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衍义补 - 第 118 页/共 184 页

臣按:成周之世其为治不但详于朝廷之上、国都之中,则虽天下之道路、舟车所至之处,无一之或遗焉者,可见圣人为治无间于大小、迩遐也。匠人营国。经涂九轨,环涂七轨,野涂五轨。   王昭禹曰:“国中曰经涂,绕城曰环涂,郊外曰野涂。轨广八尺,经涂所由者众,故九轨;环涂所由者少,故七轨;野涂所由者又少,故五轨。此内外、广狭之制异也。”   臣按:太平之治,非止政教流行于王朝国都之内,则虽道涂往来之所无一而不合于辙迹之度,然后为天下一统焉。苟有一之或窒阂闭隔焉,则有所不行者矣,岂所谓车同轨哉?   《史记》:禹开九州,通九道,陂九泽,度九山。孔颖达曰:“通九州之道路。”臣按:《左传》“禹经启九道”即此。《春秋》:昭公元年,秦公子爇奔晋,造舟于河。   臣按《初学记》,公子爇造舟处在蒲阪夏阳津,今蒲津浮桥是也。   《礼记》:季春之月,命司空曰:“时雨将降,下水上腾,循行国邑,周视原野,修利堤防,道达沟渎,开通道路,毋有障塞。”   郑玄曰:“沟渎与道路皆不得不通,所以除水潦便民事也。古者沟上有路。”   方悫曰:“修利则修而利之使无害,道达则道而达之使无壅,开通则开而通之使无穷,皆欲其无有障塞而已。障言蔽显以为隐,塞言窒虚以为实,凡此皆豫备水灾之术也。”   臣按:先王当季春之月,恐自时厥后大雨时行,水潦将至,或至于淹没道路而成淖泞,有妨车马行旅之往来,故先时而为之备水患也如此。   《尔雅》:路、旅,途也。路、场、猷、行,道也(博说道之异名)。一达谓之道路(长道),二达谓之岐旁(岐道旁出也),三达谓之剧旁(数道交错谓之剧),四达谓之衢(交道四出),五达谓之康(康庄之衢),六达谓之庄,七达谓之剧骖(一道交复有一岐出者),八达谓之崇期(四道交出),九达谓之逵(四道交出复有旁通)。   臣按:此则╉道之异名也。天子造舟,诸侯维舟,大夫方舟,士特舟,庶人乘。   郭璞曰:“造舟,比船为桥。维者,维连四船。方者,并两船。特,单船也。,并木以渡。”   臣按:造舟、维舟、方舟即今所谓浮桥,特舟即今渡船,即今殽筏。   《国语》:周定王使单襄公聘于宋,遂假道于陈以聘于楚,火(心星也)朝觌(谓晨见也)矣,道(路也)茀(秽塞也)不可行也,候不在疆,司空不视涂,泽不陂,川不梁,单子曰:“夫辰角(大辰苍龙之角,星名也)见而雨毕,天根(亢氐之间)见而水涸,故先王之教曰‘雨毕而除道,水涸而成梁’,故《夏令》曰‘九月除道,十月成梁’。”   臣按:《夏令》,夏后氏之令,周所因也。除道所以便行旅,成梁所以便民,使不病涉也。   孟子曰:“岁十一月徒杠(方桥可通徒行者)成,十二月舆梁(桥可通车舆者)成,民未病涉也。”   朱熹曰:“周十一月,夏九月也;周十二月,夏十月也。《夏令》曰‘十月成梁’,盖农工已毕,可用民力,又时将寒冱,水有桥梁则民不患于徒涉,亦王政之一事也。”又曰:“先王之政,细大具举,而无事不合人心、顺天理,故其公平正大之体、纪纲法度之施,虽纤悉之间亦无遗恨如此。”   臣按:先王之治非独其大纲大法无有偏而不举之处,则虽一道径之微、一津河之小,民之所以经行之处亦必委曲而为之处置焉,惟恐其行步之龃龉、足径之瘒瘃也。圣人仁民之政无往而不存,其小者尚如此,况其关系之大者哉?   汉薛宣子惠为彭城令,宣至其县,桥梁、邮亭不修,宣心知惠不能。   臣按:郑子产以乘舆济人于溱洧,孟轲氏讥其不知为政;陈国道茀不可行而川不梁,单襄公知其必亡。盖道路、桥梁虽于政治无大干系,然王道至大而全备,一有所阙,虽若无甚害者,然而一人不遂其欲、一事不当其理、一物不得其济,亦足以为大段之累、全体之亏也。故大人行政,虽受一命、居一邑,亦无不尽其心焉者。薛宣于见其子之为邑,桥梁不修而知其无所能,由是推而大之,知夫觇人之国者,因其涂不治、川不梁则知其国之不振也,岂不然哉?是以君子欲成其大,必尽力于其小,欲成其全,惟恐其一之或有亏也,良以此夫。   