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纂周易折中 - 第 23 页/共 81 页
程传 一阴始生,自是而长,渐以盛大,是女之将长壮也。阴长则阳消,“女壮”则男弱,故戒“勿用取”如是之女。“取女”者,欲其柔和顺从以成家道。《姤》乃方进之阴,渐壮而敌阳者,是以不可取也。女渐壮,则失男女之正,家道败矣。《姤》虽一阴甚微,然有渐壮之道,所以戒也。
集说 孔氏颖达曰:“姤”,遇也。此卦一柔而遇五刚,故名为《姤》。施之于人,则是一女而遇五男,为壮至甚。故戒之曰:此女壮甚,“勿用取”此“女”也。
敦氏雍曰:阳至四五而后言壮,《姤》一阴方长即为壮者,亦见君子小人之锖不同也。
冯氏椅曰:古文《姤》作《遘》,遇也,亦婚媾也,以女遇男为象。王洙易改为今文为《姤》,《杂卦》犹是古文,郑本同。
胡氏炳文曰:“女壮”诸家皆以为一阴有将盛之渐。《本义》以为一阴当正阳,已有 案 “女壮”之义,非以一阴始生于下为壮,亦非以一阴独当五阳为壮。盖卦以阴为主,阴而为主,即是壮也。
初六,系于金柅,贞吉,有攸往,见凶,羸豕孚蹢躅。
本义 “柅”,所以止车,以金为之,其刚可知。一阴始生,静正则吉,往进则凶。
故以二义戒小人,使不害于君子,则有吉而无凶。然其势不可止也,故以“羸豕”“蹢躅”晓君子,使深为之备云。
程传 《姤》阴始生而将长之卦,一阴生,则长而渐盛,阴长则阳消,小人道长也,制之当于其微而未盛之时。柅止车之物,金为之,坚强之至也。止之以金柅,而又系之,止之固也。固止使不得进,则阳刚贞正之道吉也。使之进往,则渐盛而害于阳,是见凶也。“羸豕孚蹢躅”,圣人重为之戒,言阴虽甚微,不可忽也。“豕”,阴躁之物,故以为况。羸弱之豕,虽未能强猛,然其中心在乎“蹢躅”。“蹢躅”,跳踯也。阴微而在下,可谓“羸”矣,然其中心常在乎消阳也,君子小人异道,小人虽微弱之时,未尝无害君子之心。防于微,则无能为矣。
集说 邱氏富国曰:《姤》之所以为姤者在此一爻,一阴始生,非以“金柅”系之,则柔道何所牵制而不敢进,系之所以防之也。
胡氏炳文曰:彖总一卦而言,则以一阴而当五阳,故于女为壮。爻指一画而言,五阳之下,一阴甚微,故于豕为羸。壮可畏也,羸不可忽也。
案 一阴穷于上,众以为无凶矣。而曰终有凶,防其后之辞也。一阴伏于下,众未觉其凶矣。而曰见凶,察于先之辞也。阴阳消息,循环无端。能察于先,即所以防其后,能防其后,即所以察于先也。
九二,包有鱼,无咎,不利宾。
本义 “鱼”,阴物,二与初遇,为“包有鱼”之象。然制之在己,故犹可以“无咎”。若不制而使遇于众,则其为害广矣。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姤”,遇也。二与初密比,相遇者也。在它卦则初正应于四,在《姤》则以遇为重。相遇之道,主于专一。二之刚中,遇固以诚。然初之阴柔,群阳在上,而又有所应者,其志所求也。阴柔之质,鲜克贞固。二之于初,难得其诚心矣。所遇不得其诚心,遇道之乖也。“包”者,苴裹也。“鱼”,阴物之美者,阳之于阴,其所悦美,故取鱼象。二于初,若能固畜之,如包苴之有鱼,则于遇为“无咎”矣。“宾”,外来者也。
“不利宾”,包苴之鱼,岂能及宾,谓不可更及外人也。遇道当专一,二则杂矣。
集说 陆氏希声曰:不正之阴,与刚中之二相比,能包而有之,使其邪不及于外。
