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法苑义林章补阙 - 第 3 页/共 6 页

杂集第一云。问何因界唯十八耶。答由身具等。能持过现六行。受用性故。身者眼等六根。具者色等六境。过现六行受用者。谓六识。能持者。谓六根六境能持六识。所依所缘故。过现六识能受用者。不舍自相故。以能持义。故说名界。问何因处唯十二耶。答唯由身具能与未来六行受用为生长门故。谓如过现六行受用相。为眼等所持。未来六行受用相。似根及义。为生长门亦尔。所言唯者。谓唯依根境立十二处。不依六种受用相。识於过现说持。未来说生长门者。在显故也。故云亦尔。不尔如何。若於过现非生长门。处应不通过现在。立使违诸论。处通三世。过去已生长。现在正生长。义谓境义。   第六诸门分别者   一假实。二漏无漏。三执受不执受。四同分彼同分。五所知非所知。六所识非所识。七所达非所达。八有对无对。九有见无见。十三性。十一三界。十二三断。十三三学。十四四句分别 第一假实分别者。瑜伽五十六云。答实有者。或十七。或十二。六为一故。一为六故。此约世俗安立道理。以摄彼六。为意界故。说一为假。或从意界分成彼六。故十二实。广此假实。及漏无漏。如五蕴章。准彼可悉。三执受不执受分别者。谓依此法。受得生起。然除於心。是执受义。杂集第五云。谓受生所依色故。是执受义。若依此色。受得生起。是名执受。若成唯识论第二卷云。为识执受。摄为己体。同安危故。名为执受。杂集随转门。唯识实义说。或受生者。是生觉受。由识执持。令不烂坏。生觉受故。名为执受。彼此无别。即五根界处全。及四境一分。四境一分者。谓不离根。色香味触声。体虚疎发。便离质故。不通执受。有处说。五一分者。据声。未离能造内大说。四同分彼同分者。言同分者。谓根与识俱转相似。於诸境界。相续生故。由根与识相似转义。说名同分。诸根离识。自类相似相续生。由根不同与识。合唯自体。相似续生。根相似义。名彼同分。五十六中。亦同此说。即唯五根界处一分。是同分彼同分。故杂集第五云。色蕴一分眼等五。即此界处一分。是同分彼同分。所余与识。非定同转。由意界处不定。与识同缘一境。无识亦缘。五根不尔。或随转门。由意界处不与识俱。不说同等。据实理说。七八既在意界处摄。意识有时。与彼同缘。可名同分。不俱时转名彼同分。瑜伽五十六。但遮於外。说同分等。不遮内故。彼云。唯根所摄内诸界中。思量同分。及彼同分。非於色等外诸界中故。五所知非所知。六所识非所识。七所达非所达。界处皆通所知识达。智缘名知。心缘名识。通缘名达。智心及通皆有多种。广如论辨。八有对无对分别者。欲界五根五境界处。除欲中有所有根境。自六识变者。所余一切一句有对。故五十六云。何义几蕴是有对耶。答展转相触。据处所义。及粗大义。是有对义。粗大义者。当知远离三种微细。此三种微细。如前应知。一蕴一分。是有对。三种微细者。五十四云。损减微细性。谓分折粗色至极微位。二种类微细性。谓风等色及中有色。三心自在转微细性。谓色无色二界诸色。一蕴一分者。色蕴一分。若依杂集第二。即以三因明是有对。一种类故。自性有对。二积集故。谓积微以知一微无碍故。三不修治故。非定修治故。准此即除法界处色。非微所成。是修治故。此二论文。皆依粗显。非尽理说。若细言之。色界业生。五根五境。及中有根境。定自在变段食等。皆是有对。五十六云。据处所义亦有对故。此等皆是据处所故为言。