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 第 164 页/共 187 页
[疏]注“广深”至“任也”
○释曰:如上所计,则辐之广深各有三寸半,是相应也。至上毂小而长,毂大而短,则不相应,故{执木}也。
辐广而凿浅,则是以大扌兀,虽有良工,莫之能固。(扌兀,凿动貌。
○扌兀,五骨反,或九活反。)
[疏]“辐广”至“能固”
○释曰:此及下经,论毂与辐不得所之意也。
凿深而辐小,则是固有馀而强不足也。(言辐弱不胜毂之所任也。
○强,其良反,刘其尚反。胜,音升。)
[疏]“凿深”至“足也”
○释曰:云“凿深而辐小”者,欲毂大,故凿得深,其辐则应大,是相称。若辐小,则固有馀。固有馀,由毂大凿深固也;而强不足,由辐小故也。
故其辐广以为之弱,则虽有重任,毂不折。(言力相称也。弱,也。今人谓蒲本在水中者为弱,是其类也。郑司农云:“读如纟延之,谓度之。”
○故,获耕反。)
[疏]注“言力”至“度之”
○释曰:云“言力相称也”者,止谓辐广与凿深相称。按史游章云:“蒲兰席。”谓取蒲之本在水者为席,则此经“弱”,亦是辐入毂中者也。
参分其辐之长而杀其一,则虽有深泥,亦弗之氵兼也。(杀,衰小之也。郑司农云:“氵兼读为粘,谓泥不黏著辐也。”
○杀,色界反,刘色例反,注同。氵兼,依字,力簟反;依注,音粘,女廉反。衰,刘初危反,一音如字。著,直略反,下“附著”同。)
[疏]“参分”至“氵兼也”
○释曰:假令辐除入毂之中,其外长三尺,则杀一尺以向牙,以本粗末细,涂则向下刊,故泥不粘著之也。
参分其股围,去一以为围。(谓杀辐之数也。郑司农云:“股谓近毂者也。谓近牙者也。方言股以喻其丰,故言以喻其细。人胫近足者细於股,谓之。羊胫细者亦为。”
○,胡饱,又下教反,李又苦教反。近,附近之近。胫,刑定反。)
[疏]注“谓杀”至“为”
○释曰:云“谓杀辐之数也”者,上经云“杀其一”者,据长短之中杀一分,此经三分杀一,据本粗末细而言。其辐近毂粗处谓之股,若人髀股。近牙细者谓之,谓若人脚近踝之也。假令辐近毂处围六寸也。先郑云“《方言》股以喻其丰”者,方者,止谓方欲言股之时,此股逾其丰,非谓扬雄以异方之语不同方言也。股既喻丰,故言以喻其细,一切粗细相对,细处则言,谓《士丧礼》“缀足用燕几,在南”之类。云“羊胫细者亦为”者,今人犹言之也。
揉辐必齐,平沈必均。(揉谓以火槁之,众辐之直齐如一也。平沈,平渐也。郑司农云:“平沈,谓浮之水上无轻重。”
○揉,而九反,又音柔,李又奴丑反,一音而又反。槁,刘苦老反。渐,子廉反。下同。)
[疏]注“揉谓”至“轻重”
○释曰:云“揉谓以火槁之”者,曲者以火炙之,木则濡可揉戾使直。槁,就也。故云揉谓以火槁之也。云“众辐之直齐如一也”者,谓以火槁之後,直不曲,故云直齐如一也。重者沈多,轻者沈浅,沈重者更去之,则平而轻重等也。
直以指牙,牙得,则无{执木}而固。(得谓倨句凿内相应也。郑司农云:“{执木},杀也。蜀人言杀曰{执木}。”玄谓{执木}读如涅,从木热省声。
○{执木},鱼列反,依注音。涅,乃结反,李一音素结反。倨句,音据。内,如税反。杀,素结反。)
[疏]注“得谓”至“省声”
○释曰:云“得谓倨句凿内相应也”者,以辐直者为倨,以牙曲者为句。辐牙虽有倨句,至於凿内必正,正则为得,得则若无{执木}而牢固也。先郑读“{执木}”为“危{执木}”之{执木},故更转从“杀”也。後郑读{执木}即是{执木},苏结切。云“{执木}读如涅”,谓涅物於孔中之涅。又解{执木}字,以其用木为{执木},故从木也。云“热省声”者,热者,去下火取上,与热为声,可谓上声下形,故云省声也。
