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 第 75 页/共 117 页
[疏]“为旧君君之母妻”。
○释曰:旧君,旧蒙恩深,以对於父,今虽退归田野,不忘旧德,故次在宗子之下也。但为旧君有二:一则致仕,二则待放未去。此则致仕者也。不云“旧臣”,而云“旧君”者,若云旧臣,言谓旧君为之,非《丧服》体例,故云旧君。若《斩章》云父君者则臣子为之。此不复言臣法,如君也。
传曰:为旧君者,孰谓也?仕焉而已者也。何以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君之母、妻,则小君也。(仕焉而已者,谓老若有废疾而致仕者也。为小君服者,恩深於民。)
[疏]“传曰”至“小君也”。
○释曰:云“为旧君者孰谓也”者,此经上下臣为旧君有二,故发问云孰谓也。云“仕焉而已者也”者,答辞也。传意以下为旧君,是待放之臣,以此为致仕之臣也。云“何以服齐衰三月”者,怪其旧服斩衰,今服三月也。云“言与民同也”者,以本义合,且今义已断,故抑之使与民同也。云“君之母妻则小君也”者,虽前後不得同时,皆是小君,故齐衰三月,恩深於人故也。
○注“仕焉”至“於民”。
○释曰:云“仕焉而已”者,谓老若有废疾而致仕者也者,此解仕焉而已。有仕已老者,《曲礼》云“大夫七十而致仕”,云有废疾者,谓未七十而有废疾,亦致仕,是致仕之中有二也。云“为小君服者,恩深於民也”者,下文庶人为国君,无小君,是恩浅;此为小君,是恩深於民也。
庶人为国君。(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天子畿内之民,服天子亦如之。)
[疏]“庶人为国君”。
○注“不言”至“如之”。
○释曰:案《论语》云:“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注云:“民者,冥也。其见人道远。”案《王制》云:“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庶人谓府史胥徒。经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据在官者而言之。《檀弓》云:“君之丧,诸达官之长杖。”谓士大夫为君杖,则庶人不为君杖,斩则下同於民三月也。云“天子畿内之民亦如之”者,以其畿外上公五百里,侯四百里已下,其民皆服君三月,则畿内千里,是专属天子,故知为天子亦如诸侯之境内也。
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在外,待放已去者。)
[疏]“大夫”至“国君”。
○注“在外待放已去者”。
○释曰:此大夫在外,不言为本君服与不服者,案《杂记》云:“违诸侯之大夫不反服,违大夫之诸侯不反服。”以其尊卑不敌。若然,其君尊卑敌,乃反服旧君服。则此大夫已去他国,不言服者,是其君尊卑不敌,不反服者也,是以直言其妻长子为旧国君,注云“在外待放已去者”。知是待放已去者,对上下文而知。以其上传以为仕焉,而已下传云而犹未绝,此传云“长子言未去”,明身是已去他国,与本国绝者,故郑云待放已去者也。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妻,言与民同也。长子,言未去也。(妻虽从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妇人归宗,往来犹民也。《春秋传》曰:“大夫越竟逆女,非礼。”君臣有合离之义,长子去,可以无服。)
[疏]“传曰”至“未去也”。
○释曰:并服而问者,怪其重,何者,妻本从夫服君,今夫已绝,妻不合服而服之;长子本为君斩者,亦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礼,从父而服之,今父已绝於君,亦当不服矣,而皆服衰三月,故发问也。
○注“妻虽”至“无服”。
○释曰:云“妻虽从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者,郑欲解传云“妻言与民同”之意。以古者不外娶,是当国娶妇,妇是当国之女,今身与妻俱出他国,大夫虽绝而妻归宗,往来犹是本国之民。其归者,则《期章》云“为昆弟之为父後者”,曰小宗者是也。云“《春秋》”者,案《春秋公羊传》庄二十七年“莒庆来逆叔姬”,《传》曰:“大夫越竟逆女,非礼。”彼云妇,此云女,郑以义言之,以其未至夫家,故云女。引之者,证古者大夫不外娶之事。云“君臣有合离之义”者,谓谏争从臣,是有义则合三谏,不从是无义,则离子既随父,故去可以无服矣。
