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传正义 - 第 203 页/共 226 页
○正义曰:《王制》云:“凡居民材,必因天地寒暖燥湿、广谷大川异制,民生其间者异俗,脩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宣。”是言王者布政,当顺民俗而施之也。此民习商之政,为日已久,还因其风俗,开道以旧政也。卫居殷虚,开以商政可矣。鲁亦开以商政者,王者所法,不过二代。夏在卫西,鲁在卫东,夏政非鲁所及,与卫大同。以殷之馀民有六族,将其丑类,以即事于鲁,故与卫皆启以商政也。疆理土地以周法,则三代经界,法皆有异,其异未尽闻也。索之为法,相传训耳。《考工记》量器铭曰:“时文思索,允臻其极。”郑亦以索为法。
分唐叔唐叔,晋之祖。以大路、密须之鼓、密须,国名。阙巩、甲名。
○巩,九勇反。沽洗,钟名。
○沽音孤。洗,息典反。怀姓九宗,职官五正。怀姓,唐之馀民。九宗,一姓为九族。职官五正,五官之长。
○长,丁丈反,下文“乃长卫”同。
[疏]注“怀姓”至“之长”。
○正义曰:怀姓居在晋地,而不言殷民,知是唐之馀民也。言“怀姓九宗”,则皆姓怀矣,知一姓而有九族也。“职官五正”,杜云“五官之长”,则谓五官之长子孙耳。《曲礼》云:“天子之五官曰: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郑玄云:“此殷时制也。”然则殷时五官,居在唐地,世为贵族,以赐唐叔,使主领之,所以荣宠唐叔也。殷之五官,不必皆在唐地,但有三官四官,亦得总五言之。刘炫云:“职官五正”,职,主也。正,长也。主官事者有五长。分九宗为五官使主之。此九宗盖宗有一人,数少者当宗不足立官,并之为五,使五官领此九宗。或以为於怀姓之内立五正,使分主九宗,未知谁是,故备言之。或以为“五官之长”谓如昭二十九年蔡墨所云“五行之官”长也,是天子之大臣,非唐之遗民。然姓而有五也,并赐唐叔,岂天子得以五行官长赐诸侯哉?
命以《唐诰》,而封於夏虚,《唐诰》,诰命篇名也。夏虚,大夏,今大原晋阳也。启以夏政,亦因夏风俗,开用其政。疆以戎索。大原近戎而寒,不与中国同,故自以戎法。三者皆叔也,而有令德,故昭之以分物。不然,文、武、成、康之伯犹多,而不获是分也,唯不尚年也。管、蔡启商,惎间王室,惎,毒也。周公摄政,管叔、蔡叔开道纣子禄父,以毒乱王室。
○惎音忌。间,间厕之间。道音导。王於是乎杀管叔而蔡蔡叔,周公称王命以讨二叔。蔡,放也。
○蔡蔡叔,上素达反,注同;下蔡叔,如字。以车七乘,徒七十人。与蔡叔车徒而放之。
○乘,绳证反。其子蔡仲,改行帅德,周公举之,以为巳卿士,为周公臣。
○行,下孟反。见诸王,而命之以蔡。命为蔡侯。
○见,贤遍反。其命书云:‘王曰:胡!无若尔考之违王命也!’胡,蔡仲名。
[疏]“文武”至“尚年”。
○正义曰:文、武、成、康皆以处长而立,未得更有兄伯封为诸侯。而云“伯犹多”者,以叔年稚於伯仲,处叔而得分多,明其长者,无所得伯是兄弟之长,故举伯以为言。所云“犹多”者,甚言之耳。历检书传,文、武、成、康,未有兄为诸侯者,幼者分物多,长者无所得,此唯为不尚年故也。
○“管蔡”至“命也”。
