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述记 - 第 56 页/共 90 页

述曰。第二嗔为首。嗔.慢.疑有时或得俱起。如何不得。谓若内境慢所恃已。非嗔所憎。境不同故。对法第六.五十八。说嗔不与慢相应。若外境之上慢所陵蔑嗔之所憎境可同故。五十五说嗔与慢得相应。又必不于自起嗔。后嗔他复慢彼故。   论。初犹豫时至说得相应。   述曰。释与疑俱。又初疑时心尚轻未憎彼。故瑜伽五十五.五十八俱说不相应。若久思不决心遂重故便嗔于彼。对法第五说得嗔.疑相应。此初后位别解。   论。疑顺违事随应亦尔。   述曰。又顺.违事解。若疑顺己之事或不起嗔。谓疑苦.集谛。若疑违己之事。便嗔于彼说得相应。谓疑灭.道谛。又若现行善疑未来无。便与嗔俱。善法顺已。行因无果故。若现行恶疑未来无。便嗔不俱。恶法损己故。于顺.违二事各有俱.不俱。故言随应亦尔。   论。嗔与二取至不憎彼故。   述曰。此必不俱。见取执为胜。戒取执为道。俱能得净。顺己之境不憎彼故。故不相应。诸论六烦恼明之。故无二取不俱起失。   论。此与三见至说得俱起。   述曰。嗔与三见或得俱起。且身.边见。谓缘乐俱行蕴为我及常。见不生嗔故以顺于己。对法约前二取及此。故说嗔非见俱。若于苦处缘苦俱行蕴。为我及常见。便生憎恚。云我何用此身。生憎恚故。瑜伽二文。依此一分说得俱起。此通俱生.分别。如下无妨。   论。断见翻此说嗔有无。   述曰。断见返此我见常见。说嗔有无。谓于乐俱蕴执为断。得与嗔相应。以恐失乐蕴故。于苦俱蕴起断。便嗔不俱。喜苦无故。   论。邪见诽拨至或无或有。   述曰。恶事.好事邪见拨者。如次说嗔或无或有。谓拨恶事无。便不与嗔俱。喜苦无故。拨乐蕴无。便与嗔俱。憎乐无故。对法依三见一分二取全。说不与嗔俱。瑜伽约三见少分。说嗔相应。见为一门明故。   论。慢于境定至无相应义。   述曰。下第三慢为首。与贪.嗔说已。与疑定不俱。三论皆说故。境定不定故。不陵不定境。若疑彼胜负必不敢慢。慢若起者必自高故。境乃定也。   论。慢与五见至不相违故。   述曰。此总明慢与见皆容俱起。行相俱高缘顺境起。不相违故。三处论皆同。总说见故。   论。然与断见至无陵恃故。   述曰。断见及慢必不俱生。执我断心。定无陵他而自恃故。   论。与身邪见一分亦尔。   述曰。准下忧俱初师所说。若约粗相。慢多缘乐蕴生。与缘苦俱蕴我见一分。及邪见拨无苦.集谛理一分。不与慢俱起。据实亦得。故下文说。慢.身.邪见皆与忧俱。恃执苦劣故。今约粗相多分而解。若缘乐俱蕴为我。及拨无灭.道。可与慢俱。故恃己乐陵灭.道故。   论。疑不审决至定不俱起。   述曰。下第四疑。虽与慧俱与五见不俱起。见审决。疑犹豫。行相相返故定不俱。简择.犹豫可说慧俱。不审决故不与见并。   论。五见展转至有多慧故。   述曰。下第五五见自亦尔。非一心中有多慧故。此据法体并起然前说第七识我见与别境慧俱者。约义别门说有名俱。非二体并起名俱也。   论。痴与九种至必由痴故。   述曰。下第六无明有二种。相应无明与一切俱起。一切惑生必由痴故。独行不然。但与诸论相违。此中皆会讫。   论。此十烦恼何识相应。   述曰。此为问起。第三识相应门。   论。藏识全无至起慢等故。   述曰。第七.八识如前已说。意识并有。五识但三。以无分别故无慢等。慢等必由有随念.计度分别生故。又由慢于称量门起方胜负故。疑犹豫简择门起。见推求门起。故非五识。