不得,则有{执木},必足见也。(必足见,言{执木}大也。然则虽得,犹有{执木},但小耳。
○见,贤遍反,注同。)
[疏]注“必足”至“小耳”
○释曰:云“必足见,言{执木}大也”者,足乃据{执木}而言。言足见,故知{执木}大乃足见也。云“然则虽得,犹有{执木},但小耳”者,上经云“无{执木}而固”,即是无{执木}。郑必知上文有{执木}但小者,郑更无异文,直以文势反之可知。知然者,此经云“不得,则有{执木},必足见”,言{执木}大,则知上经得不足见无大{执木},有小{执木}可知。故郑云“虽得,犹有{执木},但小耳”。郑非直以文势反之,知有{执木},以意量之,辐人牙中,无有不用{执木}而固者也。
六尺有六寸之轮,绠参分寸之二,谓之轮之固。(轮则车行不掉也。参分寸之二者,出於辐股凿之数也。
○绠参,方颖反,下七南反,又音三。掉,徒吊反。)
[疏]注“轮”至“数也”
○释曰:止由轮有,车不掉,不掉则得轮之固也。云“参分寸之二者,出於辐股凿之数也”者,凿牙之时,孔向外侵三寸之二,使辐股外,故云辐股凿之数也。
凡为轮,行泽者欲杼,行山者欲侔。(杼,谓削薄其践地者。侔,上下等。
○杼,直吕反。侔,亡侯反,刘莫豆反。)
[疏]注“杼谓”至“下等”
○释曰:凡为车之法,各顺其所宜,是以行泽者欲杼,知是“削薄其践地”者,下文云“是刀以割涂”,故知削薄之。行山欲上下等者,下文云“是搏以行石”,虽不动於凿旁,恐石伤之,故欲上下等而得久长也。
杼以行泽,则是刀以割涂也,是故涂不附。(附,著也。)侔以行山,则是抟以行石也,是故轮虽敝,不<瓦>於凿。(抟,圜厚也。郑司农云:“不<瓦>於凿,谓不动於凿中也。”玄谓<瓦>亦敝也。以轮之厚,石虽之,不能敝其凿旁使之动。
○抟,徒丸反,李又丈转反。<瓦>,本又作邻,音吝,李一音鳞。)
[疏]注“搏圜”至“之动”
○释曰:先郑以<瓦>为动,而不动於凿中。後郑以<瓦>亦敝,不能敝於凿旁,不从先郑者,以其动者先动於旁,乃及於中,不可先动於中,故不从也。
凡揉牙,外不廉而内不挫,旁不肿,谓之用火之善。(廉,绝也。挫,折也。肿,<疒鬼>也。
○挫,作卧反,李又祖加反。<疒鬼>,胡罪反。)
[疏]“凡揉”至“之善”
○释曰:此一经论用火揉牙,使之圆正之意。古者车罔屈一木为之,要当木善,火齐又得,乃可圆而得所也。
○注“廉绝”至“<疒鬼>也”
○释曰:凡屈木,多外廉绝理,内挫折中,旁肿负起。无此三疾,是用火之善也。是故规之以视其圜也,
是故规之以视其圜也,(轮中规则圜矣。
○中,丁仲反,下同。)
[疏]注“轮中规则圜矣”
○释曰:谓轮成,以绳规之,中规则不枉也。
{艹禹}万之以视其匡也,(等为{艹禹}蒌,以运轮上,轮中{艹禹}蒌,则不匡刺也。故书“{艹禹}”作“禹”。郑司农云:“禹读为{艹禹},书或作矩。”
○{艹禹},姜禹反,李又音俱,注同。蒌,良主反,刘音流,下文同,李又里俱反。)
[疏]注“等为”至“作矩”
○释曰:云“等为{艹禹}蒌,以运轮上”者,见令车近{艹禹}蒌於轮一边,置於轮上,是等为{艹禹}蒌以运轮上也。轮一转一匝,不高不下,中於{艹禹}蒌,则轮不匡刺。
县之以视其辐之直也,(轮辐三十,上下相直,从旁以绳县之,中绳则凿正辐直矣。
○县,音玄,後皆同。直,音值。)
[疏]注“轮辐”至“直矣”
○释曰:此以轮侧於一边,轮辐三十两,两上下相直,从旁以绳县之,两两中县,则凿正而辐直矣。
水之以视其平沈之均也,(平渐其轮无轻重,则斫材均矣。
○斫,陟角反。)
[疏]注“平渐”至“均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