继父不同居者。(尝同居,今不同。)
[疏]“继父不同居者”。
○注“尝同居今不同”。
○释曰:此则《期章》云“必尝同居,然後为异居”者也。但章皆有传,唯庶人为国君,及此继父不传者,以其庶人已於寄公与上下旧君释讫,继父已於《期章》释了,是以皆不言也。
曾祖父母。
传曰:何以齐衰三月也?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正言小功者,服之数尽於五,则高祖宜缌麻,曾祖宜小功也。据祖期,则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也。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则曾孙、玄孙,为之服同也。重其衰麻,尊尊也。减其日月,恩杀也。)
[疏]“曾祖父母”。
○释曰:曾、高本合小功,加至齐衰,故次继父之下。此经直云曾祖,不言高祖,案下《缌麻章》郑注云:“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孙。”则高祖有服明矣。是以此注亦兼曾、高而说也。若然,此曾祖之内合有高祖可知。不言者,见其同服故也。
○“传曰”至“尊也”。
○释曰:云“何以齐衰三月也”者,问者,怪其三月大轻,齐衰又重,故发问也。云“小功者兄弟之服也”,案下记传云凡“小功已下为兄弟”,是以云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云“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者,传释服齐衰之意也。
○注“正言”至“恩杀也”。
○释曰:云“正言小功者,服之数尽於五”者,自斩至缌是也。云“则高祖宜缌麻,曾祖宜小功也”,据为父期而言,故三年。问云“何以至期也”,曰“至亲以期断”。“是何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已变矣,其在天地之中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彼又云“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是本为父母加隆至三年,故以父为本而上杀下杀也。是故言为高祖缌麻者,谓为父期,为祖宜大功,曾祖宜小功,高祖宜缌麻。又云“据祖期”,是为父加隆三年,为祖宜期,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故郑云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此郑总释传云“小功者兄弟之服”,其中含有曾、高二祖而言之也。又云“则曾孙玄孙为之服同也”者,曾祖中既兼有高祖,是以云曾孙、玄孙各为之齐衰三月也。云“重其衰麻尊尊也”者,既不以兄弟之服服至尊,故云重其衰麻,谓以义服,六升衰,九升冠,此尊尊者也。云“减其日月,恩杀也”者,谓减五月为三月者,因曾、高於己非一体,恩杀故也。
大夫为宗子。
[疏]“大夫为宗子”。
○释曰:大夫尊,降旁亲皆一等,尊祖故敬宗,是以大夫虽尊不降,宗子为之三月。宗子既不降,母、妻不降可知。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宗也。
[疏]“传曰”至“其宗也”。
○释曰:以大夫於馀亲皆降,独不降宗子,故并服而问。答云“不敢降其宗也”者,於馀亲则降也。
旧君。(大夫待放未去者。)
[疏]“旧君”。
○注“大夫待放未去者”。
○释曰:此旧君以重出,故次在此也。郑知此旧君是待放未去之大夫者,郑据传而言也。案上下四经皆为旧君,不言国。庶人为国君言国,其妻、长子为旧国君言国,此旧君又不言国者,据继在土地,而为之服,正如为旧君止,是不敢进同臣例,故服之三月,非为土地,故不言国。庶人本继土地,故言国也。其妻、长子本为继土地,故言国。此待放未去,本为君埽其宗庙为服不继土地,故不言国也。
传曰:大夫为旧君,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大夫去,君埽其宗庙,故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何大夫之谓乎?言其以道去君而犹未绝也。(以道去君,为三谏不从,待放於郊。未绝者,言爵禄尚有列於朝,出入有诏於国,妻子自若民也。)
