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 第 32 页/共 117 页

[疏]“射者”至“挞之”。   ○注“过谓”至“教刑”。   ○释曰:云“是以轻之,以扑挞於中庭而已”,引《书》者,谓《尚书尧典》之文,彼据教学,故彼注云:“不勤道业则挞之。”引之者,於射时司射扑,亦是教射法,故引证挞犯礼之过者,是以《尚书》亦云“侯以明之,挞以记之”是也。   众宾不与射者不降。(不以无事乱有事。古文与为豫。)   [疏]“众宾”至“不降”。   ○注“不以”至“为豫”。   ○释曰:乡射不得与射者,虽誓,仅有存焉。三宾已上,容其有文无武者,许其不射,故记者言之也。   取诱射之矢者,既拾取矢,而后兼诱射之乘矢而取之。(谓反位巳礼成,乃更进取之,不相因也。)   [疏]“取诱”至“取之”。   ○注“谓反”至“因也”。   ○释曰:云“不相因”者,既自拾取已之乘矢,反位,东西望讫,上射乃更向前,兼取诱射之矢。礼以变为敬,故不相因。   宾、主人射,则司射摈升降,卒射即席,而反位卒事。(摈宾主人升降者,皆尊之也。不使司马摈其升降,主於射。)   [疏]“宾主”至“卒事”。   ○注“摈宾”至“於射”。   ○释曰:云“不使司马摈其升降,主於射”者,必以司射决之者,以司马本是司正,不主射事,司射主射事,故使司射也。   鹿中,{髟木},前足跪,凿背,容八。释获者奉之,先首。(前足跪者,象教扰之兽受负也。)   [疏]注“前足”至“负也”。   ○释曰:服不氏教扰猛兽,猛兽不堪受负。其有合负物者,教扰则屈前足以受负,若今受负则四足俱屈之类也。   大夫降,立于堂西以俟射。(尊大夫,不使久列於射位。)   [疏]“大夫”至“俟射”。   ○注“尊大”至“射位”。   ○释曰:谓主人、大夫降时,宾、主先射,大夫则立于堂西,其耦在司马之西射位,大夫且立於堂西,射至,乃取其耦共升射。   大夫与士射,袒薰襦。(不肉袒,殊於耦。)耦少退于物。(下大夫也,既发则然。)   司射,释弓矢视。与献释获者释弓矢。(唯此二事,休武主文,释弓矢耳。然则摈升降不释。)   [疏]“司射”至“弓矢”。   ○注“唯此”至“不释”。   ○释曰:此二者经文自具记之者,以唯此二事释,欲显出宾、主升降时不释,故言之。是以郑云“然则摈升降不释”也。   礼射不主皮。主皮之射者,胜者又射,不胜者降。(礼射,谓以礼乐射也。大射、宾射、燕射是矣。不主皮者,贵其容体比於礼,其节比於乐,不待中为备也。言不胜者降,则不复升射也。主皮者无侯,张兽皮而射之,主於获也。《尚书传》曰:战斗不可不习,故於狩以闲之也。闲之者,贯之也。贯之者,习之也。凡祭,取馀获陈於泽,然後卿大夫相与射也。中者,虽不中也取;不中者,虽中也不取。何以然?所以贵揖让之取也,而贱勇力之取。向之取也於囿中,勇力之取也。今之取也於泽宫,揖让之取也。泽,习礼之处,非所於行礼,其射又主中,此主皮之射与?天子大射,张皮侯;宾射,张五采之侯;燕射,张兽侯。)   [疏]“礼射”至“者降”。   ○注“礼射”至“兽侯”。   ○释曰:云“礼射,谓以礼乐射也”者,射时有礼,兼作乐,故连乐言之。不言乡射者,乡射用采侯,宾射中兼之,故不言也。云“不主皮者,贵其容体比於礼,其节比於乐”者,此即九节、七节、五节,应於乐节是也。云“言不胜者降,不复升射也”者,据主皮射者也。