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 第 72 页/共 117 页
传曰:君至尊也。(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
[疏]注“天子”至“曰君”。
○释曰:卿大夫承天子诸侯,则天子诸侯之下,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案《周礼载师》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县地,大都任地。是天子卿大夫有地者,若鲁国季孙氏有费邑,叔孙氏有后阝邑,孟孙氏有成阝邑,晋国三家亦皆有韩、赵、魏之邑,是诸侯之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以其有地则有臣故也。天子不言公与孤,诸侯大国亦有孤,郑不言者,《诗》云“三事大夫”,谓三公,则大夫中含之也。但士无臣,虽有地不得君称,故仆隶等为其长,吊服加麻,不服斩也。
父为长子,(不言子,通上下也。亦言立以长。)
[疏]“父为长子”。
○释曰:君、父尊外,次长子之重,故其文在此。
○注“不言”至“以长”。
○释曰:言长子通上下,则子之号,唯据大夫士,不通天子诸侯。若言大子,亦不通上下。案《服问》云:“君所主夫人妻、大子、妇。”郑注云:“言妻,见大夫已下,亦为此三人为丧主也。”则大子下及大夫之子不通士,若言世子,亦不通上下,唯据天子诸侯之子。是以郑云“不言子,通上下”,非直长子得通上下,冢子亦通上下。故《内则》云“冢子则大牢”,注云:“冢子犹言长子,通於下也。”是冢子亦通上下也。云“亦言立以长”者,欲见妻所生,皆名子,第一子死也,则取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若言子,唯据第一者,若云长子,通立以长,故也。
传曰:何以三年也?正体於上,又乃将所传重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此言为父後者,然後为长子三年,重其当先祖之正体,又以其将代己为宗庙主也。庶子者,为父後者之弟也,言庶者,远别之也。《小记》曰:“不继祖与祢。”此但言祖不言祢,容祖、祢共庙。)
[疏]“传曰何”至“祖也”。
○释曰:云“何以”者,亦是问,比例,以其俱是子,《不杖章》父为众子期,此章长子则为之三年,故发何以之传也。不问斩而问三年者,斩重而三年轻,长子非尊极,故举轻以问之。轻者尚问,明重者可知,故举轻以明重也。云“正体於上,又乃将所传重也”者,此是答辞也。以其父祖相承,为上已又是承之於後,故云正体於上。云又乃将所传重者,为宗庙主是有此二事,乃得三年。云“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者,此明相承,故须继祖乃得为长子三年也。
○注“此言”至“共庙”。
○释曰:云“此言为父後者,然後为长子三年”者,经云“继祖”,即是为祖後乃得为长子三年。郑云为父後者然後为长子三年,不同者,周之道有子,无孙,孙犹同庶孙之例,要子死後乃立孙,乃得为长子三年。是为父後者然後为长子三年也。云“重其当先祖之正体”者,解经正体於上。又云“又以其将代巳为宗庙主也”者,释经传重也。云“庶子者,为父後者之弟也”者,谓兄得为父後者是子,其弟则是庶子,是为父後者之弟,不得为长子三年。此郑据初而言,其实继父祖身三世,长子四世乃得三年也。云“言庶者,远别之也”者,庶子,妾子之号,妻所生第二者是众子,今同名庶子,远别於长子,故与妾子同号也。云“《小记》曰不继祖与祢,此但言祖不言祢,容祖祢共庙”者,案《祭法》云:士二庙,官师一庙。郑注云:“官师,中下之士,祖祢共庙。”则此容祖、祢共庙,据官师而言。若然,《小记》所云祖祢并言者,是士二庙者也。祖、祢共庙,不言祢直言祖,举尊而言也。郑注《小记》云“言不继祖、祢,则长子不必五世”者,郑前有马融之等,解为长子五世,郑以义推之,己身继祖与祢,通已三世,即得为长子斩,长子唯四世,不待五世也,此微破先师马融之义也。以融是先师,故不正言,而云不必而已也。若然,虽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种:一则正体不得传重,谓子有废疾,不堪主宗庙也;二则传重非正体,庶孙为後是也;三则体而不正,立庶子为後是也;四则正而不体,立孙为後是也。案《丧服小记》云:“妇不为舅後者,则姑为之小功。”郑注云:“谓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妇既小功不大功,则夫死亦不三年期可知也。
