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 第 39 页/共 117 页

遂合乡乐。(乡乐,《周南》、《召南》六篇。言遂者,不也。)   若舞,则《勺》。(《勺》,《颂》篇,告成《大武》之乐歌也。其《诗》曰:“於铄王师,遵养时晦。”又曰:“实维尔公允师。”既合乡乐,万武而奏之,所以美王侯,劝有功也。)   [疏]“若舞则勺”。   ○注“勺颂”至“功也”。   ○释曰:言“若”者,或为之舞,或不为之舞,在於君意,故以不定而言。云“舞则《勺》”者,谓为之舞,则歌《勺》诗以为曲。云“《勺》、《颂》篇,告成《大舞》之乐歌也”者,《勺》诗序文。云“其《诗》曰:‘於铄王师,遵养时晦’”者,铄,美也,言於呼美武王之师;遵,循也,循养晦昧之,纣三分天下犹服事於殷。又曰“实维尔公允师”者,公事允信也,言武王伐纣,实维汝武王之事,信得用师之道。云“既合乡乐”者,以文承合乡乐之下,故知既合乡乐也。云“万舞而奏之”者,释经舞时,作周万舞之舞,而奏《勺》诗。宣八年《公羊传》云:“壬午,犹绎,万八去。”《传》曰:“万者何?干舞也。”谓秉干舞以奏《勺》诗也。云“所以美王侯,劝有功也”者,天子诸侯作之,是美王侯,亦所以劝有功也。   唯公与宾有俎。(主於燕,其馀可以无俎。)   [疏]“唯公与宾有俎”。   ○注“主於”至“无俎”。   ○释曰:主於燕其馀可以无俎者,对《大射》辨尊卑,公卿皆有俎,其牲用狗则同。   献公,曰:“臣敢奏爵以听命。”(授公释此辞,不敢必受之。)   [疏]“献公”至“听命”。   ○注“授公”至“受之”。   ○释曰:谓若主人献公,宾媵觯於公,虽非献,亦释此辞也。   凡公所辞,皆栗阶。(栗,蹙也,谓越等急趋君命也。)   凡栗阶,不过二等。(其始升,犹聚足连步。越二等,左右足各一发而升堂。)   [疏]“凡栗阶不过二等”。   ○注“其始”至“升堂”。   ○释曰:凡堂及阶,尊者高而多,卑者庳而少。案《礼器》云:“天子之堂九尺,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士冠礼》“降三等受爵弁”,郑注云:“降三等,下至地。”则士三等阶。以此推之,则一尺为一阶,大夫五尺,五等阶;诸侯七尺,七等阶;天子九尺,九等阶可知。今云“凡栗阶不过二等”,言“凡”,则天子九等已下,至士三等皆有栗阶之法。栗阶不过二等,据上等而言。故郑云“其始升犹聚足连步”,一也。故《曲礼》云:“涉级聚足,连步以上。”郑注云:“涉等聚足,谓前足蹑一等,後足从之并。连步,谓足相随不相过也。”此即聚足,一也。天子已下,皆留上等为栗阶,左右足各一发而升堂。其下无问多少,皆连步。《杂记》云:“主人之升降散等。”郑注云:“散等,栗阶。”则栗阶亦名散等。凡升阶之法有四等:连步,一也;栗阶,二也;历阶,三也,历阶谓从下至上皆越等,无连步,若《礼记檀弓》云“杜蒉入寝,历阶而升”是也;越阶,四也。越阶谓左右足越三等,若《公羊传》云“赵盾避灵公,躇阶而走”是也。   凡公所酬,既拜,请旅侍臣。(既拜,谓自酌升拜时也。摈者阼阶下告于公,还西阶下告公许。旅,行也,请行酒于群臣。必请者,不专惠也。)   [疏]“凡公”至“侍臣”。   ○注“既拜”至“惠也”。   ○释曰:云“既拜,谓自酌升拜时也”者,此即上宾得君酬酒饮讫,自酌降拜,升时请旅侍臣。云“摈者阼阶下告于公,还西阶下告公许。旅,行”者,此约《大射》而知也。   凡荐与羞者,小膳宰也。(谓於卿大夫以下也。上特言羞卿者、小膳宰者,欲绝於宾。羞宾者亦士。)   [疏]“凡荐”至“宰也”。   ○注“谓於”至“亦士”。   ○释曰:云“谓於卿大夫以下”者,以其执幂与羞膳,於君是士,则知此“凡”者,於卿大夫也。云“上特言羞卿者小膳宰者,欲绝於宾。羞宾者亦士”者,郑意於此言凡,总卿大夫,於文足矣。上文君下特言“羞卿者小膳宰”者,欲见直言君,不须言宾,以其宾之荐俎与君同,明羞膳亦与君同,不使小膳宰,故云欲绝於宾,为羞宾者亦士也。   有内羞。(谓羞豆之实,酏食糁食,羞笾之实,糗饵粉。)   [疏]“有内羞”。   ○注“谓羞”至“粉”。   ○释曰:云“谓羞豆之实,酏食糁食”者,《天官醢人》云:“羞豆之实,酏食糁食。”郑注云:“酏,<食衍>也。”《内则》曰:“取稻米,举蚤溲之,小切狼蜀膏,以与稻米为<食衍>。”又曰:“糁取牛、羊、豕之肉,三如一,小切之,与稻米,稻米二,肉一,合以为饵,煎之。”是也。云“羞笾之实,糗饵粉”者,《笾人职》云:“羞笾之实,糗饵、粉。”郑注云:“此二物者粉稻米、黍米所为也。合蒸曰饵,饼之曰。糗者,捣粉熬大豆为之,为饵,之,黏著以粉之耳。饵言糗,言粉,互相足。”是也。糗熬之,亦粉之,其粉捣之,亦糗之,是互相足也。   君与射,则为下射,袒朱襦,乐作而后就物。(君尊。)小臣以巾授矢,稍属。(君尊,不矢。)不以乐志。(辟不敏也。)既发,则小臣受弓以授弓人。(俟复发也。不使大射正,燕射轻。)上射退于物一,既发,则答君而俟。(答,对。)   若饮君,燕,则夹爵。(谓君在不媵之党,宾饮之如燕媵觚,则又夹爵。)   [疏]“若饮君燕则夹爵”。   ○释曰:“夹爵”者,将饮君,先自饮,及君饮讫,又自饮,为夹爵。   君在,大夫射,则肉袒。(不襦,厌於君。)   [疏]注“不襦厌於君”。   ○释曰:《乡射》记大夫对士射,袒襦,此对君,肉袒,故云“厌於君”也。   若与四方之宾燕,媵爵,曰:“臣受赐矣,臣请赞执爵者。”(受赐,谓公卿者酬之,至燕,主人事宾之礼杀,宾降洗,升媵觯于公,答恩惠也。)   [疏]“若与”至“爵者”。   ○注“受赐”至“惠也”。   ○释曰:谓公取二大夫所媵觯上者以酬宾是也。云“宾降洗,升媵觯于公”者,谓上献士讫,宾媵觯于公,是答恩惠也。   相者对曰:“吾子无自辱焉。”(辞之也。对,答也。亦告公,以公命答之也。)   有房中之乐。(弦歌《周南》、《召南》之诗,而不用锺磬之节也。谓之房中者,后夫人之所讽诵,以事其君子。)   [疏]“有房中之乐”。   ○注“弦歌”至“君子”。   ○释曰:云“弦歌《周南》、《召南》之诗,而不用锺磬之节”者,此文承四方之宾,燕下而云“有”,明四方之宾而有之。知“不用锺磬”者,以其此《二南》本后夫人侍御于君子,用乐师,是本无锺磬。今若改之而用锺磬,当云有房中之奏乐,今直云“有房中之乐”,明依本无锺磬也。若然,案《磬师》云:“教缦乐,燕乐之锺磬。”注云:“燕乐,房中之乐,所谓阴声也。