[疏]“传曰”至“绝也”。
○释曰:此为旧君服,对前已去,不服旧君。此虽未去,已在境而为服,故怪其重,所以并服而问也。又馀皆不并人问,直云何以齐衰,唯此与寄公并人而问者,所怪深重者,并人而言。至如寄公,本是体敌,一朝重服,故并言寄公。此待放之臣,已在国境,可以不服而服之,故并言大夫也。
○注“以道”至“若民也”。
○释曰:云“以道去君,谓三谏不从待放”者,此以道去君,据三谏不从,在境待放,得环则还,得则去。如此者,谓之以道去君。有罪放逐,若晋放胥甲父於卫之等,为非道去君。云“未绝者言爵禄有列於朝,出入有诏於国”者,《下曲礼》文。爵禄有列,谓待放大夫旧位乃在。出入有诏於国者,谓兄弟宗族犹存,吉凶之事,书信往来相告不绝。引之者,证大夫去君,埽其宗庙,诏使宗族祭祀,为此大夫虽去,犹为旧君服。若然,君不使埽宗庙,爵禄已绝,则是得而去,则亦不服矣。云“妻子自若民也”者,此郑还约上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也。上下旧君皆不言士者,上仕焉者,有士可知。是以传亦不言大夫,次云大夫在外,言大夫者,以其士妻亦归宗,与大夫同。其大夫长子,父在朝,长子得行大夫礼,未去,为君服斩。若士之长子与众子同,父去,子虽未去,即无服矣,与大夫长子异,故特言大夫也。此不言士者,此主为待放未绝,大夫有此法。士虽有三谏不从,出国之时,案《曲礼》逾竟,素服,乘髦马,不蚤,不御妇人,三月而後,即向他国。无待放之法,是出国即不服旧君矣。是以此旧君唯有大夫也。若然,不言公卿及孤者,《诗》云“三事大夫”,则三公亦号大夫,则大夫中总兼之矣。
曾祖父母为士者,如众人。传曰:何以齐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也。
[疏]“曾祖父母为士者如众人”。
○“传曰”至“其祖也”。
○释曰:问者,以大夫尊,皆降旁亲,今怪其服,故发问。经不言大夫,传为大夫解之者,以其言曾祖为士者,故知对大夫下为之服,明知曾孙是大夫。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
[疏]“女子子”至“未嫁”。
○释曰:此亦重出,故次在男子曾孙下也。但未嫁者同於前故曾祖父母,今并言者,女子子有嫁逆降之理,故因已嫁,并言未嫁。
传曰: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其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服齐衰三月?不敢降其祖也。(言嫁於大夫者,明虽尊犹不降也。成人谓年二十已笄醴者也。此著不降,明有所降。)
[疏]注“言嫁”至“所降”。
○释曰:云“言嫁於大夫者,明虽尊犹不降也”者,以举尊以见卑,欲明士者以下不降可知也。云“成人谓年二十已笄醴者也”者,以其云“成人”,明据二十已笄以醴礼之。若十五许嫁,亦笄为成人,亦得降,与出嫁同。但郑据二十不许嫁者而言之,案上章为祖父母,本无降理,不须言不敢。又女子子为祖父母,传亦不敢言降其祖父母,传不言不敢降其祖者,至此乃言者,谓曾祖轻,尚不降,况祖父母重者,不降可知。是举轻以见重也。云“此著不降,明有所降”者,案《大功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叔父母,如此类是有所降也,馀者皆不次。
大功布衰裳、牡麻,无受者。(大功布者,其锻治之功粗沽之。)
[疏]“大功”至“受者”。
○释曰:章次此者,以其本服齐衰斩,为殇死,降在大功,故在正大功之上,义齐衰之下也。不云月数者,下文有缨、无缨,须言七月、九月,彼已见月,故於此略之。且此经与前不同,前《期章》具文,於前《杖章》下《不杖章》直言其异者,此殇《大功章》首为文略,於正具文者,欲见殇不成人故,故前略後具,亦见相参取义。云“无受”者,以传云殇文不缛,不以轻服受之。
○注“大功”至“沽之”。
○释曰:云“大功布者,其锻治之功粗沽之”者,斩粗皆不言布与功,以其哀痛极,未可言布体与人功,至此轻,可以见之。言大功者,《斩衰章》传云冠六升不加灰,则此七升言锻治,可以加灰矣,但粗沽而已。若然,言大功者,用功粗大,故沽疏,其言小者,对大功是用功细小。