为人後者,
[疏]“为人後者”。
○释曰:此出後大宗,其情本疏,故设文次在长子之下也。案《丧服小记》云:“继别为大宗,继祢为小宗。”大宗即下文为宗子齐衰三月,彼云後大宗者,则此所後,亦後大宗者也。
传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何如而可为之後?同宗则可为之後。何如而可以为人後?支子可也。为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若子者,为所为後之亲,如亲子。)
[疏]“传曰”至“若子”。
○释曰:云“何以三年”者,以生己父母三年,彼不生己亦为之三年,故发问,比例之传也。云“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者,答辞也。雷氏云:此文当云为人後者,“为所後之父”,阙此五字者,以其所後之父或早卒,今所後其人不定,或後祖父,或後曾高祖,故阙之,见所後不定故也。云“何如而可为之後”,问辞。“同宗则可为之後”,答辞。此问亦问比类,以其取後取何人为之,答以同宗则可为之後,以其大宗子当收聚族人,非同宗则不可。谓同承别子之後,一宗之内,若别宗同姓,亦不可以其收族故也。又云“何如而可以为人後”,问辞。云“支子可也”,答辞。以其他家子当家,自为小宗,小宗当收敛,五服之内亦不可阙,则子不得後他,故取支子,支子则第二已下,庶子也。不言庶子,云支子者,若言庶子,妾子之称,言谓妾子得後人,妻第二巳下子不得後人,是以变庶言支,支者,取支条之义,不限妾子而已。若然,子不得後人,无後亦当有立後之义也。云“为所後者之祖父母”已下之亲至“若子”,谓如死者之亲子,则死者祖父母,则当己曾祖父母,齐衰三月也。妻谓死者之妻,即後人之母也。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并据死者妻之父母、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於後人为外祖父母及舅与内兄弟,皆如亲子为之著服也。若然,上经直言为人後,不言为父,此经直言为所後者之祖父母及妻及死者外亲之等,不言死者缌麻、小功、大功及期之骨肉亲者,子夏作传,举疏以见亲,言外以包内,骨肉亲者,如亲子可知。
妻为夫。
传曰:夫至尊也。
[疏]“妻为夫传曰夫至尊也”。
○释曰:自此已下论妇人服也。妇人卑於男子,故次之。案《曲礼》云:“天子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后以下皆以义称士,庶人得其总名妻者,齐也。妇人无爵,从夫之爵,坐以夫之齿,是言妻之尊卑,与夫齐者也。若然,此经云妻为夫者,上从天子,下至庶人,皆同为夫斩衰也。传言“夫至尊”者,虽是体敌,齐等夫者,犹是妻之尊敬。以其在家天父,出则天夫。又妇人有三从之义: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是其男尊女卑之义,故云夫至尊,同之於君父也。
妾为君。
传曰:君至尊也。(妾谓夫为君者,不得体之,加尊之也,虽士亦然。)
[疏]“妾为君传曰君至尊也”。
○释曰:妾贱於妻,故次妻後。案《内则》云:“聘则为妻,奔则为妾。”郑注云:“妾之言接,闻彼有礼,走而往焉,以得接见於君子。”是名妾之义。但其并后匹,则国亡家绝之本,故深抑之,别名为妾也。既名为妾,故不得名婿为夫,故加其尊名,名之为君也。亦得接於夫,又有尊事之称,故亦服斩衰也。云“君至尊也”者,既名夫为君,故同於人君之至尊也。
○注“妾谓”至“亦然”。
○释曰:云“不得体之,加尊之也”者,以妻得体之得名为夫,妾虽接见於夫,不得体敌,故加尊之而名夫为君,是以服斩也。云“虽士亦然”者,案《孝经》士言争友,则属隶不得为臣,则士身不合名君,至於妾之尊夫,与臣为异,是以虽士妾得称夫为君,故云虽士亦然也。
女子子在室为父,(女子子者,子女也,别於男子也。言在室者,谓已许嫁。)
[疏]“女子”至“为父”。
○注“女子”至“许嫁”。