○正义曰:《书 序》云:“蔡叔既没,王命蔡仲践诸侯位,作《蔡仲之命》。”其经云:“惟周公位冢宰,正百工,群叔流言。”乃致辟管叔于商;囚蔡叔于郭邻,以车七乘;降霍叔于庶人,三年不齿。蔡仲克庸祗德,周公以为卿士。叔卒,乃命诸王邦之蔡。王若曰:小子胡!惟尔率德改行,克慎厥猷,肆予命尔侯于东土。往即乃封,敬哉!尔尚盖前人之愆,惟忠惟孝,率乃祖文王之彝训,无若尔考之违王命。”传之此言,皆述《书》意而为之辞,唯增言“徒七十人”耳。孔安国云:“郭邻,中国之外地名。”亦不知何方地名也。
○注“惎毒也”。
○正义曰:惎,毒。间,乱。贾逵云然,是相传训也。道禄父作乱,将以害周,若毒螫然,故云“毒乱王室”也。
○注“周公”至“放也”。
○正义曰:《蔡仲之命》篇云“周公乃致辟管叔于商,囚蔡叔于郭邻”,则是周公诛之矣。而此言王者,周公称王命以讨之。《书 序》云“成王既伐管叔、蔡叔”,是称王命之文也。《说文》云:“<杀米},散之也。从米,杀声。”然则<杀米}字,杀下米也。<杀米}为放散之义,故训为放也。隶书改作,已失字体,<杀米}字不复可识,写者全类蔡字,至有为一蔡字,重点以读之者。今定本作蔡,非也。
○注”为周公臣”。
○正义曰:孔安国云:“明王之法,诛父用子,言至公。周公圻内诸侯,二卿治事。”是为周公圻内采邑之卿也。
若之何其使蔡先耻也?武王之母弟八人,周公为太宰,康叔为司寇,聃季为司空,五叔无官,岂尚年哉?五叔,管叔鲜、蔡叔度、成叔武、霍叔处、毛叔聃也。
[疏]“母弟八人”。
○正义曰:上言十人,而此云“八”者,伯邑考巳死,不数武王,故八人。
○“康叔为司寇”。
○正义曰:《尚书》:“苏公为司寇。”此言康叔者,为苏公出封为国,康叔替之。
○注“五叔”。
○正义曰:《史记》云“聃季载”,杜云“毛叔聃”,又不数叔振铎者,杜以振铎非周公同母,故不数之。或杜别有所见,不以《管蔡世家》为说。
曹,文之昭也;文王子,与周公异母。
○昭,上饶反,《说文》作绍。晋,武之穆也。武王子。曹为伯甸,非尚年也。以伯爵居甸服,言小。
○甸,徒练反。
[疏]“曹文”至“尚年”。
○正义曰:於昭穆,曹是晋之叔父也。晋为大国,多受分物;曹为伯爵,而在甸服,非是尊尚年长也。桓二年传云:“晋,甸侯也。”晋亦在甸,唯侯、伯之爵异耳。言为“伯甸”,连言之耳,於甸无升降也。郑玄云:曹,今济阴定陶也。去王城八百里。东都之畿方六百里,半之三百里,侯服五百里。定陶在畿外,故为在甸服,言其小也。
今将尚之,是反先王也。晋文公为践土之盟,卫成公不在,夷叔,其母弟也,犹先蔡。践土、召陵二会,经书蔡在卫上,霸主以国大小之序也。子鱼所言,盟歃之次。其载书云:‘王若曰:晋重、文公。
○重,直龙反。鲁申、僖公。卫武、叔武。蔡甲午、庄侯。郑捷、文公。
○捷,在接反。齐潘、昭公。
○潘,普安反。宋王臣、成公。
○宋王臣,如字。本或作壬,如林反。莒期。’兹丕公也。齐序郑下,周之宗盟,异姓为后。
○丕,普悲反。藏在周府,可覆视也。吾子欲复文、武之略,略,道也。
○覆,芳服反。
[疏]“藏在周府”。
○正义曰:言周家府藏之内,有此载书在也。本或为“盟府”,由僖五年传“藏於盟府”,涉彼而误耳。
而不正其德,将如之何?”苌弘说,告刘子,与范献子谋之,乃长卫侯於盟。反自召陵,郑子大叔未至而卒。晋赵简子为之临,甚哀,曰:“黄父之会,在昭二十五年。
○说音悦。为,于伪反,下“楚为沈”同。临,力鸩反。父音甫。
[疏]“不正其德”。
○正义曰:正,长也。谓不长其有德者也。
○“乃长卫侯”。
