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述记 - 第 57 页/共 90 页

论。下地烦恼至味上定故。   述曰。第三子门上下缘别。贪缘上者。一由味胜定。二由求生。此通见.修。六十二卷说五种爱缘上。此但举一。但得缘故。显扬等同。   论。既说嗔恚至离欲地故。   述曰。此唯见断。嗔恚缘灭.道五十八文。此中为例。嗔亲迷灭.道。亦应缘上地。以嗔缘事例于理故。深理尚然。何况浅事。   论。总缘诸行至得缘上故。   述曰。总缘诸行起我.我所。断.常.慢得上缘者。八十八说。世间道不伏身见。由此见故于下上地所有俱行和杂自体。不观差别总计为我.及我所等。五十八云其世间道得离修道贪欲.嗔恚。及彼随法邻近憍.慢等。故知与我见俱慢.贪.及边见亦不伏。此与我见相邻近故。八十八以我见为本略不说余。此论中说总缘行中。不言贪者略也。以别有论文贪上缘故。和杂计为我。即上界种子等法也。不计现行故。此第六识。唯修所断 或有异释。见断我见。如四全常亦得缘上。乃以三界合缘为我。除此不得缘别生故。   论。余五缘上其理极成。   述曰。谓痴.疑.邪见.二取。对法第六与此同故。此中我见.边见.及慢唯举总缘。嗔唯别缘。贪.痴通总.别 有义我见.边见。准六十二见一分常等亦通别缘。而缘上者。慢虽无文。陵他所得胜法。何妨见道所断之慢亦得缘上。又缘梵王一分常者。是上地我见后生常见。得宿住智缘。起上界身.边见故。正义唯是上地所系。得宿住智后方起故。   论。而有处言至或依别缘。   述曰。对法第六。五十八.九等。贪.嗔.慢.及我见不缘上。此言等者等取我见。彼依粗相说。粗相说即小乘也 或粗显行相非巨细。巨细即得。除此所说 或依别缘自身为我我见等不缘上故。或彼对法第六。见缘上中。唯除我见不除边见略也。边见随我见后生。身见不缘。边见应尔。故五十八迷苦谛等中。云缘大梵等为有情常是迷苦邪见。即下界邪见缘上界起。彼卷初云六十二见全常等是常见。即依萨迦耶见后生故。如前已说。是他地边见。随计他地我见后生故。分别我见得定已去起上法故。此中例边同于我见必依起故。此解为胜。   论。不见世间至身见起故。   述曰。一解云。无有见道别缘我见有计他地现行为我。以别缘者见所断故。边见亦尔。依彼起故。今此所解一分常等。随于色界系我后而生。此极有理。然此正是得彼定者。依宿住通执为彼常。故如所说。依寻.伺者未得上定。不起上我见。如何起常。故如先说。今此又解。应言但是欲界所系自身之我。不许别缘计他地法为自内我。计他之我理亦不遮。故于此后起常见等。是边见摄。不尔此义道理难思。文中但举修道总缘我见为他界缘。理准亦有见道所断别缘我见。计他地法为他之我。文中但遮计为自我故 又解别缘者是多分义。谓非总缘。及六十二见所依我见以外。无任运.分别二种我见。别缘他地为我者故。其此总缘。六十二见时。理不应遮。缘者所以。依别所以说彼不缘 又解依小乘别缘者。不执他地法为我等。大乘无遮。   论。上地烦恼至而陵彼故。   述曰。上地之惑得缘下地。分别.俱生理俱无失。五十九说于下有情恃己胜德。而陵下地亦起慢故。   论。总缘诸行至得缘下地。   述曰。如前已说此但修道。有文证故总缘起我.边见.爱故。此亦有慢。别有相故略而不说。许起见道理亦无失。