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丈清规证义记 - 第 14 页/共 26 页

△(此条证义见前住持章修造僧坊条说)。   化主   种种不同。凡丛林淡薄无产。或遇荒年粮不足当请米麦化主。或系。大修殿宇。当请修造化主。此外更有菜化主。盐化主。草鞋化主。香烛化主等。凡化主募化财物。各认地方。弗使重迭。惟须随喜乐助。不可勉强。如下顺人心。即上合佛心矣。语言应对。切宜大方。若有私毫苟且。倍罚出院。总之必不得已。始行募化。若其可已。即不必立此执。如有私在外。冒名募化者。立摈出院(以上第七寮竟)。   证义曰。迩来丛林。多安化主。广给募疏。住持。赞美牢笼。执事奖劳崇敬。遂至矜功欺众。把持当家。或畜私财。大错因果。退息檀信。佛世有诸弟子。自远游归。所过聚落。望而闭户。问其故。谓畏众僧之募化也。噫。可以鉴矣。不知所谓化者。以德化人之谓。非只募人财物之谓。故宜顾名思义。华严净行品云。见不舍人。当愿众生。常不舍离。胜功德法。见能舍人。当愿众生。永得舍离。三恶道苦。据此二偈。於不舍人尚发慈心岂肯於已舍财存利己意。作化主者其知之。   化饭   此执与前化主不同。此但化饭也。犹有乞食之遗意。化允作记。以交收供。此执多与人熟识。不可因此闲游闲语。或管人事务。或到他家屏处与女人说话。寄物往来等。犯者罚。   证义曰。化饭。亦名化主。此执多近俗人。故诫其不可屏处与女说话。外避讥嫌。内护自心。法华经云。若有因缘。须独入时。但一心念佛。若为女人说法。不露齿笑。不现胸臆。乃至为法。犹不亲厚。况复余事。此金口切诫又。华严净行品云。见严饰人。当愿众生。三十二相。以为严好。见无严饰当愿众生。舍诸饰好。具头陀行。乃至云。见端正人。当愿众生。於佛菩萨。常生净信。见丑陋人。当愿众生。於不善事。不生乐着。夫严饰端正於女。相为多。故此四偈为化主者。所当切记。非唯化主。乃至一切僧众。亦当切记也。   收供   即收担此已化之饭。人以此饭供僧。僧即以此饭供佛。故谓之收供。此执多系发心苦行之人充之。亦有兼利而为者。盖今丛林中。多系将此饭计觔给钱若干。假如收供每日能担三四十觔。即可得钱若干。钱因力取。尚无大碍。况因此供养大众。即有功德。唯当实心。实力行之。余见下规约说。收圆满饭。客堂请大众师[邦/巾]挑。(或小工挑)元旦日每人领监院单帖若干。初二日清晨。上方丈吃饭菜六色。银六分。出门送帖贺施主年。凡常住秤饭。单银。每觔二分半算。每季首。初十内外。请僧值客堂。衣钵。监发。库房。知客登账。每月散给草鞋豆腐钱。一人六十文。初二一半。十六一半。有斋俱到斋堂随众。   证义曰。既充收供之执。以代众僧乞食之劳。当因收供之事。而究自己修性之义。夫佛世芳规。唯乞食为正命食。梵语比邱。此云乞士。所谓乞者。内乞法以养性。外乞食以资身。乞食资身。见下分卫条说。乞汝养性者。我。乞即通於彼乞。华严净行品云。入里乞食。当愿众生。入深法界。心无障碍。到入门户。当愿众生。入於一切。佛法之门。入其家已。当愿众生。得入佛乘。三世平等。据此三偈。则事显义幽。正好参究。所云入深法界者。即俗显真。即事明理。法界即众生身心之本体也。从本已来。灵明廓彻广大虚寂。唯一真之境而已。无有形貌。而森罗大千。无有边际。而含融万有。昭昭于心目之间。而相不可睹。晃晃於色尘之内。而理不可分。非彻法之慧目。离念之明智。不能见自心如此之无障碍也。此谓入於一切佛法之门。