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传正义 - 第 173 页/共 226 页

○著,直居反,徐直据反。   [疏]“息民五年”。正义曰:谓从此简兵之后,息民不征,既满五年而后用师征伐,是为礼也,即十九年“城州来以挑吴”是也。案十七年与吴“战于长岸”,未满五年而云“息民五年”者,平王之意息民五年。长岸之战,吴来伐,楚被伐,不可不战,虽战,非王本心也。   国人弗顺,欲立著丘公之弟庚舆。庚舆,莒共公。   ○与音馀,本亦作与,下同。共音恭。蒲馀侯恶公子意恢,而善於庚舆;蒲馀侯,莒大夫兹夫也。意恢,莒群公子。   ○恶,乌路反,下同。郊公恶公子铎,而善於意恢。铎亦群公子。   ○铎,待洛反。公子铎因蒲馀侯而与之谋曰:“尔杀意恢,我出君而纳庚舆。”许之。为下冬杀意恢传。   楚令尹子旗有德於王,不知度,有佐立之德。与养氏比,而求无厌。养氏,子旗之党,养由基之后。   ○比,毗志反。厌,於盐反,本又作餍,下注同。王患之。九月,甲午,楚子杀斗成然,而灭养氏之族。使斗辛居郧,以无忘旧勋。辛,子旗之子郧公辛。   ○郧音云。   冬,十二月,蒲馀侯兹夫杀莒公子意恢,郊公奔齐。公子铎逆庚与於齐。齐隰党、公子鉏送之,有赂田。莒赂齐以田。   ○鉏,仕居反。   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邢侯,楚申公巫臣之子也。雍子,亦故楚人。   ○鄐,许六反,又超六反。   [疏]注“邢侯”至“楚人”。正义曰:巫人、雍子,皆故楚人也。襄二十六年传称“巫臣奔晋,晋人与之邢”,“雍奔晋,晋人与之鄐”,则鄐是雍子之田也。邢侯,巫臣之子,而得与之争鄐者,孔晁注《晋语》云:“邢与鄐比争疆界。”   久而无成。士景伯如楚,士景伯,晋理官。叔鱼摄理。摄,代景伯。   [疏]“叔鱼摄理”。   ○正义曰:《晋语》云:“士景伯如楚,叔鱼为赞理。”孔晁云:“景伯,晋理官,叔鱼佐之。景伯聘楚,叔鱼专断。”   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於叔鱼,叔鱼蔽罪邢侯。蔽,断也。   ○命断,丁乱反,注同。蔽,必世反,注同,徐甫世反,士补弟反。   [疏]注“蔽断也”。   ○正义曰:《周礼 大司寇》云:“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蔽之”郑玄云:“蔽之,断其狱讼也。”《尚书 康诰》云:“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孔安国云:“服膺思念五六日,至於十日,至于三月,乃大断之。”皆以蔽为断,是相传为说。   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於朝。宣子问其罪於叔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施,行罪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狱,邢侯专杀,其罪一也。已恶而掠美为昏,掠,取也。昏,乱也。   ○鬻,羊六反,卖也。掠音亮。贪以败官为墨,墨,不絜之称。   ○败,必迈反,又如字。称,尺证反。杀人不忌为贼。