礼射二番不胜,仍待三番,复升射也。《尚书传》者,济南伏生为《尚书》作传。云“已祭,取馀获陈於泽,然後卿大夫相与射也”者,此则《周礼》山虞田讫,虞人植旗於中,属禽焉。每禽择取三十馀,将向国以祭,谓若《大司马》云:仲春祭社,仲夏享礻勺,仲秋祀方,仲冬享。已祭,乃以馀获陈於泽。宫中卿大夫、士,共以主皮之礼射取之。云“虽不中虽中”者,据内田时也。云“非所於礼”者,云揖让取即是行礼,而云非所於行礼者,揖让虽是礼,对大射之等,其体比於礼,其节比於乐,为非所行礼也。云“此主皮之射与”者,《书传》不言主皮,以义约同,故云“与”以疑之也。云“天子大射”已下者,案《梓人》云“张皮侯而栖以鹄,则春以功”,即此郑云“天子大射张皮侯”,一也。《梓人》又云:“张五采之侯远国属”,即此郑云“宾射张五采之侯”也。《梓人》又云“张兽侯以息燕”,即此郑云“燕射张兽侯”也。郑言此者,证此是礼射,与主皮异也。若然,天子有泽宫,又有射宫,二处皆行射礼者,泽宫之内有班馀获射,又有试弓习武之射,若西郊学中射者,行大射之礼,张皮侯者是也。泽宫中射,将欲向射宫,先向泽宫中试弓,习武之射,此习武之射无侯,直射甲革椹质,故《司弓矢职》云:“王弓弧弓,以授射甲革椹质。”而注引《圉人职》曰“射则充椹质”是也。   主人亦饮于西阶上。(就射爵而饮也,己无俊才,不可以辞罚者。)   [疏]“主人”至“阶上”。   ○注“就射”至“辞罚”。   ○释曰:此谓主人在不胜之党受罚爵之时也。云“就射爵而饮也”者,谓西楹西丰上射爵也。云“己无俊才,不可以辞罚”者,以主人尊,恐不受罚爵,故言此也。   获者之俎,折脊、胁、肺、。(,若专胳觳之折,以大夫之馀体。)   [疏]“获者”至“肺”。   ○注“若”至“馀体”。   ○释曰:上宾主人已用肩、臂,唯有及专、胳、觳,若脊胁骨多,尊卑皆有,自已下,各得其一。今郑具言之,欲见科取其一不定,以其若无大夫,获者得,即经所云者,故在肺下,欲见无大夫已合得。若大夫一人,大夫得,获者得专。若大夫二人,获者即得胳。若大夫三人,获者即得觳。若大夫公卿更多,则折之不得整体,或更取馀体也。故郑又云“折以大夫之馀体”也。   东方谓之右个。(侯,以乡堂为面也。)   [疏]“东方谓之右不”。   ○注“侯以乡堂为面也”。   ○释曰:以其经直云左右个,不辨东西,故记人明之也。   释获者之俎,折脊、胁、肺。皆有祭。(皆,皆获者也。祭,祭肺也。以言肺,谓寸刂肺不离,嫌无祭肺。)   [疏]“释获”至“有祭”。   ○注“皆皆”至“祭肺”。   ○释曰:云“以言肺,谓寸刂肺不离”者,即经中脊、胁、肺,是切肺与祭肺同也。云“嫌无祭肺”者,此明记人之意,见上已有寸刂肺不离者,即经中脊、胁、肺,是寸刂肺与祭肺同,嫌更不别有祭肺,故言皆有祭肺。言“皆,皆获者”,欲见释获者与主获者二者皆别有祭肺,故云“皆”也。若然,上肺即举肺,案《公食大夫》有切肺与祭肺者,优宾,使宾祭。此二者亦以举肺为祭肺者,略贱者之义,是以《有司彻》侑俎,羊切肺一,侑豕,俎亦切肺一。郑云:“豕又祭肺,不哜肺,不备礼。”则是略贱之类也。   大夫说矢束,坐说之。(明不自尊别也。)   歌《驺虞》若《采》,皆五终。射无。(谓众宾继射者,众宾无数也。每一耦射,歌五终也。)   [疏]“歌驺”至“无”。   ○注“谓众”至“终也”。   ○释曰:上用《驺虞》以化民,下用《采》,大夫之乐节,亦可皆五终者,大夫、士皆五节,一节一终,故云“五终”也。