晋杜预以孟津渡险有覆没之患,请建河桥于富平津,议者谓殷周所都,历圣贤而不作者,必不可立故也。预曰:“造舟为梁,则河桥之谓也。”及桥成,武帝从百寮临会,举觞属预曰:“非君此桥不立也。”对曰:“非陛下之明,臣亦不敢施其微巧。”   臣按:《元和志》云:河阳浮桥,架黄河为之,以船为脚,竹褷互之。初,预造桥时,议者多谓殷周无有作桥于河者,预引《诗大明》“造舟为梁”为证,然《诗》不言其所造之处,《史记》秦昭襄王五十年十二月,初作河桥,盖桥作于河也。然是时秦未有孟津之地,而所作之桥不在此尔。唐开元九年,复作于蒲津。   唐开元九年,新作蒲津桥,熔铁为牛。   张说曰:“河有三桥,蒲津居其一。旧制,横百丈,连船千艘,辫修笮以维之,系围木以距之。开元十二载,俾铁代竹,取坚易脆,结为连锁,熔以为伏牛,偶立于两岸,禁连于河中,潬锁以持航,牛以系缆,亦将厌水物、奠浮梁。”   臣按:凡于水必用铁,非徒以其坚,亦以其能厌水物也。   以上道涂之备   卷一○○   △慎刑憲   ▲總論製刑之義(上)   《易》:噬(齧也)嗑(合也),亨,利用獄。   程頤曰:“口中有物,則隔其上下不得嗑,必齧之則得嗑,故為噬嗑。聖人以卦之象推之於天下之事,在口則為有物隔而不得合,在天下則為有強梗或讒邪間隔於其間。故天下之事不得合也,當用刑法,小則懲戒、大則誅戮以除去之,然後天下之治得成矣。《噬嗑》者,治天下之大用也,去天下之間在任刑罰。”   又曰:“天下之事所以不得亨者,以有間也,噬而嗑之則亨通矣。利用獄,噬而嗑之之道,宜用刑獄也。天下之間,非刑獄何以去之?不雲利用刑而雲利用獄者,卦有明照之象,利於察獄也。獄者,所以究治情偽得其情,則知為間之道然後可以設防與致刑也。”   朱熹曰:“卦以陰居陽,雖不當位而利用獄,蓋治獄之道,惟威與明而得其中之為貴。”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程頤曰:“剛爻與柔爻相間,剛柔分而不相雜,為明辨之象。明辨,察獄之本也。動而明,下震上離,其動而明也。雷電合而章,雷震而電耀相須並見,合而章也。照與威並行,用獄之道也,能照則無所隱情,有威則莫敢不畏。六五以柔居五為不當而利於用獄者,治獄之道全剛則傷於嚴暴,過柔則失於寬縱,五為用獄之主,以柔處剛而得中,得用獄之宜也。”   臣按:先儒有言,《噬嗑》,震上離下,震雷離電,天地生物有為造物之梗者必用雷電擊搏之,聖人治天下有為生民之梗者必用刑獄斷製之,故噬嗑以去頤中之梗,雷電以去頤中之梗,刑獄以去天下之梗也。所謂梗者,即有間之謂也。物有間於吾頤之中,必齧斷之而後口可閉合,口不能合則有所窒礙而氣有不通矣。人有梗於吾治之間,必斷製之而後民得安靖,民不得安則有所苛擾而生有不寧矣,然其所以梗吾治而使民之不安者必有其情焉,有其情故有其獄也。所以治斯獄也,非明不能致其察,非威不能致其決,明以辨之必如電之光焰然而照耀,使人不知所以為蔽,威以決之必如雷之震轟然而擊搏,使人不知所以為拒,明與威並行,用獄之道也。然其施外者用其剛如此可爾,若夫存於中者則又以柔為本,而其柔也非專用柔,用柔以處剛,無太過焉無不及焉,夫是之謂中,夫是之謂利,苟偏於一而或過與不及,則非中矣,則為不利矣。   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   程頤曰:“電明而雷威,先王觀雷電之象,法其明與威,以明其刑罰、敕其法令。法者,明事理而為之防者也。”   吳澂曰:“明者辨別精審之意,敕者整飭嚴警之意。明象電光,敕象雷威。罰者一時所用之法,法者平日所定之罰,一時所用之允當者,示平日所定之信必也,故明其罰所以敕其法。”   臣按:製定於平昔者謂之法,施用於臨時者謂之罰。法者罰之體,罰者法之用,其實一而已矣。