二乐皆教其锺磬。”房中乐得有锺磬者,彼据教房中乐,待祭祀而用之,故有锺磬也。房中及燕,则无锺磬也。   ●卷十六大射第七   [疏]《大射》第七。   ○郑《目录》云:“名曰大射者,诸侯将有祭祀之事,与其群臣射以观其礼。数中者,得与於祭;不数中者,不得与於祭。射义於五礼属嘉礼。《大戴》此第十三,《小戴》及《别录》皆第七。”   ○释曰:云诸侯将有祭祀之事以下,交出於《射义》。   大射之仪。君有命戒射。(将有祭祀之事,当射,宰告於君,君乃命之。言君有命,政教宜由尊者。)   [疏]“大射”至“戒射”。   ○注“将有”至“尊者”。   ○释曰:自此尽“西”,论射前预戒诸官,及张侯设乐悬之事。不言“礼”、言“仪”者,以射礼盛,威仪多,故以仪言之。是以《射义》云:“孔子曰:射者何以射?何以听?循声而发,发不失正鹄者,其唯贤者乎!若夫不肖之人,则彼将安能以中。”是其射容难,故称仪也。云“将有祭祀之事,当射”者,按《射义》云:“天子将祭,必先习射於泽。泽者,所以择士也。已射於泽,而后射於射宫。射中者得与於祭,不中者不得与於祭。”是其将祭必射也。云“宰告於君,君乃命之”者,郑意不云宰戒百官者,宰先告君,君之使戒,乃戒,即云戒百官是也。云“言君有命,政教宜由尊者”,其经云“戒射”,此戒亦政教之类,故以政教言之也。   宰戒百官有事於射者。(宰,於天子冢宰,治官卿也。作大事,则掌以君命,戒於百官。)   [疏]“宰戒”至“射者”。   ○注“宰於”至“百官”。   ○释曰:按《周礼大宰职》云:“掌百官之誓戒。”此言宰戒百官,其事同,故郑以天子冢宰言之也。其实诸侯兼官,无冢宰,立地官司徒以兼之,故《聘礼》云“宰命司马”,注云:“宰,上卿贰,君事者也。诸侯谓司徒为宰。”是诸侯立司徒兼冢宰之事也。言“大事,则掌以君命,戒於百官”者,《周礼大宰职》云:“作大事则戒于百官,赞王命。”是郑之所引,以证宰戒之事也。   射人戒诸公、卿、大夫射。司士戒士射与赞者。(射人掌以射法治射仪,司士掌国中之士,治凡其戒命,皆司马之属也。殊戒公卿大夫与士,辨贵贱也。赞,佐也,谓士佐执事不射者。)   [疏]“射人”至“赞者”。   ○注“射人”至“射者”。   ○释曰:上文宰官尊,总戒。此射人司士,色别重戒之。谓若《天官冢宰》戒百官宗伯、大司寇之等,重戒也。云“射人掌以射法治射仪”者,《夏官射人》文。云“司士掌国中之士,治凡其戒令”者,此《司士职》文。云“国中之士”,彼士总公卿大夫士而言,此射人巳戒公卿大夫,则司士戒士赞者,唯有士不兼,大夫已上不同者,断章取义,故与本职不同也。云“皆司马之属也”者,射人、司士皆属司马,故云司马属也。此上下文所云戒者,皆谓祭前旬有一日,知者,《祭统》云:“先期旬有一日,宫宰宿夫人,夫人亦散斋七日,致斋三日。”若然,卜及戒皆在旬有一日,是《大宰》云:“前期十日,帅执事而卜日。遂戒。”注云:“前期,前所诹之日也。十日,容散斋七日,致斋三日。”其天子又有天地及山川、社稷、宗庙,诸侯直有境内山川、社稷、宗庙,卜日及戒皆同也。按《郊特牲》云:“卜郊,受命于祖庙,作龟于祢宫。”卜之日,王立于泽亲听。《誓命》又云:“献命库门之内,戒百官也。大庙之命,戒百姓也。”注云:“王自泽宫而还,以誓命重相申敕也。”