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 第 74 页/共 187 页
掌四时祭祀之序事与其礼。(序事,卜日、省牲、视涤濯饔爨之事,次序之时。)
[疏]注“序事”至“之时”
○释曰:云“序事,卜日、省牲”之等者,此以经云“掌四时祭祀之序事”,谓次第先後,故取上《大宗伯》“凡祀大神,享大鬼,祭大,帅执事而卜日”已下之事,下亦有“省牲”已下,故取以证序事。唯饔爨之言,出於《特牲》,即《大宗伯》云“牲镬”,一也。
若国大贞,则奉玉帛以诏号。(号,神号、币号。郑司农云:“大贞,谓卜立君,卜大封。”)
[疏]“若国”至“诏号”
○释曰:此国大贞,则《大卜》所云凡国大贞,卜大迁之等,视高作龟者是也。
○注“号神”至“大封”
○释曰:此言卜事而云“神号”者,案《大祝》有神号、币号。又案下《天府职》云:“季冬陈玉,以贞来岁之[A134]恶。”郑云:“问事之正曰贞。”谓问於龟。《大卜》职大贞之属。陈玉,陈礼神之玉。龟有天地四方,则玉有六器者与?此既言玉帛,明亦有六币以礼神也。先郑云“大贞谓卜立君,卜大封”,《大卜》文。不言大迁者,引文略也。
大祭祀,省牲,视涤濯。祭之日,逆,省镬,告时于王,告备于王。(逆,受饣喜人之盛以入。省镬,视亨腥孰,时荐陈之晚早。备谓馔具。
○饣喜,昌志反。亨,普庚反,刘普孟反。)
[疏]“大祭”至“于王”
○释曰:此云省牲、视涤濯、省镬,与《大宗伯》文同,谓佐大宗伯。其大宰省牲者,察其不如法。其逆,即《大宗伯》莅玉者是也。大宗伯莅之,小宗伯迎之,是相佐也。其告时、告备,是其专职耳。
○注“逆”至“馔具”
○释曰:知“受饣喜人之盛以入”者,案《少牢》,饣喜爨在庙门之外,明天子、诸侯饣喜爨亦在庙门外。今言迎,明於庙门之外迎入,向庙堂东实之於簋也。云“省镬,视亨腥孰”者,案《礼运》云:“腥其俎,孰其ゾ。”郑云:“腥其俎,豚解而腥之;孰其ゾ,体解而阎之。”此谓祭宗庙朝践馈献节,彼下文更有体其犬豕牛羊,谓室中馈孰亦须镬,郑不言,略也。云“时荐陈之晚早”者,陈谓祭前陈馔於堂东,荐谓荐之於神坐,皆有晚早。云“备谓馔具”者,此馔具,即堂东所陈。陈备即告,告王祭时已至,当行事也。
凡祭祀、宾客,以时将瓒果。(将,送也,犹奉也。祭祀以时奉而授王,宾客以时奉而授宗伯。天子圭瓒,诸侯璋瓒。
○瓒,才但反。)
[疏]注“将送”至“璋瓒”
○释曰:云“祭祀以时奉而授王”者,案《小宰职》云:“凡祭祀,赞玉币爵之事,将之事。”注云:“又从大宰助王也。将,送也。送,送,谓赞王酌郁鬯以献尸,惟人道宗庙有。”此小宗伯又奉而授王者,此据授王。彼《小宰》据授尸,谓瓒既在王手,小宰乃赞王授尸,故二官俱言也。云“宾客以时奉而授宗伯”者,《大宗伯》云“大宾客摄而载”者是也。云天子用圭瓒者,《玉人》云:“圭尺有二寸”者是也。云诸侯用璋瓒者,此谓未得圭瓒之赐者。故《王制》云:“诸侯赐圭瓒,然後为鬯。未赐圭瓒,则资鬯於天子。”是用璋瓒,谓未得圭瓒赐者也。是以《祭义》云“君用圭瓒灌,大宗用璋瓒亚灌”。郑云:“大宗亚灌,容夫人有故。”是诸侯亦用圭瓒也。若然,天子用圭瓒,则后亦用璋瓒也。其诸侯未得圭瓒者,君与夫人同用璋瓒也。
诏相祭祀之小礼。凡大礼,佐大宗伯。(小礼,群臣之礼。)
[疏]“诏相”至“宗柏”
○释曰:云“诏相祭祀之小礼”者,谓王有故,不亲行事,使臣摄祭,则为小礼,故郑云“群臣之礼”。云“凡大礼,佐大宗伯”者,《大宗伯》所云者,小宗伯佐之也。此经所云,既未至职末,辄言此者,此已下皆小宗伯专行事,不佐大宗伯,故於中言之,以结上也。
赐卿大夫士爵,则傧。(赐犹命也。傧之,如命诸侯之仪。《春秋》文元年,天王使毛伯来锡公命。传曰:“锡者何?赐也。命者何?加我服也。”)
[疏]“赐卿”至“则傧”
○释曰:诸侯尊,故大宗伯傧;卿大夫士卑,故小宗伯傧之。
○注“赐犹”至“服也”
○释曰:云“赐犹命也”者,但命谓以简策以辞命之,并加以服,赐自是以车马赐之,则赐、命别矣。而言赐犹命者,欲见赐命相将之物,故《觐礼》赐侯氏以车马,及命书与箧服同时也。云“如命诸侯之仪”者,仪法虽同,礼数则异也。引《公羊传》者,欲见赐、命相将之事。