忌,畏也。《夏书》曰:‘昏、墨、贼,杀。’《逸书》。三者皆死刑。皋陶之刑也。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於巿。仲尼曰:“叔向,古之遗直也。言叔向之直,有古人遗风。   ○陶音遥。乃施,如字。服云:施罪於邢侯也。孔晁注《国语》云:废也,尸氏反。   [疏]“乃施”至“於市”。   ○正义曰:《晋语》说此事云,“叔向既对宣子,邢侯闻之而逃,遂施邢侯氏”。孔晁云:“废其族也。”则《国语》读为“弛”,训之为废。《家语》说此事亦为“弛”,王肃注云:“弛,宜为施,施行也。”服虔云:“施罪於邢侯。”施犹劾也。邢侯亡,故劾之。杜无注,当从施也。成十七年,晋杀三郤,皆尸於朝此尸於巿者,以其贱故也。   治国制刑,不隐於亲,谓国之大问,已所答当也。至於他事,则宜有隐。   ○当,丁浪反。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减。末,薄也。减,轻也。以正言之。   ○数,色主反,又色具反,下同。为,于伪反。末,武葛反。   [疏]“三数”至“末减”。   ○正义曰:三度数叔鱼之恶,不为薄轻。言皆重厚,极言之也。三者,即下云“数其贿也”、“称其诈也”、“言其贪也”是也。服虔读减为咸,下属为句。不为末者,不为末<杀米}隐蔽之也。咸曰义也,言人皆曰叔向是义,妄也。   曰义也夫,可谓直矣。於义未安,直则有之。   ○夫,旧音扶,一读芳于反,下同。平丘之会,数其贿也,谓言卖货无厌。以宽卫国,晋不为暴。归鲁季孙,称其诈也,谓言鲋也能。以宽鲁国,晋不为虐。邢侯之狱,言其贪也,以正刑书,晋不为颇。三言而除三恶,加三利,三恶,暴、虐、颇也。三恶除,则三利加。   ○颇,普何反。   [疏]注“三恶暴虐颇”。   ○正义曰:《尚书》武王数纣之罪,《泰誓》云“敢行暴虐”,《牧誓》云“俾暴虐于百姓”,《武成》云“暴殄天物,害虐烝民”,然则暴是乱下之称,虐是杀害之名,大同而小异。   杀亲益荣,荣名益已。犹义也夫!”三罪唯答宣子问,不可以不正,其馀则以直伤义,故重疑之。   ○重,直用反。   [疏]注“三罪”至“疑之”。   ○正义曰:杜读此文,言犹义也夫,言不是义也,故言以直伤义,谓叔向非是义也。刘炫云“直则是义”,而规杜氏。今知不然者,义者於事合宜,所为得理。直者,唯无阿曲,未能圆通,故《书》云“直而温”。若直而无温,则非德非义。是义之与直,二者不同。故上传云“义也夫”,此传云“犹义也夫”,於“义”之下并云“夫”。“夫”是疑怪之辞,故杜以为非义,裁可谓之直矣。故仲尼云:“叔向,古之遗直”,不云“遗义”,是直与义别。刘以直义为一而规杜氏,非也。   【经】十有五年,春,王正月,吴子夷末卒。(无传,未同盟。)   二月,癸酉,有事于武宫。籥入,叔弓卒,去乐卒事。略书有事,为叔弓卒起也。武宫,鲁武公庙,成六年复立之。   ○籥,羊略反。去,起吕反。为,于伪反。复,扶又反。   [疏]“有事”至“卒事”。   ○正义曰:有事,谓有祭事于武公之宫庙也。祭必有乐,乐有文舞、武舞。文执羽籥,武执干鏚。其入庙也,必先文而后武。当籥始入,叔弓暴卒,故於是去乐不用,而终卒祭事也。叔弓之卒,当籥入之时,故举籥入也。及其去之,则诸乐皆去,故云去乐,钟、鼓、管、磬悉皆去之,非独去籥舞也。祭礼,鼎俎既陈,笾豆既设,然后舞乐始入。