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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名分之等
《易履》大象曰:上天下泽,履。君子以辩上下、定民志。
程颐曰:“天在上、泽在下,天下之正理也,人之所履当如是。君子观《履》之象以辩别上下之分,以定其民志,夫上下之分明然后民志有定,民志定然后可以言治,民志不定天下不可得而治也。古之时公、卿、大夫而下,位各称其德,终身居之得其分也。位未称德则君举而进之士,修其学,学至而君求之,皆非有预于己也。农、工、商、贾勤其事而所享有限,故皆有定志而天下之心可一。后世自庶士至于公卿日志于尊荣,农工商贾日志于富侈,亿兆之心交骛于利,天下纷然,如之何其可一也?欲其不乱难矣,此由上下无定志也。君子观《履》之象而分辩上下,使各当其分以定民之心志也。”
《书说命》曰:明王奉若天道,建邦(建诸侯之邦于外)设都(设天子之都于内),树后王(天子)君公(诸侯),承以大夫师长。
臣按:名分之等乃天下自然之理,高卑有不易之位,上下有一定之分,皆非人力私意之所为者也。观《易》之辩上下、定民志法乎上天下泽自然之象,《书》之树后王君公、承以大夫师长由于明王奉顺上天之道,是则尊之临卑、下之奉上,一惟法天地自然之数、顺天道自然之常而已。彼负其强乃欲以卑而逆尊,恃其贵乃欲以上而陵下,皆逆天道而不知上天下泽之理者也。
《礼记大传》曰:名著而男女有别。又曰: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慎乎?
臣按:所谓名者非止于位分之谓,凡有所称呼者皆名也;所谓分者非止于等级之谓,凡有所分别者皆分也。是以不但朝廷之上、位署之间有之,则凡一家之内、亲属之中皆有所谓名与分焉。名分之在人家者尤严于男女之际,妇人尊卑大小本无定位,随其夫以为尊卑大小,其名分显著灼然知其为尊为卑、为昭为穆,以之定昏姻、别内外而淫乱贼逆之祸不作矣。此名所以为人治之大,而不可不慎者也。
《论语》:子路(孔子弟子,姓仲,名由)曰:“卫君(卫国之君,名辄)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谢良佐曰:“正名虽为卫君而言,然为政之道皆当以此为先。”
臣按:卫辄不父其父而祢其祖,父子之名实紊矣,故孔子为政必以正名为先焉。然凡事皆有名,非特父子为然也。盖有实斯有名,名者实之宾也,名既不正,则凡见于言论之际、称谓之间皆有所疑惑窒碍,非徒不可行,且不可言,播告之修必有所回护,条教之布必有所妨碍,彼或执词以致诘我,将无辞以质对,此言不顺所以事不成,事不成而礼乐不兴、刑罚不中,而流弊至于民无所措其手足也。然则正名之道奈何?曰务其实而已矣。必有此实然后予之以此名,既有此名必当副以此实,如此则称谓之间端然其正,言论之际怡然其顺矣。名正言顺,尚何事之不可为,何政之不可成哉?
《左传》:桓公十年,虢叔(周襄王卿士)谮其大夫詹父于王,詹父有辞(詹父有自直之辞诉于王),以王师伐虢。
吕祖谦曰:“屈天下之理以信天下之分,非善持名分者也。虢叔谮其大夫詹父于桓王,詹父有辞,王为之伐虢而出虢公。数传而至于襄王,晋文公以元咺执卫侯而请杀之,襄王曰:‘君臣无狱。今元咺虽直,不可听也。’襄王之意岂非矫桓王之失乎?所谓君臣无狱者,固可以为万世训,至若‘元咺虽直’之一语,犹未免世俗之见也。苟如襄王之说,是元咺之理未尝不直,所以不可听者,恐乱君臣之分耳。有所谓理,又有所谓分,是理与分判然二物也。君子言分必及理,言理必及分,理与分得则俱得、失则俱失。臣之诉君者先有诉君之曲,不必问其所诉之辞也。当詹父、元咺未诉君之时其理固直,既启诉君之口则己陷于滔天之恶矣。君臣之际本非较曲直之地,后之为治者非合分与理为治,亦安能洗犯上之习而还于古哉?”