○释曰:自此尽“为父三年”,论女子子为父出及在室之事。制服又与男子不同。云“女子子者,子女也,别於男子也”者,男子、女子,各单称子,是对父母生称。今於女子别加一字,故双言二子,以别於男一子者。云“言在室者,关已许嫁”者,郑意经直云女子子为父得矣,而别加在室者,关已许嫁。关,通也,通已许嫁。《内则》“女子十年不出”,又云“十有五年而笄”,女子子十五许嫁而笄,谓女子子年十五笄,四德已备,许嫁与人,即加笄,与丈夫二十而冠同。死而不殇,则同成人矣。身既成人,亦得为父服斩也。虽许嫁为成人,及嫁,要至二十乃嫁於夫家也。
布总,箭笄,ヮ,衰,三年。(此妻妾女子子丧服之异於男子者。总,束发。谓之总者,既束其本,又总其末。箭笄,筱竹也。ヮ,露也,犹男子之括发。斩衰括发以麻,则ヮ亦用麻。以麻者自项而前,交於额上,却绕,如著参头焉。《小记》曰:“男子冠而妇人笄,男子免而妇人ヮ。”凡服,上曰衰,下曰裳。此但言衰不言裳,妇人不殊裳,衰如男子衰,下如深衣,深衣则衰无带,下又无衽。)
[疏]“布总”至“三年”。
○注“此妻”至“无衽”。
○释曰:上文不言布,不言三年,至此言之者,上以哀极,故没其布名与年月,至此须言之故也。以其笄既用箭,则总不可不言用布。又上文至练有除者,此经三者既与男子有殊,并终三年乃始除之矣。案《丧服小记》云妇人带“恶笄以终丧”,彼谓妇人期服者,带与笄终丧。此斩衰,带亦练而除笄,亦终三年矣,故以三年言之。云“此妻妾女子子丧服之异於男子”者,郑据经上下妇人服斩者而言。若然,周公作经,越妻妾而在女子子之下言之者,雷氏云:服者本为至情,故在女子之下为文也。若然,经之体例皆上陈服,下陈人,此服之异在下言之者,欲见与男子同者如前,与男子异者如後,故设文与常不例也。以上陈服下陈人,则上服之中亦有女子子,今更言女子子,是言其异者。若然,上文列服之中,冠绳缨非女子所服,此布总笄ヮ等,亦非男子所服,是以为文以易之也。云“谓之总者,既束其本,又总其末”者,郑解此经云布总者,只为出後垂为饰者,而言以其布总六升,与男子冠六升相对,故知据出见者而言,是以郑云谓之总者,既束其本又总其末也。云“箭笄,筱竹也”者,案《尚书禹贡》云“筱既敷”,孔云:“筱,竹箭。”是箭筱为一也。又云“ヮ,露也,犹男子之括发”者,ヮ有二种,案《士丧礼》曰“妇人ヮ于室”,注云:“始死,妇人将斩衰者,去笄而纟丽。将齐衰者,骨笄而纟丽。今言ヮ者,亦去笄纟丽而也。齐衰以上至笄犹ヮ,ヮ之异於括发者,既去纟丽而以发为大,如今妇人露其象也。”其用麻布,亦如著参头,然是妇人ヮ之制也。二种者:一是未成服之ヮ,即《士丧礼》所云者是也,将斩衰者用麻,将齐衰者用布;二者成服之後露之ヮ,即此经注是也。云“斩衰括发以麻,则ヮ亦用麻”者,案《丧服小记》云斩衰“括发以麻,免而以布”,男子髻发与免用布,有文;妇人ヮ用麻布,无文。郑以男子髻发,妇人ヮ,同在小敛之节,明用物与制度亦应不殊。但男子阳,以外物为名,名为括发。妇人阴,以内物为称,称为ヮ,为异耳。郑引汉法参头况者,古之括发,其ヮ之状亦如此,故郑注《士丧礼》云:“其用麻布亦如著参头也。”引《丧服小记》者,彼男子冠,妇人笄,相对有二时:一者男子二十而冠,妇人许嫁而笄,吉时相对也;一者成服後,男子丧服,妇人箭笄,丧中相对也。今此《小记》所云,参上下文,是据丧中冠笄相对而言。引之者,证经箭笄是与男冠相对之物也。云“男子免而妇人ヮ”者,亦《小记》之文。此免既齐衰以下,用布为免,则ヮ是齐衰以下,亦同用布为ヮ,相对而言也。但男子阳多变,斩衰名括发,齐衰以下名免耳;妇人阴少变,故齐、斩妇人同名ヮ。案《士丧礼》郑注云:“众主人免者,齐衰将袒,以免代冠。免之制未闻,旧说以为如冠状,广一寸”,亦引《小记》括发及汉参头为说。则及发及免与ヮ,三者虽用麻布不同,皆如著参头不别。若然,成服以後,斩衰至缌麻皆冠如著参头,妇人皆露而ヮ也。云“凡服,上曰衰,下曰裳。此但言衰不言裳,妇人不殊裳”者,以其男子殊衣裳,是以衰缀於衣,衣统名为衰,故衰裳并见。案《周礼内司服》王后六服,皆单言衣不言裳,以连衣裳,不别见裳。则此《丧服》亦连裳於衣,衰亦缀於衣而名衰,故直名衰,无裳之别称也。云“衰如男子衰”者,妇人衰亦如下记所云“凡衰外削幅”,以下之制如男子衰也。云“下如深衣”者,如深衣六幅,破为十二,阔头乡下,狭头乡上,缝齐倍要也。云“深衣则衰无带,下”者,案下记云“衣带下尺”,注云:“衣带下尺者,要也。广尺,足以掩裳上际也。”今此裳既缝著衣,不见里衣,故不须要以掩裳上际,故知无要也。云“又无衽”者,又案下记云“衽二尺有五寸”,注云:“衽,所以掩裳际也。”彼据男子阳多变,故衣裳别制。裳又前三幅,後四幅,开两边,露里衣,是以须衽。属衣两旁垂之,以掩交际之处。此既下如深衣,缝之以合前後,两边不开,故不须衽以掩之也。案《深衣》云“续衽钩边”,注云:“续犹属也。衽,在裳旁者也。属连之,不殊裳前後也。钩边,如今曲裾也。”彼吉服深衣,须有曲裾之衽。此妇人凶服之衰,下连裳,虽如深衣,不得尽如深衣并有衽,故郑总云下无衽,则非直无丧服之衽,亦无吉服深衣之衽也。