李氏开曰:《剥》之“贯鱼”,《姤》之“包有鱼”,皆能制阴者也。
胡氏炳文曰:“包”,如包苴之包,容之于内,而制之使不得逸于外也。
何氏楷曰:“包”字与“系豕”“包瓜”同意,古之小人所以乱天下者,往往君子激 案 制阴之义,不取诸九四之相应,而取诸九二之相比者,阴阳主卦,皆以近比者为亲切,而处之又有中有不中焉。故《复》六四之“独复”,亦不如六二“休复”之为美也。《夬》五近上,则有“苋陆”之嫌,《姤》二《比》初,独不以阴邪为累乎。曰,夬之阴,其势极矣。如病之既剧,如乱之已成,非有以除去之不可。《姤》则阴始生也,如病将发,如乱初萌,豫防而早冶之,则不至于盛长矣。观乎“不利宾”之戒,未尝不以阴邪之渐驯为谆谆也。《诗》云:敝笱在梁,其鱼鲂鳏,齐子归止,其从如云。是不能制之而使及宾之验矣。
九三,臀无肤,其行次且,厉,无大咎。
本义 九三过刚不中,下不遇于初,上无应于上,居则不安,行则不进,故其象占如此。然既无所遇,则无阴邪之伤,故虽危“厉”而“无大咎”也。
程传 二与初既相遇,三说初而密比于二,非所安也。又为二所忌恶,其居不安,若臀之无肤也。处既不安,则当去之。而居《姤》之时,志求乎遇,一阴在下,是所欲也。故处虽不安,而“其行”则又“次且”也。“次且”,进难之状,谓不能遽舍也。然三刚正而处巽,有不终迷之义,若知其不正而怀危惧,不敢妄动,则可以“无大咎”也。
非义求遇,固已有咎矣。知危而止,则不至于大也。
集说 李氏简曰:居则臀在下,故《困》初六言“臀”。行则臀在中,故《夬》、《姤》三四言“臀”。
案 “臀无肤”之义,与《夬》四同,“其行次且”,志欲制阴也。非其位任,而欲制之,有危道焉,然于义则无咎。
九四,包无鱼,起凶。
本义 初六正应,已遇于二,而不及于己,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包”者,所裹畜也。“鱼”,所美也。四与初为正应,当相遇者也。而初已遇于二矣,失其所遇,犹包之“无鱼”,亡其所有也。四当姤遇之时,居上位而失其下,下之离,由己之失德也。四之失者,不中正也。以不中正而失其民,所以凶也。曰,韧之从二,以比近也,岂四之罪乎。曰,在四而言,义当有咎,不能保其下,由失道也,岂有上不失道而下离者乎。遇之道,君臣民主夫妇朋友皆在焉。四以下睽,故主民而言,为上而下离,必有凶变。起者,将生之谓,民心既离,难将作矣。
集说 吴氏曰慎曰:九三以不遇阴而“无大咎”,上九以不遇阴而“无咎”,四则“包无鱼起凶”,何也?盖初六本其正应,当遇而不遇故也。
案 四与初正应,当制阴之任者也。然不能制之而为“包无鱼”之象,何也?曰:此与《夬》之九三同,当决阴制阴之任,而德非中正。故一则刚壮而怀愠怒,一则疾恶而胥绝远,无包容之量,无制服之方故也。以是爻德,而适犯卦义取女之戒,则其起凶 九五,以杞包瓜,含章,有陨自天。
本义 “瓜”,阴物之在下者,甘美而善溃。“杞”,高大坚实之木也。五以阳刚中正主卦于上,而下防始生必溃之阴,其象如此。然阴阳迭胜,时运之常,若能含晦章美,静以制之,则可以回造化矣。“有陨自天”,本无而倏有之象也。
程传 九五下亦无应,非有遇也。然得遇之道,故终必有遇。夫上下之遇,由相求也。杞高木而叶大,处高体大而可以包物者杞也。美实之在下者瓜也,美而居下者,侧微之贤之象也。