王自此还斋路寝之室。若然,卜日在泽宫,又至射宫,皆同在旬有一日,空十日,故後日乃斋也。   前射三日,宰夫戒宰及司马。射人宿视涤。(宰夫,冢宰之属,掌百官之徵令者。司马,於天子政官之卿,凡大射则合其六耦。涤,谓溉器,埽除射宫。)   [疏]“前射”至“视涤”。   ○注“宰夫”至“射宫”。   ○释曰:此宰夫戒是再戒之宿,不云“宿”者,辟下宿视涤。何者?宰夫戒是申戒,下宿是夕宿,是以《宗伯》云:“凡祀大神、享大鬼、祭大示,帅执事而卜日宿,视涤濯。”注云:“宿,申戒也。”此前有射人戒,是七日前期。此宰夫戒是申戒,又知宿是夕宿者,以戒宿同文。明不同日,以其上云前射三日戒,明此非三日,是前一日矣。云“宰夫,冢宰之属”者,按《大宰》云:“小宰中大夫二人,宰夫下大夫四人。”属冢宰,故云冢宰之属。云“掌百官之徵令”者,《宰夫职》文。云“司马,於天子政官之卿”者,《小宰职》云“四曰司马,其属六十,掌邦政”是也。云“凡大射则合其六耦”者,《大司马职》云:“若大射,合诸侯之六耦。”是将祭而射,故使诸侯为耦。若其馀射,则卿大夫以下为耦也。云“涤,谓溉器,埽除”者,以其诸侯射,先行燕礼,不视涤器,明涤器是射器,及埽除射宫也。   司马命量人量侯道与所设乏以步:大侯九十,参七十,干五十。设乏,各去其侯西十、北十。(量人,司马之属,掌量道巷涂数者。侯,谓所射布也。尊者射之以威,不宁侯,卑者射之以求为侯。量侯道,谓去堂远近也。容谓之乏,所以为获者之御矢。之伺物,每举足者,止视远近,为发必中也。是以量侯道取象焉。《乡射》记曰:“侯道五十弓。”《考工记》曰“弓之下制六尺”,则此步六尺明矣。大侯,熊侯,谓之大者,与天子熊侯同。参读为糁,糁,杂也,杂侯者,豹鹄而麋饰,下天子大夫也。干,读为犴,犴侯者,犴鹄犴饰也。大夫将祭,於己射麋侯,士无臣,祭不射。)   [疏]“司马”至“北十”。   ○注“量人”至“不射”。   ○释曰:云“量人,司马之属,掌量道巷涂数者”,《量人职》文。量人属司马,故云司马之属也。云“侯,谓所射布也”者,以其三侯皆以布,以皮为鹄,旁又饰以皮也。云“尊者射之以威,不宁侯”者,即《梓人》云“毋或若汝不宁侯,不属于王所,故抗而射汝”是也。云“卑者射之以求为诸侯”者,《射义》云“故天子之大射,谓之射侯。射侯者,射为诸侯也。射中则得为诸侯,射不中则不得为诸侯”是也。“容谓之乏”所以为获者之御矢者,此云“乏”,《周礼射人》云“容”,所以为获者之御矢,解容乏之义。以其容身,故得御矢。言乏,矢於此乏匮不去也。云“则此步六尺明矣”,郑云此者,阴破先郑,故先郑注《射人》步谓一举足为步,於今为半步,故郑注彼亦引弓之下制六尺以非之也。云“大侯,熊侯,谓之大者,与天子熊侯同”者,《司裘职》云:“王大射则共虎侯、熊侯、豹侯,设其鹄。诸侯则共熊侯、豹侯。”彼畿内诸侯二侯,以熊侯为首,此畿外诸侯三侯,与天子同。不得与天子同其大射时所用物,宜与畿内诸侯同用熊,又与天子熊侯同,故云大侯也。云“参读为糁,糁,杂也,杂侯者,豹鹄而麋饰,下天子大夫也”者,《司裘》云:“卿大夫则共麋侯。”此则以豹皮为鹄,以麋饰其侧,不用纯麋,是下天子大夫也。必知以豹为鹄,以麋为饰者,天子卿大夫用麋侯,诸侯卿大夫亦用麋侯,并据己家用之。