及粗大义故。简知此等。又杂集第三云。能碍往来是。对义为。鱼米及金银等。有实用者。皆碍往来。若不尔者。即无实用故。又言。诸有见者。皆是有碍。中有色境及上二界色。皆可有见故。虽诸文别。不过三种。一相触对。二极粗显。三处所。一相触对。简中有定生。二极粗显。简风等色及上界业生。三据所及有见者。即通说诸色。已引诸文。随应分别。九有见无见分别者。眼根识境。准识缘中思准可悉。名为有见。除此所余。名为无见。十三性分别。如五蕴章。十一三界分别者。几是欲色无色界系。答四界二处全欲界系。谓鼻舌识及香味界处。以彼段食性。上界无段食。故无香味。香味既无。二识亦阙。以无其境。识不生故。除前所说。一切一分。通欲色系。三界二处一分无色系。谓意界意识界。法界意法二处。十二三断分别者。一切一分分别所起诸惑。及此相应诸心心所。及依於此诸不相应。三恶趣业所感界处。北俱虑洲。无想天。无形二形。皆见所断。故杂集第四云。谓分别起染污见疑。见处疑处。及於见等所起邪行。烦恼随烦恼。及由见等所发身语意业。并一切恶趣等蕴处界。是见处断。此约自性相应。因亡果丧三种断。说见处疑处。即此缘境自所变起。能缘既无。所缘亦断。亦因亡摄。若依亡亦说断者。彼身所起。善十一等。亦见所断。彼身既无。依身所起。亦不得有。除前所断。所余一切有漏界处。皆修所断。故杂集第四云。谓除分别所起染污见等。余有漏法。有漏法言亦摄随顺决择分善。粗重所随故。一切一分是修所断。一分者。除见所断。及无漏法。谓诸无漏法。除顺决择分善。是非所断。无漏法者。谓出世圣道。及后所得。并无为法。十界四处。诸蕴一分。是非所断。不约离缚及无漏身所起之法。名为无漏。俱性无漏。不尔余界处亦应名无漏。唯色声一身语业者。表无漏胜。故说非断。不尔何因不说余耶。然言十界四处无学。身语为非断者。非尽理言。随粗相说。据实而言。法界处一分。及入见已无漏所引身语二业。所有无表。皆非所断。即通无漏。或所引故。然前所断俱生惑等。是自性断。彼俱心等是相应断。余缘缚断。得四相等。随应当说。十三三学分别者。从解脱分已去。尽金刚定无间道来。所有善性。能顺三乘所求圣道者。皆名为学。即约此位所有五根。三境界处全。色声界处七心界意处。及法界处一分。余皆是有学。自性相应等起。或表随其所应。杂集第四云。从积集资粮位已去。十界四处。诸蕴一分是有学。十界者。谓七心界色声法界。四处者。谓色声意法处。故从金刚定解脱道已去。所有善法。顺无学者。皆名无学。简略如前。杂集第四云。於诸学处已得究竟者。所有善法。是无学义。以阿罗汉等。於增上戒定慧学处。已得究竟。故名无学。十界四处诸蕴一分。是无学。即前所除。及诸无为。并灭尽定。皆是非学非无学摄。染无记等。及诸无为。非学所习灭定。虽习依涅盘故。止息处故。亦非学无学。此非尽理。随少相说。据实而言。若在佛身十七界全。法界小分。是无学法。界处中除六无为及灭尽定。第十四四句分别者。若眼亦非眼界耶。说眼界亦眼耶宽狭相似。故四句答。有是眼非眼界。谓阿罗汉最后时眼。以次即入无余界。现无因用。故非是界。有是眼界非眼者。谓处卵[谷-禾+卵]及羯罗蓝时闭尸时。在母腹中。若不得眼。设得已失。及生无色异生眼因。皆有能生之因。故有眼界。现无眼故非眼。若依五十六。又云。或眼无间灭有无间已灭。在过去世。是曾见色。能为因故。非现见故。有亦眼亦眼界。谓除前及无色圣者。所余诸位。有非眼非眼界。谓般无余。及生无色所有圣者。无余身智一切皆无故。