故五识无此等行相。故对法第七。说称量等门。即等犹豫门等也。   论。此十烦恼何受相应。   述曰。第四诸受相应门。此问起。   论。贪嗔痴三至五受相应。   述曰。下文有二。初实义。后粗相。实义中有四。一明贪.嗔.痴。二明慢。三疑.及三身。四身.边见。今初也。此之三根俱生.分别。一切容与五受俱起。对法第七.大论五十五。贪唯喜.乐.舍者。五十五云。此据多分相应道理。随转门说诸烦恼。今据究竟。应准此会。此与五十九同。彼云贪等通六识。俱生者与一切受相应故。分别贪等。彼一一自作法出行相。然今此中总解二种贪等行相。   下逐难解之。与忧.苦俱。谓别小乘故。   论。贪会违缘至喜乐俱故。   述曰。逐难释也。且于欲界。五.六识中忧.苦俱故。谓失财等。嗔翻此说。见怨死等。一切应知。然此五趣分别至下当知 此中意说。即五识中亦有分别所起贪等。由意分别贪等引故。不尔瑜伽分别贪等。云何与苦受相应。非许意有苦。是决定义故。由五识有分别起贪等决定故。五十九作此定说。不尔如分别慢等。彼不言苦俱故。   论。有义俱生至忧相应故。   述曰。第二明慢有二说。此初也。此二种慢五趣为论。容四受俱。唯除苦受。由苦趣中亦恃己身有苦劣蕴。起慢之时与忧相应。此依实义慢与忧俱。前约相粗说慢不与身.邪见一分俱。不恃苦蕴故。此唯意识。故通分别。不同贪等苦得定说。   论。有义俱生至前已说故。   述曰。俱生之慢亦苦俱起。即五受俱。由五十九文。意地俱生一切烦恼。意识一切受相应故。如前已说。   论。分别慢至邪教等故。   述曰。其地狱中与苦相应。于总聚中。但有得一切受相应义。非一切慢皆得相应。无分别慢等。即等一切分别贪.嗔.痴.疑.邪见.见.戒取等。以无邪教.邪师.及邪思惟故。   论。然彼不造至能发彼故。   述曰。所以者何。五十九说要分别烦恼发恶趣业故。此据总报多分为论。其别报者修道亦发。故五十九分别慢等不言与苦相应。下疑等准此应知。故知前师彼趣有分别烦恼。前生势力故。即造恶趣业也。与对法第七。五十五违。此文皆如贪等会。   论。疑后三见至亦喜受俱故。   述曰。第三明疑.三见。三见谓见.戒取.邪见。四受除苦。随意有无。唯是正义。以地狱无分别惑故。逐难解云。欲界之疑先作恶行。疑无苦.集谛等。亦喜受俱故。以后苦无故。上界即无。无恶行果故。上界疑与乐受俱故。此等皆通三界总聚。有处作法故。致极成之言。   论。二取若缘至与忧相应故。   述曰。若缘忧俱见.戒。及所依蕴。为胜能净。与忧相应故。忧其不速得涅槃等。此中皆同五十九说。彼文一一别广作法指事。此逐难举。   论。有义俱生至唯无记故。   述曰。第四明身.边二见有二说。此初也。身.边二见唯喜.乐.舍俱。意无苦受。非五识俱故无苦受。此俱生者唯无记性。不与忧相应。忧二性故。其忧二性如五十七二十二根性分别门。俱生二见唯无记。如五十八说。   论。分别二见至与忧相应故。   述曰。分别二见得四受俱。在极苦处执苦俱蕴。为我.我所。及常。见者与忧相应。境可忧故。唯不善故。断见执乐俱蕴断。亦与忧俱故。恐失乐故。故言翻此。喜.乐等可知。非在五识等故。无苦俱义。   论。有义二见至苦相应故。   述曰。此第二师。分别二见同前。如地狱等极苦之处。无此身.边分别见故。俱生二见亦苦受俱。在极苦处缘苦蕴故。   论。说俱生至余如前说。   述曰。引论为证。广说如前五受诸趣分别。故知二见与苦俱故。不与忧俱。唯二性故 余如前说。谓分别二见等同第一师 此中同五十九实义。二师俱不违。