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观心法要 - 第 22 页/共 61 页
此正释清净道种。必须第八识持也。且如有人。既修出世道。若无第八识持世间道种。则从无漏观出。何故复起世间净道。又如须陀洹等。或时亦修世间净道。若无第八识持出世道种。则于世间道后。何故仍能起出世道。又净道若可无因而生。则无学圣人。如无余涅槃之后。亦可无因复生二净道耶。恐彼救云。入涅槃后。身心已灭。依何修道。今更破云。既二净道可无因生。则所依身心。亦可无因还复生故。
又出世道。初不应生。无法持彼法尔种故。有漏类别。非彼因故。无因而生。非识种故。初不生故。后亦不生。是则应无三乘道果。
此展转破救也。恐彼救曰。谁说诸法无因得生。今破之曰。又若无第八识持彼出世道种。则出世道初不应生。以更无别法。可能持彼无始法尔无漏种故。彼又救曰。出世之道从闻熏生。何须别有第八持无漏种。今破之曰。闻熏属于有漏。与出世无漏之道。其类各别。但是出世道之增上缘。非彼出世道之正因故。若许出世道从闻熏生。即是无因而生。以非从第八识中无漏种子生故。然既无出世道种。何由生出世道。初出世道既不生故。后出世道及诸果证亦不得生。是则应无三乘道果矣。
(又)若无此(第八)识持烦恼种。(则)转依断果亦不得成。谓(出世)道(一)起(之)时。现行烦恼。及彼种子。俱非有故。(以)染净二(种第六识)心。不俱起故。(与出世)道相应(之第六识)心。(决)不持彼(烦恼)种(子)。自性相违。如涅槃(与世相违)故。(若夫)去来(识等。及圣道)得等。(决)非实有。(亦不能持烦恼种)故。(更计)余法持(烦恼)种。理(亦决)不成故。(是则)既无所断(之烦恼种子差别。则)能断(之出世道)亦无。依谁由谁而立断果。若(谓)由(于)道力。后惑不生。立断果者。则初道起(之时。便)应成无学(果)。后诸烦恼。(无第八识持彼种子)。皆已无因。永不生故。
此正释出世断果。必依第八识成也。二种净道。是智德。是所生得。故有种子。灭谛涅槃。是断德。是所显得。故但约烦恼种子有无。以立断德差别。不可谓断德亦自有种子也。金刚般若经云。一切贤圣。皆以无为法而有差别。约所证。则唯是无为。约能证。则三乘四果差别。譬如虚空非丈尺。丈尺显虚空。法喻泠然。智者思之。余皆可知。
许有此(第八能持种)识。(则)一切(染净因果)皆成。(以)唯此(第八识)。能持染净种故。
结成第十染净心也。二引经显理竟。
(癸)三结略指广。
证此识有。理趣无边。恐厌繁文。略述纲要。
二别显教理竟。
(辛)三总结劝信。
别有此识。教理显然。诸有智人。应深信受。
初释初能变竟。
(戊)二释第二能变二。初设问举颂。二以论释成。(己)今初。
如是已说初能变相。第二能变。其相云何。颂曰。
次第二能变。是识名末那。(一释名门)。依彼转。(二所依门)。缘彼。(三所缘门)。思量为性相。(四体性门。五行相门)。四烦恼常俱。谓我痴。我见。幷我慢。我爱。(六染俱门)。及余触等俱。(七余相应门)。有覆无记摄。(八三性门)。随所生所系(九界系门)。阿罗汉。灭定。出世道无有。(十伏断门)。
(己)二以论释成二。初正释颂文。二证有第七。(庚)初中九。初释释名门。二释所依门。三释所缘门。四释性相两门。五释染俱门。六释余相应门。七释三性门。八释界系门。九释伏断门。(辛)今初。
论曰。次初异熟能变识后。应辩思量能变识相。是识圣教别名末那。(以其)恒审思量。胜余识故。
末那。此云意。其义即恒审思量也。胜余识者。第八恒而不审。第六审而不恒。前五不恒不审。唯此第七。于未转位。恒审思量妄执我法。于既转位。恒审思量二空平等理也。
