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正义 - 第 28 页/共 30 页

[疏]正义曰:“神而化之,使民宜之”者,言所以“通其变”者,欲使神理微妙而变化之,使民各得其宜。若黄帝已上,衣鸟兽之皮,其后人多兽少,事或穷乏。故以丝麻布帛而制衣裳,是神而变化,使民得宜也。“易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者,此覆说上文“通则变”之事,所以“通其变”者,言易道若穷,则须随时改变。所以须变者,变则开通得久长,故云“通则久”也。   是以自天祐之,吉无不利。   [疏]正义曰:此明若能通变,则无所不利,故引《易》文,证结变通之善,上《系》引此文者,证明人事之信顺,此乃明易道道之变通,俱得天之祐,故各引其文也。   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盖取诸乾、坤。垂衣裳以辨贵贱,乾尊坤卑之义也。   [疏]正义曰:自此已下,凡有九事,皆黄帝、尧、舜取易卦以制象,此於九事之第一也。所以连云尧、舜者,谓此九事黄帝制其初,尧舜成其末,事相连接,共有九事之功,故连云“黄帝尧舜”也。案皇甫谧《帝王世纪》载此九事,皆为黄帝之功。若如所论,则尧舜无事,《易·系》何须连云“尧舜”?则皇甫之言,未可用也。“垂衣裳”者,以前衣皮,其制短小,今衣丝麻布帛所作衣裳,其制长大,故云“垂衣裳”也。“取诸乾坤”者,衣裳辨贵贱,乾坤则上下殊体,故云“取诸乾坤”也。   刳木为舟,剡木为楫。舟楫之利,以济不通,致远以利天下,盖取诸涣。涣者,乘理以散通也。   [疏]正义曰:“此九事之第二也。舟必用大木,刳凿其中,故云“刳木也”。“剡木为楫”者,楫必须纤长,理当剡削,故曰“剡木”也。“取诸涣”者,涣,散也。涣卦之义,取乘理以散动也。舟楫以乘水以载运,故取诸涣也。   服牛乘马,引重致远,以利天下,盖取诸随。随,随宜也。服牛乘马,随物所之,各得其宜也。   [疏]正义曰:此九事之第三也。随者谓随时之所宜也,今服用其牛,乘驾其马,服牛以引重,乘马以致远,是以人之所用,各得其宜,故取诸“随”也。   重门击柝,以待暴客,盖取诸豫。取其豫备。   [疏]正义曰:此九事之第四也。豫者取其豫有防备,韩氏以此九事,皆以卦名而为义者。特以此象文,取备豫之义,其事相合。故其馀八事,皆以卦名解义,量为此也。   断木为杵,掘地为臼,臼杵之利,万民以济,盖取诸小过。以小用而济物也。   [疏]正义曰:此九事之第五也。杵须短木,故断木为杵;臼须凿地,故掘地为臼。取诸小过,以小事之用过而济物,杵臼亦小事,过越而用以利民,故取诸小过也。   弦木为弧,剡木为矢,弧矢之利,以威天下,盖取诸睽。睽,乖也。物乖则争兴,弧矢之用,所以威乖争也。   [疏]正义曰:此九事之第六也。案《尔雅》:“弧,木弓也。”故云“弦木为弧”。“取诸睽”者,睽谓乖离,弧矢所以服此乖离之人,故取诸睽也。案弧、矢、杵、臼、服牛、乘马、舟、楫皆云之“利”,此皆器物益人,故称“利”也。重门击柝,非如舟楫杵臼,故不云“利”也。变称“以御暴客”,是以利也。垂衣裳不言利者,此亦随便立称,故云“天下治”,治亦利也。此皆义便而言,不可以一例取也。   上古穴居而野处,后世圣人易之以宫室,上栋下宇,以待风雨,盖取大壮。宫室壮大於穴居,故制为宫室,取诸大壮也。   [疏]正义曰:此九事之第七也。巳前不云“上古”,已下三事,或言“上古”,或言“古”,与上不同者,巳前未造此器之前,更无馀物之用,非是后物以替前物,故不云“上古”也。此巳下三事皆是未造此物之前,巳更别有所用,今将后用而代前用,欲明前用所有,故本之云“上古”及“古”者,案未有衣裳之前,则衣鸟兽之皮,亦是巳前有用,不云“上古”者,虽云古者衣皮,必不专衣皮也,或衣草衣木,事无定体,故不得称上古衣皮也。若此穴居野处,及结绳以治,唯专一事,故可称上古,由后物代之也。“取诸大壮”者,以造制宫室,壮大於穴居野处,故取大壮之名也。   