此决定然。   论。疑后三见如理应思。   述曰。痴已极成所以不说。疑及邪见.见取.戒取是后三见。如理应思。此中有义亦得缘下。疑于欲界佛世尊故。或复邪执得有邪见。拨疑下地苦.集理故。得上定已起彼二取执欲界闻.思。昔所起者为胜因故。有义不得。无文证故。又二见得行相如前。除邪见.疑。   论。而说上惑至或依别缘。   述曰。五十八等云上不缘下。彼依多分余一切时一切异生故。依别行相缘计为我。边见。及爱。不缘下故。总缘者得。   论。此十烦恼至彼唯善故。   述曰。第八大门中。学者有学.无学.非.学无学。然唯第三。非前二种。瑜伽五十七。二十二根中有学.无学。通漏.无漏。然彼唯善。此染故非。   论。此十烦恼何所断耶。   述曰。此问第九三断门。   论。非非所断彼非染故。   述曰。此即总答。诸染皆断。然通见.修故非非断。非所断法非是染故。   论。分别起者至细难断故。   述曰。分别皆见断。以粗易断故。如对法第三.第四卷初说。俱生唯修断。如前已说。分别.俱生之数各有品类。然见所断。为同小乘见四谛断。为九品断耶。   论。见所断十至总缘谛故。   述曰。下别解断。于中有二。初分别。后俱生 分别中初总。后别。此初也。此中十种皆俱顿断。以真见道总缘谛故。总缘四谛之真如。真如虽自相观望谛而说。并皆缘之。名总缘谛。至下第九断惑中解。五十九说与坏缘谛作意相应故。烦恼虽九品。违一或三品智故。非如俱生九品诸惑违九品智故。数数修道方能断之。然除利根由先闻.思力加行。以三界九地烦恼上下地九品。各各为类修道一时总断。得第四果。   论。然迷谛相至怖畏处故。   述曰。下别解分别。第二迷谛总别。然于见道迷谛烦恼。有总有别。总者谓十皆通迷四谛。即一一烦恼皆起之时。迷四谛理。又诸烦恼有别行相。如何者是迷苦谛等。此一谛下别行相。谓随此谛下见.疑后生。即名迷此。若唯尔者。邪见.疑.痴总迷拨疑四谛。及随此起贪等。此是何谛摄。是故须说此总行相。即此总迷见.疑等。名通迷四谛见.疑。随此见等起贪等。皆名通迷四谛贪等。贪等行相如见等总迷可尔。若别迷行相。是何谛下贪等。贪等不能独头别迷谛故。无随总行相见等之贪等。是别迷谛下惑。由见道贪等缘见.疑生故 今此总有二种。一数总。谛各具十故。二行相总。有通迷四谛故。由此二二迷有六。三三迷有四。总迷有一。如坏缘念住 别亦有二。一数别。三谛有八。一谛有十故。二行相别。各各别迷故 何以十种皆能迷四谛。苦.集是十因.依处故。一是因。二是依处。对法第七。苦.集是十因缘。增长此十。又为依处。性能随顺生此十故。此等与大论第八同。灭.道是彼怖畏处所。性不随顺增长十种。但起迷拨犹豫等事。缘此二谛起十惑故。又外道于此二谛。起种种分别故。皆迷灭.道。其烦恼起皆具此二缘。然总迷者。行相总故说具二缘。其别行相不说有也。据实俱有。以行相迷有总.别故。总谓十种皆迷四谛。是数总也。因.依处等。是行相总 问如何于集.灭.道下起身.边二见 答此二见行相深执取。不了三谛故 若尔即一切我见皆迷四谛 应云。此执三谛下烦恼.蕴等。为二见故。   论。别谓别迷至属苦谛故。   述曰。集.灭.道三谛有别行相。不共无明迷三谛者。故得成八。身.边二见多计诸有漏果法为二见故唯迷苦。唯于苦谛不了行相增故。非是能了余之三谛。此同小乘唯果处起。然实缘迷三谛。