星见而雩,总祭五帝於南郊,八也。季秋大飨五帝於明堂,九也。地神有二,岁有二祭。夏至之日祭昆仑之神於方泽,一也。夏正之月祭神州地祗於北郊,二也。或云建申之月祭之,与郊天相对。冬至祭昊天上帝者,《春秋纬》云“紫微为天帝,北极辉魄宝”是也。其配之人,以帝喾配之,故《祭法》云“周人褅喾”是也。其五帝则《春秋纬 文耀钩》云:“苍帝曰灵威仰,赤帝曰赤熛怒,黄帝曰含枢纽,白帝曰白招拒,黑帝曰汁光纪。”   ○注“祭四”至“制也”。   ○正义曰:此经直言“祭四方”,知非祭五天帝於四方者,以上云“祭天地”则五帝在其中矣,故知非天帝也。案《宗伯》云:“辜祭四方百物。”知此方祀非四方百物者,以此文在山川、五祀之上。与《大宗伯》“血祭社稷、五祀、五岳”,五祀在五岳之上,此四方亦在山川之上,故知是五官之神。云“祝融后土在南”者,郑意以为黎兼为后土,土位在南方,故知“祝融后土在南”。引《诗》云“来方禋祀”者,是《小雅 大田》之诗,以刺幽王之无道,追论成王之时,太平时和年丰,至秋报祭,招来四方之神,禋絜祭祀。引之者,证四方之义也。云“五祀,户、灶、中霤、门、行”者,此《月令》文。《大宗伯》五祀以为五官者,以其在五岳之上,此五祀在山川之下,又与大夫同祭,故知是户、灶等。云“此盖殷时制也”者,以天子诸侯大夫同云“祭五祀”,既无差等,故疑殷时制也。案《王制》云:“大夫祭五祀。”文与此同,而郑云:“五祀谓司命也、中霤也、门也、行也、厉也。”与此不同者,《王制》之文,上云“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既有尊卑等级,疑是周礼,故引《祭法》五祀以解之,与此不同。是有地大夫祭五祀,无地大夫祭三祀。   凡祭,有其废之,莫敢举也。有其举之,莫敢废也。为其渎神也。废、举谓若殷废农祀弃,后不可复废弃祀农也。后有德者继之,不嫌也。   ○为,于伪反。复,扶又反。非其所祭而祭之,名曰“淫祀”,淫祀无福。妄祭,神不飨。   ○妄祭,本亦作“无福”。   [疏]“凡祭”至“无福”。   ○正义曰:此明祭有常典,不可辄擅废兴,如殷时废柱祀弃,则后人不得复举柱而祭之也。   ○“有其举之,莫敢废也”者,若已举弃祀之,后人不得复废弃也。   ○注“为其”至“嫌也”。   ○正义曰:农即柱也,有农功,故曰农也。弃即后稷也,为稷官,故曰稷也。《尚书》云“弃,黎民阻饥,汝后稷”是也。云“后有德者继之,不嫌也”者,郑恐人疑之,昔以举柱,何意废柱祀稷乎,故此解之者,若后有德者继之,则不在今所言之例也。   天子以牺牛,诸侯以肥牛,大夫以索牛,士以羊豕。牺,纯毛也。肥,养於涤也。索,求得而用之。   ○索,所百反,注同,求也。牷音全,一本作纯。涤,直的反,养牲官也,徐又同吊反。   [疏]“天子”至“羊豕”。   ○正义曰:此“天子以牺牛,诸侯以肥牛,大夫以索牛”,皆上得兼下,下不得僣上,故《左传》云:“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於神,故奉牲以告曰,博硕肥腯。”是天子亦得以肥也。又《公羊》云:“帝牲必在涤三月,稷牛惟具,稷有灾,故临时得别求之。”