九五尊居君位,而下求贤才,以至高而求至下,犹以杞叶而包瓜,能自降屈如此。
又其内蕴中正之德,充实章美。人君如是,则无有不遇所求者也。虽屈己求贤,若其德不正,贤者不屑也。故必含蓄章美,内积至诚,则“有陨自天”矣。犹言自天而降,言必得之也。自古人君至诚降屈,以中正之道,求天下之贤,未有不遇者也。高宗感于梦寐,文王遇于渔钓,皆由是道也。
集说 胡氏炳文曰:“鱼”与“瓜”皆阴物,二与初遇,故“包有鱼”。五与初无相遇之道,犹以高大之杞,而包在地之瓜也。然瓜虽始生而必溃,九五阳刚中正,能含晦章美,静以待之,是虽阴阳消长,时运之常,而造化未有不可回者,《姤》其将可转而为《复》乎。
俞氏琰曰:“含”即包之谓,其初含蓄不露。一旦瓜熟蒂脱,自杞坠地。故曰“含章”,“有陨自天”。
林氏希元曰:“含章”不是全无所事,是用意周密,不动声色,而自有以消患于方萌也。
案 五为卦主,而与阴无比应,得卦“勿用取女”之义也。夫与阴虽无比应,而为卦主,则有制阴之任焉,故极言修德回天之道。
上九,姤其角,吝,无咎。
本义 “角”,刚乎上者也。上九以刚居上而无位,不得其遇,故其象占与九三类。
程传 至刚而在最上者角也。九以刚居上,故以“角”为象。人之相遇,由降屈以相从,和顺以相接,故能合也。上九高亢而刚极,人谁与之,以此求遇,固可“吝”也。
己则如是,人之远之,非他人之罪也,由己致之,故无所归“咎”。
集说 徐氏几曰:上九处《姤》之穷,与初无遇,虽“吝”,然亦“无咎”,阴不必遇也。
胡氏炳文曰:九三以刚居下卦之上,于初阴无所遇,故虽“厉”而“无大咎”。上九以刚居上卦之上,于初阴亦不得其遇,故虽“吝”而亦“无咎”,遇本非正,不遇不足为咎也。
萃.兑上.坤下程传 《萃序卦》:“姤者遇也,物相遇而后聚,故受之以萃。萃者,聚也。”物相会遇则成群,《萃》所以次《姤》也。为卦兑上坤下,泽上于地,水之聚也,故为《萃》,不言泽在地上而云泽上于地,则为方聚之义也。
萃,亨,王假有庙,利见大人,亨,利贞,用大牲吉,利有攸往。
本义 “萃”,聚也。坤顺兑说,九五刚中而二应之,又为泽上于地,万物萃聚之象,故为《萃》。亨字衍文。“王假有庙”,言王者可以至乎宗庙之中,王者卜祭之吉占也。祭义曰:“公假”于太庙是也,庙所以聚祖考之精神,又人必能聚己之精神,则可以至于庙而承祖考也。物既聚,则必“见大人”而后可以得“亨”。然又必利于止,所聚不正,则亦不能亨也。大牲必聚而后有。聚则可以有所往,皆占吉而有戒之辞。
程传 王者萃聚天下之道,至于“有庙”极也,群生至众也,而可一其归仰,人心莫知其乡也。而能致其诚敬,鬼神之不可度也。而能致其来格,天下萃合人心总摄众志之道非一,其至大莫过于宗庙。故王者萃天下之道,至于“有庙”,则《萃》道之至也。
祭祀之报,本于人心。圣人制礼以成其德耳,故豺獭能祭,其性然也。萃下有亨字,羡文也,亨字自在下,与《涣》不同。《涣》则无言卦才,《萃》乃先言卦义,彖辞甚明,天下之聚,必得大人以治之。人聚则乱,物聚则争,事聚则紊,非大人治之,则萃所以致争乱也。萃以不正,则人聚为苟合,财聚为悖入,安得亨乎,故“利贞”。《萃》者丰厚之时也,其用宜称,故“用大牲吉”。事莫重于祭,故以祭享而言。上交鬼神,下接民物,百用莫不皆然。当萃之时,而交物以厚,则是享丰富之吉也,天下莫不同其富乐矣。若时之厚,而交物以薄,乃不享其丰美,天下莫之与而悔吝生矣。盖随时之宜,顺理而行,故《彖》云“顺天命也”。夫不能有为者,力之不足也,当萃之时,故“利有攸往”。大凡兴工立事,贵得可为之时,萃而后用,是动而有裕,天理然也。