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殇者,男女未冠笄而死,可殇者。女子子许嫁,不为殇也。)
[疏]“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
○注“殇者”至“殇也”。
○释曰:“子、女子子”在章首者,以其父母於子,哀痛情深,故在前。云“殇者,男女未冠笄”者,案《礼记丧服小记》云:“男子冠而不为殇,女子笄而不为殇。”故知男女未冠笄而死可哀殇者。女子子许嫁不为殇者,女子笄与男子冠同,明许嫁笄,虽未出,亦为成人,不为殇可知。兄弟之子亦同此,而不别言者,以其兄弟之子犹子,明同於子,故不言。且中殇或从上,或从下,是则殇有三等,制服唯有二等者,欲使大功下殇有服故也。若服,亦三等,则大功下殇无服,故圣人之意然也。
传曰:何以大功也?未成人也。何以无受也?丧成人者其文缛,丧未成人者其文不缛,故殇之不つ垂,盖未成人也。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不满八岁以下皆为无服之殇。无服之殇以日易月,以日易月之殇,殇而无服。故子生三月则父名之,死则哭之,未名则不哭也。(缛犹数也。其文数者,谓变除之节也。不つ垂者,不绞其带之垂者。《杂记》曰:“大功以上散带。”以日易月,谓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殇而无服者,哭之而已。为昆弟之子、女子子亦如之。凡言子者,可以兼男女。又云女子子者,殊之以子,关庶也。)
[疏]“传曰”至“不哭也”。
○释曰:云“何以大功也”,问者,以成人皆期,今乃大功,故发问也。云“未成人也”者,答辞。以其未成人,故降至大功。云“何以无受也”,问者,以其成人至葬後皆以轻服受之,今丧未成人,即无受,故发问也。云“丧成人者其文缛”已下,答辞。遂因广解四等之殇,年数之别,并哭与不哭,具列其文。但此殇次成人,是以从长以及下,与无服之殇又三等殇,皆以四年为差,取法四时物变易故也。又以八岁巳上为有服,七岁已下为无服者,案《家语本命》云:“男子八月生齿,八岁龀齿,女子七月生齿,七岁龀齿。”今传据男子而言,故八岁已上为有服之殇也。传必以三月造名,始哭之者,以其三月一时天气变,有所识眄,人所加怜,故据名为限也。云“未名则不哭也”者,不止依以日易月而哭,初死亦当有哭而已。
○注“缛犹”至“庶也”。
○释曰:云“其文数者谓变除之节也”者,成人之丧,既葬,以轻服受之,又变麻服葛,缌麻者除之,至小祥,又以轻服受之,男子除於首,妇人除於带,是有变除之数也。今於殇人丧,象物不成,则无此变除之节数,月满则除之。又云“不つ垂者,不绞带之垂”者,凡丧至小敛皆服,未成服之麻,麻、麻带,大功以上散带之垂者,至成服乃绞之,小功以下,初而绞之。今殇大功,亦於小敛服麻,散垂,至成服後,亦散不绞,以示未成人,故与成人异,亦无受之类,故传云盖不成也。引《杂记》者,证此殇大功有散带,要至成服则与成人异也。云“以日易月”,谓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若至七岁,岁有十二月,则八十四日哭之。此既於子、女子子下发传,则唯据父母於子,不关馀亲。云“殇而无服,哭之而已”者,此郑总解无服之殇,以日易月哭之事也。云“昆弟之子、女子子亦如之”者,以其成人同是期,与众子同。今经传不言者,以其亦犹子故也。云“凡言子者,可以兼男女”者,谓若《期章》云“子”,又云“昆弟之子”,是子中兼男女也。又云“女子子者,殊之以子,关庶”,关,通也,为子中通有长之。若然,成人为之斩衰三年,今殇死,与众子同者,以其殇不成人,与物未熟,故同入殇大功也,故别言子见斯义也。王肃、马融以为日易月者,以哭之日易服之月,殇之期亲,则以旬有三日哭,缌麻之亲者,则以三日为制。若然,哭缌麻三月,丧与七岁同。又此传承父母子之下,而哭缌麻孩子,疏失之甚也。
叔父之长殇、中殇,姑姊妹之长殇、中殇,昆弟之长殇、中殇,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孙之长殇、中殇,大夫之庶子为昆弟之长殇、中殇,公为子之长殇、中殇,大夫为子之长殇、中殇。(公,君也。诸侯大夫不降殇者,重也。天子亦如之。)
[疏]“叔父”至“中殇”。
○释曰:自此尽“大夫庶子为昆弟之长殇中殇”,皆是成人齐衰期。长殇、中殇,殇降一等在功,故於此总见之。又皆尊卑为前後次第,作文也。云公为子,大夫为子,皆是正统,成人斩衰。今为殇死,不得著代,故入大功。特言子者,天子诸侯於庶子,则绝而无服,大夫於庶子降一等,故於此不言,唯言子也。若然,二在下者,亦为重出其文故也。