传曰:总六升,长六寸,箭笄长尺,吉笄尺二寸。(总六升者,首饰象冠数。长六寸,谓出後所垂为饰也。)
[疏]“传曰总”至“二寸”。
○释曰:云“箭笄长尺,吉笄尺二寸”者,此斩之笄用箭,下记云:女子子人为父母,妇为舅姑,用恶笄。郑以为榛木为笄,则《檀弓》“南宫纟舀之妻之姑之丧”,云“盖榛以为笄”,是也。吉时,大夫士与妻用象,天子诸侯之后、夫人用玉为笄。今於丧中,唯有此箭笄及榛二者。若言寸数,亦不过此二等。以其斩衰尺,吉笄尺二寸。《檀弓》南宫纟舀之妻为姑,榛以为笄,亦云一尺。则大功以下,不得更容差降。郑注《小记》云:“笄所以卷发。”既在同卷发,故五服略为一节,皆用一尺而已。是以女子子为父母既用榛笄,卒哭之後,折吉笄之首归於夫家。以榛笄之外,无可差降,故用吉笄也。若然,总不言吉,而笄言之者,以其丧中有用吉笄之法,故《小记》无折笄之法当记文,故《小记》折吉笄之首是也。
○注“总六”至“饰也”。
○释曰:云“总六升者,首饰象冠数”也,上云男子冠六升,此女子子总用布,当男子冠用布之处,故同六升,以同首饰故也。十五升首饰尊,故吉服之冕三十升,亦倍於朝服十五升也。云“长六寸,谓出後所垂为饰”也,郑知者,若据其束本,入所不见,何寸数之有乎?故郑以六寸据垂之者,此斩衰六寸。南宫纟舀妻为姑总八寸,以下虽无文,大功当与齐同八寸,缌麻、小功同一尺,吉纟忽当尺二寸,与笄同也。
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三年。(谓遭丧後而出者,始服齐衰期,出而虞,则受以三年之丧受,既虞而出,则小祥亦如之,既除丧而出,则已。凡女行於大夫以上曰嫁,行於士庶人曰人。)
[疏]“子嫁”至“三年”。
○释曰:不言女子子,直云“子嫁”者,上文已云女子子,别於男子,此承上,故不须具言,直云子嫁,是女子子可知。直云反为父足矣,而云“反在父之室”者,以其出时,父已死,初服齐衰,不与在室同。既服齐衰,後反被出,更服斩衰,即与在室同,故须言在室也。言“三年”者,亦有事须言,以其初死服期服,死後被出向父家,更服斩衰三年,与上在室者同,故须言三年也。
○注“谓遭丧”至“人”。
○释曰:郑知遭丧後被出者,若父未死被出,自然是在室,与上文同,何须设此经。明是遭丧後,被七出者。云“始服齐衰”者,以其遭父丧时未出,即不杖期,《麻屦章》云女子子嫁为父母是也。云“出而虞,则受以三年之丧受”者,若不被出,则虞後以其冠为受,嫁女在室,为父五升衰裳,八升总。今未虞而出,是出而乃虞,虞後受服与在家兄弟同受斩衰。斩衰,初死三升衰裳,六升冠。既葬,以其冠为受,衰六升,冠七升。此被出之女,亦受衰裳六升,总七升,与在室之女同,故云受以三年之丧受也。云“既虞而出,则小祥亦如之”者,未虞已前未被出,至受後,受以出嫁之受,以八升衰裳,九升总。今既虞後,乃被出至家,又与在室女同。至小祥练祭,在室之女受衰七升,总八升,此被出之女与之同,故云既虞而出小祥亦如之。云“既除丧而出,则已”者,此谓既小祥而出者,以其嫁女为父母期,至小祥已除矣,除服後乃被出,不复为父更著服,故云既除而出则已也。云“凡女行於大夫已上曰嫁,行於士庶人者曰人”,案《齐衰三月章》云:“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传曰:嫁者,嫁於大夫;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是行於大夫曰嫁。《不杖章》云:“女子子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後者。”传虽不解丧服,本文是士,故知行於士庶人曰人。庶人谓庶人在官者,府史、胥徒名曰庶人。至於民庶,亦同行士礼,以礼穷则同之。行大夫以上曰嫁,若天子之女嫁於诸侯,诸侯之女嫁於大夫。出嫁为夫斩,仍为父母不降。知者,以其外宗、内宗及与诸侯为兄弟者为君皆斩。明知女虽出嫁,反,为君不降。若然,下传云:“妇人不二斩,犹曰不二天。”今若为夫斩,又为父斩,则是二天,与传违者,彼不二天者,以妇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欲使一心於其天,此乃尊君宜斩,不可以轻服服之,不得以彼决此。若然,外宗、内宗与诸侯为兄弟服斩者,岂不为夫服斩乎?明为君斩,为夫亦斩矣。
