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 第 176 页/共 187 页
[疏]注“大下”至“则清”
○释曰:此声浊由薄,薄不可使厚,故摩使短,短则形小,形小则厚,厚则声清也。
矢人为矢,钅侯矢参分,矢参分,一在前,二在後。(参订之而平者,前有铁重也。《司弓矢职》当为杀。郑司农云:“一在前,谓箭中铁茎居参分杀一以前。”
○钅侯矢,音侯,刘音侯。,音杀,色黠反,刘色例反,李音拂。订,音亭,刘当定反。,古老反,下同。)
[疏]注“参订”至“以前”
○释曰:云“参订之而平”者,以其言参分,一在前,二在後,明据称量得订而言之,云“前有铁重也”者,若不前铁重,何以参分得订也。引《司弓矢职》者,彼钅侯矢与杀矢相对,矢自与矢相对。此上既言钅侯矢,明下宜有杀矢对之,故破此为杀也。先郑云“一在前,谓箭中铁茎居参分杀一以前”者,後郑意,直据近镞铁多,先郑据长短,又以参分杀一,近镞宜细,以其镞长,近镞虽杀犹重,与後郑义合,故引之在下也。
兵矢、田矢五分,二在前,三在後。(铁差短小也。兵矢,谓枉矢、矢也。此一矢亦可以田。田矢,谓矢。
○,苦结反,又音结。,音增。)
[疏]注“铁差”至“矢”
○释曰:云“铁差短小也”者,前参分一在前得订,此五分二在前得订,故知铁差短小也。云“兵矢谓枉矢、矢也”者,以《司弓矢职》参之,下有七分,当矢矢,此五分,当枉矢矢也。云“田矢,谓矢”者,依《郑志》。此云田矢谓矢,非谓经中田矢,正是下文七分者。若然,既非经之田矢,郑言之者,欲见矢正田矢。此经二矢亦可以田,若然,经枉矢、矢非直为兵矢,亦将田猎,故云此二矢亦可以田也。按《郑志》,赵商问:“《司弓矢》注云:‘凡矢之制,矢之属七分,三在前,四在後。’按《矢人职》曰:‘田矢五分,二在前,三在後。’注云:‘田矢谓矢。’数不当应,不知所裁。”答曰:“‘田矢谓矢’,此先定,後云‘此二矢亦可以田’。顷若少疾,此疏初在箧笥之间,属录事得之,谨答。”若然,郑君本意,以矢为田矢,非经田矢,自是寻常田矢。“此二矢亦可以田”,解经田矢是枉矢、矢,非直为兵矢,此二者亦可以田也。此郑云“田矢谓矢”,按《司弓矢职》,枉矢、矢言利诸田猎,矢、矢直言弋射,不言田猎而云田矢者,弋射即是田猎也。按《司弓矢职》,枉矢、矢在前,後乃云钅侯矢、杀矢,此《矢人》先言钅侯矢、杀矢者,彼据事之重者为先,以其枉矢、矢用诸战伐是重,故在前,此据铁轻重,重者在前,故不同也。
杀矢七分,三在前,四在後。(铁又差短小也。《司弓矢职》“杀”当为“”。
○杀,依注为,刘符弗反,李音拂。)
[疏]注“铁又”至“为”
○释曰:上经已破“”当为杀,此杀固宜为,与矢同七分,故亦引《司弓矢》证之也。此经直言矢,不言矢者,以其与矢同制,故略而不言也。言“铁又差短小也”者,以其前五分二在前,此七分三在前,是差短小也。
参分其长而杀其一,(矢长三尺,杀其前一尺,令趣镞也。
○杀,本又作<杀闪>,色界反,注下皆同。趣,七喻反,一音促。镞,子木反,或七木反。)
[疏]注“矢”至“镞也”
