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镜秘府论 - 第 11 页/共 13 页
释曰:此即犯小韵。就前九字中而论小韵,若第九字是“瀁”字,则上第五字不得复用“望”字等音,为同是韵之病。
元氏曰:“此病轻于大韵,近代咸不以为累文。”
或云“凡小韵,居五字内急,九字内小缓。然此病虽非巨害,避为美。”
刘氏曰:“小韵者,五言诗十字中,除本韵以外自相犯者,若已有‘梅’,更不得复用‘开’、‘来’、‘才’、‘台’等字。五字内犯者,曹植诗云:‘皇佐扬天惠’,即‘皇’、‘扬’是也。十字内犯者,陆士衡《拟古歌》云:‘嘉树生朝阳,凝霜封其条。’即‘阳’、‘霜’是也。若故为叠韵,两字一处,于理得通,如‘飘飖’、‘窈窕’、‘徘徊’、‘周流’之等,不是病限。若相隔越,即不得耳。”
第七,傍纽(亦名大纽,或名爽切病。)
傍纽诗者,五言诗一句之中有“月”字,更不得安“鱼”、“元”、“阮”、“愿”等之字,此即双声,双声即犯傍纽。亦曰,五字中犯最急,十字中犯稍宽。如此之类,是其病。诗曰:“鱼游见风月,兽走畏伤蹄。”(如此类者,是又犯傍纽病。)又曰:“元生爱皓月,阮氏愿清风,取乐情无已,赏玩未能同。”又曰:“云生遮丽月,波动乱游鱼,凉风便入体,寒气渐钻肤。”
释曰:“鱼”、“月”是双声,“兽”、“伤”并双声,此即犯大纽,所以即是,“元”、“阮”、“愿”、“月”为一纽。今就十字中论小纽,五字中论大纽。所以即是,“元”、“阮”、“愿”、“月”为一纽。王斌云:“若能回转,即应言‘奇琴’、‘精酒’,‘风表’、‘月外’,此即可得免纽之病也。”
或曰;傍纽者,据傍声而来与相忤也。然字从连,韵,而纽声相参,若“金”、“锦”、“禁”、“急”,“阴”、“饮”、“荫”、“邑”,是连韵纽之。若“金”之与“饮”、“阴”之与“禁”,从傍而会,是与相参,之也。如云:“丈人且安坐,梁尘将欲飞。”“丈”与“梁”,亦“金”、“饮”之类,是犯也。
元氏云:“傍纽者,一韵之内,有隔字双声也。”元兢曰:“此病更轻于小韵,文人无以为意者。又若不隔字而是双声,非病也。如‘清切’、‘从就’之类是也。
刘氏曰:“傍纽者,即双声是也。譬如一韵中已有‘任’字,即不得复用‘忍’、‘辱’、‘柔’、‘蠕’、‘仁’、‘让’、‘尔’、‘日’之类。沈氏所谓风表、月外、奇琴、精酒是也。刘滔亦云:‘重字之有“关关”,叠韵之有“窈窕”,双声之有“参差”,并兴于《风》、《诗》矣。’王玄谟问谢庄:‘何者为双声?何者为叠韵?’答云:‘“悬瓠”为双声“碻磝”为叠韵。’时人称其辨捷。如曹植诗云:‘壮哉帝王居,佳丽殊百城。’即‘居’、‘佳’,‘殊’、‘城’,是双声之病也。凡安双声,唯不得隔字,若‘踟蹰’、‘踯躅’、‘萧瑟’、‘流连’之辈,两字一处,于理即通,不在病限。沈氏谓此为小纽。刘滔以双声亦为正纽。其傍纽者,若五字中已有任’字,其四字不得复用‘锦’、‘禁’、‘急’、‘饮’、‘荫’、‘邑’等字,以其一纽之中,有,‘金’音等字,与‘任’同韵故也。如王彪之《登冶城楼》诗云:‘俯观陋室,宇宙六合,譬如四壁。’即‘譬’与,‘壁’是也。沈氏亦以此条谓之大纽。如此负犯,触类而长,可以情得。韵纽四病,皆五字内之瘕疵,两句中则非巨疾,但勿令相对也。”
