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 第 170 页/共 187 页

[疏]注“带所”至“十六”   ○释曰:云“带所以介其名也”者,介,间也。言四处,则中二,通上下畔为四处也。举汉法一带有九,古法亦当然。种有两面,面皆三十六也。   于上之扌靡谓之隧。(扌靡,所击之处扌靡弊也。隧在鼓中,而生光,有似夫隧。   ○扌靡,音摩,刘亡奇反,又莫贺反。隧,音遂。,刘乌车反,徐於蛙反,又於圭反。夫,音符。)   [疏]注“扌靡所”至“夫隧”   ○释曰:有二名者,扌靡据所击之处靡弊,若《礼记》云“国家靡弊是也。隧者,据生光如言,故引《司垣氏》“夫隧”。彼隧若镜,亦生光。而生光者,本造锺之时即,於後生光。   十分其铣,去二以为钲,以其钲为之铣间,去二分以为之鼓间。以其鼓间为之舞,去二分以为舞广。(此言钲之径居铣径之八,而铣间与钲之径相应;鼓间又居铣径之六,与舞相应;舞,舞径也。舞上下促,以横为,从为广。舞广四分,今亦去径之二分以为之间,则舞间之方恒居铣之四也。舞间方四,则鼓间六亦其方也。鼓六,钲六,舞四,此锺口十者,其长十六也。锺之大数,以律为度,广长与圜径,假设之耳。其铸之,则各随锺之制为长短大小也。凡言间者,亦为从篆以介之,钲间亦当六。今时锺或无钲间。   ○从,子容反,下同。)   [疏]“十分”至“舞广”   ○释曰:此锺从鼓钲舞三处,上下为十六,口径十而言,故郑云“此锺口寸者,其长十六”。云“锺之大数,以律为度,广长与圜径,假设之耳”者,按《周语》云:“景王将铸无射,问律於伶州鸠。对曰:律所以立均出度,古之神瞽,考中声而量量以制,度律均锺。”韦昭云:“均,平也。度律吕之长短,以平其锺、和其声也。”据此义,假令黄锺之律长九寸,以律计,身倍半为锺,倍九寸为尺八寸。又取半,得四寸半,通二尺二寸半,以为锺。馀律亦如是。其以律为广长与圜径也。此口径十,上下十六者,假设之,取其铸之形,则各随锺之制为长短大小者,此即度律均锺也。凡言间者,亦为从篆以介之,即所图者是也。云“钲间亦当六”,此经不言钲间,故郑言之,以其鼓间六,舞间四,钲间方六可知,经不言者,可知故也。今时或无钲间者,见此经无钲间故也。   以其钲之长为之甬长。(并衡数也。   ○数,色主反。)   [疏]注“并衡数也”   ○释曰:知并衡数,以其衡不言其长,又以钲长六为甬长,大长不类,故并衡数也。   以其甬长为之围,参分其围,去一以为衡围。(衡居甬上,又小。)   [疏]注“衡居甬上又小”   ○释曰:以自两栾已上至甬,皆下宽上狭,衡又在甬上,故宜小於甬一分,故三分去一为衡也。   参分其甬长,二在上,一在下,以设其旋。(令衡居一分,则参分,旋亦二在上,一在下。以旋当甬之中央,是其正。)   [疏]注“令衡”至“其正”   ○释曰:上文惟以其钲之长为甬长,并衡数,则未知衡与甬长短之定,故云令衡居一分。假令三分,甬居二,衡居一,一则於甬中央,下有一分,上通衡有二分,故云“令衡居一分,则参分,旋亦二在上,一在下。以旋当甬之中央,是其正”。正,谓上有二分,下有一分也。   薄厚之所震动,清浊之所由出,侈之所由兴,有说。(说犹意也。故书“侈”作“移”。郑司农云:“当为侈。”   ○说,徐始锐反,注同。)   [疏]注“说犹”至“为侈”   ○释曰:此锺薄厚之所震动,由锺体薄厚,出声震动有石有播也。云“浊之所由出”者,清浊据声,亦由锺之厚薄。云“侈之所由兴”者,由锺口侈所兴之声,亦有柞有郁。按《典同》,病锺有十等,此但言薄厚、侈者,《典同》具陈,於此略言其意。言有意者,即下云“已厚”、“已薄”,不得所之意是也。   