人君象電之光以明罰,象雷之威以敕法,蓋電之光非如日星之明有恒而不息,焰然而為光於時頃之間,如人之有罪者或犯於有司,則當隨其事而用其明察以定其罰焉,或輕或重必當其情,不可掩蔽也,否則非明矣;雷之威歲歲有常,虩虩之聲震驚百裏,如國家有律令之製,違其式而犯其禁必有常刑,或輕或重皆有定製,不可變渝也,否則非敕矣。夫法有定製而人之犯也不常,則隨其所犯而施之以責罰必明必允,使吾所罰者與其一定之法,無或出入,無相背戾,常整飭而嚴謹焉。用獄如此,無不利者矣。   初九,屨(加於足)校(木械)滅趾(傷滅其趾),無咎(小懲而大戒,故無咎)。六二,噬膚(無骨之肉),滅(深入至沒其鼻)鼻,無咎。六三,噬臘肉(幹臘,堅韌之物)遇毒,小穀,無咎。九四,噬幹胏(肉之帶骨者)得金(鈞金)矢(束矢),利艱貞,吉。六五噬幹肉得黃金,貞厲,無咎。上九,何校滅耳,凶。   朱熹曰:“初上元位為受刑之象,中四爻為用刑之象。初在卦始,罪薄過小,又在卦下,故為屨校滅趾之象。止惡於初,故得無咎。”   子曰:“小人不恥不仁、不畏不義、不見利不勸、不威不懲,小懲而大誡,此小人之福也。《易》曰‘屨校滅趾,無咎’,此之謂也。善不積不足以成名,惡不積不足以滅身,小人以小善為無益而弗為也,以小惡為無傷而弗去也,故惡積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易》曰‘何(上聲)校滅耳,凶’。”   臣按:《噬嗑》一卦,六爻俱以刑獄言,而聖人於大傳特論初九、上九二爻,蓋初與上無位為受刑之人,而其中四爻則用刑之人也。然下之人必犯於刑而後受之,所以受之者由上之人用之也,用刑以刑人,將使人不敢為惡而務於為善,然後吾刑不用矣。上無所用則下無所受,下無何校滅耳之苦,上無滅鼻遇毒之勞,所以然者,聖人明罰敕法,懲之於早故也。天生聖人為民造福,既敘彝倫而錫君子以考終命之福,複明刑罰而養小人以全身命之福。蓋小人不以不仁為恥,見利而後勸於為仁,不以不義為畏,畏威而後懲於不義,懲之於小所以誡其大懲之於初,所以誡其終,使其知善不在大而皆有所益,惡雖甚小而必有所傷,不以善小而弗為,不以惡小而為之,不至於惡積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以傷其膚、殞其身、亡其宗,其為小人之福也,則亦何以異於錫君子者哉?   《賁》之象曰:山下有火,賁。君子以明庶政,無敢折獄。   程頤曰:“君子觀山下有火明照之象,以修明其庶政,成文明之治,而無果敢於折獄也。折獄者人君之所致慎也,豈可恃其明而輕自用乎?乃聖人之用心也為戒深矣。折獄者專用情實,有文飾則沒其情矣,故無敢用文以折獄也。”   朱熹曰:“山下有火,明不及遠。明庶政,事之小者;折獄,事之大者。內離明而外艮止,故取象如此。”《旅》之象曰: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   程頤曰:“火之在高,明無不照。君子觀明照之象則以明慎用刑,明不可恃,故戒於慎。明而止亦慎象,觀火行不處之象則不留獄。獄者不得已而設,民有罪而入,豈可留滯淹久也?”   臣按:朱熹謂《賁》與《旅》卦皆說刑獄事,但爭艮與離之在內外,故其說相反。止在外、明在內,故明庶政而不敢折獄;止在內、明在外,故明慎用刑而不留獄。粗言之,如今州縣治獄,禁勘審覆自有許多節次,過乎此而不決,便是留獄,不及乎此而決,便是敢於折獄。《書》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於旬時,丕蔽要囚。”《周禮秋官》亦有此句,便是有合如此者。若獄未具而決之,是所謂敢折獄也;若獄已具而留之不決,是所謂留獄也。由是觀之,《賁》《旅》二卦蓋交相成而互相用也,獄之未具則不敢折,故獄得真情而人不冤獄之,已具則無或留,故獄不停囚而人不滯,治獄之道備於此矣。治獄,君子必象離之明以為之體,象山之止以為之用,明矣而猶不敢折獄,明矣而猶必慎而不留,皆止之象也。獄不難於治而難於用,故《噬嗑》卦辭曰“利用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