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际恒文集 - 第 150 页/共 227 页

无「归」与「复归」之例  书「归」与「复归」同。谓「归」者出入无恶,桓十三年「突归于郑」,庄二十四年「赤归于曹」,哀十三年「晋赵鞅归于晋」,其归岂无恶耶!谓「复归」者出恶归无恶,僖二十八年「卫侯郑自楚复归于卫」,「卫元咺自晋复归于卫」,君臣同辞,君归则臣出,君出则臣归,臣之罪大矣,其复归岂皆无恶耶? 无「入」与「复入」之例  书「入」与「复入」同,谓「入」者出入恶。桓十五年「许叔入于许」,庄九年齐小白入于齐」,昭二十六年「天王入于成周」,其入岂皆恶耶?谓「复入」者出无恶入有恶,成十八年「宋鱼石复入于彭城」,襄二十三年「晋栾盈复入于晋」,其复入恶矣,其出岂无恶耶?又谓宋鱼石、晋栾盈称「复入」者,去国三年,位已绝也;郑良曾称「入」者,位未绝也,亦谬。出奔者皆非以道去国之谓,当出奔时而位己绝矣,岂待三年而后绝哉? 无「入」与「归」之例  书「入」与「归」亦无例,谓「入」,难词;「归」,易词,非也。桓十五年「许叔入于许」,无国人拒之也,何难之有?僖三十年「卫侯郑复归于卫」,卫侯前出奔得归,兹又为晋所执以归,其归亦良难矣,何易之有? 无「公会」与「公及」之例  「会」者,与其人相见也;「及」者,与也。「会」与「及」字义本不同,而经立语之义初无大异。谓「及」为内为主,「会」为外为主,谬也。谓「及」为内为主者,隐元年「公及邾仪父盟于蔑」,说者谓公求好于邾。按:蔑,鲁地,乃邾仪父来要盟,而我与之盟,且邾为近鲁小国,公立而何必求好之?又,七年「公伐邾」矣,尤可见前盟之非公欲也。十一年「夏,公会郑伯于时来」,秋,「公及齐侯、郑伯入许」。按:许为郑国之邻国,故全经郑多伐许,后卒灭之。许与鲁远,不相涉,故公会郑伯,郑志也,公及齐侯、郑伯入许亦郑志也,何所见会郑之为郑志,而入许之为公志乎?谓「会」为外为主者,桓三年「公会齐侯于讙」,以亲逆也,非内为主乎?十年,「公会卫侯于桃邱,弗遇」,此公欲会,而卫侯避之,非内为主乎?按此,则「及」反多外为主;「会」反多内为主矣。然读经者得其意焉,可也,亦不必定为例耳,乃强造谬例者适相反焉,岂不可笑之甚乎! 无「及」与「暨」之例 「及」即「暨」。谓「及」为「我欲之」,「暨」为「不得已」,谬也。定十一年,宋公之弟辰与仲佗、石彄前奔书「暨」,后叛书「及」,叛既为其所欲,则奔亦非不得已也。奔若不得已,则叛岂其所欲乎? 无「公及」与「及」之例  庄二十二年「及齐高徯盟于防」,谓不言「公」,「讳与大夫盟也」。若庄九年「公及齐大夫盟于蔇」,成二年「公及楚人、秦人、宋人、陈人、卫人、郑人、齐人、薛人、鄫人盟于蜀」,何以皆书「公」乎? 无「公会」与「会」之例  书「公会」与「会」,一也。其中书「会」或为大夫者有之。庄十六年「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滑伯、滕子,同盟于幽」,谓公首叛盟,「故讳不称公」。鲁公之叛盟者多矣,即以隐公言之,盟邾伐邾,盟宋伐宋,何以皆书公乎?若以其为首叛盟也,桓十二年秋七月,公会宋人、燕人盟于谷邱,十二月,「及郑师伐宋」,首叛盟也,何为亦书公乎? 僖二十九年「会王人、晋人、宋人、齐人、陈人、蔡人、秦人盟于翟泉」,谓与王子虎非王子虎,辨见本文。盟,上替下陵,故讳书公。若僖八年「公会王人、齐侯、宋公、卫侯、许男、曹伯、陈世子欸盟于洮」,均此王人也,何以书公乎?