(问曰)。此(识既)名(为意)。何(以)异(于)第六意识。(答曰)。此(第七是)持业释。(犹)如藏识(之)名。(以)识(体)即(是)意(用)故。彼(第六是)依主释。(犹)如眼识等(名。以)识(体)异(于所依之)意(根)故。然诸圣教。恐此(第七)滥彼(第六)。故于第七但立意名。(不名意识)。又标意名。为简(第八名)心。(前六名)识。(以此第七。其)积集了别(二义)。劣(于)余(七种)识故。或欲显此(第七)。与彼(第六)意识为近所依。故但名意。
此问答料简立名之义也。若此识名末那识。即应翻为意识。则与第六意识何别。故曰。若第七名为意识。则识是体。意是用。体能持用。用不离体。意即是识。犹如藏识。持业释也。若第六名为意识。则识是能依之识。意是所依之根。根不是识。识依于根。犹如眼耳等识。依主释也。然诸圣教但名第七为意。不名为意识者。恐滥同第六故。以上但对第六拣异。又标下。次对余七拣异。谓若约恒审思量。则此第七独胜。若约积集名心。则第七虽亦有积集义。较第八识则劣。若约了别名识。则第七虽亦有了别义。较前六识则劣。故但名为意也。或欲下。复显第六近所依故。即是不共亲依。具如下释。
(辛)二释所依门三。初正释此识所依。二傍论诸识所依。三结归本颂所依。(壬)今初。
依彼转者。显此(第七识之)所依。彼。谓即前初能变(之第八)识。圣(慈氏)说。此(末那)识依藏识故。有义。此意(唯)以彼(第八)识(中之)种(子)而为所依。非(依)彼(第八)现识。(以)此(第七识恒)无间断。不假现识为俱有依方得生故。有义。此意(必)以彼(第八)识(中)种(子)及彼现识俱为所依。(以第七识)。虽无间断。而有转易。(亦)名(为)转识故。(亦)必假(托第八)现识为俱有依。方得生故。转。谓流转。显示此(第七)识。恒依彼(第八)识(之现及种子相续生起。即)取(所依为)所缘故。
释所依中有二义。后义为正。言有转易者。圣道起时。转染为净等也。二空智果现前。则第七便与平等性智相应。法空智果不现前时。则第七仍起俱生法执。生空智果不现前时。则第仍起俱生我执。故必须以第八现识为俱有依。若夫识中种子。则是因缘依也。流。谓相续。转。谓生起。余可知。
(壬)二傍论诸识所依二。初略释。二广释。(癸)今初。
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彼所依。总有三种。一因缘依。谓自种子诸有为法。皆托此依。离自因缘。必不生故。
对果名因。因即生缘。简非增上缘。所缘缘及等无间缘。故名因缘。即诸心心所各别种子。亦名种子依也。
二增上缘依。谓内六处。诸心心所。皆托此依。离俱有根。必不转故。
但云增上缘。则所收甚宽。今既称依。则但局取六根。谓五净色根及意根处。以是妄情之所执受。故名为内。此亦名俱有依也。
三等无间缘依。谓前(念已)灭(之)意。诸心心所。皆托此依。(以)离(此前)开导根。必不起(于后念心心所)故。
但云等无间缘。则心心所皆得为缘。故亦稍宽。今既称依。则但取无间即灭之心王。望于后心。名为意根。此能开导后念心心所法。故亦名开导依。
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余法。
谓色及不相应行无为法等。皆不用三依也。初略释竟。
(癸)二广释三。初释种子依。二释俱有依。三释开导依。(子)今初。
初种子依。有作是说。要种灭已。现果方生。(以须)无种已(然后)生。(乃)集论(之所)说故。(又如世间之物)。种与芽等。不俱有故。
此先叙经部师异解也。
有义。彼说为证不成。彼(集论中。但)依引生(自类)后种(而说。非依引生现果)说故。(又)种生芽等。(是依世俗假说)。非(依世间)胜义(说)故。(又现见麦等芽种俱有。则)种灭芽生。非极成故。(须如)焰炷同时。(方可)互为因故。然种自类。因果不俱。种现相生。决定俱有。