此之谓得入佛乘。三世平等。如是乞法养性。终日收供。而不见所收之供。终日劳苦。而不见劳苦之相。其於福慧。岂可思议。此所谓收供之义也。   附收供寮规(凡十八条)   三世诸佛。皆从行门而出。况收供一执。带水拖泥。冲寒冒暑。诚非真心供众。常怀道念者难任此执。古人云。收十方施主之供。增。彼福慧斋十方僧侣之众。成其道业。非发大愿者不能。既发愿行此。须要竖精进幢。被忍辱衣。乘久远轮。怀利济心。则将来福报。自然过人。第恐日久弊生。放逸念起。将成佛因。为地狱案。悔之晚矣。故须清规。以保其志。今特派寮首二人。早晚出入。秉公警察。有过必举。小则白客堂。大则白方丈。若寮首。知而容隐被余执察出者同罚。规条如左。各宜遵守。   在外诽谤常住者。重罚出院。  收供回。洗足归寮静坐。不得闲谈闯寮。违者罚。  同行。人互相吵闹者重罚。  饭桶。每年新正一修。如任意损坏屡索修整者。罚。  挑唆斗争。搅群乱众者。出院。  凡有事务。先白头单。转上方丈。违者罚。  私募财物。或以饭易钱米者。出院。  因办私务致荒废饭者。罚。  风雨寒暑。失饭担者。罚。  在外与人争斗生事者。罚。  将常住竹木花果等物送人者罚。  饭食不随众。过费。常住薪水。及私运柴薪。寮内私造饮食者。罚。  无故一日不收供者。罚如饭数。若有病。自请人代。至半月不愈交担。违者罚。  私留僧俗寮内食宿。及私行在外过宿。或将饭与人者。罚。  寮外高声语笑。夏月赤膊拖裤。违犯寮规。头单不举者。同罚。  不候开梆。擅打粥饭。及三餐余食菜饭。不即回厨房。过时回出者。罚。   ○年月日○住持某甲重录(实贴在收供寮中堂)。   证义曰。佛世分卫乞食。乃为正制。惟今东土。所施甚微。数家不足供一僧之食。又僧众多杂。漫无威仪。若齐游乞。未免骇众。且妨道业。故立斯执。代众行乞也。然收供既代众劳。众僧何以安享。故律制受食。须存五观。五观者。   (一)。计功多少。谅彼来处。   (二)。忖己德行。全缺应供。   (三)。防心离过。贪等为宗。   (四)。正是良药。为疗形枯。   (五)。为成道业。应受此食。   由是五观相应增进道业可成。所谓身依食住。道由身修也。如此庶不虚消信施。不然。难免偿还。禅宗秘要云。昔提婆尊者得法后。至迦毗罗国。有长者名梵摩净德。一日园树生耳。如菌。味甚甘美。唯长者。与第二子。罗睺罗多取食。取已随长。余亲属皆不能食。提婆知其宿因。遂至其家。长者问其故提曰。汝曾供一比丘否。然此比丘。道眼未明。虚沽信施。报为木耳。唯汝与子。精勒供养故得享之。提问长者年多少。答七十九。提曰。学道不通理。转身还信施汝年八十一。此树不生耳。后如其记。梵网经云。宁以此口。常吞热铁丸及大流猛火。经百千劫。终不以此破戒之口。食信心檀越百味饮食云云。此诸佛诚言。僧受供者。宜自思之。   庄主   亦名静主。乃静室之主也。俗呼下院当家。凡庄田一切事务。俱其专主。田界庄舍。农具。悉属检点。修理。些小事体。随时分遣。或关大体。须白常住定夺。收纳租例。一以公平。勿致主佃互亏。如更换佃户。先要查明佃人好歹。白常住商定。始令领田。勿得贪小利。而以私心表给。致贻后患。   ○监收   凡出入租息谷米等物。详细交纳。勿得舛错。以多报少。以少报多。凡收租事皆其执此庄主监收二执。其弊最多。须廉正耆旧发心辅佐住持者充之(古规庄主。监收。皆系列执。今改为序执矣)。   证义曰。僧护经云。汝见第一地者。迦叶佛时。是出家人。众僧田中。为己私种。