○正义曰:《释例》曰:“周之宗盟,异姓为后。故践土之盟载书,齐、宋虽大,降於郑、卫。匡周而言,指谓王官之宰临盟者也,其馀杂盟未必皆然。践土、召陵二会,皆蔡在卫上,时国次也。至盟乃正其高下者,敬共明神,本其始也。”是言会以国之大小为次。至盟乃先同姓。盟之先同姓者,唯谓王官之宰临盟时耳。践土则王子虎盟诸侯于王庭,此盟则刘子在焉,故二者先同姓。其馀杂盟,亦以国之大小为次。故襄二十七年宋之盟,晋、楚争先,若其皆先同姓,则楚不得竞也,以此知馀盟不然。
夫子语我九言,曰:‘无始乱,无怙富,无恃宠,无违同,无敖礼,无骄能,以能骄人。
○语,鱼据反。怙音户。敖,五报反。
[疏]“九言”。
○正义曰:古者一字与二字并为一言。《易》云:伏羲作十言之教,曰:“乾、坤、震、巽、坎、离、艮、兑、消、息。”乾、坤虽是一字,亦一出口,乃得言之,故谓之一言。今则一字为一言,三字以上为一句。
无复怒,复,重也。
○复,扶又反,注同。无谋非德,非所谋也。无犯非义。’”传言简子能用善言,所以遂兴。
沈人不会于召陵,晋人使蔡伐之。夏,蔡灭沈。秋,楚为沈故,围蔡。伍员为吴行人以谋楚。楚之杀郤宛也,在昭二十七年。
○员音云。伯氏之族出。郤宛党。伯州犁之孙嚭为吴大宰以谋楚。楚自昭王即位,无岁不有吴师,蔡侯因之,以其子乾与其大夫之子为质於吴。冬,蔡侯、吴子、唐侯伐楚。唐侯不书,兵属於吴、蔡。
○犁,力兮反。嚭,普鄙反。乾,其连反。质音致。舍舟于淮汭,吴乘舟从淮来,过蔡而舍之。
○舍音赦,置也;又音舍,弃也,注同。汭,人锐反。自豫章与楚夹汉。豫章,汉东江北地名。
○夹,名洽反。
[疏]注“豫章”至“地名”。
○正义曰:《汉书 地理志》:豫章,郡名,在江南。此在江北者,《土地名》云:“定二年,楚人伐吴师于豫章,吴人见舟于豫章,而潜师于巢,共军楚师于豫章。又伯举之役,吴人舍舟于淮汭,而自豫章与楚师夹汉,此皆在江北淮南。盖后徙在江南之豫章。”
左司马戌谓子常曰:“子沿汉而与之上下,沿,缘也。缘汉上下,遮使勿渡。
○沿,悦全反。上,时掌反。遮,正奢反。我悉方城外以毁其舟,以方城外人毁吴所舍舟。还塞大隧、直辕、寘阨。三者,汉东之隘道。
○隧音遂。冥,亡于反;本或作寘,之豉反。阨,於懈反;本或作隘,音同。子济汉而伐之,我自后击之,必大败之。”既谋而行。武城黑谓子常黑,楚武城大夫。曰:“吴用木也,我用革也,用,军器。不可久也,不如速战。”史皇谓子常:“楚人恶子而好司马。史皇,楚大夫。司马,沈尹戌。
○恶,乌路反。好,呼报反。若司马毁吴舟于淮,塞城口而入,城口,三隘道之总名。是独克吴也。子必速战!不然,不免。”乃济汉而陈,自小别至于大别。《禹贡》:汉水至大别南入江。然则此二别在江夏界。
○陈,直觐反,下文及注同。夏,户雅反。
[疏]注“禹贡”至“夏界”。
○正义曰:《禹贡》云:“嶓冢导漾,东流为汉,又东为沧浪之水,过三澨,至于大别,南入于江。”孔安国云:“三澨,水名,入汉。大别,山名。触山回南入江。”如彼文,大别在江北,小别当近之。小别当在大别之东也。何则,子常从小别与吴战,退而至大别,明其自东而渐西也。《土地名》:小别、大别皆阙,不知所在。或曰,大别在安丰县西南,传曰,吴既与楚夹汉,然后楚乃济汉而陈,自小别至于大别。然则二别近汉之名,无缘反在安丰也。
三战,子常知不可,欲奔。知吴不可胜。史皇曰:“安求其事,求知政事。难而逃之,府将何所入?子必死之,初罪必尽说。”言致死以克吴,可以免贪贿致寇之罪。