无色圣者。虽有彼种。毕竟不生。故非界义。五十六又云。阿罗汉眼已失坏。或不生眼。如眼与眼界如是。耳鼻舌身等准此应知。然有身界非身者。唯无色异生在卵壳等。欲有身故。有意非意界者。谓阿罗汉最后意。无因义故。有意界非意者。谓处灭尽定者所有意。因除无想者。有染意故。此约第七染分说故。若不尔者。即无此句。有意亦意界者。除前及无余余位。非意非意界者。谓已入无余。眼界等。准此可知。十二处者。有眼非眼处。谓若眼已得不舍。然是无间断灭之法。无间断灭之法。势劣故。现是定。不能为识生门。及无间断后。不能与后识作生门。此简罗汉最后眼等。有处非眼。谓所余处安住处相。有亦眼亦眼处。谓眼已得不舍。复非无间灭之法。有非眼非眼处。谓若眼不得。或得已失。及余耳等不住处相。文虽不说入无余依。亦是此句广有诸门。恐繁且止。   第七问答者   先问答界。   一问名中。余处皆以依积等义。说名为身。如何此中能触名身耶。   答依积名通。余皆身故。今据别义。能触名身。问色亦尔。或可色界。虽标总称。即亦别名。身不可尔。若依名身。意界亦应说名为身。或可身名亦同於色。思量名意。即无此滥。若尔五识无间灭者。应非意界。无思量故。前解为胜。   二问依根缘色。何故但依根立名。不从境受称。   答有五义。根胜得名。五义者何。依眼识故。眼所发故。属眼识故。助眼识故。如眼识故。从多故说。故作此通。据实而言。亦名色识等。摄大乘论引颂说云。应许为色识。及与非色识等。   三问体中。何故无为立在界处。不在蕴耶。   答蕴据积聚。无为即非界处之中。约能所取。故在界处。瑜伽五十六云。涅盘界摄者。持苦不生故。   四问虚空界摄不。   答空无积聚。非蕴所取。持身动用得界处摄。五十六云。持身眼等运动用故。   五问立意中。何故如是蕴处界三各别说耶。   答欲令所化有情。於广略门生善巧故。於蕴门中略识色。於界门中广开识色。於处门中但广说色。蕴门之中但广心所。界处略说一界处故。   六问废立中。眼耳与鼻。各有二处。云何不立二十一界耶。   若彼虽各二。然界不别。所以者何。其相相似。俱眼相故。所作相似。俱於眼识一所作故。如是鼻舌准眼可知。此意眼等虽各有二。同取一境。同发一识。故为一界。   七问若尔意能生六义。复缘六境。应六处摄。   答若过去六识。随分为六。即相滥失。且如眼识无间灭者。若名眼根。滥色眼根。又无胜能。不独名眼。眼照瞩故。色根具五。可独得名。余者例尔。以不舍自相。若有思量。复有能生之用故。同名意界。或随小乘。过去五识。俱名意界。若据大乘。七八名意界。余即六识界。不尔。六识界不通三世故。以过去者。共名意故。虽尔意根为染净等依。亦通发诸识。犹有前难。答彼不共故。此通发故不例也。   八问若过眼识等。以不舍自相等故。同名意界者。即五根应一界三义亦等故。   答自性为因。二义可等。非同名照。或闻齅等。故各别界。若依后解。即无此妨。   九问既於境识同一作业。何故眼耳鼻各生二。   答为端严故。各生於二。   十问傍生虽亦二。彼有何端严。本来有一。复谁言丑。   答傍生若一。转不端严。复设本来一。何废言丑。或云因果法尔。如此安置。如根上下。何可具责。   十一问三各有二。识依一生。为依二起。   答依一依二。理并无妨。闭一亦得。观闻齅等开二识生。得明盛故。   十二问眼耳有时各三类并。谓异熟。长养。及天眼耳。余各有二。除修所生。既有多类。为同一处。为各别耶。   