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绳屦。(士,卿士也。公卿大夫厌於天子诸侯,故降其众臣布带绳屦,贵臣得伸,不夺其正。)
[疏]“公士”至“绳屦”。
○注“士卿”至“其正”。
○释曰:云“士,卿士也”者,以其在公之下,大夫之上,尊卑当卿之位,故知是卿士也。不言公卿言士者,欲见公无正职,大夫又承副於卿士之言事,卿有职事之重,故变言士,见斯义也。云“公卿大夫厌於天子诸侯,故降其众臣布带绳屦”者,郑解公卿大夫、天子诸侯并言之者,欲见天子诸侯下皆有公卿大夫,公卿大夫下皆有贵臣众臣。若然,天子诸侯下公卿大夫,《周礼典命》及《大宰》具有其文,此诸侯下公卿,《典命》大国立孤一人是也。以其诸侯无公,故以孤为公卿。《燕礼》云:“若有诸公,则先卿献之。”郑注云:“诸公者,大国之孤也。孤一人,言诸者,容牧有三监。”是以其孤为公,言厌於天子诸侯,故除其众臣布带、绳屦二事,其馀服杖、冠、则如常也。其布带则与齐衰同,其绳屦则与大功等也。云“贵臣得伸,不夺其正”者,下传云“室老士贵臣”,故云贵臣得伸。得伸者,依上文绞带、菅屦,故云不夺其正也。
传曰:公卿大夫室老、士,贵臣,其馀皆众臣也。君,谓有地者也。众臣杖,不以即位。近臣,君服斯服矣。绳屦者,绳菲也。(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近臣,阍寺之属。君,嗣君也。斯,此也。近臣从君矣,服无所降也。绳菲,今时不借也。)
[疏]“传曰公”至“菲也”。
○释曰:云“室老、士,贵臣,其馀皆众臣也”者,传以经直云众臣,不分别上下贵贱,故云室老、士二者是贵臣,其馀皆众臣也。云“有地者。众臣,杖不以即位”,欲见公卿大夫,或有地或无地,众臣为之皆有杖。但无地公卿大夫其君卑,众臣为之皆得以杖,与嗣君同即阼阶下朝夕哭位。若有地公卿大夫,其君尊,众臣虽杖,不得与嗣君同即阼阶下朝夕哭位,下君故也。
○注“室老”至“借也”。
○释曰:云“室老,家相也”者,《左氏传》云“臧氏老”,《论语》云“赵魏老”,是家臣称老。云家相者,案《曲礼》云大夫不名,家相长妾。以大夫称家,是室老相家事者也。云“士,邑宰也”者,《杂记》云:“大夫居庐,士居垩室。”郑注云:“士居垩室,亦谓邑宰也。”与此同,皆谓邑宰为士也。若然,孤卿大夫有菜邑者,其邑既有邑宰,又有家相,若鲁三卿,公山弗扰为季氏费宰,子羔为孟氏之成阝宰之类,皆为邑宰也。阳货、冉有、子路之等为季氏家相,亦名家宰。若无地,卿大夫则无邑宰,直有家宰。则孔子为鲁大夫,而原思为之宰,是直有家相者也。此等诸侯之臣,而有贵臣、众臣之事。案《周礼载师》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县地,大都任地。是天子公卿大夫有菜地者也。案《郑志》答云:天子之卿,其地见赐乃有,何由诸侯之臣正有此地,则天子下有无地者也。有菜地者有邑宰,复有家相,无地者,直有家相可知。云“近臣,阍寺之属”者,《周礼》天子宫有阍人,寺人。阍人掌守中门之禁,晨夜开闭,墨者使守门者也。寺人掌外内之通令,奄人使守后之宫门者也。是皆近君之小臣,又与众臣不同,无所降其服,又得与贵臣等不嫌相逼通也。是以《丧服小记》云:“近臣,君服斯服矣,其馀从而服,不从而税。”彼亦是近君小臣,与大臣异也。云“君,嗣君也”者,释传云:君服但其君以死矣,更有君为死君之服,故知是嗣君。若然,案《王制》畿内诸侯不世爵而世禄,彼则天子公卿大夫未爵命,得有嗣君者,以世禄降未得爵,亦得为嗣君,况其中兼畿外诸侯下卿大夫也。且《诗》云:“维周之士,不显亦世。”《左氏传》云:“官有世功,则有官族。”皆是臣有世功,子孙得袭爵,故虽畿内公卿大夫有嗣君也。云绳菲今时不借也者,周时人谓之屦,子夏时人谓之菲,汉时谓之不借者,此凶荼屦,不得从人借,亦不得借人,皆是异时而别名也。
●卷三十丧服第十一
疏衰裳齐、牡麻、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三年者。(疏犹粗也。)
[疏]“疏衰”至“年者”。
○注“疏犹粗也”。