若助祭,亦射君之第二侯,明君之第二侯用麋饰其侧,侯以饰得名。又畿内诸侯第二侯用豹为鹄,故知畿外诸侯亦以豹皮为鹄可知。云“干,读为犴,犴侯者,犴鹄犴饰也”者,亦取捷黠意。“大夫将祭,於己射麋侯”者,《司裘》云:“卿大夫共麋侯。”是天子卿大夫。以《孝经》云:“大夫有争臣三人。”以有臣,故将祭得大射择士。郑言此者,以己射用麋侯,又见助君祭,亦射君之麋侯。云“士无臣,祭不射”者,《孝经》云“士有争友”,不言臣,以仆隶为友。《司裘》卿大夫下不言士,故祭不言士大射。若然,士有宾射、燕射,不得大射,虽不得大射,得与君宾射,故《射人》注不言士者,此与诸侯之宾射,士不与也。若然,诸侯之士亦然也。   遂命量人、巾车张三侯,大侯之崇,见鹄於参,参见鹄於干干,不及地武。不系左下纲。设乏,西十、北十。凡乏用革。(巾车,於天子、宗伯之属,掌装衣车者,亦使张侯。侯,巾类。崇,高也。高必见鹄。鹄,所射之主。《射义》曰:“为人君者以为君鹄,为人臣者以为臣鹄,为人父者以为父鹄,为人子者以为子鹄。”言射中此乃能任己位也。鹄之言较,较,直也,射者所以直己志。或曰:鹄,鸟名,射之难中,中之为俊,是以所射於侯取名也。《淮南子》曰:“干鹄知来。”然则所云正者正也,亦鸟名。齐、鲁之,名题肩为正。正、鹄皆鸟之捷黠者。《考工记》曰:“梓人为侯,广与崇方,参分其广而鹄居一焉。”则大侯之鹄方六尺,糁侯之鹄方四尺六寸大半寸,犴侯之鹄方三尺三寸少半寸。及,至也。武,迹也。中人之足,长尺二寸,以犴侯计之,糁侯去地一丈五寸少半寸,大侯去地二丈二尺五寸少半寸。凡侯北面,西方谓之左。前射三日,张侯设乏,欲使有事者豫志焉。)   [疏]“遂命”至“用革”。   ○注“巾车”至“志焉”。   ○释曰:上文直命量人量侯道,及乏远近之处,此经论张侯高下之法也。云“设乏西十北十”者,《乡射》云:“乏参侯道,居侯党之一,西五步。”注云:“此乏去侯北十丈,西三丈。”云西十北十,则西与北皆六丈,不得为三分居侯党之一者,以其三侯入堂深故也。若然,此三侯之下总云西十北十,则三侯之乏皆西十北十矣。西亦六丈者,以三侯恐矢扬伤人,与一侯亦异也。云“巾车,於天子、宗伯之属”者,《周礼》巾车属宗伯,故云宗伯之属也。云“掌装衣车”者,天子五路:木路无革鞔,革路有革无异饰,玉路、金路、象路有革鞔,又有玉金象为饰。孤乘夏篆,卿乘夏缦,皆以物为饰,故云装衣车者也。云“侯,巾类”者,侯亦有饰,故《乡射》记云“凡画者丹质”,及正鹄之饰,故云巾类也。引《射义》者,欲证射以鹄为主也。云“鹄之言较,较,直也,射者所以直己志”,并下注云“然则所云正者正也”,此取《射义》解之,故《射义》云射者“内志正,外体直,然後持弓矢审固”,注云“内正外直,正鹄之名出自此”是也。云“或曰:鹄,鸟名,射之难中,中之为俊,是以所射於侯取名也”,并下云“正,亦鸟名。齐、鲁之名题肩为正。正、鹄皆鸟之捷黠者”,郑以正鹄之名有此二义,故两解之也。云“《考工记》:‘梓人为侯,广与崇方,参分其广而鹄居一焉’”者,三等皆高广等,引之者,郑欲解经见鹄之义,故先知侯鹄广狭尺寸也。云“则大侯之鹄方六尺”者,以侯道九十弓,弓取二寸,二九十八,侯中丈八尺,三分其侯而鹄居一,故知鹄方六尺也。