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 第 51 页/共 187 页

○释曰:案郑注《论语》“同门曰朋,同志曰友”,则彼其共在学者,切磋以道义。此劝万民为友朋,则若《孟子》所云“守望相助,出入相友”者同,故郑云切磋以善道也。云“任吏职”者,案《乡大夫》,所举者谓乡民之有德行道艺。云“办其能为吏职”者,亦谓以人治之。若然,任吏职者谓使为比长、闾胥、族师之类是也。   以考乡里之治,以诏废置,以行赦宥。(因巡问劝强万民,而考乡里吏民罪过,以告王所当罪不。   ○行,下孟反,注同。)   [疏]注“因巡”至“罪不”   ○释曰:“司谏考乡里之治”者,由上文巡问即察官民善不也。云“而考乡里吏民罪过”者,以巡问观察万民,则知吏之治不,故郑兼吏民总言之。   司救,掌万民之[B103]恶过失而诛让之,以礼防禁而救之。([B103]恶,谓侮慢长老、语言无忌而未丽於罪者。过失,亦由[B103]恶酗[B12C]好讼,若抽拔兵器,误以行伤害人丽於罪者。诛,诛责也。古者重刑,且责怒之,未即罪也。   ○救,如字,刘音拘。[B103],似嗟反,注作[B103],同。酗,况付反。[B12C],音咏。好讼,呼报反。)   [疏]“司救”至“救之”   ○释曰:云“掌万民之[B103]恶过失而诛让之”者,此经与下文二经为总目也。则云[B103]恶谓坐嘉石之罢民,不入圜土者。过失谓不坐嘉石入圜土者也。云而诛让之者,即下二文“三让”是也。云“以礼防禁而救之”者,此[B103]恶及过失,皆去冠饰,其过失者又使入圜土耳。云救之者,皆使困苦而令改恶从善,是救之也。   ○注“[B103]恶”至“罪也”   ○释曰:[B103]恶云“未丽於罪”者,谓未附於圜土之罪也。云“酗[B12C]”者,孔注《尚书》曰:“以酒为凶曰酗。”此据字酒旁为凶,是因酒为凶者也。若然,[B12C]者,荣下作酉,小人饮酒,一醉日富,亦因酒为荣。俱是酒之省水之字也。云“丽於罪”者,谓附圜土罪者也。云“古者重刑,且责怒之,未即罪也”者,郑云古者重刑者,据周时为古。云责解经“诛”,怒之解经“罚”也。云未即罪者,各有所对,此圜土对五刑之刑人,则是未即罪也。以其未入五刑之罪,且役之耳。郑必知过失亦由[B103]恶者,《司寇职》云“以嘉石平罢民”,又云“圜土收教罢民”,二者同名罢民,以其为恶大者皆因小以致大,故知过失之重亦因[B103]恶之轻也。   凡民之有[B103]恶者,三让三罚,而士加明刑,耻诸嘉石,役诸司空。(罚谓挞击之也。加明刑者,去其冠饰,而书其[B103]恶之状,著之背也。嘉石,朝士所掌,在外朝之门左,使坐焉以耻辱之;既而役诸司空,使事官作之也。坐役之数,存於司寇。   ○去,起吕反。著,直略反,一音丁略反。)   [疏]“凡民”至“司空”   ○释曰:此一经论[B103]恶嘉石之罢民也。云“三让而罚?恶者,凡欲治罚人者,皆先以言语责让之,乃行治罚。云“三罚而士加明刑”,三罚既讫,乃送司寇,使朝士於外朝坐嘉石耻之也。云“役诸司空”者,坐讫,乃送司空,使役之也。   ○注“罚谓”至“司寇”   ○释曰:云“加明刑者,去其冠饰”者,案《司圜》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彼据过失入圜土者。但冠尊,不居肉袒之体,岂嘉石之罢民而著冠乎?明其去冠饰也。知书其罪状者,以其称明刑,既不亏体,明知书其罪状著於背为明刑也。云“嘉石朝士”至“外朝之门左”,并《朝士职》文。故彼云“左嘉石,平罢民也”。云“役诸司空,使事官作之也”者,以其司空主事故也。云“坐役之数存於司寇”者,《司寇》云:“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是其坐役之数也。   其有过失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归於圜土。(圜土,狱城也。过失近罪,昼日任之以事而收之,夜藏於狱,亦如明刑以耻之。不使坐嘉石,其罪已著,未忍刑之。   ○近,附近之近。)   [疏]“其有”至“圜土”   ○释曰:此经论圜土之刑人。云“三让而罚”者,亦如上三度责让乃治罚之,三罚讫,乃归与司寇,使纳之圜土也。   ○注“圜土”至“刑之”   ○释曰:云“过失近罪”者,谓对[B103]恶未近罪,此圜土之刑人,近五刑之罪,故入圜土也。云“昼日任之以事”者,亦使司空使之。云“收之”者,以其罪重,使人收敛之,不使漫游。