答修生与二。同依处所。如水处沙粗细异故。长养异熟处所有别。长养在外。如城外郭防护内故。   十三问鼻舌等如何无修生。   答彼非通故。   十四问何故鼻舌等三非通耶。   答合取境不可远知。   十五问若尔何故欲界鼻等闻色界等香耶。   答彼互用故。是智境故。法威力故。   十六问六识有根境。依立十八界。七八有根境。何非二十四。   答依根境别。说十八界。七未转依。唯缘第八。彼根即境。不可别立。第八依根不殊第六。无别所缘。亦不可。   十七问几界合而能取。几非合知。   答鼻舌身界。此三识界。俱合能知。眼耳及识四离能取。意识一界。合不合取。故五十六云。六合能取。四不合能取。五及一少分不能取。一界若合不合。二俱能取。   十八问意界之中。六无间灭。通合不合。何不说耶。   答彼无间灭。虽曾离合取。现无取能。所以不说。   十九问第七八识。亦在意界。是何能取。   答第七一向唯缘第八。是则还缘意界。不别立境。不辨离合。   二十问异熟缘意界为合离耶。   答泛尔辨合离。据根而说。此根境一。何辨合离。约识而言。既无形碍。何辨合离。复根境既无合离。识缘何有离合。又复离合。设通何爽。   二十一问。八缘根境。第六独缘为合离耶。   答六八俱七为根。七非缘彼根境识。约根辨离合。根无故识不分。或复俱离合。於理亦乃何爽。   二十二问。若意界通合离。何故但说一。   答一全及别根境。显故说之。非全无别根境。隐故不辨。或随转门。七不缘余。据未转依说。若已转依。皆亦得缘五识及根。辨合离者。且据因说。若至果位。皆通合离。若不尔者。应非遍知。   二十三问。法界之中。心所有法。为合离缘。   答辨合离。据於根识。对境而说。彼在境。何辨合离。又解。前据胜言。但辨根识。若尽理说。应随所依。通合离收。几唯能等。思准可悉。   二十四问。几由助伴故能取。几独能取。   答五根识界。及法界少分。由助能取。根识和合故。意界一分。意识界全。自独能取。意界简别五无间灭故。意言一分根识不合。亦能取故。或五由意引根。由识合所。由依王故。助方取意界意识。不由引故。独能取。   二十五问。何故余处说八胜处。或十遍处。及唯说二等。何故此中说十二耶。   答破能受我。据根境立。彼别功能及心相处。故有增减。   二十六问。假实中。如小乘师。但有六识。六识无间说为意界。可六为一。从此生六。可一为六。大乘识八何故然耶。   答有言依世俗道理者。随转理门。假实如是。真实道理。十八皆实。今谓不尔。就胜义理。十八皆假。缘生幻有。如约诠说。依俗谛理。随转理门。六住意性。俱名意界。萨婆多说。十八界通三世有。故随根境。分一意为六。假实如是。此意假实约摄余界。复为此界。可名为假。不取於余。住自性界。说之为实。若约大乘。十一界实。五根六识。余通假实。意界无间。彼已无体。假名意界。余者具如五蕴章辨。   二十七问。漏无漏门。法界之中。寻伺二种。为唯有漏。通无漏耶。   答亦通无漏。说正思惟是无漏故。此正思惟。有寻伺为体故。或思为体。然未究竟位。后得智中。为他说法。必假寻伺。故通无漏。   二十八问。若尔何故瑜伽。说为分别所摄。   答虽说寻伺。必是分别。而不定说。唯属分别。后得正智中。亦有分别故。   二十九问。执受门中。准瑜伽论五十六说。五执受不执受。即通五境。何故杂集但说四耶。   答杂集论中。据色虚疎发故离质。说非执受。五十六中据未离质。故通执受。