第八,正纽。(亦名小纽,亦名爽切病。)
正纽者,五言诗“壬”、“衽”、“任”、“入”,四字为一纽;一句之中,已有“壬”字,更不得安“衽”、“任”、“入”等字。如此之类,名为犯正纽之病也。诗曰:“抚琴起和曲,叠管泛鸣驱,停轩未忍去,白日小踟蹰。”又曰:“心中肝如割,腹里气便燋,逢风回无信,早雁转成遥。”(“肝”、“割”同纽,深为不便。)
释曰:此即犯小纽之病也。今就五字中论,即是下句第九、十,双声两字是也。除非故作双声,下句复双声对,方得免小纽之病也。若为联绵赋体类,皆如此也。
或曰:正纽者,谓正双声相犯。其双声虽一,傍正有殊,从一字纽之得四声,是正也。(若“元”,“阮”,“愿”、“月”是。)若从他字来会成双声,是傍也。(若“元”、“阮”、“愿”,“月”是正,而有“牛”、“鱼”,“妍”、“砚”等字来会“元”,“月”等字成双声是也。)如云:“我本汉家子,来嫁单于庭。”(“家”、“嫁”是一纽之内,名正双声,名犯正纽者也。)傍纽者,如:“贻我青铜镜,结我罗裙裾。”(“结”、“裙”是双声之傍,名犯傍纽也。)又一法,凡入双声者,皆名正纽。
元氏曰:“正纽者,一韵之内,有一字四声分为两处是也。如梁简文帝诗云:‘轻霞落暮锦,流火散秋金。’(‘金’、‘锦’、‘禁’、‘急’是一字之四声,今分为两处,是犯正纽也。”)元兢曰:“此病轻重,与傍纽相类,近代咸不以为累,但知之而已。”
刘氏曰:“正纽者,凡四声为一纽,如‘任’、‘荏’、‘衽’、‘入’,五言诗一韵中已有‘任’字,即九字中不得复有‘荏’、‘衽’、‘入’等字。古诗云:‘旷野莽茫茫。即‘莽’与‘茫’是也。凡诸文笔,皆须避之。若犯此声,即龃龉不可读耳。”
第九,水浑病,谓第一与第六之犯也,。假作《春诗》曰:“沼萍遍水缬,榆荚满枝钱。”又曰:“斜云朝列陈,回娥夜抱弦。”
释云:“沼”文处一,宜用平声;(‘池’好。)“回”字在六,特须宫语。(宜‘趋’。)一为上言之首,六是下句之初,同建水浑,以彰第一。且条嘉况,开示文生,制作之家,特宜监察。三隅,已发,一角须求,聊说十规,以张群目。
第十,火灭病,谓第二与第七之犯也。即假作《闺怨》诗曰:“尘暗离后镜,带永别前腰。”又曰:“怨心千过绝,啼眼百回垂。”
释曰:“暗”文处二,宜用“埋”、“生”之言;“眼”字居七,特贵“眸”、“行”之语。“离”当阴位,命于南方,用字致尤,故云离位火灭,因以名焉。
第九(又),木枯病,谓第三与第八之犯也。即假作《秋诗》曰:“金风晨泛菊,玉露宵沾兰。”(一本“宵悬珠”)。又曰:“玉轮夜进辙,金车昼灭途。”
释曰:“宵”为第八,言“夜”已精;“夜”处第三,论“宵”乃妙。自余优劣,改变皆然,聊著二门,用开多趣。