云“夜藏於狱”者,此与嘉石者异。云“亦加明刑”者,亦如嘉石以书其罪状著於背以耻之。云“不使坐嘉石,其罪已著”者,彼坐嘉石者,罪轻未著,须坐嘉石,使众人知之。此等罪重已著,不须坐嘉石也。云“未忍刑之”者,比五刑之罪又轻,故未忍刑之也。   凡岁时有天患民病,则以节巡国中及郊野,而以王命施惠。(天患,谓灾害也。节,旌节也。施惠,周恤之。)   [疏]注“天患”至“恤之”   ○释曰:“天患,谓灾害也”者,谓天与人物为灾害,谓水旱之灾及疫病之害也。知节是旌节者,道路用旌节,此炯洳国及郊野是道路之事,故知旌节也。   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难,相与为仇雠。谐犹调也。)   [疏]“调人”至“和之”   ○释曰:此一经与下经为总目。言“万民之难”即下经“凡和难”已下是也。   ○注“难相与为仇雠”   ○释曰:言“仇雠”者,案《左氏桓公传》云“怨耦曰仇”,则仇是怨也;雠谓报也,即下文“父之雠”已下,皆是怨当报之,故云仇雠也。   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过,无本意也。成,平也。郑司农云:“以民成之,谓立证佐成其罪也。一说以乡里之民共和解之,《春秋传》曰‘惠伯成之’之属。”)   [疏]“凡过”至“成之”   ○释曰:此谓非故心,是过误攻杀或伤於人者。成平也。既非故心,故共乡里之民共和解之。   ○注“过无”至“之属”   ○释曰:先郑虽为两说,後郑以後说为是,故下注云“上说立证佐成其罪,似非”也。此过失即《司剌》云“再宥曰过失”是也。引《春秋》者,《左氏》文七年传云:“鲁穆伯娶於莒,曰戴己,其娣声己。戴己卒,又聘於莒,莒人以声己,辞则为襄仲聘焉。”又云:“且为仲迎,及鄢陵,登城见之,美,自为娶之。仲请攻之,公将许之,叔仲惠伯谏曰:‘臣闻兵作於内为乱,於外为寇。寇犹及人,乱自及也。今臣作乱而君不禁,以启寇雠,若之何?’公止之,惠伯成之。”注云:“平二子,使仲舍之,公孙敖反之,复为兄弟如初。”是其事也。   鸟兽亦如之。(过失杀伤人之畜产者。   ○畜,许又反。)   [疏]“鸟兽亦如之”   ○释曰:亦谓过误杀伤人之鸟兽,若鹰隼牛马之属,亦以民平和之。案:今杀伤人牛马之等,偿其价直耳。和之使辟於此,不得就而仇之。   凡和难,父之雠辟诸海外,兄弟之雠辟诸千里之外,从父兄弟之雠不同国,君之雠氐父,师长之雠氐兄弟,主友之雠氐从父兄弟。(和之使辟於此,不得就而仇之。九夷、八蛮、六戎、五狄,谓之四海。主,大夫君也。《春秋传》曰:“晋荀偃卒而视不可含,宣子盥而抚之,曰:事吴敢不如事主。”   ○辟,音避,下同。从,才用反。氐,音视。盥,音管。)   [疏]“凡和”至“兄弟”   ○释曰:云“父之雠辟诸海外”已下,皆是杀人之贼,王法所当讨,即合杀之。但未杀之间,虽以会赦,犹当使离乡辟雠也。是以父之雠辟之海外,兄弟之雠辟诸千里之外。从父兄弟之雠不同国,别国即得。云“君之雠氐父者,谓同国人杀君,氐犹比,比父亦辟之海外。云“师长之雠氐兄弟”者,师长谓见受业师,与兄弟同。云“主友之雠氐从父兄弟”者,注云:“主,大夫君也。”此经略言,其不言者,皆以服约之:伯叔父母、姑姊妹、女子子在室及兄弟子、众子,一与兄弟同;其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其孙承後,皆斩衰,皆与父同。其不承後者,祖与伯叔同,曾祖、高祖齐衰三月,皆与从父兄弟同,以其同绳屦故也。自外不见者,据服为断也。其兄弟及从父兄弟、师长、主友皆为无子,复无亲於己者,故据己亲疏为远近;若有子及亲於己,则自从亲为断。   ○注“和之”至“事主”   ○释曰:云“和之使辟於此”者,此谓海外、千里外之等。云“九夷”之等,据《职方》、《明堂位》而言。案汉时徐州剌史荀文若问玄:“《周礼》父之雠辟之海外,今青州人雠在辽东,可以王法纵不讨乎?”当问之时,玄已年老,昏耄,意忘九夷、八蛮、六戎、五狄谓之四海。然则《周礼》在四海之外,释之如是,亦是远矣。近则青州、辽东作难,未达周公圣意所趣。若文若之难海水为四海,故今辨之。然雠近东夷之人,当辟之西戎,馀皆放此。引《春秋》者,襄十八年《左氏》,晋荀偃伐齐,十九年,反。荀偃瘅疽,生疡於头。济河,及著雍,病,目出。士モ请见,不纳。请後,曰:“郑甥可。”甲寅,卒而视,不可含。宣子盥而抚之,曰:“事吴敢不如事主”是也。赵商问:“《调人职》称父之雠诸海外,君亦然。