郑言“众宾无数”者,谓堂下众宾继射者,故无数。若堂上众宾,则三人也。   古者於旅也语。(礼成乐备,乃可以言语,先王礼乐之道也。疾今人慢於礼乐之盛,言语无节,故追道古也。)凡旅,不洗。(敬杀。)不洗者不祭。(不盛。)   既旅,士不入。(後正礼也。既旅,则将燕矣。士入,齿於乡人。)   [疏]注“士入齿於乡人”。   ○释曰:以其士立于下,故齿於乡人也。   大夫後出。(下乡人,不干其宾主之礼。)   [疏]“大夫後出”。   ○注“不干其宾主之礼”。   ○释曰:宾主及众宾出後乃出,故云“不干其宾主之礼”。   主人送于门外,再拜。(拜送大夫,尊之也。主人送宾还,入门揖,大夫乃出,送拜之。)   [疏]“主人”至“再拜”。   ○注“拜送”至“拜之”。   ○释曰:上文大夫後出,是大夫意不干宾主之礼。此经主人意,故郑云“拜送大夫尊之也”。知“主人送宾还,入门揖,大夫乃出送拜之”者,以其上经云宾出,“主人送于门外,再拜”。此记又云:“大夫後出,主人送于门外,再拜。”故知主人送宾还,入门揖,大夫乃出,送再拜之也。   乡侯,上个五寻。(上个,谓最上幅也。八尺曰寻,上幅用布四丈。)   [疏]“乡侯上个五寻”。   ○注“上个”至“四丈”。   ○释曰:以五寻,寻八尺,五八四十,故四丈也。   中十尺。(方者也,用布五丈。今官市幅广二尺二寸,旁削一寸。《考工记》曰:“梓人为侯,广与崇方。”谓中也。)   [疏]“中十尺”。   ○注“方者”至“中也”。   ○释曰:云“方者也”者,谓侯中正方十尺。云“用布五丈。今官布幅广二尺二寸,旁削一寸”者,郑意此言十尺,用布五幅,幅广二尺二寸,两畔各削一寸为缝,幅各二尺在,故五幅为一丈也。汉法,幅二尺二寸,亦古制存焉,故举以为况。若然,《周礼》、《郑志》纯三只,只八寸,二尺四寸者,据缯幅也。《士丧礼》云:“亡则以缁长半幅。”注云:“半幅一尺,终幅二尺。”亦谓缯而幅二尺者。幅有二种,丧礼略,用其狭者,故《周礼》郑云“凡为神之衣物,必沽而小”是也。引《梓人》者,彼总据三侯,侯中皆广与崇方,引之证经十尺是方也。   侯道五十弓,弓二寸以为侯中。(言侯中所取数也。量侯道以步,而云弓者,侯之所取数,宜於躬器也。正二寸,中之博也。今文改弓为肱也。)   [疏]“侯道”至“侯中”。   ○注“言侯”至“肱也”。   ○释曰:云“言侯中所取数也”者,谓侯中大小取数于侯道。云“量侯道以步”者,《大射》文,故彼云以步张三侯,是用步耳。而云弓者六尺为步,弓之下制六尺,与步相应。而云弓者,侯之所取数,宜於射器也,故此经云弓也。云“正二寸者,中之博也”者,案《周礼弓人》云:“解中有变焉。”谓弓付把中侧骨之处博二寸,故於此处取数焉。   倍中以为躬,(躬,身也。谓中之上下幅也,用布各二丈。)   [疏]“倍中以为躬”。   ○注“躬身”至“二丈”。   ○释曰:身谓中,上、中、下各横接一幅布者,故郑云“中之上下幅,用布各二丈”也。   倍躬以为左右舌。(谓上个也。居两旁谓之个,左右出谓之舌。)   [疏]“倍躬以为左右舌”。   ○注“谓上”至“之舌”。   ○释曰:言“谓上个”者,对下个不得倍躬,故谓上个也。云“两旁谓之个”,在躬之两傍则谓之个。云“左右出谓之舌”,谓躬外两相各出一丈,若人舒舌,故下云“下舌半上舌”,据出者而言也。   下舌半上舌。