不酬僧直。时持律比丘依戒呵责。汝今云何不酬僧直。是人尔时。依恃王势。不受教诲。答诸比丘。我是汝奴。汝若有力。何不自种。以是因缘。受火地狱苦。至今不息。汝见第二地者。迦叶佛时。是白衣人。在僧田种。不酬僧直。以是因缘。堕地狱中。作大肉地受诸苦恼。至今不息。   园头   经理园地。四季栽种。不可荒芜。一切物产。以时灌溉。勿致有名无实。不济大众。凡时鲜瓜菜等。不得(私行)先食。或将园菜私卖私送。查出重罚。   证义曰。华严净行品云。见修园圃。当愿众生。五欲圃中。耘除爱草。据此一偈。即事显理。为园头者。非唯尽力耘种。亦可发大心。而致於悟大道。按禅书。昔梁山观和尚会下有个园头。参得禅众中多有不信者。一日有僧去撩拨他。要其露个消息。乃问园头。何不出问堂头一两则话结缘。园头曰。我除是不出问。若出。须教者老汉下禅床立地在。比及梁山上堂。园头果出问。家贼难防时如何。山曰。识得不为冤。头曰。识得后如何。山曰。贬向无生国里。头曰。莫便是他安身立命处也。无。山曰。死水不藏龙。头曰。如何是活水龙。山曰。兴波不作浪。头曰。忽然倾湫倒岳时如何。梁山果然从法座上走。下。把住曰。阇黎莫教湿着老僧袈裟角。大慧杲曰须知悟底人。与悟底人相见。自然纵夺可观噫。彼亦园头也。出语令人可与。迩来胡为不然。   附园房寮规(凡九条)   舍身勤劳。如法栽种。园有四时不断之蔬。地无三尺未垦之土。日日勤力灌溉。朝朝黾勉耰锄。上供三尊。积来多少功德。下充众口。结就普遍因缘。当思尽执。毋自怠荒。所有寮规。允宜遵守。   私卖蔬菜等物者责摈。私情送人。及私食者罚赔。  遗失器具家伙种子等物者赔。  头单领众种作如有躲懒偷安。或出外游荡。或不听调遣者。责摈出寮。  除头单。每人轮值日。打粥饭茶水若推诿者罚。  浇灌失时。有名无实者罚。  各寮私取菜瓜等物。头单容情。不白常住私许者。同罚。  招留僧俗到寮内。私与粥饭者罚。  吃荤酒赌钱等事者。责摈。  如上条约。若有犯。头单应举。知而不举者同罚。   ○年月日○住持某甲重录。(实贴园房)。   证义曰。按律中。自种田园。殊违佛制。然末法之际。资生艰难。有不得不然者。惟既领此执当思大众色身攸赖。即慧命所关。实心管理。实力勤作。庶几无愧。福报亦多。若能以此田地喻我心田心地。则福慧可兼。如华严经。第七十七卷。弥勒赞善财偈云。善财见众生。心田甚荒秽。为除三毒刺。尊求利智犁。今仍以偈释。我心如田园。诸种靡不纳。青黄与白黑。随其所种生。菩提譬嘉禾。种之即有秋。持戒为强理。忍辱勿忘助。布施以粪溉。精进以耘[耒*予]。智慧为雨露。及时资润泽。治心如治田。荒废芽乃焦。若不违斯喻。是名知田园。   附下院执事约(即庄主园头。另住之处。就稍远者言。故名下院。凡九条)   夫下院虽系行。行之地。亦宜不忘熏修。庶不辜负出家之心。莫谓执事之外。更无所营。须知运水搬柴。无非佛事。舂米作饭。正好参求。古来。行单中。知识高人不少。即禀性愚鲁。念佛个个皆能须各努力。莫负初心。既为一家法属。即应恪守祖训。幸相体悉无忝家风。   施主到。一切物件。下院当家细心经理。一一照数暂停。即使工人通信。一面照应施主。如法礼待。  共住规约与常住同。一例遵守。如违者罚。  庄主。贴案。园头火头水头杂务。共六执。每一执。每月盐米若干。每季单银若干。随各家定式。有斋双嚫。  庄主。凡下院大小事。俱其专管。责任綦重。除公事。不许出外。早晚领众课诵。不得放逸。不许私情留客食宿。一切执事人等有过。