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 第 63 页/共 187 页

掌葛,掌以时徵之材于山农,凡葛征,徵草贡之材于泽农,以当邦赋之政令。(草贡出泽,{艹顷}之属可缉绩者。   ○{艹顷},苦迥反。缉,七入反。)   [疏]“掌葛”至“政令”   ○释曰:所以徵於山农者,以其葛出於山故也。凡葛征者,其徵之材,即葛是也。又云“凡葛征”者,总结之也。云“徵草贡之材于泽农者,以{艹顷}出於泽故也。经直言草贡不言{艹顷}者,设文以互换为义。故以其亦以葛草,草贡亦是{艹顷}者也。   以权度受之。(以知轻重长短也。故书受或为授,杜子春云:“当为受。”)   [疏]“以权度受之”   ○释曰:上《角人》齿骨与角不须称,直言度量。此经葛草等不须量,故以权度受之,使知斤两长短故也。   掌染草,掌以春秋敛染草之物,(染草,茅、橐芦、豕首、紫之属。   ○茅,如字,刘音妹。,所留反;茅,也。橐,音托,又音妒。,音列,刘闾计反,或音例。)   [疏]注“染草”至“之属”   ○释曰:案《尔雅》“茹芦茅”。郭注云:“今之也,可以染绛。”橐卢者,《尔雅》无文。豕首者,《尔雅》云“{艹甄}豕首”。郭注云:“《本草》曰:‘彘卢,一名蟾诸兰。’今江东呼首,可以刍蚕蛹。”郭氏虽有此注,不言可染何色,则此橐芦豕首未审郑之所据也。紫者,《尔雅》云:“藐,茈草。”郭注云:“可以染紫,一名茈{艹戾}。”《广雅》云:“即此紫也。”言“之属”者,更有蓝皂、象斗之等,众多,故以之属兼之也。   以权量受之,以待时而颁之。(权量,以知轻重多少。时,染夏之时。   ○染夏,如琰反。)   [疏]注“时染夏之时”   ○释曰:案《天官 染人》云:“春暴练,夏玄,秋染夏。”夏为五色,至秋染五色,故郑云“染夏之时”。时,谓秋时也。   ○   掌炭,掌灰物炭物之徵令,以时入之。(灰、炭,皆山泽之农所出也。灰给浣练。炭之所共多。)   [疏]注“灰炭”至“所出”   ○释曰:灰炭既出山泽,不云徵于山泽之农者,义可知,经略而不言也。   以权量受之,以共邦之用,凡炭灰之事。   掌荼,掌以时聚荼,以共丧事。(共丧事者,以著物也。《既夕礼》曰:“茵著用荼。”)   [疏]注“共丧”至“用荼”   ○释曰:云“共丧事者,以著物也”者,即引《既夕礼》“茵著用荼”是也。案《既夕礼》,为茵之法,用缁翦布。谓浅黑色之布各一幅,合缝,著以荼。柩未入圹之时,先陈於棺下,缩二於下,横三於上,乃下棺於茵上是也。   徵野疏材之物,以待邦事,凡畜聚之物。(荼,茅莠,疏材之类也,因使掌焉。徵者,徵於山泽,入於委人。   ○畜,敕六反。莠,音秀,刘音酉。)   [疏]注“荼茅”至“委人”   ○释曰:知掌荼所徵入委人者,以其委人掌敛野之赋,凡疏材木材,所敛者众,故知此掌荼所徵亦入委人也。   掌蜃,掌敛互物、蜃物,以共圹之蜃。(互物,蚌蛤之属犹塞也。将井椁,先塞下以蜃御湿也。郑司农说以《春秋传》曰“始用蜃炭”,言僭天子也。   ○互,户故反。蚌,蒲项反。御,鱼吕反,本亦作{御示}。)   [疏]“掌蜃”至“之蜃”   ○释曰:“敛互物”者,以其互物是蜃之类,故因类使兼掌之。又云“蜃物”者,共百事之蜃,与下共圹之蜃别。   ○注“互物”至“子也”   ○释曰:云“互物,奉蛤之属”者,案《鳖人》云“掌取互物”。先郑云:“互物,谓有甲茧胡,龟鳖之属。”此後郑互物为蚌蛤者,彼下文别有[C231],[C231]即蛤,故从先郑为龟鳖,至此别为蚌蛤,亦是有甲茧胡故也。云“将井椁,先塞下以蜃御湿也”者,案《士丧礼》,筮宅,还井椁於殡门之外。注云:“既哭之,则往施之中。”是未葬前,井椁材乃往施之圹中,则未施椁前,已施蜃灰於椁下,以拟御湿也。引《春秋》者,是成公二年,“宋文公卒,始厚葬,用蜃炭”。虽二王之後,不得纯如天子亦用蜃,故被讥。引之者,证天子之宜也。   祭祀,共蜃器之蜃。(饰祭器之属也。《鬯人职》曰:“凡四方山川用蜃器。”《春秋》定十四年秋,“天王使石尚来归蜃”。蜃之器以蜃饰,因名焉。郑司农云:“蜃可以白器,令色白。”   ○白器,如字,刘薄霸反。)   [疏]注“饰祭”至“色白”   ○释曰:经直云“蜃器之蜃”,郑总云“祭器之属”不辨宗庙及社稷之器,则宗庙、社稷皆用蜃饰之。