是天子诸侯得有索牛。   ○“大夫以索牛,士以羊豕”者,天子大夫、士也。若诸侯大夫即用少牢,士则用特牲。其丧祭,大夫亦得用牛,士亦用羊豕,故《杂记》云“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附皆大牢。下大夫之虞也,特牲;卒哭成事、附皆少牢”是也。据此诸侯不得用牺牛。《祭义》云:“天子诸侯必有养兽之官。”下云:“牺牷祭牲,必於是取之。”诸侯有牺牲大牢者,诸侯对卿大夫亦得云“牺”,若对天子则称“肥”耳。其大夫牲体完全,亦有牺牲之称,故上云大夫牺赋为次,但不毛色纯耳。   ○注“肥,养於涤也”。   ○正义曰:案《楚语》观射父云:“大者牛羊,必在涤三月,小者犬豕,不过十日。”然者即此大夫索牛、士羊豕,既不在涤三月,当十日以上,但不知其日数耳。   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不敢自专,谓宗子有故,支子当摄而祭者也,五宗皆然。   [疏]“支子”至“宗子”。   ○正义曰:支子,庶子也。祖祢庙在適子之家,而庶子贱,不敢辄祭之也。若滥祭亦是淫祀。   ○“祭必告於宗子”者,支子虽不得祭,若宗子有疾,不堪当祭,则庶子代摄可也。犹宜告宗子然后祭,故郑云:“不敢自专。”   凡祭宗庙之礼,牛曰“一元大武”,豕曰“刚鬛”,豚曰“腯肥”,羊曰“柔毛”,鸡曰“翰音”,犬曰“羹献”,雉曰“疏趾”,兔曰“明视”,脯曰“尹祭”,槀鱼曰“商祭”,鲜鱼曰“脡祭”。水曰“清涤”,酒曰“清酌”。黍曰“芗合”,梁曰“芗萁”,稷曰:“明粢”,稻曰“嘉蔬”,韭曰“丰本”,盐曰“咸鹾”。玉曰“嘉玉”,币曰“量币”。号牲物者,异於人用也。元,头也。武,迹也。腯亦肥也,《春秋传》作“腯”。腯,充貌也。翰犹长也。羹献,食人之馀也。尹,正也。商犹量也。脡,直也。萁,辞也。稻,菰蔬之属也。丰,茂也。大咸曰鹾,今河东云。币,帛也。   ○大武,如字,一音泰。鬛,力辄反。豚,徒门反。腯,徒忽反,注同,本亦作豚。翰,户旦反。羹,古衡反,徐又音衡。槀,苦老反,乾鱼。鲜音仙。脡,肥顶反,徐唐顶反。芗音香。合如字,或音閤。萁,字又作箕,同,音姬,语辞也;王音期,期,时也。稷曰明粢,音咨,一本作明梁,古本无此句。疏,本又作蔬,色鱼反。韭音久。咸本又作醎,音咸。鹾,才何反。量音亮,又音良。作腯,徒忽反。翰长,如字。菰音孤,本又作苽,音同。   [疏]“凡祭”至“量币”。   ○正义曰:此一节论祭庙牲币告神之法。   ○“凡祭”者,为贵贱悉然。   ○“牛曰一元大武”者,元,头也。武,迹也。牛若肥则脚大,脚大则迹痕大,故云“一元大武”也。   ○“豕曰刚鬛”者,豕肥则毛鬛刚大也。王云:“刚鬛,言肥大也。”“豚曰腯肥”者,腯即充满貌也。   ○“羊曰柔毛”者,若羊肥则毛细而柔弱,故王云:“柔毛,言肥泽也。”   ○“鸡曰翰音”者,翰,长也,鸡肥则其鸣声长也。   ○“犬曰羹献”者,人将所食羹馀以与犬,犬得食之肥,肥可以献祭於鬼神,故曰“羹献”也。   ○“雉曰疏趾”者,趾,足也,雉肥则两足开张,趾相去疏也。