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 第 45 页/共 117 页
[疏]注“此言”至“於”。
○释曰:云“此言其升,前小臣委矢於”者,案上文司马降,释弓如初,在小臣委矢之上,其司马降释弓之时,卿大夫即升就席。委矢当依司马命取矢之下,不失其次,故不即见卿大夫升事,是以於此特言“司马降释弓”,与卿大夫升为节耳,故郑亦言其次第也。
司射阶西,释弓,去扑,袭,进由中东,立于中南,北面视。(释弓去扑,射事已也。)
[疏]“司射”至“去扑”。
○释曰:自此尽“共而俟”,论数之事。直言“去扑”,不言去矢,矢亦去之,是以下文司射执弓,挟一个,扑。明此时去矢,後更挟之。
释获者东面于中西坐,先数右获。(固东面矣,复言之者,少南就右获。)二为纯。(纯犹全也,耦阴阳也。)一纯以取,实于左手。十纯则缩而委之。(缩,从也。於数者东西为从。古文缩皆作蹙。)每委异之。(易校数。)有馀纯,则横诸下。(又异之也,自近为下。)一为奇,奇则又缩诸纯下。(又从之。)兴,自前左,(从中前北也,更端,故起。)东面坐。(少北於故。)坐,兼敛,实于左手,一纯以委,十则异之。(变於右也。)其馀如右获。(谓所缩所横者。)司射复位,释获者遂进取贤获执之,由阼阶下北面告于公。(贤获,胜党之也。执之者,齐而取其馀。)若右胜,则曰:“右贤於左。”若左胜,则曰:“左贤於右。”以纯数告。若有奇者,亦曰奇。(告曰:某贤於某若干纯、若干奇。)若左右钧,则左右各执一以告,曰:“左右钧。”还复位,坐,兼敛,实八于中,委其馀于中西,兴,共而俟。
司射命设丰。(当饮不胜者射爵。)
[疏]“司射命设丰”。
○释曰:自此尽“彻丰与觯”,论二番射讫,行射爵之事。
司宫士奉丰,由西阶升,北面坐设于西楹西,降复位。胜者之弟子洗觯,升酌散,南面坐奠于丰上,降反位。(弟子,其少者也。不授者,射爵犹罚爵,略之。)
[疏]注“弟子”至“略之”。
○释曰:自此以上,其疏见於《乡射》,於此不复言。云“不授者,射爵犹罚爵,略之”者,案《诗》云:“兕觥其,旨酒思柔。”注云:,陈设貌。觥,罚爵,不手授。此饮射爵亦不手授,故云犹罚爵也。案献酬之爵皆手授之,此不手授,故云略之也。若然,士以下饮罚爵者,取於丰,大夫已上皆手授,尊之,故下注云:“授爵而不奠丰,尊大夫也。”其三耦之内,虽大夫亦取於丰者,以其作三耦与众耦同事,故不复殊之。
司射遂袒执弓,挟一个,扑,东面于三耦之西,命三耦及众射者:“胜者皆袒、决、遂,执张弓。(执张弓,言能用之也。右手挟弦。)
不胜者皆袭,说决、拾,左手,右加弛弓于其上,遂以执付。”(固袭说决、拾矣,复言之者,起胜者也。不胜者执弛弓,言不能用之也。两手执付,无所挟也。)
[疏]注“固袭”至“挟也”。
○释曰:云“固袭说决、拾矣,复言之者,起胜者也”者,起胜者,射毕之时,降堂,皆就次袭说决拾矣,故云固袭。今复言之者,以其胜者更袒决遂,故复言。不胜,袭,说决拾,欲与胜者相起复发,故复言之也。
司射先反位。(居前,俟所命入次而来饮。)
三耦及众射者皆升,饮射爵于西阶上。(不胜之党无不饮。)
[疏]注“不胜之党无不饮”。
○释曰:以其经云“三耦及众射者皆升饮射爵”者,言升之,明知不胜之党无不饮。但大射者,所以择士以助祭,今若罚爵,在於不胜之党,虽数中亦受罚。及其助祭,虽饮射爵亦得助祭。但在胜党,虽不饮爵,若不数中,亦不得助祭。以其饮罚据一党而言,取其助祭取一身之艺,义故不同也。
小射正作升饮射爵者,如作射。一耦出,揖如升射。及阶,胜者先升升堂,少右。(先升,尊贤也。少右,辟饮者,亦因相饮之礼然。)
[疏]注“先升”至“礼然”。
○释曰:云“亦因相饮之礼然”者,案《乡饮酒》、《乡射》献酬之礼,献者在右,酬者在左,故云“亦”也。