第十(又),金缺病,谓第四与第九之犯也。夫金生兑位,应命秋律于西,上句向终,下句欲末,因数命之,故生斯号。即假作《寒诗》曰:“兽炭陵晨送,鱼灯彻宵燃。”又曰:“狐裘朝除冷,亵褥夜排寒。”
释曰:“宵”文处九,言“夜”便佳;“除”字在四,云“却”为妙。自余致病,例此成规。告往知来,自然多悟。
第十一,阙偶病,谓八对皆无,言靡配属,由言匹偶,因以名焉。假作《述怀诗》曰:“鸣琴四五弄,桂酒复盈杯。”又曰;“夜夜怜琴酒,优游足畅情。”
释曰:上有“四五”之言,下无“两三”之句;不对“朝朝”之字,空垂“夜夜”之文。如此之徒,名为阙偶。题斯一目,余况皆然。
或曰:诗上引事,下须引事以对之。若上缺偶对者,是名缺偶。犯诗曰:“苏秦时刺股,勤学我便耽。”释曰:上句“苏秦”,是其人名,下将“勤学”对之,是其缺偶。
不犯诗曰:“刺股君称丽,悬头我未能。”
释曰:上有“刺股”,下有“悬头”,各为一事,上下相对,故曰不犯。
第十二,繁说病,谓一文再论,繁词寡义。或名相类,或名疣赘。即假作《对酒诗》曰:“清觞酒恒满,绿酒会盈杯。”又曰:“满酌余当进,弥瓯我自倾。”
释曰:“清觞”、“绿酒”,本自靡殊;“满酌”、盈杯”,何能有别。“余”之与“我”,同号己身,一说足明,何须再陈。如斯之类,寡义繁文,制作之家,特宜详察。
诗曰:“远岫开翠雾,遥山卷青霭。”
此两句字别理不殊,是病。
崔氏曰:“‘从风似飞絮,照日类繁英,拂岩如写镜,封林若耀琼。’此四句相次,一体不异,‘似’、‘类’、‘如’、‘若’,是其病。”
第十三,龃龉病者,一句之内,除第一字及第五字,其中三字,有二字相连,同上去入是。(若犯上声,其病重于鹤膝,此例文人以为秘密,莫肯传授。上官仪云:“犯上声是斩刑,去入亦绞刑。”)如曹子建诗云:“公子敬爱客。”“敬”与“爱”是,其中三字,其二字相连,同去声是也。
元兢曰:“平声不成病,上去入是重病,文人悟之者少,故此病无其名。兢案《文赋》云:‘或龃龉而不安。’因以此病名为龃龉之病焉。”
崔氏是名“不调”。不调者,谓五字内,除第一字、第五字,于三字用上去入声相次者,平声非病限,此是巨病。古今才子多不晓。如“晨风惊叠树,晓月落危峰。”(“月”次“落”,同入声。)如“雾生极野碧,日下远山红。”(“下”次“远”,同上声。)如“定惑关门吏,终悲塞上翁。”(“塞”次“上”,同去声。)
第十四,丛聚病者,如上句有“云”,下句有“霞”,抑是常。其次句复有“风”,下句复有“月”。“云”、“霞”、“风”、“月”,俱是气象,相次丛聚,是为病也。如刘铄,诗曰:“落日下遥林,浮云霭曾阙,玉宇来清风,罗帐迎秋月。”此上句有“日”,下句有“云”,次句有“风”,次句有“月”,“日”、“云”、“风”、“月”,相次四句,是丛聚。
元兢曰:“盖略举气象为例,触类而长,庶物则同。上十字已有‘鸾’对‘凤’,下十字不宜更有‘凫’对‘鹤’;上十字已有‘桂’对‘松’,下十字不宜更用‘桐’对‘柳’。俱是丛聚之病,此又悟之者鲜矣。”
崔名丛木病,即引诗云:“庭梢桂林树,檐度苍梧云,棹唱,喧难辨,樵歌近易闻。”“桂”、“梧”、“棹”、“樵”,俱是木,即是病也。