○释曰:此《齐衰三年章》,以轻於斩,故次斩後。疏犹粗也,粗衰者,案上《斩衰章》中为君三升半粗衰,郑注《杂记》云微细焉,则属於粗,则三升正服斩不得粗名,三升半成布三升微细则得粗称。粗衰为在三升斩内,以斩为正,故没义服之粗。至此四升,始见粗也。若然,为父哀极,直见深痛之斩,不没人功之粗。至於义服斩衰之等,乃见粗称,至於大功、小功,更见人功之显,缌麻极轻,又表细密之事,皆为哀有深浅,故作文不同也。斩衰先言斩者,一则见先斩其布,乃作衰裳;二则见为父极哀,先表斩之深重。此齐衰稍轻,直见造衣之法。衰裳既就,乃始缉之,是以斩衰,斩在上,齐衰,齐在下。“牡麻”者,斩衰不言麻,此齐衰见麻者,彼有杖,杖亦苴,故不得言麻。此文孤不兼杖,故得言麻也。云“冠布缨”者,案斩衰冠绳缨,退在绞带下,使不蒙苴齐,冠布缨,无此义,故进之使与同处。此布缨亦如上绳缨,以一条为武,垂下为缨也。云“削杖布带”者,并不取蒙苴之义,故在常处。但杖实是桐,不言桐者,以斩衰杖不言竹,使蒙苴故阙竹字。此既不取蒙苴,亦不言桐者,欲见母比父削杀之义,故亦没桐文也。布带者,亦象革带,以七升布为之,此即下章带缘各视其冠是也。齐斩不言布,此缨带言布者,以对斩衰缨带用绳,故此须言用布之事也。“疏屦”者,疏取用草之义,即《尔雅》云“疏不熟”之疏。若然,注云疏犹粗者,直释经疏衰而已,不释疏屦之疏。若然,《斩衰章》言“菅屦”,见草体者,以其重,故见草体,举其恶貌。此言疏以其稍轻,故举草之总称。自此以下,各举差降之宜,故《不杖章》言“麻屦”,《齐衰三月》与《大功》同“绳屦”,《小功》缌麻轻,又没其屦号。言“三年”者,以其为母稍轻,故表其年月。若然,父在为厌降至期,今既父卒,直申三年之衰,犹不申斩者,以天无二日,家无二尊也。是以父虽卒後,仍以馀尊所厌,直申三年,不得申斩也。云“者”者,亦如《斩衰章》文,明者为下出也。
《传》曰:齐者何?缉也。牡麻者,麻也。牡麻,右本在上,冠者沽功也。疏屦者,蒯之菲也。(沽犹粗也。冠尊,加其粗。粗功,大功也。齐衰不书受月者,亦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异数。)
[疏]“传曰”至“菲也”。
○注“沽犹”至“异数”。
○释曰:缉则今人谓之为纟便也。上章传先云“斩者何不缉也”,此章言齐对斩,故亦先言“齐者何缉也”。云牡麻者麻也者,此对上章苴,苴是恶色,则是好色。故《传》云“斩衰貌若苴,齐衰貌若”也。云“牡麻右本在上”者,上章为父,左本在下者,阳统於内;则此为母,阴统於外,故右本在上也。云“疏屦者蒯之菲也”者,是草名,案《玉藻》云“屦蒯席”,则蒯亦草类。云“冠尊加其粗,粗功大功也”者,此郑虽据齐衰三年而言,冠尊加服皆同,是以衰裳升数恒少,冠之升数恒多。冠在首尊,既冠从首尊,故加饰而升数恒多也。斩冠六升,不言功者,六升虽是齐之末,未得沽称,故不见人功。此三年齐冠七升,初入大功之境,故言沽功,始见人功。沽,粗之义,故云粗功,见人功粗大不精者也。云“齐衰不书受月者,亦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异数”者,其义说与《斩章》同,故云“亦”也。
父卒则为母。(尊得伸也。)
[疏]“父卒则为母”。
○注“尊得伸也”。
○释曰:此章专为母三年,重於期,故在前也。直云父卒为母足矣,而云“则”者,欲见父卒三年之内而母卒,仍服期,要父服除後,而母死乃得伸三年,故云则以差其义也。必知义如此者,案《内则》云:“女子十有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注云:“故,谓父母之丧。”言二十三而嫁,不止一丧而已,故郑并云父母丧也。若前遭母丧,後遭父丧,自然为母期为父三年,二十三而嫁可知。若前遭父服未阕,即得为母三年,则是有故,二十四而嫁,不止二十三也。知者,假令女年二十,二月嫁娶之月,将嫁,正月而遭父丧,并後年正月为十三月小祥,又至後年正月大祥,女年二十二,欲以二月将嫁,又遭母丧,至後年正月十三月大祥,女年二十三将嫁。此是父服将除,遭母丧,犹不得为申三年。况遭父丧,在小祥之前,何得即申三年也。是父服未除,不得为母三年之验,一也。又《服问》注曰:“为母既葬,衰八升。”亦据父卒为母,与父在为母同五升衰裳,八升冠。既葬,以其冠为之受衰八升,是父卒为母,未得申三年之验,二也。《传》云为母既虞卒哭,衰七升者,乃是父服除後,乃为母申三年。初死,衰四升,冠七升;既葬,以其冠为之受衰七升,与此经同是父服除後为母,乃申三年之验,是三也。诸解者全不得思此义,妄解则文,说义多涂,皆为谬也。尊得伸者,得伸三年,犹未伸斩。
继母如母。
[疏]“继母如母”。
○释曰:继母本非骨肉,故次亲母後。谓己母早卒,或被出之後,继续己母,丧之如亲母,故云“如母”。但父卒之後如母,明父在如母可知。下《期章》不言者,举父没後,明父在如母,可知慈母之义亦然,皆省文也,故皆举後以明前也。若然,直言继母载在《三年章》内,自然如母可知,而言如母者,欲见生事,死事一皆如己母也。