知义然者,案此注引《左氏》云“石尚来归蜃”。《公羊》以为宜社之肉,以蜃器而盛肉,故名肉为蜃,是祭社之器为蜃也。《大行人》云:“归以交诸侯之福。”彼则宗庙社稷之器物,谓之为。是其宗庙、社稷之器,皆蜃灰饰之事也。   共白盛之蜃。(盛犹成也。谓饰墙使白之蜃也。今东莱用蛤,谓之叉灰云。)   [疏]注“盛犹”至“灰云“”   ○释曰:言白成,谓饰墙使白之蜃也,案《尔雅》云:“地谓之黝,墙谓之垩。黝,黑也。垩,白也。”若然,此经所云白盛,主於宗庙垩墙也。云“今东莱用蛤谓之叉灰云“者,蜃蛤在泥水之中,东莱人叉取以为灰,故以蛤灰为叉灰云也。   囿人,掌囿游之兽禁,(囿游,囿之离宫小苑观处也。养兽以宴乐视之。禁者,其蕃卫也。郑司农云:“囿游之兽,游牧之兽。”   ○观,古乱反。乐,音洛。)   [疏]注“囿游”至“之兽”   ○释曰:郑云“囿游,囿之离宫小苑观处也”者,案《孟子》:“文王之囿七十里,刍荛者往焉。”天子之囿百里,并是田猎之处。又《书传》云:“乡之取於囿,是勇力取;今之取於泽,是揖让取。”是为狩之常处也。今此云禁,故知非大囿,是小苑观处也。云“禁者其蕃卫也”者,即非守门者也。其守门则墨者,故《阍人》云:“王宫每门四人,囿游亦如之。”郑云“墨者使守门”是也。言离宫者,谓於王宫之外,於苑中离别为宫,故名离宫。以宫外为客馆,亦名离宫也。先郑云“囿游之兽,游牧之兽”者,此与後郑义异,谓兽之游,非人游观。引之在下,亦得为一义故也。   牧百兽。(备养众物也。今掖庭有鸟兽,自熊、虎、孔雀至於狐狸、凫、鹤备焉。   ○鹤,尸各反,又作鹳,古乱反。)   [疏]“牧百兽”   ○释曰:此於小囿中牧养百兽。言百者,举成数而言。虽以百兽为主,其中亦有飞鸟,故郑注引汉之“掖庭有鸟兽,自熊虎孔雀至於狐狸凫鹤备焉”为证也。   祭祀、丧纪、宾客,共其生兽死兽之物。   场人,掌国之场圃,而树之果、珍异之物,以时敛而藏之。(果,枣李之属。,瓜瓠之属。珍异,蒲桃、枇杷之属。   ○枇,蒲梨反,或房迷反。杷,白加反。)   [疏]“场人”至“藏之”   ○释曰:场圃连言,场圃同地耳。春夏为圃,秋冬为场,其场因圃而为之,故并言之也。   ○注“果枣”至“之属”   ○释曰:张晏云:“有核曰果,无核曰。”臣瓒以为在地曰,在树曰果,则不辨有核无核。则郑不指定言,不知义从何者。案《闾师》云:“任圃以树事,贡草木。”此场人又掌之者,此据祭祀、丧纪、宾客者,场人徵敛藏之,其馀则闾师徵敛之也。   凡祭祀、宾客,共其果,享亦如之。(享,纳牲。   ○享,许丈反,刘凡享皆音向,後放此。)   [疏]注“享纳牲”   ○释曰:“享,纳牲”,谓祭祀宗庙,二灌後,君迎牲纳之於庭,时后夫人荐朝事之豆笾,豆笾中有果之物,故云“享亦如之”。若然,上言祭祀,馀祭祀也。   廪人,掌九之数,以待国之匪颁、周赐、稍食。(匪读为分。分颁,谓委人之职诸委积也。周赐,谓王所赐予,给好用之式也。稍食,禄廪。   ○匪颁,上音分,下如字,下音班。食,音嗣,注同。好,呼报反。)   [疏]“廪人”至“稍食”   ○释曰:廪人掌米,仓人掌。今《廪人》云九者,以廪人虽专主米,亦兼主,故以九言之也。   ○注“匪读”至“禄廪”   ○释曰:破匪为分者,米非是匪所盛之物。又以为庐宿市在道,分、颁义合,故不为匪也。云“分颁,谓委人之职诸委积也”者,委人委积之文具於彼。云“赐,谓王所赐予,给好用之式也”者,此即九式之中“九曰好用之式”是也。故彼注“好用,燕好所赐予也”。云“稍食,禄禀”者,此即《司士》“以功诏禄”。又《王制》云“下士视上农夫九人禄,中士倍下士”之类是也。法有数名。《春秋》桓十四年,八月,御廪灾,天子亦有御廪。单云廪,则平常藏米之廪。此不言御廪,则廪中可以兼之矣。《明堂位》鲁有米廪,有虞氏之学。以有虞氏尚孝,合藏粢盛之委,故名学为米廪,非廪称也。《诗》云“亦有高廪”,又云“万亿及秭”,注云:“廪所以藏粢盛之穗。”以其万亿及秭数多,非藏米之数,故以藏穗言之。与常廪、御廪又异。   以岁之上下数邦用,以知足否,以诏用,以治年之凶丰。(数犹计也。   ○上下,时掌反,《司稼职》同。数,色主反,注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