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正遗规 - 第 2 页/共 10 页

必端严凝重。毋轻易放肆。毋粗豪狠傲。毋轻有喜怒。   衣冠必整。   毋为诡异,华靡。毋致垢敝。简率。虽燕处,不得裸,袒,露顶。虽盛暑,不得辄去鞋袜。   饮食必节。   毋求饱。毋贪味。食必以时。毋耻恶食。非节。假,及尊命,不得饮酒。饮,不过三爵,勿至醉。   出入必省。   非尊长呼唤,师长使令,及己有急干,不得辄出学门。出,必告。反,必面。出,不易方。入,不逾期。   读书必专一。   必正心肃容。记遍数。遍数已足,而未成诵,必须成诵,遍数未足,虽已成诵,必满遍数。一书已熟,方读一书。毋务泛观。毋务强记。非圣贤之书,勿读。无益之文,勿观。   写字必楷敬。   勿草。勿欹倾。   几案必整齐。   位置有伦。简帙不乱。书箧,衣笥,必谨扃钥。   堂室必洁净。   逐日,值日再击板如前。以水洒堂上,良久,以帚扫去尘埃,以巾抆拭几案。其余悉令斋仆扫拭之。别有污秽,悉令扫除,不拘早晚。   相呼必以齿。   年长倍者以丈。十年长者,以兄。年相若,以字。勿以尔汝。书问称谓,亦如之。   接见必有定。   凡客请见师长,坐定,值日击板,诸生如其服升堂。序揖,立侍,师长命之退,则退,若客于诸生中,有自欲相见者,则见师长毕。就其位见之。非其类者,勿与亲狎。   修业有余功。游艺以适性。   弹琴,习射,投壶,各有仪矩。非时勿弄。博,奕,鄙事。不宜亲学。   使人庄以恕,而必专所听。   择谨愿勤力者,庄以临之,恕以待之。有小过者,诃之。甚,则白于师长,惩之。不悛,众禀师长,遣之。不许直行己意。苟日从事于斯,而不敢忽,则入德之方,庶乎其近之矣。   道不远人。理不外事。故古人之教者,自其能食能言,而所以训导整齐之者,莫不有法,而况家塾党庠术序之间乎。彼学者所以入孝出弟,行谨言信。群居终日,德进业修,而暴慢放肆之气,不设于身体者,由此故也。番阳程端蒙,与其友生董铢。共为此书,将以教其乡人子弟,而作新之,盖有古人小学之遗意矣。余以为凡为庠序之师者,能以是而率其徒,则所谓成人有德,小子有造者,将复见于今日矣。于以助成后王降德之意,岂不美哉。淳熙十四年,丁未,十一月,甲子,新安朱熹书。   ○陈北溪小学诗礼   先生名淳。字安卿。宋龙溪人。朱子弟子。崇祀庙庭。   弘谋按小学之概,已于前二书见之。北溪陈氏,复辑曲礼少仪内则诸书,择其要且切者集为五言,次以韵语,俾童子时时讽诵,而服习焉。题之曰小学诗礼。盖歌咏所以养性情。而步趋因以谨仪节。过庭之训,殆于兼之。   事亲   凡子事父母。鸡鸣咸盥漱。栉总冠绅履。以适父母所。   其二   及所声气怡。燠寒问其衣。疾痛敬抑搔。出入敬扶持。   其三   将坐请何向。长者执席少者执床。与坐悬衾箧枕簟。洒扫室及堂。   其四   长者必奉水。少者必奉槃。进盥请沃盥。盥卒授以巾。   其五   问所欲而进。甘饴滑以瀡。柔色以温之。必尝而后退。   其六   养则致其乐。居则致其敬。昏定而晨省。冬温而夏凊。   其七   三日则具沐。五日则请浴。燂音潜热也潘米汁也请靧音悔洗也面。燂汤请濯足。   其八   其有不安节。行不能正履。饮酒不变貌。食肉不变味。   其九   立不敢中门。行不敢中道。坐不敢中席。居不敢主奥。   其十   父召唯无诺。父呼走不趋。叶雌由切食在口则吐。手执业则投。   其十一   父立则视足。父坐则视膝。应对言视面。立视前三尺。   其十二   父母或有过。柔声以谏之。三谏而不听。则号泣而随。   其十三   父在不远游。所游必有常。出不敢易方。复不敢过时。   其十四   舟焉而不游。道焉而不径。身者父母体。行之敢不敬。   事长   君子容舒迟。见尊者斋遫。足重而手恭。声静而气肃。   其二   始见于君子。辞曰愿闻名。童子曰听事。不敢与并行。   其三   尊年不敢问。长赐不敢辞。燕见不将命。道不请所之。   其四   年倍事以父。年长事以兄。父之齿随行。兄之齿雁行。   其五   见父之执者。不问不敢对。不谓进不进。不谓退不退。   其六   侍坐于长者。必安执而颜。有问让而对。不及毋儳言。   其七   君子问更端。则必起而对。欠伸撰持也杖屦。侍坐可请退。   其八   侍饮于长者。酒进则拜受。未釂音醮饮尽爵也不敢饮。未辩音遍义同不虚口。   其九   侍燕于君子。先饭而后己。小饭而亟之。毋啮骨刺齿。   其十   从长上邱陵。必向长所视。群居有五人。长者席必异。   男女   男正位乎外。女正位乎内。男女无相渎。天地之大义。   其二   男十年出外。就傅学书记。学乐学射御。学礼学孝弟。   其三   女十年不出。姆教婉娩从。执麻治丝茧。观祭纳酒浆。   其四   女子不出门。出门必拥蔽。夜行必以烛。无烛则必止。   其五   男女不杂坐。嫂叔不通问。内言不出阃。外言不入阃。   其六   男不言内事。女不言外事。非祭不交爵。非丧不受器。   其七   姑姊妹女子。已嫁而反室。弗与同席坐。弗与同器食。   其八   取妻不同姓。寡子弗与友。主人若不在。不入其门户。   其九   妇人伏于人。无所敢自遂。令不出闺门。惟酒食是议。   其十   迎客不出门。送客不下堂。见卑不逾阈。吊丧不出疆。   其十一   妇人不二斩。斩衰为夫服也烈女不二夫。一与之齐者。终身不改乎。   杂仪   喜怒必中节。周旋必中礼。淫恶不接心。惰慢不设体。   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