集说 程子曰:《萃》、《涣》皆立庙,因其精神之萃,而形于此,为其涣散,故立此以收之。
项氏安世曰:卦名下元无亨字,独王肃本有,王弼遂用其说,孔子彖辞初不及此字。
赵氏汝腾曰:阳居五而五阴从之为《比》,阳居五与四而四阴从之为《萃》,二卦相似,然《比》者众阴始附之初,圣人作而万物睹之时也。《萃》者二阳相比,群阴萃而归之,君臣同德,万物盛多之时也。
何氏楷曰:“用大牲吉”,承“王假有庙”言,“利有攸往”,承“科见大人”言。
案 以《彖传》观之,“利见人人亨利贞”为一事无疑。“王假有庙”者,神人之聚也。“利见大人”者,上下之聚也。“用大牲吉”。广言群祀,由假庙而推之,皆所以聚于神也。“利有攸往”,广言所行,由见大人而推之,皆所以聚于人也。
初六,有孚不终,乃乱乃萃,若号,一握为笑,勿恤往无咎。
本义 初六上应九四,而隔于二阴,当萃之时,不能自守,是“有孚”而“不终”,志乱而妄聚也。若呼号正应,则众以为笑。但“勿恤”而往从正应,则“无咎”矣。戒占者当如是也。
程传 初与四为正应,本“有孚”以相从者也。然当《萃》时,三阴聚处,柔无守正之节。若舍正应而从其类,乃“有孚”而“不终”也,“乃乱”,惑乱其心也。“乃萃”。
与其同类聚也。初若守正不从,号呼以求正应,则一握笑之矣。“一握”,俗语一团也,谓众以为笑也。若能“勿恤”而往从刚阳之正应,则无过咎。不然,则入小人之群矣。
集说 胡氏瑗曰:“号”,谓号咷也。萃聚之世,必上下相求和会,然后必有所济,故始有号咷之怨,终得与四萃聚而有欢笑也。
王氏宗传曰:初之于四,相信之志,疑乱而不一也。然居萃之时,上下相求。若号焉,四必说而应之,则一握之顷,变号咷而为笑乐矣,谓得其所萃也。故戒之曰“勿恤”,又勉之曰“往无咎”。
姚氏舜牧曰:初四相应,此心本自相孚。但孚须有终为善,如“有孚”而“不终”,则“乃乱”而“乃萃”矣,萃其可乱乎哉。若念有孚之当终,而呼号以往从之,则正应可合,而无妄萃之咎矣。
钱氏志立曰:《萃》与《比》同,所异者多九四一阳耳。《比》初无应,曰,“有孚”者,一于五也。《萃》初与四应,曰“有孚不终”者,有二阳焉,“不终”于四也。及此时而号以求萃,可以破涕为笑,《同人》“先号咷而后笑”者是也。
案 胡氏王氏姚氏钱氏诸说,皆于文义甚合,盖《易》中“号”“笑”二字每每相对也。两“乃”字不同,上“乃”字,虚字也;下“乃”字,犹汝也。正如《书》“而康而色”,上而字,虚字也,下而字,犹汝也。言“有孚不终”,则必乱汝之所萃也。其所以乱之故,则钱氏得之矣。“握”者,手所执持以转移之机也。言能至诚迫切,则一转移之间,必有和合之喜,故曰“若号,一据为笑”。
六二,引吉,无咎,孚乃利用禴。
本义 二应五而杂于二阴之间,必牵引以萃,乃“吉”而“无咎”。又二中正柔顺,虚中以上应。九五刚健中正,诚实而下交,故卜祭者有其孚诚,则虽薄物亦可以祭矣。
程传 初阴柔,又非中正,恐不能终其孚,故因其才而为之戒。二虽阴柔而得中正, 集说 胡氏瑗曰:君子之进,不可自媒。以苟媚其君,而幸其时之宠荣也。是故君子进用,必须有道。六二以阴居阴,履得其中,又上应九五中正之君,必待其君援引于己,然后往之,此所以得“吉”而“无咎”也。“孚”,信也。“禴”,薄祭也。君子之进,必在乎诚信相交,心志相接。当萃聚之时,诚信既著,心志既通,则可以不烦外饰,其道得行矣。孚信中立,则虽禴之薄祭,亦可通于神明也。