○释曰:按《人》注:“矢服长短之制,未闻。”今此注云“矢长二尺”,彼以无正文,故云未闻。此云三尺者,约羽六寸,逆差之,故知三尺也。
五分其长而羽其一,(羽者六寸。
○羽,于付反,注及下同。)以其厚为之羽深,(读为,谓矢,古文假借字。厚之数,未闻。
○,古老反,下相同。)水之以辨其阴阳,(辨犹正也。阴沈而阳浮。
○辨,皮勉反,刘方免反。)
[疏]注“辨犹”至“阳浮”
○释曰:就其浮沈刻记之。
夹其阴阳以设其比,夹其比以设其羽,(夹其阴阳者,弓矢比在两旁,弩矢比在上下。设羽於四角。郑司农云:“比谓括也。”
○夹,古洽反,刘古协反。比,毗志反,下及注同。)
[疏]注“夹其”至“括也”
○释曰:云“弓矢比在两旁”者,以其弓竖用之,故比在之两畔。云“弩矢比在上下”者,以其弩弓横用之,故比在上下。云“设羽於四角”者,无问弓之矢,弩之矢,比在两旁上下,皆设羽於四角,同也。
参分其羽以设其刃,(刃二寸。)
[疏]注“刃二寸”
○释曰:知“刃二寸”者,以其言“参分其羽以设其刃”,不可参分取二分,作四寸刃,明知参分取一,得二寸为刃,故知刃二寸。
则虽有疾风,亦弗之能惮矣。(故书“惮”或作“怛”。郑司农云:“读当为‘惮之以威’之惮,谓风不能惊惮箭也。”
○惮,音怛,都达反,李直旦反,注同,李又直丹反。)刃长寸,围寸,铤十之,重三垸。(刃长寸,脱“二”字。铤一尺。
○铤,直顶反。垸,音丸。)
[疏]注“刃长”至“一尺”
○释曰:知脱“二”字者,据上参分其羽,以设其刃,若刃一寸,则羽三寸,知一尺五寸,便大短,明知脱“二”字也。
前弱则亻免,後弱则翔,中弱则纡,中强则扬,羽丰则迟,羽杀则<走>。(言羽之病,使矢行不正。亻免,低也。翔,回顾也。纡,曲也。扬,飞也。丰,大也。<走>,旁掉也。
○<走>,音躁,子到反,旁掉也,沈又色到反。掉,徒吊反。)是故夹而摇之,以视其丰杀之节也;(今人以指夹矢扌舞卫是也。
○摇,本又作[A14W],羊招反。)
[疏]“是故”至“节也”
○释曰:上经陈羽失所,今此经说知矢之羽病状,故云“夹而摇之,以视其丰杀之节也”。
桡之,以视其鸿杀之称也。(桡搦其。
○桡,乃孝反。称,尺证反。搦,女角反。)
[疏]“桡之”至“称也”
○释曰:此经说知矢之病状。此言“鸿”,即上文“强”是也。此言“杀”,即上文“弱”是也。
凡相,欲生而抟,同抟欲重,同重节欲疏,同疏欲。(相犹择也。生谓无瑕蠹也。抟读如“抟黍”之抟,谓圜也。郑司农云:“欲,欲其色如也。”
○相,息亮反,注同。抟,徒丸反。蠹,丁故反。)
[疏]注“相犹”至“也”
○释曰:云“生谓无瑕蠹也”者,直言“欲生”,於义无所取,故以无瑕蠹解之。无瑕,谓无异色。无蠹,谓无蠹孔也。云“抟读如抟黍之抟”者,读如《尔雅 释鸟》,黄鸟,抟黍也。此取其抟圜之义。先郑云“欲,欲其色如也”者,观经,义取坚实。先郑云色如,即是坚实者。
陶人为,实二,厚半寸,唇寸。盆,实二,厚半寸,唇寸。甑,实二,厚半寸,唇寸,七穿。(量六斗四升曰。郑司农云:“,无底甑。”
○,鱼辇反,又音唁,刘鱼建反,沈鱼偃反,一音彦,甑也。,音辅。)