云“糁侯之鹄方四尺六寸大半寸”者,以侯道七十弓,弓取二寸,则侯中丈四尺,三分其侯,鹄居其一,丈四取丈二,三分得四尺,又於二尺之内取尺八寸又得六寸,又二寸,一寸为三分,总六分,取二分,二分於三分为三分寸之二,三分寸之二即是大半寸,故云糁侯之鹄方四尺六寸大半寸也。云“犴侯之鹄方三尺三寸少半寸”者,犴侯侯道五十弓,弓取二寸,则侯中方一丈,三分其侯,鹄居一焉,一丈且取九尺得三尺,一尺取九寸得三寸,一寸分为三分得一分,则是三分寸之一,三分寸之一则是少半寸,故云犴侯之鹄方三尺三寸少半寸也。云“中人之足,长尺二寸”者,无正文,以目验而知。云“以犴侯计之”者,以大侯、糁侯高下无文,犴侯云下纲不及地武,则犴侯下纲去地尺二寸,以是从犴侯计之也。犴侯侯中一丈,上下躬及上下舌各二尺,合八尺,是丈八尺矣。又下不及地尺二寸,则犴侯上纲去地丈九尺二寸也。糁侯侯中丈四尺,中上、中下各四尺,得八尺,并之二丈二尺也。鹄居侯中三分之一,则鹄下亦有四尺六寸大半寸,通躬身四尺为八尺六寸三分寸之二矣。张法,糁鹄下畔与犴侯之上纲齐,所谓见鹄於犴。自馀糁侯鹄下畔八尺六寸大半寸,在掩犴侯亦如之。犴侯上犴本去地丈九尺二寸,直掩八尺,上有一丈一尺二寸在,复掩六寸,上有一丈六寸在,复掩三分寸二,唯有一丈五寸三分寸一在。少半寸者,即三分寸一也。言大半寸者,即三分寸二也。故知“糁侯下纲去地一丈五寸少半寸”也。大侯中丈八尺,中之上下各四尺,即八尺矣。中方丈八尺,更加八尺,二丈六尺也。“糁侯去地丈五寸少半寸”,本上纲下纲相去二丈二尺,其举也上纲去地三丈二尺五寸少半寸也。大侯鹄下畔与糁侯上纲齐,所谓见鹄於糁也。侯中丈八尺,三分之则鹄下亦有六尺,下躬身四尺,一丈矣,则大侯自鹄以下掩糁侯一丈也。自一丈以下犹有二丈二尺五寸少半寸在,是大侯下纲去地亦然,故注於此数也。云“前射三日,张侯设乏”,知“三日”者,前文云前射三日,下云“乐人宿县”,下云“厥明”,自前射三日以後,论事不著异日,故知张侯与设乏同是射前三日矣。   乐人宿县于阼阶东,笙磬西面,其南笙锺,其南钅薄,皆南陈。(笙犹生也。东为阳中,万物以生。《春秋传》曰:“大蔟所以金奏,赞阳出滞,沽洗所以百物,考神纳宾。”是以东方锺磬谓之笙,皆编而县之。《周礼》曰:“凡县锺磬,半为堵,全为肆。”有锺有磬为全。钅薄如锺而大,奏乐以鼓钅薄为节。)   [疏]“乐人”至“南陈”。   ○注“笙犹”至“为节”。   ○释曰:云“东为阳中,万物以生”者,阳气起於子,盛於午,故东方为阳中也。万物以生,以其正月三阳生,大蔟用事,故万物生焉。云“《春秋传》”者,是《外传》伶州鸠对周景王辞。引之者,证锺磬为笙之事。“大蔟”者,寅上候气之管,度律均锺,金即锺也,故奏之所以赞阳出滞。云“姑洗所以百物,考神纳宾”者,亦据度律均锺,姑洗在辰,三月百物而出,考神纳宾,谓祭祀而有助祭之宾客。但东方阳管唯有此二律,故据此二律言之,是以名东方锺磬为笙也。云“皆编而县之”者,言皆者,欲解磬非应律之物,与锺同言之者,以其钅薄与鼓虽同西面,与锺同,不编之。而磬与锺同十六枚而在一ね,与锺同编又同宫,故兼言磬。是以《磬师职》云:“掌教击磬,击编锺。”注云:“磬亦编於锺。言之者,锺有不编,不编者,锺师击之。”是其磬与锺编之。此东方云笙而西方言颂者,以其夷则、无射主西方,成功收藏,故称颂。