不胜者进,北面坐取丰上之觯,兴,少退,立卒觯,进,坐奠于丰下,兴,揖。(立卒觯,不祭,不拜,受罚不备礼也。右手执觯,左手执弓。)
[疏]注“立卒”至“执弓”。
○释曰:案《乡饮酒》皆祭坐卒爵、拜既爵,故此决之,受罚不备礼也。云“右手执觯,左手执弓”者,以其执弛弓不释於地,明知未饮时两手执弓。今受罚爵,右手执爵,为便左手执弓可知。
不胜者先降,(後升先降,略之,不由次也。降而少右,复并行。)
[疏]“不胜者先降”。
○注“後升”至“并行”。
○释曰:云“後升先降,略之,不由次也”者,案上文“胜者先升”,此文“不胜者先降”,故云略之不由次。云“降而少右,复并行”者,见下文“与升饮者相左”,明降至堂下,此二人少右,复并行,以其辟升者在左故也。
与升饮者相左,交于阶前,相揖,次,释弓,袭,反位。仆人师继酌射爵,取觯实之,反奠于丰上,退俟于序端。(仆人师酌者,君使之代弟子也。自此以下,辩为之酌。)
升饮者如初,三耦卒饮。若宾、诸公、卿、大夫不胜,则不降,不执弓,耦不升,(此耦谓士也。诸公卿或阙,士为之耦者,不升。其诸公卿大夫相为耦者不降席,重耻尊也。)
[疏]“若宾”至“不升”。
○注“此耦”至“尊也”。
○释曰:知“此耦谓士”者,以大夫坐於上,士立於下,经云“耦不升”,故云此耦谓士也。是以郑解其意云:诸公卿或阙,士为之耦者不升,其诸公卿大夫相为耦者不降席,以其大夫在堂上,故云“不降席”。云“重耻尊也”者,解士不升,大夫已上不降席,意以其卑者对饮尊者是可耻之事,不对饮是重耻尊者也。
仆人师洗,升实觯以授,宾、诸公、卿、大夫受觯于席,以降,西阶上,北面立饮,卒觯,授执爵者,反就席。(虽尊亦西阶上立饮,不可以己尊枉正罚也。授爵而不奠丰,尊大夫也。)
[疏]注“虽尊”至“夫也”。
○释曰:云“不可以已尊枉正罚也”者,正罚,谓上文饮者在左,胜者在右,於西阶之上北面,跪取丰上之觯饮之是也。今虽不取於丰,亦於西阶北面,是不可以已尊枉正罚也。
若饮公,则侍射者降,洗角觯,升酌散,降拜。(侍射,宾也,饮君则不敢以为罚,从致爵之礼也。)
[疏]“若饮”至“降拜”。
○注“侍射”至“礼也”。
○释曰:云“侍射,宾也”者,以其宾与君对射,耦自相饮,故知侍射者宾也。云“饮君则不敢以为罚,从致爵之礼也”者,罚爵,如上文罚者饮之而已,今则从《燕》,臣致爵於君之礼,下文所谓夹爵者是也。但此经云“角觯”,与上文觯皆是“三升曰觯”。觯与角连,故谓之角觯,或单言角,或单言觯。是以《礼记少仪》云:“侍射则约矢,侍投则拥矢,胜则洗爵而请不角。”注云:“角谓觥,罚爵也。於尊长与客,如献酬之爵。”又《诗》云:“我姑酌彼兕觥。”毛传云:“兕觥,角爵。”笺云:“兕觥,罚爵。”是其角觯、兕觥皆罚爵。此角觯以兕角为之,非谓“四升曰角”者也。若然,此角觯对下文饮君云象觯,故云角觯,谓宾酌如兕,自饮君,即下文宾降洗象觯,亦从献酬之爵,不敢用罚爵也。
公降一等,小臣正辞,宾升,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宾坐祭,卒爵,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宾降,洗象觯,升酌膳以致,下拜,小臣正辞,升,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公卒觯,宾进受觯,降洗散觯,升实散,下拜,小臣正辞,升,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宾复酌自饮者,夹爵也。但如致爵,则无以异於《燕》也。夹爵,亦所以耻公也。所谓若饮君,燕则夹爵。)
[疏]注“宾复”至“夹爵”。
○释曰:云“所谓若饮君,燕则夹爵”者,言所谓《乡射》文。彼云“燕”者,则此经夹爵也。
宾坐,不祭,卒觯,降奠于篚,阶西东面立。(不祭,象射爵。)