分别烦恼二师皆同五十九说故。俱生烦恼。前师违五十九。彼无意苦受。身.边二见非一切受俱故。   论。此依实义至四俱除苦。   述曰。下明粗相有二。初直明俱。后明俱地。此等初也。前据定得今随相粗。贪.慢.四见行相唯欣非忧.苦俱。嗔唯戚行唯苦.忧.舍俱。邪见.及疑行通欣.戚。不在恶趣及非在五故非苦俱。五十五说。此据多分相应道理。行相相顺故。如文可知。   论。贪痴俱乐至欲唯忧舍。   述曰。下明俱地。如对法第七。初二定意有乐故。贪等亦乐俱。或初定三识与乐俱也。彼广引证。舍受下三定。于一切相续末位起故。此据六识。若第七恒相续故。下逐难配诸地论。贪.痴与乐俱。通下四地。通六识故。除第四禅以上。除嗔余七俱乐除欲界。欲界意识无乐受故。通次上三地。唯意识俱故。下逐难释。疑虽许四受俱。无明虽许五受俱。疑在欲界唯忧.舍俱。不与喜俱者。对法第七云。于欲界不决定心未息。喜不生故。色界中疑疑上静虑。由喜乐定力所引持故。亦得随转故。彼喜乐俱。独行无明如疑理说。故唯忧.舍俱。粗相苦.乐及欲界之中。不在意故。   论。余受俱起如理应知。   述曰。贪等与喜.舍相应在何地。五见.及疑。与余喜受等相应在何地等。皆令如理知。故言余受俱等。逐难解已义之余也。   论。此与别境几互相应。   述曰。此问起也。第五别境相应门。   论。贪嗔痴慢至得有定故。   述曰。贪等四法得五数俱。逐难解之。此四专住一境得有定故。   论。疑及五见至不异慧故。   述曰。此之六法各容四俱。疑除胜解境.行相违故。见非惠俱。自体不并故。然疑行深。故定俱转。此中不问俱生.分别说皆同也 又问上来虽有容得或五.或四俱。定得五.四一时俱不 如理应思。此中且问别境。问识。问受。不问遍行。问五受别。非遍行故。故为问也。不问与善等性相应。以后必问前故。前不问后。此应准知。   论。此十烦恼何性所摄。   述曰。此问起也。第六性门。   论。嗔唯不善至余九通二。   述曰。嗔唯不善一性所摄。不起即已。起必损自.他。现世.他世皆名损故。余九通二。此总言也。   论。上二界者至定所伏故。   述曰。在上二界定唯无记。不问俱生.分别皆尔。   论。若欲界系至损自他故。   述曰。欲界应分别。分别起者唯不善。一向发恶行故。对法第四初同此说故。俱生者有二。发恶业亦不善。嗔性定然。余三少分损自.他故。   论。余无记摄至自他处故。   述曰。即唯除嗔。二见定唯无记性摄。余三一分。一由微细。二不障善。善位亦起故。如第七识俱者。三非极损自.他。五十八说。数现行故。并此四因。   论。当知俱生至不障善故。   述曰。重显二见唯无记性不发恶业。所以同前 问此二见中。亦有九品等也 答或言无。唯第九品故。或言有。如别抄会。前解为胜。若如后解。如色界无记法体有九品故。   论。此十烦恼至余通三界。   述曰。此下第七界分别门。嗔唯不善。故但在欲。   论。生在下地至容现在前故。   述曰。子段第二。上下相起门。得上未至定。未得起上烦恼。即未至定不通有染。此中唯言得上根本定。方起彼地烦恼等故 若尔有不入根本而命终者若为 必无此者。必得根本定。或退。方命终故 又解当于此时。欲界烦恼未究竟伏。若皆断尽方得起上。非未至定无有染污。第九品时入根本定已断欲九品尽。得起未至惑方自在故。由是若有第九不入根本定者。亦不能起。凡.圣皆尔。未自在故。如求王位未自在时不作恶故。若得已去自在即起。亦同婆沙二说。一未至定无染。二有染。此无正文。显扬第二净染无漏定等中。细勘无之 此中说起。