传曰:继母何以如母?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因犹亲也。)
[疏]“传曰”至“殊也”。
○释曰:传发问者,以继母本是路人,今来配父,辄如己母,故发斯问。答云继母配父,即是片合之义,既与己母无别,故孝子不敢殊异之也。
慈母如母。
[疏]“慈母如母”。
○释曰:慈母非父片合,故次後也。云如母者,亦生礼、死事皆如己母。
传曰:慈母者何也?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命子曰:‘女以为母。’”若是,则生养之,终其身如母。死则丧之三年如母,贵父之命也。(此主谓大夫士之妾,妾子之无母,父命为母子者。其使养之,不命为母子,则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大夫之妾子,父在为母大功,则士之妾子为母期矣。父卒则皆得伸也。)
[疏]“传曰”至“命也”。
○释曰:传别举“传”者,是子夏引旧传证成己义故也。欲见慈母之义,旧已如此,故须重之如己母也。云“妾之无子”者,谓旧有子,今无者,失子之妾,有恩慈深,则能养他子以为己子者也。若未经有子,恩慈浅,则不得立後而养他。不云“君命妾曰”,而云“父”者,对子而言父,故言父也。必先命母者,容子小,未有所识,乃命之或养子是然,故先命母也。云“若是则生养之终其身”者,案《内则》云:“孝子之身终,终身也者,非终父母之身,终其身也。”彼终其身为终孝子之身。此终其身下乃云如母,死则丧之三年,则以慈母轻於继母,言终其身,唯据终慈母之身而已。明三年之後不复如是,以《小记》云慈母“不世祭”,亦见轻之义也。云“如母,贵父之命也”者,一非骨血之属,二非配父之尊,但唯贵父之命故也。传所引唯言妾之子与妾相事者,案《丧服小记》云:“为慈母後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郑云:“缘为慈母後之义,父之妾无子者,亦可命已庶子为後。”又云即庶子为後,此皆子也,传重而已不先命之,与妻使为母子也。若然,此父命妾之文,兼有庶母、祖庶母,但不命女君与妾子为母子而已。
○注“此谓”至“伸也”。
○释曰:郑知“此主谓大夫士之妾,妾子之无母,父命为母子者”,知非天子诸侯之妾与妾子者,案下记云:“公子为其母,练冠,麻衣纟原缘。”既葬除之,父没乃大功。明天子庶子亦然,何有命为母子为之三年乎?故知主谓大夫士之妾与妾子也。云“其使养之,不命为母子,则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者,《小功章》云:“君子子为庶母之慈己者”。注云:“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妻子。”彼谓妻,子备三母:有师母、慈母、保母。慈居中,服之则师母、保母服,可知是庶母为慈母服,《小功》下云其不慈己则缌可也,是大夫之妻子不命,为母子慈己加服小功。若妾子为父之妾,慈己加服小功可知。若不慈己,则缌麻矣。士为庶母,《缌麻章》云:“士为庶母。”传曰:“以名服也。”故此云不命为母子则亦服庶母慈己者之服可也。云“大夫之妾子,父在为其母大功”者,《大功章》云“大夫之庶子为其母”,是大功也。云“士之妾子为其母期矣”者,《期章》云:“父在为母”,不可言士之妾子为其母,郑知者,推究其理,大夫妾子厌降,为母大功。士无厌降,明如众人服期也。云“父卒则皆得伸也”者,士父在已伸矣,但大夫妾子父在大功者,父卒则与士皆得伸三年也。
母为长子。
[疏]“母为长子”。
○释曰:长子卑,故在母下。但父为长子在《斩章》,母为长子在齐衰,以子为母服齐衰,母为之不得过於子为己,故亦齐衰也。若然,长子与众子为母,父在期,若夫在为长子,岂亦不得过於子为己服期乎?然者子为母有降屈之义,父母为长子本为先祖之正体,无厌降之义,故不得以父在屈至期,明母为长子不问夫之在否也。
传曰:何以三年也?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不敢降者,不敢以己尊降祖祢之正体。)
[疏]“传曰”至“降也”。
○释曰:云“何以三年”者,此亦问,比例,父母为众子期等是子,此何以独三年?云“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者,《斩章》又云“何以三年”,答云“正体於上,将所传重”,不降,故於母亦云不敢降,故答云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若然,夫不敢降,妻亦不敢降,而云父母者,以其父母各自为子,故父母各云“何以三年”而问之,是以答各据父母为子而言,不据夫妻也。