僖二十九年「会陈人、蔡人、楚人、郑人盟于齐」,谓不书公,讳与楚会盟之始。然此犹诸侯修好也,若成三年「公及楚人、秦人、宋人、陈人、卫人、郑人、齐人、曹人、邾人、薛人、鄫人盟于蜀」,诸侯推楚为主盟!弃晋从之,其事尤大,何以书公乎?且盟于齐皆诸国大夫,不书「公」,当亦大夫也。 无「书公至」与「不书公至」之例  国君出,必书「出」,则其反也,亦必书「至」,史之体也。若近则不书,或有远而不书者,遗之也,无例。既以「书至」、「不书至」为例,又于书至例中复造谬例焉,谓或志其去国踰时之久,谓或录其会盟侵伐之危,谓或着其党恶附奸之罪,嗟乎!一「书至」耳,不胜其哓哓如此,皆贼经之尤也。 无「内书战为败」之例  造谬例者谓内不书「败」,言「战」乃败。庄九年「及齐师战于干时,我师败绩」,不尝书「败」乎? 无「称爵」、「称人」之例  人者,通上下之称,君卿士庶皆该之。辨称人,则称爵自明,故不及称爵。不得其实,称人。 如隐四年「卫人杀州吁于濮」,或谓「讨贼之辞」,或谓「众辞」,并谬。若庄二十二年「陈人杀其公子御寇」,岂亦讨贼耶?亦众辞耶?又襄十四年「叔孙豹会晋荀偃、齐人、宋人、卫北宫括、郑公孙趸、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伐秦」,诸大夫有名有不名,此可见矣。有君有大夫,通称「人」。 如庄五年「公会齐人、宋人、陈人、蔡人伐卫」,伐卫大事,必无鲁公亲往,而四国皆微者之理,是必有大夫,因大夫称「人」,君亦以「人」称耳。又庄十三年「齐侯、宋人、蔡人、邾人会于北杏」,齐桓主盟,四国敢皆以微者往哉?此类甚多,不殚述也。从略,称「人」。 如庄十五年「郑人侵宋」,十六年「宋人、齐人、卫人伐郑」,此类大抵皆诸侯,而称「人」者,从略也。若以为有故称「人」,诸传极喜附会,何以不一言之耶?又如襄之十年「晋人、齐人、宋人、郑人、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会于澶渊」,使十二国皆书大夫名,则不胜其累坠矣,况小国大夫实有不知其名者乎!或谓「尤之」,或谓「贬之」,或谓「善之」,并谬。一事再见,称「人」。 如桓十年十二月丙午「齐侯、卫侯、郑伯来战于郎」,十一年「春正月齐人、卫人、郑人盟于恶曹」,以上已称爵,此再见,故称「人」也。或谓「夺爵」,或又谓此为大夫,并谬。称「人」非贬。 如庄五年「公会齐人、宋人、陈人、蔡人伐卫」,谓是齐侯、宋公,「人」诸侯,所以「人」公,逆王命也,谬。若果以其逆王命,他诸侯称人何不去「公」?如其所谓,止言会之例乎?深致微之甚?「人」诸侯以「人」公,孔子岂如是?所谓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也。 庄十三年「齐侯、宋人、陈人、蔡人、邾人会于北杏」,谓是宋公、邾子称「人」者,诸侯而主天下会盟之政者,自北杏始,故四国称「人」。夫诸侯主会盟者,齐桓也,不贬齐桓而贬四国,何耶? 庄三十年「齐人伐山戎」,谓齐侯称「人」,讥其伐戎。不惟伐戎无可讥之理,而下书「齐侯来献戎捷」,又书齐侯者,岂讥其伐而予其献捷耶?僖三十三年「晋人及姜戎败秦师于殽」,谓称人为贬。若宣八年「晋师、白狄伐秦」,称「师」,非褒非贬也,何以不称「人」贬之乎?若是年晋人败狄于箕,成十二年「晋人败狄于交刚」,伐狄而非同狄伐中国也,何以皆称「人」乎? 宣三年「楚人侵郑」,四年「楚子伐郑」,五年「楚人伐郑」,九年「楚子伐郑」,均一楚也,均一伐郑也,均在宣公之世也,称「子」、称「人」如是之交错相间者,何耶,岂倏而褒、倏而贬耶?