小祭祀掌事,如大宗伯之礼。大宾客,受其将币之赍。(谓所赍来贡献之财物。
○赍,子兮反,本又作赍。)
[疏]“小祭”至“之礼”
○释曰:小祭祀谓王玄冕所祭,则小宗伯专掌其事,其法如大宗伯也。
○注“谓所”至“财物”
○释曰:此谓诸侯来朝觐,礼毕,每国於庙贡国所有,行三享之礼。诸侯以玉币致享,既讫,其庭实之物,则小宗伯受之以东,故云“受其将币之赍”也。
若大师,则帅有司而立军社,奉主车。(有司,大祝也。王出军,必先有事於社及迁庙,而以其主行。社主曰军社,迁主曰祖。《春秋传》曰:“军行祓社衅鼓,祝奉以从。”《曾子问》曰:“天子巡守,以迁庙主行,载于齐车,言必有尊也。”《书》曰:“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社之主盖用石为之。奉谓将行。
○祓,孚物反,刘音废。从,才用反。齐车,侧皆反。)
[疏]“若大”至“主军”
○释曰:言“大师”者,大起军师以征代。云“帅有司而立军社”者,谓小宗伯帅领有司大祝而立军社,载於齐车以行。云“奉主车”者,谓迁庙主亦载於齐车以行也。
○注“有司”至“将行”
○释曰:郑知有司是大祝者,是《大祝职》云“大师设军社”故也。郑知“王出军必先有事於社及迁庙,而以其主行”者,见《大誓》及《王制》,将出军,皆云“类於上帝”,“宜於社”。又《曾子问》云:“以迁庙主行,载於齐车”,故知也。云“社主曰军社”者,以其载社在於军中,故以军社言之。云“迁主曰祖”者,此经直云奉主车,虽不云祖,郑意欲取《尚书》“赏於祖”为证,故先言迁主曰祖也。引《春秋》者,定四年,召陵之会,将会,卫子行敬子言於灵公曰:“会同难,其使祝佗从。”祝佗曰:“君以军行,祓社衅鼓,祝奉以从。若君行师从,卿行旅从,祝不出境。”祝佗言此者,欲见召陵之会是朝聘吉行,大祝不合行意。时灵公抑遣行,祝佗遂行。引者,欲见此经有司立军社是大祝之事也。引《曾子问》者,欲见军行,天子、诸侯皆用迁庙木主行之意也。《尚书》者,是《甘誓》,启与有扈战於甘之野,誓士众之辞。引之者,欲见军行须军社迁主也。云“社之主盖用石为之”者,案许慎云:“今山阳俗祠有石主。”彼虽施於神祠,要有石主,主类其社,其社既以土为坛,石是土之类,故郑注社主盖以石为之。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也。云“奉谓将行”者,以《曾子问》云“载於齐车”,又《尚书》“用命赏於祖”,故知奉谓将行也。
若军将有事,则与祭有司将事于四望。(军将有剩将与敌合战也。郑司农云:“则与祭,谓军祭表军社之属,小宗伯与其祭事。”玄谓与祭有司,谓大祝之属,盖司马之官实典焉。
○与,音预,注“则与”、“与其祭”、“与祭”、“与执事”同。)
[疏]“若军”至“四望”
○释曰:其“四望”者,谓五岳、四镇、四渎。王军将有事,与敌合战之时,则小宗伯与祭,有司大祝之等,祭四望之神以求福,但四望之神,去战处远者不必祭之,王之战处,要有近之者祭之,故以四望言之也。
○注“军将”至“典焉”
○释曰:先郑以“与祭”以上绝读之,若然,则与祭者,与祭何神乎?其有司将事於四望,则有司自有事於四望矣,不干小宗伯,辄於此言之,见何义也。於义不然,故郑合为一事解之也。郑知有司是大祝者,案《大祝职》云:“大师,国将有事於四望”,与此义同,故知有司大祝。知司马实典之者,以其军事是司马所掌,故知司马实典主其事也。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也。
若大甸,则帅有司而饣盍兽于郊,遂颁禽。(“甸”读曰“田”。有司,大司马之属。饣盍,馈也。以禽馈四方之神於郊,郊有群神之兆。颁禽,谓以予群臣。《诗传》曰:“禽虽多,择取三十焉,其馀以予大夫、士,以习射於泽官而分之。”
○甸,音田,出注,下“甸役”同。饣盍,于辄反,刘于法反。)
[疏]“若大”至“颁禽”