亦不相违。   三十问。所缘门中几界几识知耶。   答准俱舍说。色声香味触。如是二识缘。诸余十三界一向意识缘。若依大乘。因见各随应。五三六有二。六一一不定。自在等分别。依於因位见分说缘。故因见各随应。五三者。五境随应加六八缘。六有二者。眼等五根。各为第六及第八缘。意根即为六七识缘。六一者。六识界唯第六缘。一不定者。谓法界以根对境。六识诸根互用。即通五识。或七识缘。或六识缘。故云不定。自在等分别者。若至果位。随其所应俱得缘。故云所分别。等者借识法威力等。随应分别。   三十一问。有见无见门中。为眼能见。为识见耶。   答非眼能见。亦非识等。以一切法无作用故。由有和合假立为见。若依世俗。可说眼见为六识胜。非识生有故。一识生因故。二见依眼故。三常一类故。四不待境合。念念生故。五由庄严所依身。六由圣教故。如经中说。眼能见色故。余五准知。若依实义。和合假见。以立见名故。五十六云。此中实义。唯於见等。说见者等。取闻齅等。   三十二问。为自地眼识。还缘自地。为得缘余。闻等为问。亦复如是。   答根通自上下识。随根亦然。如欲界人天。缘梵色声。受用通果所变段食。欲界第八。缘天眼等。皆不缘上。上得下者。眼耳缘下。处处诚文。鼻舌身三。如色界生。十地菩萨岂不借识。缘下二境。身识自即不借得缘。因合能知。自在互用。於理无失。故亦得下。定通等力。上八缘下。但遮业力。定等染故。眼耳身意识。通遍可知。鼻舌二识。无上缘下。上地无故。若在果位。无漏寄地。一切无遮。以遍缘故。杂集论说。多随粗辨。非尽理说。   三十三问。为自地识依自地根。为亦通耶。   答五识依自上。上识不依下。然意识界。及第七八。上亦依下。从有漏后。起无漏。无漏复依欲七八故。十地菩萨。生第四定。起六无漏。六七二识。为八依故。眼等根者。即上色根。不可舍胜。依於劣故。   三十四问。眼等五根。为有当定。与身根同地。通上下耶。   答眼耳同通上。鼻舌非上下。若意界望身。同通於下上。若第八识非上下。若无间灭。一切无遮。识境望身。思准可悉。若依俱舍。答前三问。与此全殊。彼有颂云。眼不下於身。色识非上眼。色於识一切。二於身亦然。如眼耳亦然。次三皆自地。身识自下地。意不定应知。耳已上诸门。及出体等。皆与彼别。恐繁不辨。   三十五问。意识有时。或缘一界。及与十八独意识缘。或通现比。事显可知。或随五一。并缘余界。为现比耶。   答随胜境说。若五境强。随五俱现。若意识强。虽五同缘。意识或比。若境齐者。随五亦现。与五同缘。取境分明。故随五现。然云五根非现量境者。据强缘说。又释意识缘十八界。许五同缘。复五境胜。而意识界。通於现比。自证体一。见分多能。功能众起。於理何失。复云五根非现量故。而唯识云。或量非量非自证果者。以此见分。有时唯量。有唯非量。非一切时。将量非量及以唯量。故非彼果。二释俱难。智者应审。   三十六问。界系门中。生色界者。已於境得离欲。何缘。   复生鼻舌两界耶。   答令所依身得端严故。又复於根未离欲故。   三十七问。於余境界。亦已离贪。何但说二。   答此二种境。令欲偏增。已离食贪。所以独说。六境有无。如五境章辨。   三十八问。三断门中。若唯无漏。及无漏身语表。说为非断者。何故成唯识第七说。无学眠数。及於忧根。俱通非断。   答彼据已断缘缚。名为非断。非是无漏。自性非断。故复自云。若已断故。名非所断。则无学眠。亦通非断。忧引无漏。故亦说通。彼云。