则谓「称人为贬」者,可不办而自明矣。称人非善。 闵元年「齐人救邢」,「救」本善事,可见称「人」非贬也。乃诸传又皆谓善之,则与其「称人为贬」之说,正相反矣,可笑哉!称人非将卑师少。 于「称人」者不得其「贬之」之说,又不得其「善之」之说,则又曰「将卑师少」,谬。如隐五年「宋人伐郑,围长葛」,宣九年「宋人围滕」,凡「围」,岂师少所能乎?师众岂将卑可统乎?即竖儒亦知辨之矣。 无「称师」之例   「师」本训「众」,但经所称「师」,不必定以其众也,或不得其君与大夫则称「师」。春秋诸侯以战伐为事,凡出军未有不众者,必谓师众始称「师」,谬也。小国不能有大众,「虞为小国,经乃曰「虞师」「晋师」,何也?乃谓「虞无师」及「曹无师」之说,一字不可解。况谓将卑师众称「师」,尤谬。安见其将卑乎?且师众非将卑可统也。又谓将尊师众称「某帅师」,亦谬。当时以战伐为重,帅师未有非大夫者,即不称「帅师」,岂尽卑者乎?又妄造谬例者曰:有「矜其盛而称师」者,有「着其暴而称师」者,有「恶其无名,不义而称师」者。夫例之云者,以「称师」则自为一例也,今又分种种之有褒有贬,则称「师」非例矣。是以无例为例,并不解例字之义,谓其人一字不识,岂虚语哉!以「称人」为「将卑师少」,以称「师」为「众辞」。 如僖二十六年「齐人侵我西鄙,公追齐师」,二十八年「晋侯、齐师、宋师、秦师及楚人战于城濮,楚师败绩」,前称「人」,师少也,后称「师」,忽而师众乎?以「师」为褒者,如僖元年「齐师、宋师、曹师城邢」,谓实予之也。以「师」为贬者,如庄八年,「师及曹师围郕」,「秋,师还」,谓「重众也」,「轻举大众,非义」,害人至是。师为重矣,或以为褒,或以为贬,将奚从? 无「称师次」之例  次者,止顿之义,古称一宿为次,凡伐凡救皆有之,而救尤必先。师次何也?伐则多直前与战,救非伐比,必迟回审处,觇二国胜败情形而后前焉。经所以纪其寔也,此何例之有?乃谓伐而次者为善,救而次者为讥。夫春秋无义战,凡伐皆非善也,而以为善,凡救皆善也,而以为讥,岂非颠倒错乱,失其本心哉!若夫例之中又分例,其妄不待辨矣。且其谓救之次为讥者,以次为缓也。庄十年「齐师、宋师次于郎,公败宋师于乘邱」,夫伐则安用其缓?苟一缓焉,所以败也。既伐人,又欲善名,以缓而受败,何如不伐既救人,又不避恶名,以缓而姑止,何如不救?尤昧于人情事势之妄谈也。 无「称国」之例 国杀。 称「国」杀其大夫,即国君也。或君与臣共谋之,不得其详,故称「国」。或谓众,谬,众则称「国人」矣。国伐。 昭十二年「晋伐鲜虞」,称「国」者,未详其为君与大夫也,故从略,称国。乃谓之狄晋,谬。若昭十五年「晋荀吴帅师伐鲜虞」,定四年「晋士鞅伐鲜虞」,何以皆不狄耶?成三年「郑伐许」谓之狄郑,若四年「郑伯伐许」,何以不狄郑乎?乃无以为说,而又强为之说。解经所以恶利口也。国败。 僖三十三年「晋人及姜戎败秦师于殽」,谓之狄秦,若是年春「秦人入滑」,何以灭人之国不狄,而败反狄乎? 无「大夫称名与字」之例  或称名或称字者,本旧史也。旧史本当日之赴告也,圣人初无所褒贬于其间,否则,某当褒而旧史但着其名,某当贬而旧史但着其字,则圣人将奔走列国,以求名与字而后可乎?其无毁誉之旨且无论矣。造谬例者曰「王朝大夫例称字」,「列国之命大夫例称字」,「诸侯之兄弟例称字」,「中国之附庸例称字」。王朝大夫例称字之谬。 