锺已厚则石,(大厚则声不发。   ○大,音泰,刘他贺反,下同。)   [疏]注“大厚”至“不发”   ○释曰:《典同》亦云厚声石。   已薄则播,(大薄则声散。)   [疏]注“大薄则声散”   ○释曰:《典同》云“薄声甄”,郑云:“甄犹掉也。”与此声播亦一也。以声散则掉也。   侈则柞,(柞读为“咋咋然”之咋,声大外也。   ○柞,侧百反,注咋同。)   [疏]注“柞读”至“外也”   ○释曰:《典同》注云:“侈则声迫﹂,出去疾。”此声大外亦一也。   则郁,(声不舒扬。)   [疏]注“声不舒扬”   ○释曰:《典同》注云:“声郁勃不出。”与此注“不舒扬”亦一也。   长甬则震。(锺掉则声不正。   ○掉,徒吊反。)   [疏]注“锺掉则声不正”   ○释曰:《典同》云“薄声甄”,甄犹掉也。谓声掉者,据锺形薄则声掉,此不据锺体据甬长,县之不得所,则锺掉,故声不正也。   是故大锺十分其鼓间,以其一为之厚。小锺十分其钲间,以其一为之厚。(言若此,则不石、不播也。鼓钲之间同方六,而今宜异,又十分之一犹大厚,皆非也。若言鼓外钲外则近之,鼓外二,钲外一。   ○近,附近之近。)   [疏]注“言若”至“外一”   ○释曰:云“鼓钲之间同方六”者,据上圜可知。言“今宜异”者,此锺有大小不同,明厚薄宜异,不得同取六也。云“又十分之一犹大厚,皆非也。若言鼓外钲外则近之”者,郑不敢正言,是故云近之。云“鼓外二,钲外一”者,据上所图,鼓外有铣间,乃铣外有二间,钲外唯一间,就外中十分之一为锺厚可也。   锺大而短,则其声疾而短闻。(浅则躁,躁易竭也。   ○闻,音问,下同。易,以豉反。)   [疏]“锺大”至“短闻”   ○释曰:此二者,於乐器中,所系纵声舒而闻远,亦不可。是以《乐记》云“止如槁木”,不欲闻远之验也。故郑云深则安,安难息也。   为遂,六分其厚,以其一为之深而圜之。(厚,锺厚。深谓之也。其圜。故书“圜”或作“围”,杜子春云:“当为圜。”)   [疏]“为遂”至“圜之”   ○释曰:此遂谓所击之处,初铸作之时,即已深而圜,以拟击也。   氏为量,改煎金锡则不耗。(消氵柬之精,不复减也。,古文或作历。玄谓量当与锺鼎同齐。工异者,大器。   ○消氵柬,音练,下同。复,扶又反。咸,洽斩反,本亦作减。齐,才计反。)   [疏]注“消氵柬”至“大器”   ○释曰:言“改煎金锡”者,如重煎,谓之改煎也。“不耗”,耗,减也。故郑云“消氵柬之精,不复减也”。“玄谓量当与锺鼎同齐。工异者,大器”者,按上文云“凫氏为磬,氏为量”,六等之中,云“六分其金而锡居其一,谓之锺鼎之齐”,是上齐。中不言氏为量在上齐中。郑以凫氏为锺,锺鼎在上齐之中,氏为量,量是锺类,故知亦在上齐之中矣。故云量当与锺鼎同齐也。云“工异者”,凫氏为锺,不使岛氏兼造量,器大,虽同齐,使别工为之。   不毛然後权之,(权,谓称分之也。虽异法,用金必齐。   ○称,尺证反。)   [疏]注“权谓”至“必齐”   ○释曰:云“称分之也”者,谓称金多少,分之以拟铸器也。云“虽异法,用金必齐”者,法谓模。假令为两个,即为两个模,是异法。用金必齐者,器之用金多少,必须齐均也。   权之然後准之,(准,故书或作“水”,杜子春云:“当为水。金器有孔者,水入孔中,则当重也。”玄谓准击平正之,又当齐大小。)   [疏]注“准故”至“大小”   ○释曰:子春从故书为“水”,谓以水齐器。後郑不从者,此金仍未铸器,何得已有器以盛水也。後郑以“准”为“平”。前经已称知轻重,然後更击锻金,令平正之,齐其金之大小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