○释曰:言“大甸”者,天子四时田猎也。云“则帅有司而饣盍兽于郊”者,谓田在四郊之外,田讫,以禽兽馈於郊者,将入国,过四郊,四郊皆有天地日月山川之位,便以兽荐於神位以歆神。非正祭,直是野饣盍兽於郊。云“遂颁禽”者,因事曰遂,以在郊饣盍兽讫,入至泽宫中而射,以主皮行班馀获射之礼,故云遂颁禽。
○注“甸读曰田有司大司马之属饣盍馈也以禽馈”至“分之”
○释曰:甸者,以郊外曰甸,猎在甸地,故云甸。今读曰“田”者,义将两兼,非直猎在甸地,亦得取田义,以其似治田去不秀实,故以田言之。云“有司,大司马之属”者,以其军事是司马之事,故《大司马职》云“徒弊致禽,饣盍兽於郊”,故知大司马之属。但小宗伯不可帅大司马身,故知所帅者司马之属官,故以“之属”言之也。云“四方之神”者,即天地山川之等。云“郊有群神之兆”者,上文兆五帝於四郊,四类、四望亦如之,兆山川丘陵各於其方,是群神之兆也。引《诗传》者,证颁禽之义,《书传》亦云焉。
大灾,及执事祷祠于上下神示。(执事,大祝及男巫、女巫也。求福曰祷,得求曰祠,讠曰“祷尔于上下神”。郑司农云:“小宗伯与执事共祷祠。”
○讠,音诔。)
[疏]“大灾及执事祷祠于上下神示”
○释曰:云“大灾”者,谓国遭水火及年不熟,则祷祠於上下天地神。
○注“执事大祝及男巫女巫”至“祷祠”
○释曰:郑知执事之中大祝及男巫女巫者,见《大祝职》云:“国有大故、天灾,则弥祀社稷。”《司巫》云:“国大灾,则帅巫而造巫恒。”《男巫职》中虽无事,其司巫所帅者,即帅男巫也。《女巫职》云:“凡邦之大灾,歌哭而请。”是以郑君历而言焉,以充事也。云“求福曰祷,得求曰祠”,两言之者,欲见初祷後得福则祠之也。
王崩,大肆,以鬯氵弭;(郑司农云:“大肆,大浴也。杜子春读‘氵弭’为‘泯’。以鬯浴尸。”玄谓大肆,始陈尸,伸之。
○氵弭,亡婢反,杜音泯,亡忍反,李亡辨反。)
[疏]注“郑司”至“伸之”
○释曰:先郑与子春所解,皆不释“肆”字,故後郑就足之。特解肆为“始陈尸伸之”者,肆,训为陈、为伸故也。必用鬯者,以死者人所恶,故以鬯浴尸,使之香也。《大祝职》云:“大丧,始崩,以肆鬯氵弭尸。”《小祝》又云“大丧赞氵弭”。彼二官已掌之,此言之者,察其不如仪也。
及执事莅大敛、小敛,帅异族而佐;(执事,大祝之属。莅,临也。亲敛者,盖事官之属为之。《丧大记》曰:“小敛,衣十九称,君、大夫、士一也。大敛,君百称,大夫五十称,士三十称。”异族佐敛,疏者可以相助。
○敛,力验反,下及注同。称,尺证反。)
[疏]注“执事”至“相助”
○释曰:郑注执事是大祝之属者,案《大祝职》云:“大丧赞敛。”明大祝执事,小宗伯莅之。云“亲敛者,盖事官之属为之”者,以其诸处更不见主敛事者,事官又主工巧之事,以无正文,故疑事官之属为之也。引《丧大记》者,以天子之丧,大小敛称数无文,故约诸侯法,推出天子敛之称数也。案《丧大记》注:“小敛十九称,法天地之成数。”故尊卑同。至於袭与大敛乃异,大敛五等诸侯同百称,天子盖百二十称也。天子大夫士,约与诸侯之卿大夫士同,以其执贽同,故禄与庙数及袭敛亦无嫌也。云“异族佐敛,疏者可以相助”者,此异族据姓而言之。
县衰冠之式于路门之外;(制色宜齐同。
○县,音玄。衰,七雷反。)
[疏]“县衰”至“之外”
○释曰:式,谓制及色,故郑云“制色宜齐同”。知式中兼有色者,案《礼记 问丧》云:“斩衰貌若苴,齐衰貌若。”齐斩之衰,其色亦如貌,故郑知式中兼有色也。但冠不据色,是以《丧服传》云“冠六升,锻而勿灰”,明不色如苴也。县衰冠,《太仆》云:“县丧首服之法于宫门。”注云:“首服,谓免ヮ笄广狭长短之数。”与此不同,故彼别县之也。
及执事视葬献器,遂哭之;(执事,盖梓匠之属。至将葬,献明器之材,又献素献成,皆於殡门外。王不亲哭,有官代之。)
[疏]“及执”至“哭之”
○释曰:此文承衰冠之下、卜葬之上,谓既殡之後事,故《礼记 檀弓》云:“既殡,旬而布材与明器。”云“执事视葬献器,遂哭之”,谓献明器之时,小宗伯哭此明器,哀其生死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