第十五,忌讳病者,其中意义,有涉于国家之忌是也。如顾长康诗云:“山崩溟海竭,鱼鸟依将何。”“山崩”、“海竭”,于国非所宜言,此忌讳病也。
元兢曰;“此病或犯,虽有周公之才,不足观也。又如咏雨诗称乱声,氵斥水诗云逆流,此类皆是也。”
皎公名曰避忌之例,诗曰:“何况双飞龙,羽翼纵当乖。”又云:“吾兄既凤翔,王子亦龙飞。”
第十六,形迹病者,谓于其义相形嫌疑而成。如曹子建诗云:“壮哉帝王居,佳丽殊百城。”即如近代诗人,唯得云“丽城”,亦云“佳丽城”。若单用“佳城”,即如滕公佳城,为形迹病也。
元兢云:“文中例极多,不可轻下语也。”
崔曰:“‘佳山’、‘佳城’,皆为形迹坟埏,不可用。又如‘侵天’、‘干天’,是谓天与树木等,犯者为形迹。他皆效此。”
第十七,傍突病者,句中意旨,傍有所突触。如周彦伦诗云:“二亩不足情,三冬俄已毕。”“二亩”涉其亲,宁可云“不足情”也?
元兢云:“此与忌讳同,执笔者咸宜戒之,不可辄犯也。”
第十八,翻语病者,正言是佳词,反语则深累是也。如鲍明远诗云:“鸡鸣关吏起,伐鼓早通晨。”“伐鼓”,正言是佳词,反语则不祥,是其病也。
崔氏云:“‘伐鼓’,反语‘腐骨’,是其病。
第十九,长,撷腰病者,每句第三字撷上下两字,故曰撷腰,若无解镫相间,则是长撷腰病也。如上官仪诗曰:“曙色随行漏,早吹入繁笳。旗文萦桂叶,骑影拂桃华。碧潭写春照,青山笼雪花。”上句“随”,次句“入”,次句“萦’,次句“拂”,次句“写”,次句“笼”,皆单字,撷其腰于中,无有解镫者,故曰长撷腰也。(此病或名束。)
第二十,长解镫病者,第一、第二字意相连,第三、第四字意相连,第五单一字成其意,是解镫;不与撷腰相间,是长解镫病也。如上官仪诗曰:“池牖风月清,闲居游客情,兰泛樽中色,松吟弦上声。”“池牖”二字意相连,“风月”二字意相连,“清”一字成四字之意,以下三句,皆无有撷腰相间,故曰长解镫之病也。
元兢曰:“撷腰、解镫并非病,文中自宜有之,不间则为病。然解镫须与撷腰相间,则屡,迁其体。不可得句相间,但时然之,近文人篇中有然,相间者偶然耳。然悟之而为诗者,不亦尽善者乎。”(此病亦名散。)
第二十一,支离。不犯诗曰:“春人对春酒,新附间新花。”犯诗曰:“人人皆偃息,唯我独从戎。”
第二十二,相滥。(或名繁说。)谓一首诗中再度用事,一对之内反覆重论,文繁意叠,故名相滥。犯诗曰:“玉绳耿长汉,金波丽碧空,星光暗云里,月影碎帘中。”
释曰:“玉绳”者星名,“金波”者月号,上既论讫,下复陈之,甚为相滥,尤须慎之。
崔氏云:“相滥者,谓‘形体’、‘途道’、‘沟淖’、‘淖泥’、‘巷陌’、‘树木’、‘枝条’、‘山河’、‘水石’、‘冠帽’、‘衤鸟衣’,如此之等,名曰相滥。上句用‘山’,下句用‘河’;上句有‘形’,下句安‘体’;有句有‘木’,下句安‘条’:如此参差,乃为善焉。若两字一处,自是犯焉,非关诗处。或云两目一处是。”