缘先祖之心,以大臣之卒必闻乐不乐,又孝子之心不忍彻巳设之馔,故去乐卒事。   ○注“略书”至“立之”。   ○正义曰:闵二年“吉禘于庄公”,僖八年“禘于大庙”。彼皆书禘,此传言“禘于武公”,则亦是禘。不书为禘,而言“有事”者,此经所书不论禘祭是非,略书有祭事者,本为叔弓卒起也。止为叔弓之卒,须道当祭之时,所书不为禘也。《释例》曰:“三年之禘,自国之常。常事不书,故唯书此数事。祭虽得常,亦记仲遂叔弓之非常也。”是言叔弓之卒非常,故书之也。《释例》亦云:“凡三年丧毕然后禘,於是遂以三年为节。当仍计除丧即吉之月,卜日而后行事,无复常月也。是以经书禘及大事,传唯见庄公之速,他无非时之讥也。”即如例言,三年一禘。若计襄公之薨,则禘当在二年、五年、八年、十一年、十四年,此年非禘年也。若计齐归之薨,则禘当在十三年、十六年,此年亦非禘年也。而云“祭虽得常”者,《释例》曰:“禘于大庙,礼之常也,各于其宫,时之为也。虽非三年大祭,而书禘,用禘礼也。昭二十五年传曰:‘将禘於襄公’,亦其义也。”是言“于武宫”者,时之所为,实非禘年用禘礼。此实非常,但经之所书,唯讥庄公之速,其馀不复讥耳。既不以为讥,即是得常,故云“祭虽得常”,叔弓为非常也。武宫者,鲁武公庙,毁巳久矣。成六年复立之,遂即不毁。《明堂位》云:“鲁公之庙,文世室也。武公之庙,武世室也。”郑玄云:“此二庙象周有文武之庙也。世室者,不毁之名。”是鲁以武公为不毁之庙,故禘于其宫,不于大庙,亦非常也。   夏,蔡朝吴出奔郑。朝吴不远谗人,所以见逐而书名。   ○远,于万反。   六月,丁巳,朔,日有食之。无传。   秋,晋荀吴帅师伐鲜虞。   冬,公如晋。   【传】十五年,春,将禘于武公,戒百官。(齐戒。   ○禘,大计反。齐,侧皆反。)   [疏]“戒百官”。   ○正义曰:《周礼 大宰》:“祀五帝”,“前期十日,帅执事而卜日,遂戒”,“享先王亦如之”。郑玄云:“前期,前所诹之日也。十日容散齐七日,致齐三日也。执事,宗伯、大卜之属。既下,又戒百官以始齐。”此“戒百官”,亦谓戒之令齐,故杜云“齐戒”,言是齐之戒也。《祭统》云:“及时将祭,君子乃齐。齐之为言齐也,齐不齐,以致齐也。”“是故君子之齐也,专致其精明之德也。故散齐七日以定之,致齐三日以齐之。定之之谓齐。齐者,精明之至也”。是将祭必齐,祭前豫戒之也。   梓慎曰:“禘之日,其有咎乎!吾见赤黑之祲,非祭祥也,丧氛也。祲,妖氛也。盖见於宗庙,故以为非祭祥也。氛,恶气也。   ○咎,其九反。祲,子鸩反。氛,芳云反,徐侯云反,盖见,贤遍反。   [疏]注“祲妖”至“气也”。   ○正义曰:《周礼》有“视祲之官”,郑玄云:“祲,阴阳气相侵渐成祥者,其职掌十煇之法一曰:“祲二曰:“象郑玄云:“煇为日光气也。然则祲是阴阳之气相侵之名。日光之气,有名为祲。祲之所见,非独见於日光,故直云“祲,妖氛也”。梓慎唯言见祲,不言祲之所在。为祭而言,故疑云“盖见於宗庙,故以为非祭祥也”。《月令》云:“氛雾冥冥”,则氛亦气也。以言“丧氛”,故以氛为“恶气也”。见赤黑之祲以为丧氛,则赤黑是丧象,梓慎有以知之。服虔云:“水黑火赤,水火相遇”云云。   其在涖事乎?”涖,临也。   ○涖音利。   [疏]“其在涖事乎”。   ○正义曰:既见丧氛,又言丧之所在,其在涖事之人乎,意疑涖事者当其咎也。   二月,癸酉,禘,叔弓涖事,籥入而卒,去乐卒事,礼也。大臣卒,故为之去乐。   ○去,起吕反,注及下同。为,于伪反。   