《音义隐》云:“雉之肥则足疏。故王云:“足间疏也。”   ○“兔曰明视”者,兔肥则目开而视明也。故王云:“目精明,皆肥貌也。”然自牛至兔,凡有八物,唯有牛云一头,而豕以下不云数者,皆从其所用而言数也,则并宜云若干也。鸡雉为膳及腊,则不数也。   ○“脯曰尹祭”者,尹,正也。裁截方正,而用之祭,一通云正,谓自作之也。脯自作,则知肉之所用也。《论语》云:“沽酒市脯不食。”言其不正也。   ○“槀鱼曰商祭”者,槀,乾也。商,量也。祭用乾鱼,量度燥滋得中而用之也。   ○“鲜鱼曰脡祭”者,脡,直也。祭有鲜鱼,必须鲜者,煮熟则脡直,若馁则败碎不直。   ○“水曰清涤”者,古祭用水当酒,谓之玄酒也。而云“清涤”,言其甚清皎絜也。《乐记》云“尚玄酒”是也。   ○“酒曰清酌”者,酌,斟酌也,言此酒甚清澈,可斟酌。当为三酒,未必为五齐。“黍曰芗合”者,夫穀秫者曰黍,秫既软而相合,气息又香,故曰“芗合”也。   ○“粱曰芗萁”者,梁谓白粱黄粱也。萁,语助也。   ○“稷曰明粢”者,稷,粟也。明,白也。言此祭祀明白粢也。郑注《甸师》云:“粢,稷也。”《尔雅》云:“粢,稷也。”注:“今江东人呼粟为粢。”隋祕书监王劭勘晋宋古本,皆无“稷曰明粢”一句,立八疑十二证,以为无此一句为是。《今尚书》云:“黍稷非馨。”《诗》云:“我黍与与,我稷翼翼,为酒为食,以享以祀。”然则黍稷为五穀之主,是粢盛之贵,黍既别有异号,稷何因独无美名?《尔雅》又以粢为稷,此又云“稷曰明粢”,正与《尔雅》相合。又《士虞礼》云:“明齐溲酒。”郑注云:“或曰明齐当为明视,谓兔腊也。今文曰明粢,粢,稷也。皆非其次也。”如郑言云“皆非其次”,由《曲礼》有明粢之文,故注《仪礼》云:“非其次。”王劭既背《尔雅》之说,又不见郑玄之言,苟信错书,妄生同异,改乱经籍,深可哀哉!   ○注“号牲”至“币帛”。   ○正义曰:“元,头也”,案《释古》文:“元,首。”首则头也。武也。释训文《春秋传》作腯者,桓六年《左传》云“博硕肥腯”是也。云“羹献,食人之馀也”者,《周礼 槀人》云“掌豢祭祀之犬”是也。“尹,正也”,“嘉,善也”,《释言》文。此等诸号,若一祭并有,则举其大者牲牢、酒齐而言,不应诸事皆道,故《少牢礼》称“敢用柔毛、刚鬛、嘉荐、普淖”是也。或唯有鸡犬,或唯鱼兔及水酒韭盐之祭,则各举其美号,故此经备载其名。必知然者,案《士虞礼》祝辞云:“尹祭。”郑注云:“尹,脯也。大夫、士祭无云脯者,今不言牲号而云尹祭,亦记者误矣。”如郑此言,明单用脯者称尹祭。以此推之,馀亦可知也。   天子死曰“崩”,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禄”,庶人曰“死”。异死名者,为人亵其无知,若犹不同然也。自上颠坏曰崩。薨,颠坏之声。卒,终也。不禄,不终其禄。死之言澌也,精神斯尽也。   ○傎音颠。澌本又作<歹斯>,同,音赐。在床曰“尸”,尸,陈也,言形体在。在棺曰“柩”。柩之言究也。   ○柩音旧,《白虎通》云“久也”。   [疏]“天子”至“曰柩”。   ○正义曰:此一节论死后称谓尊卑不同之事,各随文解之。