第二十三,落节。凡诗咏春,即取春之物色;咏秋,即须序秋之事情。或咏今人,或赋古帝,至于杂篇咏,皆须得其深趣,不可失义意。假令黄花未吐,已咏芬芳;青叶莫抽,逆言蓊郁;或专心咏月,翻寄琴声;或□意论秋,杂陈春事;或无酒而言有酒;无音而道有音:并是落节。若是长篇托意,不许限。即假作《咏月诗》曰:“玉钩千丈挂,金波万里遥。蚌亏轮影灭,蓂落桂阴销。入风花气馥,出树鸟声娇。独使高楼妇,空度可怜宵。”
释曰:此诗本意咏月,中间论花述鸟,乍读风花似好,细勘月意有殊,如此之辈,名曰落节。
又《咏春诗》曰;“何处觅消愁?春园可暂游。菊黄堪泛酒,梅红可插头。”
释曰:菊黄泛酒,宜在九月,不合春日陈之;或在清朝,翻言朗夜:并是落节。
第二十四,杂乱。凡诗发首诚难,落句不易。或有制者,应作诗头,勒为诗尾;应可施后,翻使居前。故曰杂乱。假作《忆友诗》曰,“思君不可见,徒令年鬓秋。独惊积寒暑,迢遰阻风牛,粤余慕樵隐,萧然重一丘。”
释曰:“粤余”一对,合在句端;“思君”一对,合居篇末。然则篇章之内,义别为科,先后无差,文理俱畅;混而不别,故名杂乱。
第二十五,文赘(或名涉俗病。)凡五言诗,一字文赘,则众巧皆除;片语落嫌,则人竞褒贬。今作者或不经雕匠,未被揣磨,辄述拙成,多致纰缪。虽理义不失,而文不清新;或用事合同,而辞有利钝。即假作《秋诗》曰:“熠耀,庭中度,蟋蟀傍窗吟。条间垂白露,菊上带黄金。”
释曰:此诗据理,大体得通。然“庭中”、“傍窗”,流俗已甚;“黄金”、“白露”,语质无佳;凡此之流,名曰文赘。
又《咏秋诗》曰:“熠燿流寒火,蟋蟀动秋音。凝露如悬玉,攒菊似披金。”(此则无赘也。)又曰:“渭滨迎宰相。”(官之宰相,即是涉俗流之语,是其病。)又曰:“树荫逢歇马,鱼潭见洗船。”又曰:“隔花遥劝酒,就水更移床。”(是则俗巧弱弊之过也。)
第二十六,相反,谓词理别举是也。诗曰:“晴云开极野,积雾掩长洲。”上句既叙“晴云”,下句不宜“雾掩”,不顺理耳。
第二十七,相重,谓意义重叠是也。或名枝指也。诗曰:“驱马清渭滨,飞镳犯夕尘。川波张远盖,山日下遥轮。柳叶眉行尽,桃花骑转新。”(已上有“驱引”、“飞镳”,下又“桃花骑”,是相重病也。)又曰:“游雁比翼翔,飞鸿知接翮。”
第二十八,骈拇者,所谓两句中道物无差,名曰骈拇。如庾信诗曰:“两戍俱临水,双城共夹河。”此之谓也。
○文笔十病得失
平头:第一句上字、第二句上字,第一句第二字、第二句第二字,不得同声。
诗得者:“澄晖侵夜月,覆瓦乱朝霜。”失者:“今日良宴会,欢乐难具陈。”
笔得者:“开金绳之宝历,钩玉镜之珍符。”失者:“嵩岩与华房迭游,灵浆与醇醪俱别。”
然五言颇为不便,文笔未足为尤。但是疥癣微疾,非是巨害。
上尾:第一句末字,第二句末字,不得同声。
诗得者:“萦鬟聊向牖,拂镜且调妆。”失者:“西北有高楼,上与浮云齐。”
笔得者:“玄英戒律,繁阴结序。地卷朔风,风飞陇雪。”失者:“同源派流,人易世疏。越在异域,情爱分隔。”
笔复有隔句上尾,第二句末字,第四句末字,不得同声。得者:“设醴未同,兴言为叹。深加相保,行李迟书。”失者:“同乘共载,北游后园。舆轮徐动,宾从无声。”