注‘使辟於此,不得就而雠之。’商以《春秋》之义,子不复雠非子,臣不讨贼非臣。楚胜之徒,犹言‘郑人在此,雠不远矣’,不可以见雠而不讨,於是伐之。臣感君恩,孝子思其亲,不得不报,和之而已。子夏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孔子曰:‘寝苦枕干,不仕,不与共天下,遇诸朝不反兵。’天下尚不反兵,海内何为和之。岂宜不达二礼所趣?小子曰惑,少蒙解说。”郑答曰:“雠在九夷之东,八蛮之南,六戎之西,五狄之北,虽有至孝之心,能往讨不乎?子之所云,偏於此义。”案:楚胜,平王之孙、子木之子。平王为子木聘女於秦而自纳之,子木奔郑,子木为郑人杀之。案哀十六年云:“子木,其子胜在吴,子西召之,使处境为白公。请伐郑,子西曰:‘楚未节也,不然,吾不忘也。’他日又请,许之。未起师,晋人伐郑,楚救之,与盟。胜怒曰:‘郑人在此,雠不远矣。’”又云:“秋七月,杀子西、子期于朝。”是其事也。若然,郑云“虽有至孝之心,能往讨之不乎”者,欲明孝子虽会赦,恒有复雠之心,故逆之海外,使绝忠臣孝子心,使无往之缘。其孔子云“寝苦枕干,不仕”者,可通之会赦之後恒然,其君亦然,恐来入中国则杀之也。复雠之法,依《异义》古《周礼》说,复雠可尽五世,五世之内。五世之外,施之於己则无义,施之於彼则无罪。所复者惟谓杀者之身,乃在被杀者子孙,可尽五世得复之,郑从之也。   弗辟,则与之瑞节而以执之。(瑞节,玉节之玉圭也。和之而不肯辟者,是不从王命也。王以玉圭使调人执之,治其罪。)   [疏]“弗辟”至“执之”   ○释曰:此经使辟者,其人恋乡不肯辟,是违王命之大,则在上与调人瑞节,执而付秋官,与之罪也。   ○注“瑞节”至“其罪”   ○释曰:郑知瑞节是玉圭者,案《典瑞》云“玉圭以和难”,故知是玉圭也。郑又知司调人执瑞节,不使死家执之者,此王法知之,明使调人之官执之也。   凡杀人有反杀者,使邦国交雠之。(反,复也。复杀之者,此欲除害弱敌也。邦国交雠之,明不和,诸侯得者即诛之。郑司农云:“有反杀者,谓重杀也。”   ○重,直用反。)   [疏]“凡杀”至“雠之”   ○释曰:云“有反杀者”,反,复也。谓既杀一人,其有子弟复杀之,恐後与巳为敌而害己,故郑云欲除害弱敌也。云“邦国交雠之”者,其杀人者或逃向邻国,所之之国,得则雠之,故云邦国交雠之也。   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令勿雠,雠之则死。(义,宜也。谓父母、兄弟、师长尝辱焉而杀之者,如是为得其宜。虽所杀者人之父兄,不得雠也,使之不同国而已。)   [疏]注“义宜”至“而已”   ○释曰:《论语》云:“见义不为,无勇也。”彼义,则此有义者也,故云“义,宜也”。谓父母、兄弟、师长三者尝辱焉,子弟及弟子则得杀之,是得其宜也。云“虽所杀者人之父兄,不得雠也”者,直言父兄不言子弟,略之也。古者质,故三者被辱,即得杀之也。   凡有斗怒者,成之;不可成者,则书之,先动者诛之。(斗怒,辨讼者也。不可成,不可平也。书之,记其姓名,辨本也。郑司农云:“成之谓和之也。和之,犹今二千石以令解仇怨,後复相报,移徙之。此其类也。”玄谓上言“立证佐成其罪”,似非。   ○复,扶又反,下“不复听”同。)   [疏]“凡有”至“诛之”   ○释曰:言“斗怒”,则是言语忿争,未至殴击,故成之。若相殴击,则当罪之也,故郑云斗怒谓辩讼也。   ○注“玄谓”至“似非”   ○释曰:云“上言立证”者,即经云“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司农於彼注两解之,初解成谓立证佐成其罪,复一解成为和平之义。此注先郑复云成之谓和之,以和解成,则上文云“立证佐成其罪”似非,取、以破前也。   媒氏,掌万民之判。(判,半也。得耦为合,主合其半,成夫妇也。《丧服传》曰:“夫妻判合。”郑司农云:“主万民之判合。”)   [疏]注“判半”至“判合”   ○释曰:云“得耦为合”者,始虽以万民为主,上至天子皆得耦为合,主於万民而言。但士以上兼妾媵为异耳。引《丧服传》者,证判为合义。   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郑司农云:“成名谓子生三月,父名之。”   ○上,时掌反。)   [疏]“凡男”至“民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