亦非如忧染永解脱故。唯彼无漏。亲所引生。亦通非断。则苦受体。亦可得通。色细分别。如三断抄说。   三十九问。涅盘虚空持断及动。故得名界。罗汉后心。亦持自性。何故非界。   答彼云持断动。非但持义。亦持动因。据实亦能为境生识。故彼虽生识。然非六识。是第八故。或虽现生。无更生用。故不名界。或可持义亦得界名。并约为因。故说非界。   四十问。何故十八界中。是眼非界。但说罗汉最后眼处即通耶。   答界据为因。彼无因用。处现生识。无间灭根。劣不生识。故亦非处。可为后因。犹有种故。得说为界。上来多依界问。处可准知。此之界处。广有多问。及诸问答。粗述大纲恐繁不具。诸广学者。可自详矣。   ○五蕴义林   五蕴。略以六门分别。一释名。二出体。三次第。四癈立。五诸门。六解妨。   第一释名者   先列后释。列名者。谓色受想行识蕴。释名者。先总后别。总名者。梵云般遮塞建陀。般遮云五。塞建陀云蕴。旧名为阴。解者。虽云积聚。据字全乖。所以者何。阴(於禁反)若此阴是蕴覆义。若云阴者。梵本应云钵罗婆陀。准其阴字。应(於今反)即阴阳之阴也。近代异释。或云如淡聚名淡阴。此释不尔。医方说淡饮。不言淡阴。更有异释。不能具述。若云阴气。是万物所藏。即是聚义。借喻为名。虽粗可通。字音有别。或云五众。义虽无失。与梵音乖。梵音名僧伽。此翻名众。或翻为聚。此亦不然。若言聚者。梵本应云遏罗陀。梵本既云般遮塞建陀。翻名蕴为正。五者是数。积聚名蕴。瑜伽五十六云。积聚义是蕴义。杂集第三云。积聚义故。如财货蕴。此约自体积聚。又云苦相广大。故名为蕴。如大林蕴。依止色等。发起生等广大苦故。此约所依。又云荷杂染担。故名为蕴。如肩荷担。谓色等法。能荷烦恼杂染担故。能押行人。溺生死河。不能越度。望涅盘山。故或名担。西方呼肩及场庭等积集之处。皆名为蕴。初解通无漏。后二依有漏。无漏非苦依。亦非荷烦恼。三俱通三世。若言取蕴。亦唯有漏。以取相合。故名为取蕴。谓诸蕴中。所有欲贪。谓於未来现在法诸蕴。能引不舍。欲希未来。引彼当蕴令便现起。贪染现体。令不舍离。是欲贪二。合名取蕴。为欲贪所引染故。名为取蕴。略无过去。俱舍三释。繁不具述。辨中边论。三义释蕴。颂云。非一及总略。分段义名蕴。一非一者。谓所有色。若过去。乃至远近等。此类非一。故名为蕴。准杂集。受想行识。义亦准此。二总略义者。如是过去等。略为一聚。故名为蕴。若依俱舍。略义非体。三世别故。今约大乘。体无可略。即於现法假立过未故。三分段义。谓色等蕴。各别安立色等相故。说名为蕴。五蕴论中。同初二解。显扬十四。四义解聚。二同中边初之二义。三共有转义。四增益损减义。诸缘共生。或和杂转。名共有转。谓有生灭。及长养增益。乖违损减。是增损义。瑜伽五十六。解聚亦四义。一种种所召体义。初种种名所召。及为名。依体依聚义。二更互和杂转义。即共有转义。三一类总略义。四增益损减义。亦同前释。六合释内。带数为名。受等即蕴。持业为目。五者是数。五法即蕴。故通二也。二释别名者。可殖增长。可示彼此及於变碍。故名为色。五十六云。於彼彼方所。种殖增长。及变碍义故。手等触时。便坏名变。能障往来名碍。杂集亦同。法处定生。可示彼此。受所引色。能遮於色。略逈遍计。从色起故。并名为色。领纳名受。安立境像名想。造作迁流名行。了别於境名识。蕴名如总。   第二出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