[疏]注“量六”至“底甑”
○释曰:六斗四升曰,昭三年《左氏传》齐晏子辞。云“无底甑”者,对甑七穿,是有底甑。
鬲,实五觳,厚半寸,唇寸庾,实二觳,厚半寸,唇寸。(郑司农云:“觳读为斛。觳受三斗,《聘礼记》有斛。”玄谓豆实三而成觳,则觳受斗二升。庾读如“请益与之庾”之庾。
○鬲实,音历。觳,音斛。)
[疏]注“郑司”至“之庾”
○释曰:先郑云“觳读为斛,觳受三斗”,又引“《聘礼记》有斛”者,按下《<方瓦>人》“豆实三而成觳”,受斗二升,有成文。而先郑读“觳”为“斛”,斛受十斗。又云“觳受三斗”,复引《聘礼记》有斛,其言自相乱,後郑皆不从之也。“玄谓豆实三而成觳”,出於下文,引之破先郑觳受三斗或十斗也。读“庾”为“请益与之庾”之庾者,读从《论语》孔子、冉有辞。《小尔雅》“二升,二为豆,豆四升,四豆曰区,四区曰釜,二釜有半谓之庾”者,庾本有二法,故《聘礼记》云“十六斗曰{数}”,注云:“今文{数}为逾。”逾即庾也。按昭二十六年,申丰云“粟五千庾”,杜注云:“庾,十六斗。”以此知庾有二法也。
<方瓦>人为簋,实一觳,崇尺,厚半寸,唇寸,豆实三而成觳,崇尺。(崇,高也。豆实四升。
○<方瓦>,方往反。)
[疏]“<方瓦>人”至“崇尺”
○释曰:祭宗庙皆用木簋,今此用瓦簋,据祭天地及外神尚质,器用陶匏之类也。注云“豆实四升”者,晏子辞。按《易 损卦 彖》云:“二簋可用享。”四,以簋进黍稷於神也。初与二直,其四与五承上,故用二簋。四,《巽》爻也,《巽》为木。五,《离》爻也,《离》为日。日体圜,木器而圜,簋象也。是以知以木为之,宗庙用之。若祭天地外神等,则用瓦簋,故《郊特牲》云“扫地而祭,於其质也,器用陶匏,以象天地之性”是其义也。若然,簋法圆。《舍人》注云:“方曰,圆曰簋。”注与此合。《孝经》云:“陈其簋。”注云“内圆外方”者,彼发而言之。
凡陶<方瓦>之事,髻垦薜[B181]不入市。(为其不任用也。郑司农云:“髻读为刮。薜读为药黄檗之檗。[B181]读为剥。”玄谓髻读为月。垦,顿伤也。薜,破裂也。[B181],坟起不坚致也。
○髻,音刮。垦,苦狠反。薜,卜革反,刘薄反,注同。[B181],音剥,又音雹,或蒲到反。为,于伪反。任,音壬。月,刘音月,或五刮反,一音兀,又五活反。坟,扶粉反。致,直吏反。)
[疏]注“为其”至“致也”
○释曰:先郑云“髻”读为“刮”,刮是乱刮摩之义,故“不任用”理无所取,故後郑不从。“薜”,读为“药黄檗”之檗,取音同。又以“[B181]”为“剥”者,凡为器,无剥破之义,故後郑亦不从也。玄谓“髻”读为“月”,月,谓器不正,欹邪者也。
器中专,豆中县。(专读如“车辁”之辁。既拊泥而转其均,[A12G]专其侧,以拟度端其器也。县,县绳正豆之柄。
○中,丁仲反,下同。专,市专反,注辁同。县,音玄,後皆放此。拊,音附,又方附反。[A12G],音树,本又作树。亻疑,疑纪反。度,待洛反。)
[疏]注“专读”至“之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