张子曰:能自持不变,引而后往,“吉”乃“无咎”。凡言“利用禴”,皆诚素著自于幽明之际。
王氏宗传曰:彖以“用大牲”为“吉”,而六二以“用禴”为利,何也?备物者,王者所以随其时。“有孚”者,人臣所以通乎上。
案 彖言“利见大人”,九五者卦之大人也。六二应之,得见大人之义矣。然见大人者,聚必以正,故必,待其引而从之,乃”吉”而“无咎”。盖聚而不正,则不亨也。
“孚乃利用禴”者,言相聚之道,以诚为本,苟有明信,虽用禴可祭矣,况大牲乎,亦根卦义而反其辞也。《易》曰:可用汲,王明并受其福。《传》曰:在下位,不援上。此引字是汲引之引,非援引之引。
六三,萃如嗟如,无攸利,往无咎,小吝。
本义 六三阴柔,不中不正,上无应与,欲求萃于近而不得,故“嗟如”而无所利。
唯往从于上,可以“无咎”。然不得其萃,困然后往,复得阴极无位之爻,亦小可羞矣。
戒占者当近舍不正之强援,而远结正应之穷交,则“无咎”也。
程传 二阴柔不中正之人也,求萃于人,而人莫与,求四则非其正应,又非其类,是以不正为四所弃也。与二则二自以中正应五,是以不正为二所不与也。故欲“萃如”,则为人弃绝而“嗟如”,不获萃而嗟恨也。上下皆不与,无所利也。唯往而从上六,则得其萃,为“无咎”也。三与上虽非阴阳正应,然萃之时,以类相从,皆以柔居一体之上,又皆无与,居相应之地,上复处说顺之极,故得其萃而“无咎”也。易道变动无常,在人识之,然而小吝,何也?三始求萃于四与二,不获而后往从上六。人之动为如此,虽得所求,亦可小羞吝也。
集说 吴氏澄曰:与二阴萃于下,而上无应,故嗟叹不得志。虽无应而比近九四之 俞氏琰曰:《萃》之时“利见大人”,三与五非应非比,而不得其萃,未免有嗟叹之声,则“无攸利”矣。既曰“无攸利”,又曰“往无咎”,三与四比,则其往也。舍四可乎,三之从四,四亦巽而受之,故“无咎”。第无正应,而近比于四,所聚非正,有此小疵耳。
案 以《象传》观之,吴氏俞氏之说是也。易例三四隔体,无相从之,义,然亦有以时义而相从者,《随》三之“系丈夫”,及此爻是也。其不正而亦以时义相从者,《豫》三《咸》三是也。皆因九四有主卦之义者故然。
九四,大吉,无咎。
本义 上比九五,下比众阴,得其萃矣。然以阳居阴不正,故戒占者必“大吉”,然后得“无咎”也。
程传 四当《萃》之时,上比九五之君,得君臣之聚也。下比下体群阴,得下民之聚也:得上下之聚,可谓善矣。然四以阳居阴,非正也。虽得上下之聚,必得“大吉”,然后为“无咎”也。“大”为周遍之义,无所不周,然后为大,无所不正,则为“大吉”,“大吉”则“无咎”也。夫上下之聚,固有不由正道而得者,非理枉道而得君者,自古多矣。非理枉道而得民者,盖亦有焉:如齐之陈恒,鲁之季氏是也。然得为“大吉”乎,得为“无咎”乎,故九四必能“大吉”,然后为“无咎”也。
集说 房氏乔曰:“大吉”谓匪躬尽瘁,始终无玷,可免专民之咎,有谓立大功可免咎者非也。
项氏安世曰:无尊位而得众心,故必“大吉”而后可以“无咎”。如《益》之初九,在下位而任厚事,亦必“元吉”而后可以“无咎”也。