○注“不敢”至“正体”。
○释曰:云“不敢以己尊降祖祢之正体”者,上传於父已答云“正体於上”,是以郑解母不降,亦与父同,以夫妇一体,故不降之义亦等。
疏衰裳齐、牡麻、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期者。
[疏]“疏衰”至“期者”。
○释曰:案下章不言疏衰已下者,还依此经所陈,唯言不杖及麻屦异於上者,此章“疏衰”已下,与前章不殊,唯“期”一字与前三年有异。今不直言其异,而还具列之者,以其此一期与前三年悬绝,恐服制亦多不同,故须重列七服者也。但此章虽止一期,而礻覃杖具有。案下《杂记》云:“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礻覃。”注云:“此谓父在为母。”即是此章者也。母之与父,恩爱本同,为父所厌屈而至期,是以虽屈犹申礻覃杖也。为妻亦申,妻虽义合,妻乃天夫,为夫斩衰,为妻报以礻覃杖,但以夫尊妻卑,故齐斩有异。
传曰:问者曰:何冠也?曰:齐衰、大功,冠其受也。缌麻、小功,冠其衰也。带缘各视其冠。(问之者,见斩衰有二,其冠同。今齐衰有四章,不知其冠之异同尔。缘,如深衣之缘。今文无冠布缨。)
[疏]“传曰”至“其冠”。
○释曰:云“问者曰何冠也”者,此还子夏之问答而言。问者曰者,子夏欲起发前人使之开悟,故假他问答己之言也。云“曰齐衰大功,冠其受也”者,降服,齐衰四升,冠七升;既葬,以其冠为受,衰七升,冠八升。正服,齐衰五升,冠八升;既葬,以其冠为受,衰八升,冠九升。义服,齐衰六升,冠九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服衰九升,冠十升。降服,大功衰七升,冠十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升,冠十一升。正服,大功衰八升,冠十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升,冠十一升。义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以其初死,冠升皆与既葬衰升数同,故云冠其受也。大功亦然。云“缌麻小功,冠其衰也”者,以其降服,小功衰十升;正服,小功衰十一升;义服,小功衰十二升,缌麻十五升,抽其半七升半,冠皆与衰升数同,故云冠其衰也。义疏备於下记也。云“带缘各视其冠”者,带谓布带,象革带者,缘谓丧服之内,中衣缘用布,缘之二者之布升数多少,视犹比也,各比拟其冠也。然本问齐衰之冠,因答大功与缌麻,小功并答带缘者,子夏欲因问博陈其义,是以假问答异常例也。
○注“问之”至“布缨”。
○释曰:云“问之者见斩衰有二,其冠同”者,下记云“斩衰三升,三升有半,冠六升”,是其冠同也。云“今齐衰有四章不知其冠之异同尔”者,下记云“齐衰四升,其冠七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七升,冠八升”,唯见此降服齐衰,不见正服、义服,及三月齐衰一章不见,以不知其冠之异同,故致此问也。云“缘如深衣之缘”者,案深衣《目录》云:“深衣,连衣裳而纯之,以采素纯曰长衣,有表则谓之中衣。”此既在丧服之内,则是中衣矣。而云深衣,以其中衣与深衣同是连衣裳,其制大同,故就深衣有篇目者而言之。案《玉藻》云其为“长中继扌尺”,注云:“其为长衣、中衣则继袂扌一尺,若今α矣。深衣则缘而已。”若然,中衣与长衣袂皆手外长一尺。案《檀弓》云练时“鹿裘衡长”,注云“谓α缘袂口也”。练而为裘,横广之又长之,又为,则先时狭短,无可知。若然,此初丧之中衣缘亦狭短,不得如《玉藻》中衣继袂扌一尺者也。但吉时は裘,即凶时鹿裘,吉时中衣,深衣。《目录》云大夫以上用素,士中衣不用布,缘皆用采,况丧中缘用布,明中衣亦用布也。其中衣用布,虽无明文,亦当视冠。若然,直言缘视冠,不言中衣缘用采,故特言缘用布,何妨丧时中衣亦用布乎?云“今文无冠布缨”者,郑注《仪礼》从经今文者,注内叠出古文,不从古文。若从经古文者,注内叠出今文,不从今文。此注既叠出今文,明不从今文,从经古文,有冠布缨为正也。
父在为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