隐五年「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赗」,称名;桓四年「天王使宰渠伯纠来聘」,庄元年「天[王](二本原皆阙「王」字,今据庄公元年经文补入。)使荣叔来锡桓公命」,文五年「王使荣叔归含且赗」,「王使召伯来会葬」,皆称字,无例也。岂惟名与字无例,有不称名与字而但称氏者,尹氏、武氏是也;有仅以其父为言者,仍叔之子、武氏子是也;有但称其爵者,周公、召伯是也,而谓称王朝大夫有例乎?无例乎?若王无「天」字,上所列数条,从旧史偶遗者耳,及适以其遗「天」字也,遂谓于前赗仲子则名冢宰,于后葬成风则王不称「天」,及谓「桓无王」、「王无天」等语。夫诸侯大夫,孔子尚无予夺之理,而况王乎?是自以僇民之见,目圣人为僇民也。且据其说,名则俱名可也,何以又称字!去「天」则俱去「天」可也,何以又称「天」?岂以归仲子之赗罪在宰而不在王?锡桓公之命、归成风之含赗与会丧,罪在王而不在荣叔与召伯乎?又岂真以天王之尊下与诸臣,如是之改换笔头,以示其为贬乎?是何其视圣经为游戏,目圣人为儿童,至于如此可恨也。诸侯之兄弟例称字之谬。 桓十四年「郑伯使其弟语来聘」,与三年「齐侯使其弟年来聘」同,乃不以年为名以左传云「仲年」。,独以语为名,谓其有橱爱之私,非友于之义。岂凡为使臣者皆是宠爱其臣耶?臣可橱爱,弟反不可宠爱耶?曰「宠爱」,正是友于,乃谓非友于,不解友于之义。列国之大夫例称字之谬。本句原接于上文之末,今移此处别为一条。桓十一年宋人执郑祭仲,祭仲,逐君专政不道之臣,会以其称字,于例不合,或妄以为贤,使合其例,既不惮昧其是非矣,乃或又谓称字非贤之也,大祭仲之罪,以深这之。夫造谬例者以称字为贤,称名为罪也,今又以称字为罪,利口反复,何所不可哉?若季札,春秋时所号为贤者也,乃书吴札且与孔子善。,则称名之非不贤又可知矣。中国之附庸例称字之谬。 为此说者,止以隐元年邾仪父而言也。不知邾非附庸也,仪父非君也。辨见本文。,且全经诸侯以及附庸之君皆称名,未有称字者按:诸侯亦多无名者,如黑臀、婴儿、蘧蒢恶诸名,犹后人之小名,则名且无,况字乎?,此说之不通也,安得强附以为一例乎?其萧叔朝公,亦如称谷伯绥来朝之类,远小之国,不复再见,故书名。若萧则并不知其名,故书叔耳。 无「大夫称氏不称氏」之例  经于僖公以前大夫皆书名,内之无骇、翚、挟、柔、溺,外之郑宛、纪裂繻之类,皆名,未以氏称也。此后则内大夫无不书氏矣,皆随时变而然也。隐二年「无骇帅师入极」,不氏,谓贬之,疾始灭也;四年「翚帅师」,谓疾之也;十年「翚帅师」,谓翚不氏,先期也,皆谬。详本文。若「无骇卒」、「挟卒」,则又何说乎?僖公以后皆书氏,十六年「公子季友卒」,宣八年「仲遂卒于垂」,以其书氏,又谓生而赐氏以橱异之,亦谬。赐氏本生前,安有死而赐氏者?谓死而赐氏,误从左氏「羽父卒,请族」之谬说也。辨见本文。若宣十七年「公弟叔?卒」,称叔?,与季友、仲遂同也,乃无以为说,又谓非生而赐氏。非所谓恣其利口,何所不可者乎! 成十五年「宋杀其大夫山」,不书氏,略也,乃谓「不书氏,背其族也」,亦无稽之说。宋杀大夫多无名,况有名无氏乎! 无「称公子、不称公子」之例  称「公子」与不称「公子」,或仍旧史,或不称者,从略也。 隐四年「翚帅师」,十年「翚帅师」,谓不称公子,贬其与弒公也。恒三年「公子翚如齐逆女」,均一翚也,均此与弒之人也,何为前贬而后褒乎?乃无以言之,谓「修先君之好,故称公子」,尤无稽妄说,不足与辨。又,公子庆父弒二君,何以皆称「公子」,不一去其「公子」乎? 桓十一年突归于郑,谓「不称公子,绝之也」。