亦有二见缘三谛下所起诸惑为我等故。然以别缘谛十六行中空.非我二。唯属苦谛故。不说三谛有此之二见。谓总空.非我通四谛。为总缘谛行方断惑故。十六行非总行故。言别空.非我。属言属著。或言摄属。二言皆得。初解是本后解无违 问若尔于集.灭谛如何起戒取 答执彼下见眷属.戒等为戒取故。如五十八除二见一一别说。然对法第七.大论第八。约总迷谛故。十皆迷四谛。五十八。约别迷四谛故。二唯迷苦八通迷四。二论实不相违。总中有行相总者。缘迷多谛。至迷三.四名行相总。若迷少谛但迷一谛名行相别。然立一百二十八烦恼。唯依数总.别缘者说。若唯依总行相.数别说。便无一百二十八故。如相应无明随不共说。此总行相随别者说。理亦无失。   问此十迷四谛。为皆是亲迷。亦有疏迷者。为答此问。及显别行相故次论文。   论。谓疑三见亲迷苦理。   述曰。以上总解迷谛数别。此下即是迷谛行别。且举苦谛。谓疑.三见等。三见者谓邪.我.边 亲迷苦理。此四行相深取所缘。亲从不了苦谛理起。   论。二取执彼至为胜能净。   述曰。见.戒二取执前三见。及俱时蕴为胜能净是见取。执彼俱戒.及蕴。为胜.能净是戒取。然无执独起贪欲.痴.慢为见.戒取。非见.戒故。非此二眷属故。此之二取。虽复行解能深执取是迷理烦恼。然不亲迷无我理等。   论。于自他见至起贪恚慢。   述曰。于自见起贪。他见起嗔。于自.他二见起慢。恃己陵他见故名随应。皆亦疏迷。   论。相应无智至亲迷苦理。   述曰。若此九相应无智。与前九惑随所应同亲疏迷理。不共无明不了苦理故亲迷苦理。即十中五别起亲迷苦理。五别起不然。然二取见法行相深远。能深迷执故可言迷理。别起贪等行相浅近。不深迷执故。何言迷苦理。此但迷事不迷于理 若尔何故前言十皆迷谛 谛有事.理无相违失。又相应贪等。如次下说亦迷苦理。故复前言十皆迷谛。此苦谛已。   论。疑及邪见至准苦应知。   述曰。于集.灭.道三唯有八中除二见故。疑.及邪见.不共无明。亲迷集等三谛。然实有身.边别迷三谛。以说八故略而不论。二取.贪等准前苦说。以二见无故不唯亲迷。   论。然嗔亦能至生憎嫉故。   述曰。嗔亦亲迷灭.道。此意显嗔无漏缘故。迷理生故。无嗔.苦.集理故此不说。但迷无漏之谛理也。由彼亲迷二谛起故。此上皆与五十八同 又解虽亲缘理非迷理惑。不深取故。又以不缘理故。便非迷理。但以行相深远。取者能迷于理。故见戒取名迷理惑 此解不尔。何处烦恼亲缘理生不名迷理。五十八说嗔迷灭谛等故。言迷谛者。必是理故。前解为胜。如下忿等。迷谛同故。   论。迷谛亲疏粗相如是。   述曰。未尽理故。五十八说亦粗相也。   论。委细说者至随应如彼。   述曰。疑.三见.无明五法。亲迷谛理。二取疏远如前定说。且苦谛下贪.嗔.慢三。若独头起缘见生者。疏远如前说。若此贪.慢与三法俱。嗔与疑等四俱起者。随应如彼亦名亲迷谛。慢.贪与我见俱生。于灭.道下烦恼后起亦名迷无漏。嗔与疑俱起或独起。此约数总。若数别者。除集.灭.道下二见准前应说 若余独头起贪.嗔.慢。名迷四谛事。若三见.疑俱者。亦名迷四谛理。又嗔.慢可成无漏缘惑。若灭.道下无漏别缘贪。如何说成无漏缘惑。由此不说贪无漏缘。迷则可尔。是故言随应。此即大论等所无也。   明见道已修道云何。   论。俱生二见至修道方断。   述曰。身.边二见。及此俱爱.