又有踏发声,第四句末字,第八句末字,不得同声。得者:“梦中占梦,生死大空。得无所得,菩提纯净。教其本有,无比涅槃。示以无为,性空般若。”失者:“聚敛积宝,非惠公所务;记恶遗善,非文了所谈。阴虬阳马,非原室所构;土山渐台,非颜家所营。”
又诸手笔,第二句末与第三句末同声,虽是常式,然止可同声,不应同韵。
蜂腰:第一句中第二字、第五字不得同声。
诗得者:“惆怅崔亭伯”;失者:“闻君爱我甘”。
笔得者:“刺是佳人”;(四言。)失者:“杨雄《甘泉》。(四言。)得者:“云汉自可登临”,(六言。)“摩赤霄而理翰”;(六言。)失者:“美化行乎江、汉”,(六言。)“袭元、凯之轨高”。(六言。)得者:“高巘仞排虚空”,(七言。)“盛轨与三代俱芳”,(七言。)“犹聚鹄之有神鹓”;(七言。)失者:“三仁殊途而同归”,(七言。)“偃息乎珠玉之室”。(七言。)得者:“雷击电鞭者之谓天”;(八言。)失者:“润草沾兰者之谓雨”。(八言。)
或云:平声赊缓,有用最多,参彼三声,殆为太半。
鹤膝:第一句末字,第三句末字,不得同声。
诗得者:“朝关苦辛地,雪落远漫漫,含冰陷马足,杂雨练旗竿。”失者:“沙幕飞恒续,天山积转寒。无同乱郢曲,逐扇掩齐纨。”“客从远方来,遗我一书札,上言长相思,下言久离别。”
笔得者:“定洲,跨蹑夷阻,领袖蕃维。跱神岳以镇地,疏名川以连海。”“‘原隰龙鳞’,班颂何其陋;‘桑麻条畅’,潘赋不足言。”失者:“璿玉致美,不为池隍之用;桂椒信好,又非园林之饰。”“西郊不雨,弥回天眷;东作未理,即动皇情。”
如是皆次第避之,不得以四句为断。若手笔得故犯,但四声中安乎声者,益辞体有力。如云:“能短能长,既成章于云表;明吉明凶,亦引气于莲上。”
大韵:一韵以上,不得同于韵字。如以“新”字为韵,勿复用“邻”、“亲”等字。
诗得者:“运阻衡言革,时泰玉阶平。”失者:“新裂齐纨素,鲜洁如霜雪。”
笔得者:“播尽善之英声,起则天之雄,响。百代钦其美德,万纪怀其至仁。”失者:“倾家败德,莫不由于侨奢;兴宗荣族,必也藉于高名。”
凡手笔之式,不须同韵。或有时同韵者,皆是笔之逸气。如云:“握河沉壁,封山纪石。迈三五而不追,践八九之遥迹。”
小韵:二句内除本韵,若已有“梅”字,不得复用“开”、“来”字。
诗得者:“功高乘履石,德厚赠昭华。”失者:“昊天降丰泽,百卉挺葳蕤。”
若故叠韵,两字一处,于理得通。故谢朓诗云:“怅望南浦时,徙倚北梁步。”以笔准诗亦如此。
笔得者:“西辞酆邑,南据江都。”失者:“西辞酆邑,东居洛都。”
若故叠韵,理通亦尔。故徐陵《殊物诏》云:“五云暧曃,鳞宗所以效灵;六气氛氲,柔和所以高气。”
正纽:凡四声为一纽,如“壬”、“荏”、“衽”、“入”,诗二句内,已有“壬”字,则不得复有“荏”、“衽”、“入”等字。
诗得者:“《离骚》咏宿莽。”失者:“旷野莽茫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