若十五年「郑伯突出奔蔡」,岂称「伯」反不若「公子」乎? 哀六年「齐阳生入乎齐」,谓「不称公子,诛不子也」。若宣四年「郑公子归生弒其君」,何以称「公子」乎? 襄二十九年「吴子使札来聘」,不称「公子」,且称名,与楚椒、秦术同,三传皆贤札者,于此则无说矣。乃竖儒者,以其不合于例,别创一论从常山刘氏。,诸圣人贬其让国以致乱。呜呼!而善夷、齐,尊周德而美泰伯,自必以让为贤,即其?无论孔子因卫所指,乃来聘以后事,岂预去其公子而贬之乎?公子翚、公子庆父皆争为弒逆者,而不去「公子」,札反以让而去「公子」乎?诬罔圣人以就已例,可恶甚矣。然其心终以札为贤,不能昧于是,又曰仲尼于季子,望之深,这之备,其利口可恨又如此。 无称「公子」与「大夫公子」之例  公子未有不为大夫者,称「公子」与「大夫」,十九年「郑杀其大夫公子嘉」?公子」,一也。襄十年「盗杀郑公子騑、公子发、公孙,前以三人,故不胜其称大夫,一人则易称耳。乃谓不称「大夫」,却其官,称「大夫」,不去其官,并谬。 无称「公子」与「弟」之例  弟即公子也,称弟,见其亲也。公子则但为先公之子,近泛矣。隐七年「齐侯使其弟年来聘」,谓不称公子,贬之也。然则「弟」不若「公子」之亲且贵乎?又某侯之弟出奔某国,皆谓称弟所以罪其兄,然则凡非出奔而书某侯之弟者何欤?乃于使其弟又谓罪其有橱爱之私,然则侯于其弟,疏之不可,亲之不可,将何法以处之耶? 无「称使」、「不称使」之例  称使与不称使,一也。鲁不称「公使」。 经以鲁不称「公使」,自宣成以后三家始专,春秋之初,此风未有也。隐七年,「翚帅师」,十年「翚帅师」,皆公使之,造谬例者不知此意,见书法若翚之专者,故于四年谓翚「固请而行」,十年谓翚「先期而往」,然则桓三年,「翚如齐逆女」,岂亦翚之专耶?又庄二十八年「臧孙辰告籴于齐」,岂亦辰之擅往耶?乃无以言之,谓告入籴为讥,犹藏孙辰之私行也,岂非饰说之无理者乎?来盟不称使。 闵二年「齐高子来盟」,齐侯使之也,乃谓不称使,「我无君也」。我无君,何以彼国不称使?不可解。或谓「不以齐侯使高子也」,然则圣人尊臣于君耶?尤不可解。若僖四年「楚屈完来盟于师」,其为楚子使尤自明,乃犹谓「不称使,尊屈完也」,其为无理妄谈,可胜辨哉!逆后不称使。 桓八年「桓八年」,二本原作「庄八年」,今据经文改。「祭公来,遂逆王后于纪」,襄十五年「刘夏逆王后于齐」,皆不称「天王使」,以自见其使也。乃于祭仲谓不称使,公不可逆后。夫以王后之重,公何不可使逆乎?于刘夏谓不称使,天子之士也。按:刘,邑名,食邑者,卿也,昭二十二年之刘子即其后,岂士乎? 无「杀大夫名、不名」之例  庄二十六年「曹杀其大夫」,僖二十五年「宋杀其大夫」,此类不名者,皆史佚也,或谓众,或谓无命大夫,并谬。又造谬例者曰:义系于杀,则止书其官,义系于人,则兼书其名氏。非也,义皆系于杀也。史者,记事之书,杀大夫,大事也,故必记。然虽义系于杀,自必详其名氏,史体然也,未有止书杀其官者,止因佚其名,遂无从纪之耳。若因此生例,谓义系于杀者,罪在于专杀,而见杀者之是非有不足纪也,则其名氏者,经何以但书某国杀其大夫某,而未尝立其辞,以示见杀者之是非乎?且谓不书名氏,义系乎专杀,则凡书名氏者,不系于专杀也。书名氏者,有有罪,有无罪,若无罪者,义反不系于专杀乎? 无「杀大夫称国、称官」之例  凡杀大夫,但书「某国杀其大夫某」耳,不问其有罪无罪也。春秋,记事之书,非赏罚之书也。大抵列国诸侯大夫其无罪者居半,而其专杀之非,亦直书其事,而义自见,皆不必为之深论也。如僖七年「郑杀其大夫申侯」,谓称国以杀,「杀无罪也」。