臣按:吕氏谓君子言分必及理,言理必及分,得则俱得、失则俱失,君臣上下夫岂较是非争曲直之所在哉?此非特名分所拘,而理固当如是也。
庄公十八年,虢公、晋侯朝王(周惠王新即位,虢公与晋献公来朝),王飨醴(飨以醴酒),命之宥(以币物宥之),皆赐玉五瑴(双玉为瑴)、马三匹,非礼也。王命诸侯,名位不同礼亦异数,不以礼假人(晋侯与虢公同赐,是以礼假人也)。
吕祖谦曰:“为天守名分者君也,周惠王误视为己物轻以假人,当虢公、晋侯之来朝,等其玉、马之数不为之隆杀。殊不知天秩有礼,多多寡寡不可乱也,人心无厌,侯而可假公之礼,则公亦思假王之礼,王既假晋侯以公礼矣,后数十年而晋文有请隧之举,果欲假王之礼。非惠王启其僭心,晋文遽敢尔邪?圣人欲上全天子之尊,必先下谨士、庶人之分,守其下所以卫其上也。”
臣按:吕氏谓欲上全天子之尊,必先下谨士、庶人之分,守其下所以卫其上也。斯言也真诚谨始审几之要,居人上者在所当知。
成公二年,卫新筑人仲叔于奚(新筑,地名,仲叔守其地)救孙桓子(名良夫),桓子是以免。既,卫人赏之以邑,辞(不受)。请曲县(曲县,轩县也,诸侯之乐)、繁缨(诸侯马饰)以朝,许之。仲尼闻之曰:“惜也不如多与之邑,惟器与名(车服之器、爵号之名)不可以假人(轻假借于人),君之所司也(此器与名乃人君之所司主也)。名以出信,信以守器,器以藏礼,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节也。若以假人(若以器名假借于人),与人政也(是以国家之政与人也),政亡则国家从之,弗可止也已。”
臣按:人君之所以为君、所以砺天下之人而使之与我共国家之政而治天下之民者,爵号之名、车服之器而已,非有功者不可与,非有德者不可与,非有劳者不可与,非有才者不可与。为人君者谨司其出纳之权,不轻以假借于人焉,必有功德才能者然后与之,与之名与器即与之以政也,使人闻吾爵号之名即知所敬服,见吾车服之器即知所尊让,如是则吾之政令行矣。苟有财者可以财,求有势者可以势,得有亲昵夤缘者皆可以幸而致之,则名与器不足贵矣。名与器不足贵,得者不以为荣,见者不知其为尊,则人君失其所司之柄矣。失其所司之柄则亡其为政之体,亡其为政之体则失其为君之道,国家将何所恃以自立哉?
《通鉴》:初命晋大夫魏斯、赵籍、韩虔为诸侯。
司马光曰:“天子之职莫大于礼,礼莫大于分,分莫大于名。何谓礼?纪纲是也。何谓分?君臣是也。何谓名?公、侯、卿、大夫是也。夫以四海之广、兆民之众,受制于一人,虽有绝伦之力、高世之智,莫不奔走而服役者,岂非以礼为之纲纪哉?故天子统三公,三公率诸侯,诸侯制卿、大夫,卿、大夫治士、庶人,贵以临贱,贱以承贵,而君臣之分犹天地之不可易,然后上下相保而国家治安。然礼非名不著,非器不行,名以命之,器以别之,然后上下粲然有伦,名器既亡则礼安得独在哉?故繁缨,小物也,而孔子惜之;正名,细务也,而孔子先之。盖事未有不始于微而成于著,圣人之虑远,故能谨其微而治之;众人之识近,故必待其著而后救之。治其微则用力寡而功多,救其著则竭力而不能及也。呜呼,周道之衰,纲纪散坏,礼之大体十丧七八,然犹历数百年宗主天下,徒以名分尚存故也。今晋大夫暴蔑其君、亲分其地,天子既不能讨,又宠秩之使得列于诸侯,是区区之名分复不能守而并弃之也,先王之礼于斯尽矣。”
臣按:司马氏编历代史而托始于周威烈王始命三晋为诸侯,故为此名分之论而统其宗于礼,其示后世人主以谨微之意至矣。
唐肃宗时,平卢节度使王玄志卒,上遣中使往抚慰将士,就察军中所欲立者授以旌节。李怀玉杀玄志之子,推侯希逸为军使,朝廷因以希逸为节度副使,节度使由军士废立自此始。
司马光曰:“民生有欲,无主乃乱,故圣人制礼以治之,所以辩上下、定民志也。凡人君所以能有其臣民者,八柄存乎己也,苟或舍之,则彼此势均,何以使其下哉?肃宗遭唐中衰,幸而复国,宜正上下之礼以纲纪四方,而偷取一时之安,不思永久之患,委一介之使徇行伍之情,无问贤愚,惟其所欲,积习为常,谓之姑息,乃至偏裨杀逐主帅亦不治罪,因而授之。然则爵赏废置、杀生与夺皆不出于上而出于下,乱之生也庸有极乎?古者治军必本于礼,今唐蔑之,使士卒得以陵偏裨,偏裨得以陵将帅,则将帅陵天子自然之势也。”