[疏]注“不祭象射爵”。
○释曰:案上文受罚者取爵於丰,饮之,不祭。此云君爵不祭,是以宾饮夹爵亦不祭,皆与射同,故云“象”。
摈者以命升宾,宾升就席。(摈者,司正也。今文席为筵。)若诸公、卿、大夫之耦不胜,则亦执弛弓,特升饮。(此耦亦谓士也。特犹独也。以尊与卑为耦,而又不胜,使之独饮,若无伦匹,孤贱也。)众皆继饮射爵,如三耦。射爵辩,乃彻丰与觯。(彻,除也。)
司宫尊侯于服不之东北,两献酒,东面,南上,皆加勺,设洗于尊西北,篚在南,东肆,实一散于篚。(为大侯获者设尊也。言尊侯者,获者之功由侯也。不於初设之者,不敢必君射也。君不射,则不献大侯之获者。散,爵名,容五升。)
[疏]“司宫”至“于篚”。
○注“为大”至“五升”。
○释曰:自此尽“侯而俟”,论设尊献服不之事。云“不於初设之者,不敢必君射也,君不射,则不献大侯之获者”。若然,此设大侯之获者,君不射则不设之,不豫设者,不敢必君射。案上张侯先设大侯,君射大侯,张之,必君射者。但圣人设法,一与一夺,以大射者为祭,择士所以助祭,人君不可不亲,故夺其尊,使之必射,故豫张大侯。至此设大侯之尊,君射讫乃设之者,许其自优暇,容有不射之理,是以不射则不设,射乃设之。云“散,爵名,容五升”者,案《韩诗传》云:“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觯,四升曰角,五升曰散。”是其散容五升也。
司马正洗散,遂实爵,献服不。(言服不者,著其官,尊大侯也。服不,司马之属,掌养猛兽而教扰之者。洗酌皆西面。)
[疏]“司马”至“服不”。
○注“言服”至“西面”。
○释曰:云“服不者,著其官,尊大侯也”者,自此已前皆以事名之,於此而言服不,著其官,言尊大侯故也。云“服不,司马之属”者,以其服不在大司马下六十官之属者。云“掌养猛兽而教扰之”者,猛兽,熊、罴之属,教之使扰驯人,意象王者服不服诸扰,使归服王者。云“洗酌皆西面”者,以其设尊、设洗皆东面,故知洗爵酌酒皆西面向之也。若然,献旅食尊,後酌者为背君,此西面不嫌背君,以其南统於侯故也。
服不侯西北三步,北面拜受爵。(近其所为献。)
[疏]“服不”至“受爵”。
○注“近其所为献”。
○释曰:云“近其所为献”者,以其服不得献,由侯所为,故不近乏而近侯献之,故云近其所为献也。
司马正西面拜送爵,反位。(不俟卒爵,略贱也。此终言之,献服不之徒乃反位。)
[疏]“司马”至“反位”。
○注“不俟”至“反位”。
○释曰:云“不俟卒爵,略贱也”者,案上文献服不讫,又案下文“卒祭,左个之西北三步,东面,设荐俎,立卒爵”。若然,卒爵礼祭侯讫,今司马反位在未祭侯之前,故略贱也。云“此终言之。献服不之徒乃反位”者,但大侯尊,服不与其徒二人共在获所献,服不亦兼献徒。此经唯见献服不,不见献其徒,即云司马反位,明献徒後始反位,是以知反位者终言之,其实献徒後乃反位,故下注云“司马正皆献之”是也。
宰夫有司荐,庶子设折俎。(宰夫有司,宰夫之吏也。《乡射》记曰:“获者之俎,折脊、胁、肺。”)
[疏]“宰夫”至“折俎”。
○注“宰夫”至“胁肺”。
○释曰:云“宰夫有司,宰夫之吏也”者,诸侯宰夫是士,而宰夫有司明是宰夫之吏,府史也。引《乡射》记者,此俎实无文,故引之为证。
卒错,获者右个,荐俎从之。(不言服不,言获者,国君大侯,服不负侯。其徒居乏待获,变其文,容二人也。司马正皆献之。荐俎已错,乃右个,明此献己,已归功於侯也。右个由侯内。《乡射》记曰:“东方谓之右个。”)
[疏]“卒错”至“从之”。
○注“不言”至“右个”。
○释曰:云“国君大侯,服不负侯。其徒居乏待获,变其文,容二人也”者,案上注云:“天子服不氏下士一人,徒四人,掌以旌,居乏待获。”郑言容二人者,欲见服不与徒二人皆得献,故郑云“司马正皆献之”。云“右个由侯内”者,以其既祭左个,次祭右个,乃祭於中,故云右个由侯内。