轻则教训。重则白常住议罚。  贴案料理下院大众菜饭。开梆打板。洒扫厨下。与水火头。俱随众课诵。  园头料理园地。应时种植。不得怠惰荒芜兼带净头。并烧浴锅。  火头息炭谨慎火烛虽寒槩不许取火。违者白庄主罚。  水头兼破柴。杂务兼行堂。及诸洗扫。并管门户。听往常住取物。  常住执事。唯监院。副寺知客监收等。有事许在下院食息。其余槩不许搅扰违者庄主白常住罚。   ○年月日○住持(某甲)重录(实贴下院)。   证义曰。下院路隔稍远。同其艰辛。虽未广纳众贤。实乃大小一体。或曰。下院既充执作。心无二用。清规中令其熏修。何谓也。答曰。若以静坐默观为是。举止执作为非者。未免触途成滞。云栖崇行录云。宋圆照本禅师。参永安升。升道崇重。衲子归者如云。本。敝衣垢面。操并曰。典炊爨以给之。夜则入室参道。升曰。头陀荷众良苦。亦疲劳乎。本曰。若舍一法。不名满足菩提。必欲此生亲证。岂敢言劳。莲池师云。掌众务。而不碍商量古今。典炊爨而不妨入室参道。今沙门袖手受供。曰。吾办道者也彼行务者也。是何其与古异也。故道日衰矣。   ○(以上第八寮竟)。   寮元(前之各寮列执。各附序执后。今此一科。不涉诸寮故另列於此)   古者掌众寮之经文什物。茶汤柴炭。请给供需。洒扫浣濯。剃发椸巾之类。今则。专主旦过堂。(亦名云水堂)凡客师到。以礼相接。一东一西送单。指示客师规约。常住道风。住人臧否。皆在寮元。须择老参修行者为之。   附旦过堂规(即云水。堂凡十三条)   者里放得下。不妨当处知归。明日又担去。依旧石头路滑。暂投一宿。宾主历然。入众三餐。精粗须办。溪山各异。终非究竟因缘。云月虽同。未是到家消息。个中不了。寸香聊供同参。白业兼修。二课切须共到。可住即住。慎勿虚延。欲行便行。毋劳拟议。须知负笈担簦。为明己事。勿以形劳而少安。勿以力倦而多懈。云堂禅堂。要具规模无二。自心自性。何妨随处提撕。所有规条。谨列於左。   本堂安单。一东一西。凡课诵坐香止静等。并随禅堂规式。早午二时板香。晚间四枝香开大静后放参。违者罚。日逐祇图在外闲游者罚。睡眠时谈笑者罚。  近午到。午饭随众。近晚到。晚粥随众。时过始到。补吃。晚到一宿。次日午饭即行。天雨待雨止。有病待病愈。  舆疾至者。审其来历分明。方纳。即写板帐。另簿记。  众中有不守清规者。寮元善劝。不听。即白众查明。跪香。不服者白客堂迁单。若不白众。径自乱嚷。乱骂者罚。乱打者重罚。  本堂香灯师。照应客师茶水。如无寮元。即为带管。  随喜出外。久不归堂者罚。  闻普梆。不随众出坡者罚。  威仪不整肃者罚。  吃烟者罚。(新增)吃酒者出院。  议论诸方知识长短好恶者罚。好逞机锋者罚。  过堂上殿。不搭衣者罚(除未受戒)。  若去时。察众中有单身老弱可虞者。白客堂方便护送。  遇有来踪诡异。言辞闪烁人。即须纵细查问。恐有匪徒托迹。致启祸端。颟顸失察者罚。   ○年月日○住持(某甲)重录。   证义曰。十方衲子。有依止行脚两种。依止者。栖以禅堂。行脚者。安置云水。其中有明彻大事。随缘行脚者。有己事未明寻师访友者。有机缘不对。另参知识者。有朝山进香。随喜结缘者。有性喜云游。不专为道者。既到此地。总须接待。充寮元者。当尽心照应。所谓有缘共住。理合和平宽厚。方能接度同参。如果真为生死。发心办道者。领向客堂讨单。客堂即通白住持。送入禅堂。或余寮盖丛林与衰。唯在得人。则六和共住。外无间言。至於堂名旦过者。取其晚到二宿。次日午饭即行之意。