臣按:名分生于上下之际,名分一定则下之于上有顺而无逆、有令而无违,上得以率于下,下不得以犯乎上,一有犯焉则刑戮加之矣。犯且不可,况敢废立之哉?此人君为治所以必谨于礼以正名分,而防其陵替之渐也。
以上定名分之等
卷三
▲公賞罰之施
《皋陶謨》: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五服,五等之服。章,顯也)。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哉(五刑,五等之人)。政事懋(勉也)哉懋哉。
蔡沈曰:“天命有德之人則五等之服以彰顯之,天討有罪之人則五等之刑以懲戒之,蓋爵賞、刑罰乃人君之政事,君主之臣用之當勉勉而不可怠者也。”
臣按:先儒謂人受天地之中以生,能者養之以福,不能者敗以取禍。故全是衷者為德,是不失天之所賦也,故天命之,君必體福善之天,製五等之服以彰其德;戾是衷者為罪,是失天之所賦也,故天討之,君必體禍淫之天,用五等之刑以威其罪。爵賞、刑罰乃政事之大者,當勉勉而不可怠也。由是以觀,則知人君之爵賞、刑罰皆承天以從事,非我有之得私也。後世人主不知出此,往往以己心之喜怒、私意之好惡輒加賞罰於人,則失天命、天討之旨矣。
《詩商頌殷武》篇曰:天命降監(視也),下民有嚴(威也)。不僭(僭賞之差也)不濫(刑之過也),不敢怠遑(暇也)。命於下國,封(大也)建厥福。
朱熹曰:“天命降監不在乎他,皆在民之視聽,則下民亦有嚴矣。惟賞不僭、刑不濫而不敢怠遑,則天命之以天下而大建其福,此高宗所以受命而中興也。”
臣按:先儒謂此章言商高宗所以致中興之道,曰天雖高而實下其監視,甚可畏也;民雖卑而天實以為視聽,其威嚴不可忽也。惟高宗上畏天、下敬民,而見於刑賞者未嚐有僭濫之失,存於中心者不敢有怠遑之意,故天命之以天下而大建其福。由是觀之,則人君之刑賞非一己之刑賞,乃上天之刑賞;非上天之刑賞,乃民心之刑賞也。是故賞一人也必眾心之所同喜,刑一人也必眾心之所同怒,民心之所同即天意之所在也。如或不然,拂民心而逆天意,如紂之任惡來、飛廉,殺王子比幹,則天命去之矣,尚何福之有哉?
《周禮天官》:太宰以八則(法也)治都(王子弟食邑)鄙(公卿食邑),其七曰刑(刑以懲惡)賞(賞以勸善)以馭其威(明其刑賞以示勸懲)。
劉彝曰:“刑以誅惡,賞以勸善,其威柄皆出於朝廷。”
以八柄(所秉節以起事者)詔(告也)王馭(凡言馭者驅而納之於善)群臣,一曰爵(謂內則公、卿、大夫、士,外則公、侯、伯、子、男),以馭其貴(有爵則貴);二曰祿(祿仕者之俸),以馭其富;三曰予(予之以財),以馭其幸(出於恩賜);四曰置(置之於位),以馭其行(謂有賢行);五曰生(生猶養也),以馭其福(福及子孫);六曰奪(臣有罪而奪之),以馭其貧(奪其所有);七曰廢(放之於遠),以馭其罪;八曰誅(謂以言責讓之),以馭其過(謂有過失)。
林椅曰:“必言詔王者,賞罰、誅廢非臣下所得專也。蓋八柄之重,所以定群臣之邪正,一予奪之間又將以服天下之心而定夫君子、小人消長之勢也,此非人君曉然自有見於中,則馭臣之柄吾未見其可。”又曰:“爵祿者,厲世磨鈍之具也。古人製爵必以德,製祿必以功,所以抑夫人僥求幸得之心而作其進德興功之誌,固不容以濫受也。今八柄爵祿之外又有予以馭其幸,豈人主或得以行其私恩而啟人之幸心耶?大抵有所謂當然之報,有所謂特厚之恩。當然之報人以為宜得,而或視以為常而無激昂自奮之意,故於人之有超異者施之以特厚之恩,所以鼓舞之使之奔走於事功也,此則八柄予以馭幸之深意。”