获者右执爵,右祭荐俎,二手祭酒。(祭俎不奠爵,不备礼也。二手祭酒者,获者南面於俎北,当为侯祭於豆,爵反注,为一手不能正也。此荐俎之设,如於北面人焉。天子祝侯曰:“唯若宁侯,无或若女不宁侯,不属於王所,故抗而射女。强饮强食,贻女曾孙诸侯百福。”诸侯以下,祝辞未闻。)
[疏]“获者”至“祭酒”。
○注“祭俎”至“未闻”。
○释曰:云“祭俎不奠爵,不备礼也”者,言祭俎者,谓祭俎上肺。但肺有二种,此云祭是祭肺也,非是离肺。知者,案《乡射记》云:“获者之俎,折脊、胁、肺、。”又曰:“释获者之俎,折脊、胁、肺。皆有祭。”则此俎祭肺亦离肺。若然,凡祭,祭肺皆不奠爵,是其常。云此不奠爵,不备礼者,但祭肺、离肺两有,祭肺不奠爵。若空有祭肺,亦不奠爵。今祭俎不奠,故云不备礼。云“天子祝侯曰”以下,《周礼梓人》文。云“诸侯以下,祝辞未闻”,知诸侯不与天子祝辞,同而云未闻者,以本所射侯,天子中之则能服诸侯,诸侯中之则得为诸侯,若天子云“抗而射女”,诸侯则不得云“抗而射女”,是以知祝辞有异,但未闻耳。
左个,祭如右个,中亦如之。(先祭个,後中者,以外即之至中,若神在中。《乡射礼》曰:献获者,“俎与荐皆三祭”。)
[疏]注“乡射”至“三祭”。
○释曰:以其左、右及中,故三者皆三祭,非谓一处有三祭。
卒祭,左个之西北三步,东面。(此乡受献之位也。不北面者,嫌为侯卒爵。)
[疏]“卒祭”至“东面”。
○注“此乡”至“卒爵”。
○释曰:云“不北面者,嫌为侯卒爵”者,前服不受献之时,侯西北面者,欲归功於侯故也。今卒爵虽同旧处而东面者,以其前受献为己,今卒爵还为己卒爵,故东面,是以云不北面者嫌为侯卒爵也。
设荐俎,立卒爵。(不言不拜既爵,司马正己反位,不拜可知也。《乡射礼》曰:“获者荐右东面立饮。”)
[疏]“设荐”至“卒爵”。
○注“不言”至“立饮”。
○释曰:云“不言不拜既爵,司马正已反位,不拜可知也”者,决《乡射》“获者荐右东面立饮,不拜既爵”。此则不言之,以其司马在,对司马不拜既爵,司马已反位,不拜既爵可知,故不言。引《乡射礼》者,此不言立位之处,当同《乡射》荐者东面立。
司马师受虚爵,洗,献隶仆人与巾车、获者,皆如大侯之礼。(隶仆人扫侯道,巾车,张大侯及参侯、干侯之获者,其受献之礼,如服不也。隶仆人巾车,於服不之位受之,功成於大侯也。不言量人者,此自後以及先可知。)
[疏]“司马”至“之礼”。
○注“隶仆”至“可知”。
○释曰:云“隶仆人扫侯道”者,谓君射时,初扫之时,亦是隶仆人也。云“巾车,张大侯”者,举尊者而言。其参侯、干侯亦张之,是以上文司马“遂命量人、巾车张三侯”。此直云大侯,举尊而言也。云“及参侯、干侯之获者”,以其上文以献大侯服不获者,明此经获者是糁侯、犴侯可知。云“隶仆人巾车,於服不之位受之”,知者,以其隶仆人、巾车素无其位,而经云“如大侯之礼”,明就大侯之位受献,是以郑云“功成於大侯也”。云“不言量人者,此自後以及先可知”者,案上张侯之时,先言量人,後言巾车,君射之时乃有隶仆人扫侯道。受献先言隶仆人,後言巾车,是自後以及先,隶仆尚得献,明量人在巾车之先得献可知。
卒,司马师受虚爵,奠于篚。(获者之篚。)
获者皆执其荐,庶子执俎从之,设于乏少南。(少南,为复射妨旌也。隶仆人、巾车、量人,自服不而南。)
[疏]注“隶仆”至“而南”。
○释曰:知“自服不而南”者,虽无正文,以其受献於服不之位,明继服不而南可知。
服不复负侯而俟。
司射阶西,去扑,堂西,释弓,说决、拾,袭,洗,洗觚,升实之,降,献释获者于其位,少南。(献释获者与获者异,文武不同也。去扑者,扑不升堂也。少南,辟中。)
[疏]“司射”至“少南”。
○释曰:自此尽“反位”,论献释获者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