今改名为云水者。则取其去留无定之象也。   闲住   (即空住寮房。无执事之闲僧。乃耆旧之人。耆则老年。旧则曾久充执事。有功常住者也)。须全坡(老年则免)。凡课诵随众。若进堂坐香。照堂规行。斋堂受食。及课诵绕佛。在禅堂执事后。无事不得乱闯。盖古之丛林。无单寮独榻。故此寮房。只许年老无归。或久充执事。而力疲告退者居之。然亦必阅藏念佛礼拜者方准。否则不准也。   证义曰。僧护经云。汝见第一肉[土*瓦]者。迦叶佛时。是众僧上座。不能禅诵。不持戒律。饱食熟睡。但能论说无益之语。精肴供养。在先饮食。以是因缘。入地狱中。作大肉[土*瓦]。火烧受苦。至今不息。   附耆旧堂规(耆旧。与耆宿异。旧。乃年老久住之人。宿。是长老有德之类)   丛林耆旧堂者。古之东堂也。(俗呼老堂)凡进此堂。须生惭愧。当想此身。目暗耳聋。发白面皱。背伛腰曲。骨痛筋挛。步履龙锺。精神昏塞。故知此身不久。必赴死门。前路茫茫。毕竟何往。若果己事成办。何劳多言。其或未然。守规念佛。   年满七十。在寺慎修无过者。方可送入。八十者量处。九十者不论(量处者随宜。不论者径送)。  老人所需汤药饮食等。库头。饭头。典座。执吝不与者罚实不该与。对众辩明。若私意厚薄。不公者罚。  老人无齿。若生硬不能随众。宜另与软熟食物。  老人衰頺。早课来否不论。晚课随众。不到者罚。八十者量处。九十者径免。  在堂中屡屡诤嚷。及外游生事者出堂。  老堂香灯。较别处为辛苦。除点灯打水。洒扫浣濯。更加扶老煎药等事。故须精壮力徤。发心事老者充之。既充而怠惰偷安者罚。   ○年月日○住持(某甲)重录(以上第九寮竟)。   证义曰。耆宿。德高腊。长之称也。此处只可称耆旧唯腊。长耳。毗尼母论云。从无夏至九夏名下座。十夏至十九夏。称中座。二十夏至四十夏。号上座。五十夏以上。僧众所尊。总称耆旧。此依受戒年次论准二十岁方受戒。故年七十。耆旧位也然丛林之设。原为老病。禅林宝训中。高庵云。贫道尝阅藏教。谛审佛意。不许比丘坐受无功之食生懒惰心。起吾我见。每晨持钵乞食。不择贵贱。均可植福。后称常住。本为老病不能行乞者设非少壮可得而食。逮佛灭后。至我中国。推能者为之。即收供也。所得利养。聚为招提。以安广众。今闻数剎住持。不识因果。不安老病背戾佛旨。削弱法门。苟不住院。老将安归。昔世尊在日。或不赴请。遍巡僧房。看视老病。一一致问。仍劝比丘。递相恭敬云云。此即慰老病楷模。   殿主   早四板供净水。焚香。听大钟完。点烛开梆供粥。鸣磬三下。粥罢拂拭尘埃。严洁几案。洒扫佛殿。及廊下丹墀。香客香烛有余留备课诵应用不得私卖私送。午梆供饭。晚点琉璃。朔望及节日早课。预送铛钹小鼓在殿。凡上供取供回供。有经忏到衣钵寮领庄严法器。一一点明。铺设整齐。小心照管灯烛。经忏毕一一点明。交还原处。出半坡。佛圣像半月一拂拭。一年一浴。依浴佛规见前。若带钟头见下第九法器说。   ○法堂香灯   打扫法堂。内外洁净。住持行礼铺蒲团早晚。焚香然灯。晚点两廊路灯。开大静熄。早晨四板点。天明熄。遇上堂。掌擂大鼓。坡事半坡。随众过堂课诵。   ○藏楼香灯   早晚焚香然灯。打茶水。洒扫。看阅藏诸师行李。吃二堂。遇上堂。鸣大钟凡上供。取供回供余与法堂香灯同。   ○内塔主   唯管佛塔香火洒扫等事。随众上殿过堂。有熏塔者。一切料理。无佛塔处无此执。   ○外塔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