歲終,則令百官府(遍敕百官之府)各正其治(各使之自正其治),受其會(受其一歲功德之事),聽其政事(聽其所致以告之政事)而詔王廢置(告於王而廢之置之)。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
臣按:人君為治之大柄曰慶賞刑罰而已,《周禮》大宰以八則治都鄙,既有曰刑賞以馭其威矣,而又有八柄詔王以馭群臣,內史所掌之法以詔治者亦同焉。所謂爵、賞、予、置、生五者賞之類也,奪、誅、廢三者罰之類也,是八者之柄皆掌之天官。天官者象天所立也,天有春生、秋殺然後以成天之道,君有慶賞、刑罰然後以成君之道。人君持其柄於上以馭乎下,大臣計其治於下以輔乎上,則綱紀立而主威不至於下移,誅賞行而人心不敢以懈怠,人君君國馭眾之大權誠莫有先於此者矣。
《禮記》:爵人於朝,與士共之;刑人於市,與眾棄之。
臣按:爵人於朝所以勸君子,士之所共樂也,故於朝,朝者君子之所會也;刑人於市所以懲小人,眾之所共惡也,故於市,市者眾人之所聚也。以此見人君之刑賞非一人喜怒之私,乃眾人好惡之公焉。後世人主往往賜人爵位乃自內降而出,不欲其公庭顯謝;人臣有罪或至加以鴆毒,惟恐外聞,此皆非天命、天討之至公也。
《春秋左傳》(襄公二十六年):蔡聲子曰:“善為國者賞不僭而刑不濫,賞僭則懼及淫人,刑濫則懼及善人。若不幸而過,寧僭無濫,與其失善,寧其利淫,無善人則國從之。”
臣按:刑賞貴乎得中,固不可以僭濫也。所謂“寧僭無濫”,與《書》所謂“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之意同。昭公五年:周人有言曰:“為政者不賞私勞,不罰私怨。”
臣按:此言人君賞罰當合天下之公論,不可徇一己之私心。
孟子曰:“左右皆曰賢,未可也;諸大夫皆曰賢,未可也;國人皆曰賢,然後察之,見賢焉然後用之。左右皆曰不可,勿聽;諸大夫皆曰不可,勿聽;國人皆曰不可,然後察之,見不可焉然後去之。左右皆曰可殺,勿聽;諸大夫皆曰可殺,勿聽;國人皆曰可殺,然後察之,見可殺焉然後殺之。”
朱熹曰:“左右近臣其言固未可信,諸大夫之言宜可信矣,然猶恐其蔽於私也,至於國人則其論公矣,然猶必察之者,蓋人有同俗而為眾所悅者,亦有特立而為俗所憎者,故必自察之而親見其賢否之實,然後從而用舍之,則於賢者知之深、任之重而不才者不得以幸進矣。然非獨以此進退人才,至於用刑亦以此道,蓋所謂天命、天討,皆非人君之所得私也。”
臣按:人君用舍人才而加以賞罰,固不可不參之於眾,既參於眾,尤不可不察之於獨也。參之於眾也詳而察之於獨也審,則用舍刑賞皆得其當矣。而或不然,聽一人之言遽以為賢否而用舍之,甚而加刑賞焉,不複參詳致察,此朱熹所謂名曰獨斷而主威不免於下移也歟。
《通鑒》:齊威王召即墨大夫語之曰:“自子之居即墨也,毀言日至,然吾使人視即墨,田野辟,人民給,官無留事,東方以寧,是子不事吾左右以求助也。”封之萬家。召阿大夫語之曰:“自子之守阿,譽言日至,吾使人視阿,田野不辟,人民貪餒,趙攻鄄子不救,衛取薛陵子不知,是子厚幣事吾左右以求譽也。”是日烹阿大夫及左右嚐譽者,於是群臣聳懼,莫敢飾詐,務盡其情,齊國大治,強於天下。
臣按:齊威王之於阿大夫也,非惟烹之而又及於左右之嚐譽者;其於即墨大夫也,非惟封之而又及於左右之嚐毀者。若威王者,可謂能操賞罰之權而不為左右所惑者矣。後世人主不知出此,往往溺於左右之偏私,輕信其言不複致察,以是為非、以非為是、以賢為不肖、以不肖為賢者多矣,幸而覺悟,又或置而不複詰問,世之小人所以往往得誌而賢人君子恒有擯棄沈鬱之患者,此也,其視威王不亦可愧也哉!
漢高祖以項籍將季布數窘辱之,籍滅,購求布急,滕公言於上以為郎中。布母弟丁公亦為項羽將,逐窘帝彭城西,短兵接,帝急顧曰:“兩賢豈相厄哉。”丁公乃還。至來謁,帝以徇軍中,曰:“丁公為臣不忠,使項王失天下者也。”遂斬之,曰使後人臣無效丁公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