楚费无极害朝吴之在蔡也,朝吴,蔡大夫,有功於楚平王,故无极恐其有宠,疾害之。   ○费,扶味反。欲去之。乃谓之曰:“王唯信子,故处子於蔡。子亦长矣,而在下位,辱。必求之,吾助子请。”请求上位。   ○长,丁丈反。   [疏]“在下位辱”。   ○正义曰:言在下位,可耻辱也。服虔以“辱”从下读,训之为欲,欲必求之,吾助子请,妄也。   又谓其上之人蔡人在上位者。曰:“王唯信吴,故处诸蔡,二三子莫之如也。而在其上,不亦难乎?弗图,必及於难。”夏,蔡人逐朝吴。朝吴出奔郑。王怒曰:“余唯信吴,故寘诸蔡。且微吴,吾不及此。女何故去之?”无极对曰:“臣岂不欲吴?非不欲善吴。   ○於难,乃旦反。寘,之豉反。女音汝。   [疏]“二三子莫之如也”。   ○正义曰:言二三子无如吴之见信。   然而前知其为人之异也。言其多权谋。   [疏]“然而”至“异也”。   ○正义曰:然此朝吴於事,必豫前知其为人之有异於馀人也。   吴在蔡,蔡必速飞。去吴,所以翦其翼也。”以鸟喻也。言吴在蔡,必能使蔡速强而背楚。   ○背音佩。   六月,乙丑,王大子寿卒。周景王子。   秋,八月,戊寅,王穆后崩。大子寿之母也。传为晋荀跞如周葬穆后起。   晋荀吴帅师伐鲜虞,围鼓。鼓,白狄之别。巨鹿下曲阳县有鼓聚。   ○聚,才喻反。鼓人或请以城叛,穆子弗许。左右曰:“师徒不勤,而可以获城,何故不为?”穆子曰:“吾闻诸叔向曰:‘好恶不愆,民知所適,事无不济。’愆,过也。適,归也。   ○好,呼报反。恶,乌路反。或并依字读。下及注皆同。愆,起虔反。   [疏]“好恶”至“所適”。   ○正义曰:所好必善,所恶必恶。在上者所好所恶,不有愆过,则下民知所適归。言皆知归於善也。   或以吾城叛,吾所甚恶也。人以城来,吾独何好焉?赏所甚恶,若所好何?无以复加所好。   ○复,扶又反。若其弗赏,是失信也,何以庇民?力能则进,否则退,量力而行。吾不可以欲城而迩奸,所丧滋多。”使鼓人杀叛人,而缮守备。围鼓三月,鼓人或请降,使其民见,曰:“犹有食色,姑脩而城。”军吏曰:“获城而弗取,勤民而顿兵,何以事君?”穆子曰:“吾以事君也。获一邑而教民怠,将焉用邑?邑以贾怠,不如完旧。完犹保守。   ○庇,必利反,又音秘。丧,息浪反。缮,巿战反。守,手又反。降,户江反。见,贤遍反。焉,於虔反,贾音古,下同。   [疏]获一邑而教民怠。   ○正义曰:若不受其降,民皆一心事其本国,不敢怠惰,以叛其主。今若受其降人,便是许其叛主,则是教我国人令其外叛。是虽获一邑,而教民怠惰,不守死事君,是所得少所失多。   贾怠无卒,卒,终也。弃旧不祥。鼓人能事其君,我亦能事吾君。率义不爽,爽,差也。   [疏]“鼓人”至“吾君”。   ○正义曰:言今不听降叛,使鼓人能事其君也。教民不怠,是我亦能事吾君也。   好恶不愆,城可获而民知义所,知义所在也。荀吴必其能获,故因以示义。   [疏]注“知义”至“示义”。正义曰:知义所在,在於事君,不怠惰,不苟求生也。十七年荀吴诈祭于雒以灭陆浑,二十二年负甲伪籴以入昔阳。而此时独得降而不纳者,此时荀吴自度已力,必其能获,故因以示义。   有死命而无二心,不亦可乎!”鼓人告食竭力尽,而后取之。克鼓而反,不戮一人,以鼓子<鸟>鞮归。<鸟>鞮,鼓君名。   ○<鸟>,本又作鸢。悦全反。鞮,丁兮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