唯定烦恼非生烦恼。或亦通生。如遍常等。   论。诸有漏道至上根本定。   述曰。此显伏修。于中粗者除身.边见。及此相应。言渐次者。故显非顿伏。   论。彼但迷事至正障定故。   述曰。何以世间道伏修不伏见。修道所伏之惑。一但迷事生。二依外门转。简见道贪等唯缘内见等生故。三此所伏烦恼体散乱故。四粗动正障于定。定是事观。事障障故 有义此身见等既不能伏。后越入圣得第三果。如第七识欲界系者。亦不能断。要至金刚方能顿断。唯障无学故。不同见惑正障见道。及见理故。此违第七卷灭定中文。不许圣者伏下生上。有种子故 今解亦断。不可说以先不伏故即言不断。见惑不伏。入见断故。但有漏道既是事观。不伏理惑。入现观时理实亦断。虽无正文任意取舍 于中复有二说。一云见道起二无间。一断见惑。起解脱道已复起无间。断前所伏修道之惑等已方起相见道。二云由加行时先已伏故。一无间道与分别俱断。此为正义。   论。得彼定已至皆容现前。   述曰。下分别惑虽不能伏。得彼定。已得起上地分别起者。其修道我见等。前虽不伏。今得彼定如命终心得起上者。缘未来生故。非计他地法为我。未离下染何以不起上惑者。以相违故。恐相杂故 若尔见惑得彼定已。下地系者为起不起。五十八言不伏见等。对法第五成就品言。若生欲界三界烦恼随烦恼种子成就故成就。离此地染成彼地等。五十八亦言生在下地得起上烦恼。不言未离染起上烦恼。正与此同(如枢要说)。   论。生在上地至皆容俱起。   述曰。此总立宗。   论。生第四定至俱生爱故。   述曰。对法第六。得第四定增上慢比丘。谓是第四果既受中有已。即色界身起下邪见。便谤释种无有涅槃。以于今时后有起故。此有邪见。及俱无明。或许有嗔。嗔涅槃故。既生地狱由邪见力。非色界邪见。不招下苦故。非于欲界身起此邪见。彼言中有生时起故。色界中有。欲界本有如何见之。非定通力住散心故。非由起上邪见为缘。欲界后报业熟生那落迦。无别文证。古师多作此解非也。亦非彼本有起此邪见。势力远故。无文说故。即起下不善分别惑也 若尔应下界行上无明发。此中邪见俱行思即是。又可为难。以上行下无明发。以下例上亦然 如下缘生中自当分别。起润生爱生下亦是。即是俱生无记烦恼也。此中应言我见.我爱.及慢.无明。无明.爱定有。我见.慢不定。未必俱故所以不说。又例起故。此举方隅。无违理失。   下会五十八等文。   论。而言生上至或随转门。   述曰。谓余三见。疑等。不起下故。唯此二时起此等故。或随转门。顺萨婆多故。起余疑等无正文说。   然应如理思所余分别.俱生之惑亦得起不。见断嗔.痴可有。修断慢等亦有。余不得起。唯润生时起修断惑。余时不起。故不可起修断之嗔.及边见二。无起相故。中有谤涅槃便堕地狱。但可起嗔与邪见并。时节极短。不可起余疑.见取等。无起相故。若总说起。虽无正文遮。无行相故不可说起。唯得起下六。谓邪见.嗔.痴.爱.慢.我见。余四不可起。分别.俱生随其所应。下之起上得起几法。若唯定烦恼非生烦恼。即唯有五。见.慢.爱.疑.无明。见即见取。若并生烦恼。我见润生起亦无失。其戒取.邪见.边见。未见正文。以理准者。亦得二取可起。执上地法为见.戒可有起理。得宿住通计梵王为常是邪见。亦有此理。边见可得。得宿住计全常等是。上九烦恼下皆可起。未见起断见文。然约九地三界得起上几许。八地二界何者。今说色界。若无色界互起上下。如枢要说。此中几是分别.俱生。亦应如理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