慢.无明三。虽亲迷苦谛理。以行相细难断故。修道方断。与苦谛下二见等别。彼粗行相故。   论。嗔余爱等至故修所断。   述曰。嗔及除前二见相应。之外余独行爱慢。及此相应无明。迷别有情或境事生不迷于理。不违四谛观故修所断。简见道独行贪等。虽有迷于事。然违谛观故见所断。   此第九大门中有二子门。一三断。二总别迷谛。迷谛亲.疏。兼明迷理.事。次下第十缘有事无事门。   论。虽诸烦恼至无事烦恼。   述曰。烦恼心等上说所变。皆有相分亲所缘者。今不取之。但彼本质或有。或无。名缘有事.无事烦恼。如下所引有多论文。今取当对法第七。身见等及此相应法等。无本质我名缘无事。余不与此俱者名缘有事。以不执我故。此据人执为论。不据法执。法执通余一切心故。非唯我见。若唯我见。及俱法。亦通摄法执尽。即余四见。及疑无法执。必与我见不俱故。便为大失 此中烦恼。何者与我见俱。何者不共。如前自俱有门说 问一切皆有本质。乃至缘空亦有空名为本质故。即极微教。乃至龟毛等名若为本质。何故今言无本质名缘无事烦恼 答若余影外别有所托名本质。即无无本质者。今取如名之下有所目之质。即有体无之者。如空华.兔角等。故今言名缘无事烦恼。亦不相违。影像.本质双言名缘有.无之烦恼。或直据本质名此二缘烦恼。今勘无漏缘中。不得作此后解。所引诸无事.有事论文。应为门义勒之。瑜伽论云。又十烦恼见所断者名曰无事。彼所缘事非成实故。所余烦恼有事.无事彼相违故。以见道惑以见为首。所取本质都无有故。重缘惑等相从而说名缘无事。修道虽有见境无事。多缘事故。从多名缘有事烦恼。下五十九云。诸见与慢是无事。贪.恚是有事。无明.疑通二种。此以理论。见.修诸见。慢中我慢。本质无故。贪等少故。略而不说。即彼卷下文云。有事缘。谓诸有事烦恼。无事缘。谓诸无事烦恼。此文总说亦不相违。亦云。无境缘谓缘分别所计灭道。及广大佛法等所有烦恼。对法第五云。有事境所缘者。谓除见.慢。及此相应法。余所缘境界。无事者。谓前所除。同五十九初文所说。次下文云。非有所缘。谓颠倒心.心所。及缘过去.未来.梦.影.幻等所缘境界。此不论烦恼但本境无。有所缘。谓余所缘境界。即本质有三性心.心所对法第七亦云。烦恼有二种。谓缘有事.无事。无事者谓见。及见相应法。见谓萨迦耶见.及边执见。所余烦恼名缘有事者。以通见.修此之二见为首。本境实无。相应亦尔。此文尽理。与此文同。非嗔等惑可名无事故。如说枢要。   论。彼亲所缘至无漏烦恼。   述曰。此下第十一。有漏缘.无漏缘分别。如疑.邪见.无明及此相应嗔.慢等法无漏缘者。亲所缘虽皆有漏。而所杖本质亦通无漏。唯影像相是有漏故。今此但取本.影二境。名缘漏.无漏烦恼。准有.无事不但取本质。与有.无事缘别。不可为例。   论。缘自地者至所起名境。   述曰。自下第十二大门。缘自地烦恼依.缘俱增。名缘分别所起事境。此境本质。亦由今时分别起故。事者体也。缘他地。及无漏者。名缘分别所起名境。影像.本质不相似。灭.道深远。地处远故。依.缘不增。但寻彼名彼名可增。故言分别所起名境。或复名者。即心.心所相分之名。亦由能分别所起故。此如五十八.五十九.对法第六.第七抄说。有别所以。   论。余门分别如理应思。   述曰。谓有.无异熟。有漏.无漏。七随眠摄。八缠诸盖摄。乃至九品等分别。皆如理思。   论。