然则不称国,知为何国事乎?僖十年「晋杀其大夫里克」,谓「杀之不以其罪」,故不去其官。然则不书官,知为何官乎? 无「退中国,进狄」之例  杞、藤、薛皆侯,或称「伯」、或称「子」,非有所退也;楚、吴先称国,再称「人」,再称「子」,非有所进也,说并详前。乃谓之退中国,进夷狄,以此为例,逆理乱常,其害世尤甚!贼经之弊,至此而极矣。 春秋通论卷十四 新安首源姚际恒     定公襄公庶子,昭公弟,在位十五年。 元年  凡新君踰年改元,其始年为元年。今定公六月方即位,此犹是昭之三十三年,而先称元年者,盖以一年不可有二君,此追书之法,从权也。 春王三月,晋人执宋仲几于京师。  凡新君踰年即位,必于正月,故书「春王正月,公即位」。若上年已即位,则不书「即位」。虽正月无事,亦必书「春王正月」,所以重新君之元年也。若其余,非新君元年,则正月无事,不书「春王正月」矣。其余一春无事,则书「春王正月」,夏、秋、冬同。今定公六月即位,此犹同先君之年,亦如非新君元年,正月无事,不书「春王正月」,三月有事,始书「春王三月」,盖元年犹可从权追称说见上。,正月无事,则不可书「春王正月」,如新君元年然矣。此自一定书法,愚夫不解,无故而张皇倡为邪说,谓之曰「定无正」,一人倡之,后之千万人从而和之,真不堪一笑也。今世三传本及时本皆以「春王三月」四字截断,作「春王」二字为一条,而以「三月」连下事为一条,尤惑人耳目,殊可怪叹。晋人,晋大夫也,以大夫执大夫,前此未有也。执于京师,以其时诸大夫城京师也。京师,即成周也,此非归于京师之谓,左氏谓晋人执仲几以归,三月,归诸京师,既添晋人执以归「归」字,又以「执于京师」为「归于京师」,其误谬如此。 夏六月癸亥,公之丧至自干侯。戊辰,公即位。  昭公之丧,阅七月而始返,亦足见季氏之不道也。此以丧至之日为始死之日,诸侯五日而殡,自癸至戊为殡日。古嗣君于奠殡之礼毕,即于柩前即位为君,至明年改元,于朝正后复行即位之礼,亦有柩前即位,明年改元,不复再行即位之礼者,盖以奠殡即位之礼兼改元即位之礼也。今定公亦然,况在事势更有不得不然者,无可议也。公、谷谓正棺于两楹之间,然后即位。按:檀弓「孔子梦奠两楹之间」,说者谓殷礼,周则殡于西阶之上,如此说礼已属可笑,而胡氏者又引书顾命成王崩在四月乙丑,宰臣太保即于是日迎得王于南门之外,延入翼室宅忧,为天下主,今公子宋自坏隤先入,犹未得立,是为意如所制,不得以时定。定公,意如所立,意如又何为制之,使不以时定?即此已见其妄。按:成王乙丑崩,逆得王入翼室宅忧,越三日丁卯,又越七日癸酉,凡十日,天子十日而殡奠,殡毕即于柩前即位。今公子宋自坏隤入,即逆得王入之日也,戊辰即位,即得王癸酉即位之日也,与顾命之礼正合,今乃以顾命王崩始入之日误认为新君即位之日,如此不通,公然解经行世,何哉?因其言礼,故及之。 秋七月癸巳,葬我君昭公。九月,大雩。立炀宫。  立炀宫,自必季氏所为。按:炀公,旧传,伯禽子、考公之弟,庙毁已久,不知何故而立其宫也?左氏谓「季平子祷于炀公」,夫群庙之主多矣,未祷之前,未知炀公之应祷也,何独于炀公而祷之耶?万孝恭氏谓炀公以弟继兄,亦如定公之继昭公,故立其宫以明旧制,此说亦巧矣,然所据者史记也,史记孝公亦以弟继兄者,何独立炀公耶? 冬,十月,陨霜杀菽。  周十月,夏八月,陨霜杀菽,灾异也。 二年春王正月。夏五月壬辰,雉门及两观灾。  若书「雉门两观」,嫌若「雉门之两观」,故书「及」。不通之儒从「及」字生论,可恨。 秋,楚人伐吴。  楚伐吴,以来四年吴入郢之祸。 