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律要广集 - 第 6 页/共 18 页
第六。见四众毁戒。心生憍慢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若有比邱。比邱尼。优婆塞。优婆夷。毁所受戒。心生憍慢。言我胜彼。彼不如我。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见他毁戒。应生大悲。又应自省。何可生憍慢耶。
第七。月六斋不加受八戒。供三宝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一月之中。不能六日受持八戒。供养三宝。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不敬好时。则善法衰损。故有罪也。重病非犯。
第八。不往听法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四十里中。有讲法处。不能往听。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或自修胜业。或有重病。或彼颠倒说法。不往非犯。
第九。受僧用物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受招提僧(此云四方僧物。亦翻别房施)卧具。床坐。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落堕。不净有作。
未入僧数。故不应受也。或於寺中暂用。非犯。
第十。饮有虫水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疑水有虫。故便饮之。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疑则应谛视。应用漉囊。或谛视无虫。方可饮用。
十一。险难独行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险难之处。无伴独行。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冒难游行。非明哲保身之道也。或先无险难。至中道时。忽有险难。非犯。或有伴同行。伴忽命过。非犯。或为佛法。或为父母师长。不避险阻。非犯。
十二。独宿尼寺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独宿尼寺。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防过远嫌也。设有不得已事。须得好伴同宿。非犯。
十三。为财打人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为於财命。打骂奴婢僮仆外人。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奴婢僮仆。以德化之。恩而有威。何须打骂。纵彼无道。亦应依法折伏。不宜辄自动身发口也。
十四。残食施僧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若以残食。施於比邱。比邱尼。优婆塞。优婆夷。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乞士资身。虽无拣择。善信设供。理应精虔。若以残食。施於四众。则轻慢良田。自招不如意报也。
十五。畜猫狸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若畜猫狸。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伤害鼠类。违於慈悲。虽不失戒。性罪不轻。
十六。畜牛羊等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畜养象。马。牛。羊。驼。驴。一切畜兽。不作净施。求受戒者。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问。比邱乞食四方。故不可畜奴婢畜生。今优婆塞未离家业。如何不许畜象马等。又净施之法。当如何作。答。此菩萨优婆塞。虽尚居家。已作人天标榜。故一切畜生。皆须净施。净施之法。经未申明。然以理揆之。应同比邱净施财宝。虽不畜持。仍得作法受用(谓以象马等物。皆作委寄亲友之心。代彼看养骑用)。
十七。不储畜三衣钵杖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若不储畜僧伽梨衣钵锡杖。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僧伽梨。此翻重复衣。亦翻大衣 问。既许储畜。亦许着用否。若许着用。与比邱何别。或衣制不同。当云何造。或着时有别。复在何时。答。三衣钵杖。本是出家器具。此经但说储畜。不说着用。惟方等陀罗尼经。制在家二众。入坛行道。应着无缝三衣。无缝。即是缦条。不同割截。入坛时着。则非一切时矣。
十八。田须净水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若为身命。须田作者。不求净水。及陆种处。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或求无虫净水。或求陆种。不须用水。皆不损生也。
十九。物价令平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为於身命。若作市易。斗称卖物。一说价已。不得前却。舍贱趣贵。斗称量物。任前平用。如其不平。应语令平。若不如是。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二十。非时处欲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若於非处非时行欲。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虽是自己妻妾。不得非处非时也。除卧室中。名为非处。或於日中。或产前产后。皆名非时。
二十一。偷官税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商估贩卖。不输官税。盗弃去者。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据五戒相经。违税五钱。犯不可悔。此云尔者。或是寻常市中卖物。不同偷度关津。或虽为菩萨优婆塞。未受此一分戒。故稍轻耳。
二十二。犯国制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若犯国制。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入国问禁。世法尚然。况佛弟子。何得不自慎耶。
二十三。新食不供养三宝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若得新谷果蓏菜茹(音如。茅根也。又乾菜也)。不先奉献供养三宝。先自受者。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二十四。不听僧止作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僧若不听说法赞叹。辄自作者。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给孤长者。每为新学比邱。教读说法。然必先礼比邱足已。然后授法。不以师礼自居。又是僧听教授。方敢为之。不敢辄自作也。
二十五。不路让僧前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道路若在比邱。沙弥前行。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二十六。僧食不公分
若优婆塞。受持戒已。僧中付食。若偏为师选择美好。过分与者。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
师与众僧。本应平等。偏好偏多。是陷师於不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