已说根本至其相云何。   述曰。结前生后。   论。颂曰至散乱不正知。   述曰。下第四段明第五位。此举颂列名。   论。曰至名随烦恼。   述曰。长行为二。初释体.业等相。后诸门释。初门有六。初释得名。二束为三位。三释体.业。四解颂中与.并.及字。五解随名之通局。六解废立 释颂之中随烦恼字。谓忿等十.及忘念.不正知.放逸余假染心所。是贪等法根本粗行差别分位名随烦恼。无惭.无愧.掉举.惛沈.散乱.不信.懈怠七法。虽别有体。是前根本之等流性名随烦恼。由根本为因此得有故。此据正义。又说唯四是实 言等流者。谓同类义。势非强胜。然非因故。不名根本。不能生余染心所等。或等流者是等流果 若尔即根本后方生非俱时义 此说同时为等流果。六十二二解。一云随恼于心。二随烦恼而生。今同后义。   论。此二十种至名小随烦恼。   述曰。自下第二束为三位。此忿等十。自类相生。各别起故。非不共他中.大惑俱。行位局故。名之为小。   论。无惭等二至名中随烦恼。   述曰。自得俱生。行通忿等。唯遍不善位局后八。   论。掉举等八至名大随烦恼。   述曰。自得俱生。但染皆遍。得俱生故不可名小。染皆遍故不可名中。二义既殊故八名大。三位料简诸论无也。   自下第三出其体.业。礭解心所指陈分别。当如下知。   论。云何为忿至愤发为性。   述曰。今以时分.行相显体 依对现前不饶益境者。谓依现在可见闻事。或是有情。或是他见。即缘事生。五蕴论说现不饶益事故。非无漏法是现违缘事。忿行相浅不深取故。若对现无漏。此即是嗔。如前已说。   论。能障不忿至身表业故。   述曰。此显作用。不忿即无嗔。显扬论云。忿障无嗔故。此等如前善中已说。下一一应知执仗即是身恶表业仗谓器仗。从粗猛多分说。唯言执仗亦有恶言故。   论。此即嗔恚至忿相用故。   述曰。此对外人辨其假实。显此所依若无诤义同。但叙一解。以皆义同故。若体别义异。即各叙之。不可嫌繁。又五十五.及五十八等说同者。抄中不说。若异者。一一别叙。   论。云何为恨至结怨为性。   述曰。恨忿后起。余文可知。   论。能障不恨至恨相用故。   述曰。热恼为业。由恨故生恼。非俱时也。然忿亦生恼。亲对轻故 但说恨生。此等显扬各有五业。彼论随所依之惑所翻实法。即为彼障。下一准知。彼同此者下不述也。异者当显。   论。云何为覆至不安隐故。   述曰。自作罪已恐失财利及名誉故。隐藏为性。对法云。法尔覆罪者心必忧悔。由此不得安隐而住。   论。有义此覆至覆自罪故。   述曰。皆由不惧当来之苦方覆罪故。诸惧苦者必不覆罪故。此以理显 言论说者。五十五.对法说故。即以教成。然五十八中。是谄品类等流。此据随惑之类。谄亦痴分亦不相违。   言谄品者。俱痴分故。   论。有义此覆至覆自罪故。   述曰。诸覆罪者。亦有恐失财利名誉故贪分。   论。论据粗显至是贪分故。   述曰。论据无智俱为名誉而覆罪者。此相粗显故唯说痴分。如诸论皆说掉举是贪分。实别有体亦痴分故。不极成者理必不然。   论。然说掉举至唯是贪分。   述曰。二论说掉举遍染心。故知亦痴分。或别有体。唯贪分者贪相增故。嗔等俱时便应无故。如前已说。   论。云何为恼至蛆螫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