○难,乃旦反。十一月,庚午,二师陈于柏举。经所以书战。二师,吴、楚师。阖庐之弟夫概王晨请於阖庐曰:“楚瓦不仁,瓦,子常名。其臣莫有死志。先伐之,其卒必奔。而后大师继之,必克。”弗许。夫概王曰:“所谓‘臣义而行,不待命’者,其此之谓也。今日我死,楚可入也。”以其属五千先击子常之卒,子常之卒奔,楚师乱,吴师大败之。子常奔郑。史皇以其乘广死。以战死。
○卒,子忽反,下同。乘,绳证反。广,古旷反。
[疏]“所谓”至“入也”。
○正义曰:臣见义则行,不待君命,古有此言,故云“其此之谓也”。今日我致死而战,楚可入也。
吴从楚师及清发,清发,水名。将击之,夫概王曰:“困兽犹斗,况人乎?若知不免,而致死,必败我。若使先济者知免,后者慕之,蔑有斗心矣。半济而后可击也。”从之,又败之。楚人为食,吴人及之,奔,食而从之,败诸雍澨。五战,及郢。奔食,食者走不陈,故不在战数。
○澨,市制反。
[疏]注“奔食”至“战数”。
○正义曰:五战,谓济汉而陈,自小别至于大别三战也,柏举也,清发也,此已五矣。若复数雍澨,则为六也。传例:“皆陈曰战。”奔食而从之,则食者走不暇为陈,故不数也。
己卯,楚子取其妹季芊、畀我以出,涉雎。雎水,出新城昌魏县,东南至枝江县入江,是楚王西走。
○羋,面尔反,楚姓。畀,必利反。《世族谱》:季羋、畀我,皆平王女也。服云:畀我,季羋之字。雎音七馀反,下同。
[疏]“季羋畀我”。
○正义曰:《世族谱》:季羋与畀我二人皆平王女也。服虔云:季羋许嫁而字。畀我,季羋弟也。礼,妇人许嫁,笄而称字。季羋称字,是许嫁也。盖遭乱夫死,而改適锺建耳。
○注“雎水”至“西走”。
○正义曰:《土地名》雎水,出新城昌魏县南发河山,东南经襄阳,至南郡枝江县入江。此水在郢都之西,楚王辟吴而西走。
针尹固与王同舟,王使执燧象以奔吴师。烧火燧系象尾,使赴吴师,惊却之。
○针,之林反。遂音遂。
[疏]注“烧火”至“却之”。
○正义曰:贾逵云:“燧,火燧也。象,象兽也。以火系其尾,使奔吴师,惊却其众,使王得脱。”杜用其说也。《礼》有“金燧”、“木燧”,皆取火之物,故以燧名火也。《说文》云:“象,长牙鼻,南越之大兽也。”《南州异物志》云:“象,身倍数牛,而目则如豕。其鼻长七八尺,其所食物,皆鼻取之。性驯良,为人所养,夷人服乘之。”《史记 大宛传》曰:“身毒国,其民皆乘象以战。”是象可调驯,楚近南边,故有此象。王将涉雎,吴师来逼,故使以火系象尾,令突吴师,使惊却之。言“执燧象”者,既系火於尾,执而率向吴师,乃放之。
庚辰,吴入郢,以班处宫。以尊卑班次处楚王宫室。子山处令尹之宫,子山,吴王子。夫欲王欲攻之,惧而去之,夫概王入之。入令尹宫也。言吴无礼,所以不能遂克。左司马戌及息而还,息,汝南新息也。闻楚败,故还。败吴师于雍澨,伤。司马先败吴师而身被创。
○创,初良反。初,司马臣阖庐,故耻为禽焉。司马尝在吴为阖庐臣,是以今耻於见禽。谓其臣曰:“谁能免吾首?”吴句卑曰:“臣贱,可乎?”司马曰:“我实失子,可哉!”失不知子贤。句,古侯反。
[疏]“我实失子可哉”。
○正义曰:言我比来失子,不知子有贤行,临难能免吾首,女今可守此言哉!
三战皆伤,曰:“吾不可用也已。”句卑布裳,刭而裹之,司马已死,刭取其首。
○刭,古顶反。裹音果。
[疏]注“司马已死”。
○正义曰:言布裳刭之,是司马伤而自杀,故云“已死”。
藏其身,而以其首免。传言司马之忠壮。
[疏]注“忠壮”。
○正义曰:谋毁舟败吴,是忠也;虽伤,犹战不止,是壮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