冬十月,新作雉门及两观。  新作,既毁复旧也。按:天子五门之说不见于正经,若?门、应门见于太王之诗,雉门见于此,则皆侯国所应有者也。两观者,雉门外之两观,即礼郊特牲所谓台门,诸侯亦应有者也。今毁而作之,常事也,妄夫执常事不书之谬说,谓雉门两观皆为诸侯僭天子,春秋讥不当复。若然,岂宫阙有毁者皆不许其复耶?且鲁之雉门两观创始不知起于何时,不讥创始而讥复旧,斯已奇矣。假如不灾,则圣人讥贬之意终无以见,岂不幸乎其灾者耶? 三年春王正月,公如晋,至河,乃复。  公即位朝晋也,乃亦见拒,蹈昭公之辙,自此鲁君亦不复如晋矣。 二月辛卯,邾子穿卒。夏四月。秋,葬邾庄公。冬,仲孙何忌及邾子盟于拔。  邾快及黑肱来奔鲁,皆受之,至是邾子新立,来为此盟,修好也。 四年春王二月癸巳,陈侯吴卒。三月,公会刘子、晋侯、宋公、蔡侯、卫侯、陈子、郑伯、许男、曹伯、莒子、邾子、顿子、胡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齐国夏于召陵,侵楚。  此刘子为楚纳子朝,合十八国诸侯之师以侵之也。刘子定敬王之难,使复辟于成周,故能合诸侯之师如此其盛,亦可见人心之依周,虽衰之甚,至此犹一振也。是年秋,特书「刘卷卒」,及「葬刘文公」可见矣。左氏谓此会晋侯为之,晋之合诸侯止乎平丘,是时晋失伯久,且定公不强,安能合十八国之师如此其盛哉?不独闇于经旨,亦昧于事势矣。又谓蔡侯以裘马故受拘于楚,归,请师于晋,亦非实,不可信。盖以下蔡灭沈之事而附会者也。杜氏谓入楚境,故曰「侵」。 夏四月庚辰,蔡公孙姓帅师灭沈,以沈子嘉归,杀之。  以沈人不会也。然蔡为已甚,故来楚人之围。沈本属楚,使晋为主盟,必不咎沈而伐之,于此益见为刘子之会也。 五月,公及诸侯盟于?鼬。  言诸侯,以见刘子不与也,刘子既不与,则无主盟者,故书「公及」。或因书「公及」,遂谓「公志」,后人又遂谓「公求为此盟」,并谬。 杞伯成卒于会。六月,葬陈惠公。许迁于容城。  许至此凡五迁,六年卒为郑所灭。 秋七月,公至自会。刘卷卒。  王卿士不卒葬,此卒葬者,为三月为召陵之会,今七月卒,故特书之。卒,如诸侯书名,然当书子爵,今不书者,以上见之也,春秋岂有例哉? 葬杞悼公。楚人围蔡。  报灭沈也。 晋士鞅、卫孔圉帅师代鲜虞。葬刘文公。  说见前。 冬十有一月庚午,蔡侯以吴子及楚人战于柏举,楚师败绩。楚囊瓦出奔郑。  蔡屈于力,向久服楚,今从中国,被围,以晋方伐戎,坐视不救,知不足恃而通于吴以败之,蔡侯之能也。吴称「子」者,文配「蔡侯」也,楚称「人」者,以下囊瓦见之也。若曰「蔡侯以吴人」,又若曰「及楚囊瓦战」,文义皆不顺矣,故须知文义方可解经义。 庚辰,吴入郢。  称吴者,配郢也。入,言邑不言国者,郢乃楚都之邑,若言楚,则泛矣。左氏载申包胥乞秦师救,及楚屡败吴之事,经皆不见,未可信。 五年春王三月辛亥朔,日有食之。夏,归粟于蔡。  蔡必因饥而求赈于鲁,故归粟于蔡,鲁之善政也。 于越入吴。  于,发声也,从越之本音也。越乘吴在楚,故尾其后而入之。 六月丙申,季孙意如卒。秋七月壬子,叔孙不敢卒。冬,晋士鞅帅师围鲜虞。  前同卫伐,未得志,故又围之。 六年春王正月癸亥,郑游速帅师灭许,以许男斯归。  郑、许世雠,今乘楚败而晋伯衰,因修旧怨以灭许。许前避郑,凡五徙,亦可矜矣,乃卒灭而以其君归,不亦甚乎!凡书「灭」者,未全灭也,故哀元年许复见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