颂者,美盛德之形容,故云颂也。但天有十二次,地有十二辰,按《书传》云:“天子出撞黄锺之锺,右五锺皆应,入刚撞蕤宾之锺,左五锺皆应。”左右云五,则除黄锺、蕤宾并为阳,而应锺、林锺已西为右五也,大吕、中吕已东为左五也。云“《周礼》曰:‘凡县锺磬,半为堵,全为肆’”者,《周礼小胥职》文。鼓钅薄亦县,而直言锺磬者,据编县者为文。鼓钅薄笋ね之上,各县一而已,不编之。郑彼注云“半之”者,谓诸侯之卿大夫士也,诸侯之卿大夫半天子之卿大夫。天子之卿大夫判县,东西各有锺磬,是全之为肆。诸侯卿大夫虽同判县,半天子卿大夫,取一相锺磬分为两相,西县锺,东县磬。而天子之士特县,直东有锺磬,且是全之为肆。诸侯之士直特县,半天子之士,县磬而已,或於阶,或於东方。又天子宫县,四面皆有,诸侯轩县,阙南面,面皆有锺磬钅薄,及鼓具有也。卿大夫士皆无钅薄者,若有钅薄,则诸侯臣半天子臣,不得具,是以阙之。云“钅薄如锺而大”者,《特牲》注亦云:“钅薄如锺而大。”并据《国语》而注之。以言钅薄形如锺而复大,以大,故特一县,不编之也。云“奏乐以鼓钅薄为节”者,按《周礼钅薄师》云:“掌金奏之鼓。”注云:“谓主击晋鼓,以奏其锺钅薄也。”以此言之,则先击鼓,後击锺钅薄,皆是与乐为节,故郑注以鼓钅薄为节,不言锺磬,已注解,故不言也。   建鼓在阼阶西,南鼓。应鼙在其东,南鼓。(建犹树也。以木贯而载之,树之跗也。南鼓,谓所伐面也。应鼙,应朔鼙也。先击朔鼙,应之。鼙,小鼓也。在东,便其先击小後击大也。鼓不在东县南,为君也。)   [疏]“建鼓”至“南鼓”。   ○注“建犹”至“君也”。   ○释曰:下西面、北面建鼓,皆言一。此建鼓不言一者,彼在本方,故须言一。见无他鼓,此鼓本东方以为君,故移来在北方,故异其文,不言一也。云“建犹树也。以木贯而载之,树之跗也”者,按《明堂位》云:“殷楹鼓,周县鼓。”注云:“楹为之柱贯中上出也。县,县之於иね也。”此云以木贯而载之,则为之柱贯中上出,一也。周人县鼓,今言建鼓,则殷法也,若醮用酒之类。主於射,略於乐,故用先代鼓。云“鼓不在东县南,为君”者,决下“一建鼓在其南,东鼓”者,为宾复不在东县北者,取顺君面故也。   西阶之西,颂磬东面,其南锺,其南钅薄,皆南陈。一建鼓在其南,东鼓。朔鼙在其北。(言成功曰颂。西为阴中,万物之所成。《春秋传》曰:“夷则所以咏歌九则,平民无忒。无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轨义。”是以西方锺磬谓之颂。朔,始也。奏乐先击西鼙,乐为宾所由来也。锺不言颂,鼙不言东鼓,义同,省文也。古文颂为庸。)   [疏]“西阶”至“其北”。   ○注“言成”至“为庸”。   ○释曰:言《春秋传》者,亦是《外传》文。云“咏歌九则”者,谓六府三事,九功之德是也。以此九则平民,使无差慝。云“无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者,哲人,谓后稷,后稷以稼穑之功成於季秋,先王之业,以农为本,故云示民轨义,谓轨法义理也。云“先击西鼙,乐为宾所由来也”者,解先击朔鼙之意,宾向外来,位在西,其乐主为乐宾,故先击朔鼙、应鼙应之也。