○注“公君”至“如之”。
○释曰:云“公,君也”者,直言公恐是公士之公,及三公与孤皆号公,故训为君,见是五等之君,故言诸侯。言“天子亦如之”者,以其天子与诸侯同绝宗故也。
其长殇皆九月,缨。其中殇七月,不缨。(有缨者,为其重也。自大功以上有缨,以一条绳为之,小功巳下无缨也。)
[疏]“其长殇”至“缨”。
○注“有”至“无缨也”。
○释曰:之有缨,所以固,犹如冠之有缨,以固冠,亦结於颐下也。五服之正,无七月之服,唯此大功中殇有之,故《礼记》云:“九月、七月之丧,三时是也。”云“有缨者为其重也”者,以经云九月缨,七月不缨,故知有缨,为其情重故也。“自大功已上有缨”,此郑广解五服有缨、无缨之事,但诸文唯有冠缨,不见有缨之文。郑检此经长殇有缨法,则知成人大功已上有缨明矣。郑知“一条绳为之”者,见斩衰冠绳,缨通屈一条绳,屈之武垂下为,故知此之缨,亦通屈一条属之,垂下为缨可知。“小功已下无缨也”者,亦以此经中殇七月无缨,明小功五月已下,无缨可知。
大功布衰裳、牡麻缨、布带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受犹承也。)
传曰: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此受之下也,以发传者,明受尽於此也。又受麻以葛。《传》曰:“大功之葛,与小功之麻同。”凡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正言三月者,天子诸侯无大功,主於大夫士也。此虽有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国君者,非内丧也。古文依此礼也。)
[疏]“大功”至“月者”。
○注“受犹承也”。
○释曰:此成人《大功章》,轻於前《殇章》,既略,於此具言。
○“传曰”至“十一升”。
○注“此受之”至“礼也”。
○释曰:云“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者,此章有降、有正、有义。降则衰七升,冠十升;正则衰八升,冠亦十升;义则衰九升,冠十一升。十升者,降小功。十一升者,正小功。传以受服不言降大功与正大功,直云义大功之受者,郑云此受之下,正据受之下发传者,明受尽於此。义服大功,以其小功至葬,唯有变麻服葛,因故衰无受服之法,故传据义大功而言也。云“又受麻以葛”者,言受,衰麻俱受,而传唯发衰,不言受麻以葛,故郑解之云又受麻以葛。引《传》者,证经大功既葬,其麻受以小功葛者,以其大功既葬,变麻为葛,五分去一,大小与小功初死同。即《传》云大功之葛小功之麻同,一也,故引之为证耳。云“凡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者,以於《斩章》释讫,言此者,欲见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而葬,虞而受服。若然,经正三月者,以其天子诸侯绝旁期,无此大功丧,以此而言,经言三月者,主於大夫士三月葬者。若然,大夫除死月数,亦得为三月也。云“此虽有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国君者,非内丧也”者,彼国自以五月葬後服,此诸侯为之,自以三月受服,同於大夫士,故云“主於大夫士也”。
姑、姊妹、女子子人者。
[疏]“姑姊”至“人者”。
○释曰:此等并是本期,出,降大功,故次在此。
传曰:何以大功也,出也。(出必降之者,盖有受我而厚之者。)
[疏]“传曰”至“出也”。
○释曰:问之者,以本期,今大功,故发问也。
○注“出必”至“之者”。
○释曰:案《檀弓》云:“姑姊妹之薄也,盖有受我而厚之者也。”郑取以为说。若然,女子子出降,亦同受我而厚之,皆是於彼厚,夫自为之礻覃杖期,故於此薄,为之大功。
从父昆弟。(世父、叔父之子也,其姊妹在室亦如之。)
[疏]“从父昆弟”。
○注“世父”至“如之”。
○释曰:昆弟亲为之期,此从父昆弟,降一等,故次姑姊妹之下。云“其姊妹在室亦如之”者,义当然也。谓之从父昆弟,世叔父与祖为一体,又与己父为一体,缘亲以致服,故云“从”也。降於亲兄弟一等是其常,故不传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