此下大乘正释也。先破异解。次明正义。焰炷同时者。如炷生焰。焰生燋炷。炷之生焰。喻种生现行。焰生燋炷。喻现行熏种。若前炷后炷相望。即可喻种引种。若前焰后焰相望。即可喻现引现。是故因缘自有三义。一者种引种。因果不俱。以异念故。喻如前炷后炷。二者种生现。三者现熏种。决定俱有。以同时故。喻如炷生焰。焰生燋炷。若现引现。但名等无间缘。不名因缘。喻如前焰后焰。但能相引。而后焰实非前焰所生。以炷若尽。则前焰不能更生于后焰故。
故瑜伽说。无常法与他性为因。亦与后念自性为因。是因缘义。(其)自性(之)言。(即)显种子自类前为后因。(其)他性(之)言。(即)显种与现行互为因义。摄大乘论亦作是说。藏识(与)染法。(更)互为因缘。犹如束芦。俱时而有。又说种子与果必俱。故种子依。定非前后。设有处说种果前后。应知皆是随转理门。如是八识及诸心所。定各别有种子所依。
此引二论。以证种子依必俱时有也。无常法。通指诸心心所种子言之。以诸种子。虽复相似相续。不坏不失。体是生灭。故名无常。种子无常。则现行亦无常矣。以种子望种子。假名自性。以种子望现行。假名他性。犹言同类异类耳。染法。指有漏前七转识。随转理门。谓非一定不易之理。乃随宜方便之权说也。初释种子依竟。
(子)二释俱有依。共四家解。第四为正。(丑)今初。
次俱有依。有作是说。眼等五识。(以同时)意识为(俱有)依。此(五识)现起(之)时。必有彼(意识)故。无别眼(根)等为俱有依。(以)眼等五根。即(五识之)种子故。(如)二十唯识伽他中言。识从自种上。似境相而转。为成内外处。佛说彼为十。彼颂意说。世尊为成十二处故。(所以)说五识(之)种(子)为眼等根。(成内五处。又说)五识(所变)相分为色等境。(成外五处)。故(知)眼等(五)根。即(是)五识(之)种(子耳)。观所缘论。亦作是说。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功能与境色。无始互为因。彼颂意言。异熟识上。能生眼等色识(之)种子。(以能生眼识等现行。故)名(为)色功能。(即此功说)。说为五根。无别(有)眼等(五色根也)。种与色识。常互为因。(以)能熏(之现识现色。常)与种(子)递为因故。第七八识。无别此(俱有)依。恒相续转。自力胜故。第六意识。别有此(俱有)依。要托末那而得起故。
色识。即眼识。依根。名眼识。依尘。名色识。余四例知。此中。以意识为五识俱有依。一谬也。谓五识种子为五根。二谬也。谓第七八识无俱有依。三谬也。唯第六依末那一义。不谬。
(丑)第二家解。
有义。彼说理教相违。若五色根。即五识种。(则)十八界种。应成杂乱。然十八界。各别有种。诸圣教中。处处说故。(一违也)。
此下先破初家识种为根之谬也。十八界种应成杂乱者。若以根为识种。则识全无种。又识种为根。则根全无种故。
又五识种。各有能生相见分异。为执何等名眼等根。若(执五识之)见分种(子以为五根。则见分属心)。应识蕴摄。若(执五识之)相分种(子以为五根。则相分属境)。应外处摄。便违圣教眼等五根。皆是色蕴内处所摄。(二违也)。又若五根即五识种。(则)五根应是五识(之亲)因缘。不应说为增上缘摄。(三违也)。又(若)鼻舌(二)根即(鼻舌)二识(之)种。则应鼻舌(二根。亦如鼻舌二识之)唯欲界系。或应(鼻舌)二识(亦如鼻舌二根之)通色界系。许(此说者)。便俱与圣教相违。(又若)眼耳身(三)根。即(眼耳身)三识(之)种(子。则)二地五地。为难亦然。(四违也)。
眼等三根。通于五地。谓五趣杂居地。(欲界)离生喜乐地。(初禅)定生喜乐地。(二禅)离喜妙乐地。(三禅)舍念清净地。(四禅)眼等三识。唯通二地。谓五趣杂居地。离生喜乐地也。今若执眼耳身根。即是识种。则或根应如识。惟局二地。或复识应如根。亦通五地矣。
又五识种。既通善恶。应五色根。非唯无记。(五违也)。又五识种。无执受摄。五根亦应非有执受。(六违也)。
第八识缘一切种子。但缘而不执受。今谓五根但是五识种子。则第八不应执受五根矣。岂不理教相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