云“锺不言颂,鼙不言东鼓,义同,省文也”者,决上东方言笙锺,应鼙言南鼓,此当言颂锺东鼓,义与上文同,亦合有,而不言者,省文也。云“古文颂为庸”者,此虽叠古文不从,亦通义,是《尚书》云:“笙庸以。”笙东方,锺磬西方。是庸亦功也,亦有成功之义也。   一建鼓在西阶之东,南面。(言面者,国君於其群臣,备三面尔。无锺磬,有鼓而已。其为诸侯则轩县。)   [疏]“一建”至“南面”。   ○注“言面”至“轩县”。   ○释曰:云“言面者,国君於其群臣,备三面尔”者,言国君合有三面,为辟射位,又与群臣射,阙北面。无锺磬,直有一建鼓而已,故不言“南鼓”而言“南面”也。云“其为诸侯则轩县”者,若与诸侯飨燕之类,则依诸侯轩县,三面皆有鼓与锺磬。   在建鼓之。(,竹也,谓笙箫之属,倚於堂。)   [疏]“荡在建鼓之”。   ○注“竹”至“於堂”。   ○释曰:按《禹贡》云:“筱既敷。”注云:“,竹。”故知此亦竹也。其器则管也,是以下云:“乃管《新宫》”,注云:“管,谓吹。”故知竹管也。按《小师职》注云:“管如笛而小,并两而吹之,今大予乐官有焉。”《尔雅》云:“大笙谓之巢,小者谓之和。”箫大者二十三管,长尺四寸,小者十六管,长尺二寸。大笙十九簧,小者十三簧。若然,笙、箫与管器异,以其皆用竹,故云笙箫之属也。云“倚於堂”者,管拟吹之,不倚在两建鼓者,以不得倚於鼓,故知倚於堂也。   鼗倚于颂磬西。(鼗如鼓而小,有柄。宾至,摇之以奏乐也。,编磬绳也,设鼗於磬西,倚于也。《王制》曰:“天子赐诸侯乐,则以祝将之。赐伯、子、男乐,则以鼗将之。”)   [疏]“鼗倚”至“西”。   ○注“鼗如”至“将之”。   ○释曰:知“鼗如鼓而小”者,按《那》诗云:“猗与那与,置我鼗鼓。”《传》云:“猗,叹辞。那,多也。郑读置为植。植鼗鼓者,为楹贯而树之,美汤受命伐桀定天下,而作护乐,故叹之多。其改夏之制,乃始植我殷家之乐,鼗与鼓也。鼗虽不植,贯而摇之,亦植之类。”以其殷人植鼓,以木贯之,而下有拊,鼗亦以木为柄而贯之,但手执而不植为异,故云亦植之类。鼗与鼓同文,是鼗如鼓而小也。知“有柄。宾至,摇之以奏乐”者,按《氐职》云:“掌凡乐事播鼗,击颂磬、笙磬。”磬言击,鼗言播,播为摇之可知。鼗所以节乐,宾至乃乐作,故至宾至,摇之以奏乐也。云“,编磬绳也”者,若天子诸侯冕而朱用组之类。磬又编县之,用,故知编磬绳也。知“设鼗於磬西,倚於”者,以其锺磬皆面向东,人居其前西面,故知鼗在磬西,倚之於也。引《王制》者,证鼗为节乐之器,状如漆筒,中有椎,所以节乐,鼗亦节乐,大於鼗,故赐公侯乐则以将命,赐伯、子、男乐则以鼗将命,自馀乐器陈於外也。   厥明,司宫尊于东楹之西,两方壶,膳尊两С在南,有丰。幂用锡若,缀诸箭。盖幂,如勺,又反之。皆玄尊。酒在北。(膳尊,君尊也。後陈之,尊之也。丰以承尊也。说者以为若井鹿卢,其为字从豆,[C116]声,近似豆,大而卑矣。幂,覆尊巾也。锡,细布也。,细葛也。箭,筱也。为幂,盖卷辟,缀於筱,横之也。又反之,为覆勺也。皆玄尊,二者皆有玄酒之尊,重本也。酒在北,尊统於君,南为上也。唯君面尊,言专惠也。今文锡或作纟易,或作,古文箭作晋。)   [疏]“厥明”至“在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