胡氏炳文曰:《比》卦五阴,皆比五之一阳,《萃》四阴,皆聚归五与四之二阳。五日“萃有位”,以见四之萃非有位也。无尊位而得众心,非“大吉”安能“无咎”。
九五,萃有位,无咎,匪孚,元永贞,悔亡。
本义 九五刚阳中正,当《萃》之时而居尊,固“无咎”矣。若有末信,则亦修其“元永贞”之德而“晦亡”矣。戒占者当如是也。
程传 九五居天下之尊,萃天下之众,而君临之,当正其位,修其德,以阳刚居尊位称其“位”矣。为有其位矣,得中正之道,无过“咎”也。如是而有不信而未归者,则当自反以修其“元永贞”之德,则无思不服,而“悔亡”矣。“元永贞”者,君之德,民所归也。故比天下之道,与萃天下之道,皆在此三者。王者既有其位,又有其德,中正无过咎,而天下尚有未信服归附者。盖其道未光大也,“元永贞”之道未至也,在修德以来之。如苗民逆命,帝乃诞敷文德,舜德非不至也。盖有远近昏明之异,故其归有先后。既有未归,则当修德也。所谓德,“元永贞”之道也。“元”,首也,长也。为君德首出庶物君长群生,有尊大之义焉,有主统之义焉。而又恒永贞固,则通于神明,光 集说 王氏宗传曰:五,《萃》之主也。当萃之时,为萃之主,莫大于有其位,尤莫大于有其道。有是位而无是道,则天下不我信者,亦众矣、故曰“匪孚”。谓天下之人,容有言曰:上之人但以位而萃我也,而其道则未至也,故必“元永贞”而后“悔亡”。
《朱子语类》:问:九五以阳刚中正,当萃之时,而居尊位,安得又有“匪孚”?曰:此言有位而无德,则虽萃而不能使人信,故人有不信,当修其“元永贞”之德,而后“悔亡”也。
案 萃九五,居尊以萃群阴,与比略同。卦象泽上于地,与比象亦略同也,故其“元永贞”之辞亦同。“元永贞,悔亡”,即所谓“原筮,元永贞,无咎”也。
上六,赍咨涕淡,无咎。
本义 处《萃》之终,阴柔无位,求萃不得,故戒占者必如此,而后可以“无咎”也。
程传 六,说之主。阴柔小人,说高位而处之,天下孰肯与也。求萃而人莫之与,具穷至于“赍咨”而“涕洟”也。“赍咨”,咨嗟也。人之绝之,由己自取,又将谁咎。
为人恶绝,不知所为,则陨获而至嗟涕,真小人之情状也。
集说 方氏应祥曰:此爻照“后夫凶”看,《比》之上六,以比之最后而凶。《萃》之上六,亦以萃之最后而有未安者。故其忧惧若此,此正所谓孤臣孽子也。
黄氏淳耀曰:上乃孤孽之臣子也。《萃》极将职,而不得所萃,乃不得于君亲者。“赍咨涕洟”四字,乃极言怨艾求萃之情,故终得萃而“无咎”。
案 方氏黄氏之说得之,盖不止孤臣孽子,乃放臣屏子之伦也,方氏以比上相照亦是。然《比》上直曰“凶”,此则“赍咨涕演”而“无咎”者,《比》彖有“后夫凶”之辞,故遂以上六当之。此彖有“利见大人”之辞,正与《蹇》卦同例,故尚有积诚求萃之理也。
升.坤上.巽下程传 《升序卦》:“萃者聚也,聚而上者谓之升,故受之以升。”物之积聚而益高大,聚而上也,故为《升》,所以次于《萃》也。为卦坤上巽下,木在地下,为地中生木,木生地中,长而益高,为升之象也。
升,元亨,用见大人,勿恤,南征吉。
本义 “升”,进而上也。卦自《解》来,柔上居四,内巽外顺,九二刚中而五应之,是以其占如此。“南征”,前进也。
程传 “升”者,进而上也。升进则有亨义,而以卦才之善,故“元亨”也。用此 集说 代氏渊曰:尊爻无此人,故不云“利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