但生时尊卑著见可识,而死荫为野土,嫌若可弃而称轻亵之,故为制尊卑之名,则明其犹有贵贱之异也。   ○“崩”者,坠坏之名,譬若天形坠压然,则四海必睹。古之王者登假也,则率土咸知,故曰崩。   ○“诸侯曰薨”者,薨者,崩之馀声也。而《诗》云“虫飞薨薨”,是声也。诸侯卑,死不得效崩之形,但如崩后之馀声,远劣於形压,诸侯之死,知者亦局也。   ○“大夫曰卒”者,卒,毕竟也。大夫是有德之位,仕能至此,亦是毕了平生,故曰卒也。   ○“士曰不禄”者,士禄以代耕,而今遂死,是不终其禄。   ○“庶人曰死”者,死者,澌也。澌是消尽无馀之目,庶人极贱,生无令誉,死绝馀芳,精气一去,身名俱尽,故曰死。今俗呼尽为澌,即旧语有存者也。云崩、薨异号,至葬同者,以臣子藏其君父,安厝贵贱同也。   ○“在床曰尸”者,尸,陈也。古人病困气未绝之时,下置在地。气绝之后,更还床上。所以如此者,凡人初生在地,既病将死,故下复其初生,冀脱得死重生也。若其不生,复反本床。既未殡敛,陈列在床,故曰尸也。《白虎通》云“失气亡神,形体独陈”是也,言形体在也。   ○“在棺曰柩”者,柩,究也。三日不生,敛之在棺,死事究竟於此也。《白虎通》云:“柩,究也,久也,不复变色。”然尸、柩亦通名也。案《曾子问》云:“如小敛,则子免而从柩。”此谓小敛,举尸在为柩也。《春秋左氏传》:“赠死不及尸。”是呼未葬之柩为尸。   羽鸟曰“降”,四足曰“渍”。异於人也。降,落也。渍,谓相瀸汙而死也。《春秋传》曰:“大灾者何?大渍也。”   ○降,户江反,又音绛,注同。渍,辞赐反。瀸,子廉反。污,秽污之污,一作汗,户旦反。   [疏]“羽鸟”至“曰渍”。   ○鸟、兽死异名也。降,落也。羽鸟飞翔之物,今云其降落,是知死也。   ○“四足曰渍”者,牛马之属也。若一个死,则馀者更相染渍而死。今云其渍,则知死也异於人耳。《春秋传》曰:大灾者何?大渍也”,《公羊》庄二十年,“夏,齐大灾。大灾者何?大瘠也。大瘠者何?<疒列>也”。注云:“<疒列>者,民疾疫也”。然此云渍,彼云瘠,字异而意同也者。   死寇曰“兵”。异於凡人,当飨禄其后。祭王父曰“皇祖考”,王母曰“皇祖妣”,父曰“皇考”,母曰“皇妣”,夫曰“皇辟”。更设称号,尊神异於人也。皇,君也。考,成也,言其德行之成也。妣之言媲也。媲於考也。辟,法也,妻所取法也。   ○妣,必履反。辟,婢亦反,徐扶亦反。称,尺澄反,下之“称”皆同。行,下孟反,下同。媲,普计反。   [疏]“死寇”至“皇辟”。   ○“死寇曰兵”,谓父祖死君之寇,而子孙为名也,言人能为国家捍难御侮,为寇所杀者,谓为兵。兵,器仗之名,言其为器仗之用也。故君恒禄恤其子孙,异於凡人也。故郑云“当飨禄其后,春飨孤子”是也。   ○“祭王”至“皇辟”。   ○此更为神设尊号,亦广其义也。   ○王父,祖父也。皇,君也。考,成也。此言祖有君德已成之也。   ○“王母曰皇祖妣”者,王母,祖母也。妣,媲也,言得媲匹於祖也。   ○“父曰皇考,母曰皇妣”者,义如上祖父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