(半者,半其出於射者也,用布三丈。所以半上舌者,侯,人之形类也,上个象臂,下个象足。中人张臂八尺,张足六尺,五八四十,五六三十,以此为衰也。凡乡侯用布十六丈,数起侯道五十弓以计。道七十弓之侯,用布二十五丈二尺;道九十弓之侯,用布三十六丈。)   [疏]注“半者”至“六丈”。   ○释曰:“半者,半其出於躬者也”者,以其言“舌”,故知半其出者也。云“用布三丈”者,上舌两相各一丈,今下舌两相各五尺,通躬二丈,故云用布三丈也。云“侯,人之形类也”者,人形上广下狭故也。云“五八四十”,据上个四丈;五六三十,据下个三丈;以此上下为衰差也。云“凡乡侯用布十六丈,数起侯道五十弓以计”者,用布十六丈者,中五幅,幅一丈,用布五丈;上下躬各二丈,总四丈;上个四丈,下个三丈,是总十六丈也。云“道七十弓之侯,用布二十五丈二尺”者,道七十弓,弓取二寸,二七十四,侯中丈四尺。七幅,幅有丈四尺,中用布九丈八尺;上下躬各用布二丈八尺,上下总用布五丈六尺;上个倍躬,为五丈六尺;下舌半上舌,上舌出者,两相各出丈四尺;下舌半之,两相各出七尺,下舌用布一丈四尺,通躬二丈八尺,总计用布四丈二尺也,通计用布二十五丈二尺。云“道九十弓之侯,用布三十六丈”者,弓取二寸,九十弓,侯中丈八尺。侯中用布九幅,幅别丈八尺;中用布十六丈二尺;倍中以为躬,上下躬各用布三丈六尺,上下总七丈二尺;倍躬以为左右舌,上舌用布亦七丈二尺,下舌亦半上舌,上舌出者丈八尺,下舌半之,则下舌总用布五丈四尺,以此计之,总用布三十六丈也。   箭筹八十。(箭,筱也。筹,也。八十者,略以十耦为正,贵全数。其时众寡从宾。)   [疏]“箭筹八十”。   ○注“箭筱”至“从宾”。   ○释曰:云“箭,筱也”者,谓以箭为筹射之耦,随宾多少。今言八十,举成数,以十耦为文。但一者数之始,十者数之终,以十耦为成数也。   长尺有握,握素。(握,本所持处也。素,谓刊之也。刊本一肤。)   [疏]“长尺有握握素”。   ○注“握本”至“一肤”。   ○释曰:云“长尺”,复云有握,则握在一尺之外,则此筹尺四寸矣。云“刊本一肤”者,《公羊传》僖三十一年云:“触石而出,肤寸而合,不崇朝而遍雨乎天下者,唯泰山尔。”何休云:“侧手为肤。”又《投壶》云:“室中五扶。”注云:“铺四指曰扶。一指案寸。”皆谓布四指,一指一寸,四指则四寸。引之者,证握肤为一,谓刊四寸也。   楚扑长如。刊本尺。(刊其可持处。)君射,则为下射。上射退于物一,既发,则答君而俟。(答,对也。此以下杂记也。今文君射则为下。)君乐作而后就物。君,袒朱襦以射。(君尊。)小臣以巾执矢以授。(君尊,不矢,不挟矢,授之稍属。)若饮君,如燕则夹爵。(谓君在不胜之党也。宾饮君如燕,宾媵觚于公之礼则夹爵。夹爵者,君既卒爵,复自酌。)   君国中射,则皮树中,以旌获,白羽与朱羽糅;(国中,城中也。谓燕射也。皮树,兽名。以旌获,尚文德也。今文皮树繁竖,糅为纟舀。古文无以。)   [疏]“以旌获”。   ○注“国中”至“无以”。   ○释曰:知城中是燕射者,以其下有宾射、大射,不在国,故国中是燕射,以其燕在寝故也。云“以旌获,尚文德也”者,以其燕主欢心,故旌从不命之士,亦取尚文德之义。必知取尚文德者,以其以文德者舞文舞,羽舞也,以武德者舞武舞,干舞也。此既用羽,知取尚文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