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后世圣人易之以棺椁,盖取诸大过。取其过厚。   [疏]正义曰:此九事之第八也。不云“上古”,直云“古之葬者”,若极远者,则云“上古”,其次远者,则直云“古”。则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犹在穴居结绳之后,故直云“古”也。“不封不树”者,不积土为坟,是不封也。不种树以标其处,是不树也。“丧期无数”者,哀除则止,无日月限数也。“后世圣人易之以棺椁”者,若《礼记》云“有虞氏瓦棺”,未必用木为棺也。则《礼记》又云“殷人之棺椁”,以前云椁,无文也。“取诸大过”者,送终追远,欲其甚大过厚,故取诸大过也。案《书》称尧崩,百姓如丧考妣,三载四海遏密八音,则丧期无数,在尧巳前,而棺椁自殷已后,则夏已前,棺椁未具也。所以其文参差,前后不齐者,但此文举大略,明前后相代之义,不必确在一时故九事上从黄帝,下称尧舜,连延不绝,更相增脩也。   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百官以治,万民以察,盖取诸夬。夬,决也。书契所以决断万事也。   [疏]正义曰:此明九事之终也。夬者,决也。造立书契,所以决断万事,故取诸夬也。“结绳”者,郑康成注云:“事大大结其绳,事小小结其绳。”义或然也。   [疏]正义曰:“是故易者”至“德之盛也”,此第三章。明阴阳二卦之体,及日月相推而成岁,圣人用之,安身崇德,德之盛也。   是故易者,象也。象也者,像也。彖者,材也。材,才德也。彖言成卦之材,以统卦义也。   [疏]正义曰:“是故易者象也”者,但前章皆取象以制器,以是之故,易卦者,写万物之形象,故云“易者象也”。“象也者,像也”者,谓卦为万物象者,法像万物,犹若乾卦之象,法像於天也。“彖者,材也”者,谓卦下彖辞者,论此卦之材德也。   爻也者,效天下之动者也。是故吉凶生而悔吝著也。阳卦多阴,阴卦多阳,其故何也?阳卦奇,阴卦耦。夫少者,多之所宗;一者,众之所归。阳卦二阴,故奇为之君;阴卦二阳,故耦为之主。   [疏]正义曰:“爻也者,效天下之动”者,谓每卦六爻,皆仿效天下之物而发动也。“吉凶生而悔吝著”者,动有得失,故吉凶生也。动有细小疵病,故悔吝著也。“阳卦多阴,阴卦多阳,其故何也”者,此夫子将释阴阳二卦不同之意,故先发其问,云“其故何也”。“阳卦多”阴,谓震、坎、艮一阳而二阴也;“阴卦多阳”,谓巽、离、兑一阴而二阳也。“阳卦奇,阴卦耦”者,阳卦则以奇为君,故一阳而二阴,阳为君,阴为臣也。阴卦则以耦为君,故二阳而一阴,阴为君,阳为臣也。故《注》云“阳卦二阴,故奇为之君;阴卦二阳,故耦为之主”。   其德行何也?辨阴阳二卦之德行也。   [疏]正义曰:前释阴阳之体,未知阴阳德行之故。故夫子将释德行,先自问之,故云“其德行何也”。   阳一君而二民,君子之道也。阴二君而一民,小人之道也。阳,君道也。阴,臣道也。君以无为统众,无为则一也。臣以有事代终,有事则二也。故阳爻画奇,以明君道必一;阴爻画两,以明臣体必二,斯则阴阳之数,君臣之辨也。以一为君,君之德也。二居君位,非其道也。故阳卦曰“君子之道”,阴卦曰“小人之道”也。   [疏]“阳一”至“道也”。○正义曰:“阳一君而二民,君子之道”者,夫君以无为统众,无为者,为每事因循,委任臣下,不司其事,故称一也。臣则有事代终,各司其职,有职则有对,故称二也。今阳爻以一为君,以二为民,得其尊卑相正之道,故为君子之道者也。“阴二君而一民,小人之道”者,阴卦则以二为君,是失其正,以一为臣,乖反於理,上下失序,故称小人之道也。○注“阳君”至“道也”。○正义曰:“阳,君道”者,阳是虚无为体,纯一不二,君德亦然,故云“阳,君道也”。“阴,臣道”者,阴是形器,各有质分,不能纯一,臣职亦然,故云“阴,臣道也”。案《经》云“民”而《注》云“臣”者,臣则民也。《经》中对君,故称民,《注》意解阴,故称臣也。   《易》曰:“憧憧往来,朋从尔思。”天下之动,必归乎一,思以求朋,未能一也。一以感物,不思而至。   [疏]正义曰:此明不能无心感物,使物来应,乃憧憧然役用思虑,或来或往,然后朋从尔之所思。若能虚寂,以纯一感物,则不须憧憧往来,朋自归也。此一之为道,得为可尚,结成前文阳爻以一为君,是君子之道也。《注》云“天下之动,必归乎一。思以求朋,未能一也。一以感物,不思而至”矣。   子曰:“天下何思何虑?天下同归而殊涂,一致而百虑,天下何思何虑?夫少则得,多则感。涂虽殊,其归则同;虑虽百,其致不二。苟识其要,不在博求;一以贯之,不虑而尽矣。   [疏]正义曰:“子曰:天下何思何虑”者,言得一之道,心既寂静,何假思虑也。“天下同归而殊涂”者,言天下万事,终则同归於一,但初时殊异其涂路也。“一致而百虑”者,所致虽一,虑必有百。言虑虽百种,必归於一致也;涂虽殊异,亦同归於至真也。言多则不如少,动则不如寂,则天下之事,何须思也?何须虑也?   日往则月来,月往则日来,日月相推而明生焉。寒往则暑来,暑往则寒来,寒暑相推而岁成焉。往者屈也,来者信也,屈信相感而利生焉。   [疏]正义曰:“日往则月来”至“相推而岁成”者,此言不须忧虑,任运往来,自然明生,自然岁成也。“往者屈也,来者信也”者,此覆明上日往则月来,寒往则暑来,自然相感而生利之事也。往是去藏,故为屈也;来是施用,故为信也。一屈一信,递相感动而利生,则上云“明生”、“岁成”是“利生”也。   尺蠖之屈,以求信也。龙蛇之蛰,以存身也。精义入神,以致用也。精义,物理之微者也。神寂然不动,感而遂通,故能乘天下之微,会而通其用也。   [疏]正义曰:“尺蠖之屈,以求信”者,覆明上往来相感,屈信相须。尺蠖之蟲,初行必屈者,欲求在后之信也。言信必须屈,屈以求信,是相须也。“龙蛇之蛰,以存身”者,言静以求动也。蛟蛇初蛰,是静也;以此存身,是后动也。言动必因静也。静而得动,亦动静相须也。“精义入神,以致用”者,亦言先静而后动。此言人事之用,言圣人用精粹微妙之义,入於神化,寂然不动,乃能致其所用。“精义入神”,是先静也;“以致用”,是后动也。是动因静而来也。   利用安身,以崇德也。利用之道,由安其身而后动也。精义由於入神,以致其用;利用由於安身,以崇其德。理必由乎其宗,事各本乎其根。归根则宁,天下之理得也。若役其思虑,以求动用,忘其安身,以殉功美,则伪弥多而理愈失,名弥美而累愈彰矣。   [疏]“利用”至“德也”。○正义曰:此亦言人事也。言欲利已之用,先须安静其身,不须役其思虑,可以增崇其德。言“利用安身”,是静也;言“崇德”,是动也。此亦先静而后动,动亦由静而来也。○注“利用之道”至“崇其德”。○正义曰:云“利用之道,皆安其身而后动”者,言欲利益所用,先须自安其身。身既得安,然后举动,德乃尊崇。若不先安身,身有患害,何能利益所用以崇德也。云“精义由於入神,以致其用”者,言精粹微妙之义由入神寂然不动,乃能致其用。云“利用由於安身,以崇德”者,言欲利益所用,先须自安其身,乃可以增崇其德也。   过此以往,未之或知也。穷神知化,德之盛也。”   [疏]正义曰:“过此以往,未之或知也”者,言精义入神以致用,利用安身以崇德,此二者皆人理之极。过此二者以往,则微妙不可知,故云“未之或知”也。“穷神知化,德之盛”者,此言过此二者以往之事。若能过此以往,则穷极微妙之神,晓知变化之道,乃是圣人德之盛极也。   [疏]正义曰:《易》曰:“困于石”至“勿恒凶”,此第四章,凡有九节。以上章先利用安身,可以崇德,若身自危辱,何崇德之有?故此章第一节引困之六三危辱之事以证之也。   《易》曰:“困于石,据于蒺藜,入于其宫,不见其妻,凶。”子曰:“非所困而困焉,名必辱。非所据而据焉,身必危。既辱且危,死期将至,妻其可得见耶?”   [疏]正义曰:《困》之六三,履非其地,欲上于於四,四自应初,不纳於已,是困於九四之石也。三又乘二,二是刚阳,非已所乘,是下向据於九二之蒺藜也。六三又无应,是入其宫,不见其妻,死期将至,所以凶也。“子曰:非所困而困焉”者,夫子既引《易》文,又释其义,故云“不曰”。“非所困”,谓九四。若六三不往犯之,非六三之所困,而六三彊往干之而取困焉。“名必辱”者,以向上而进取,故以声名言之,云“名必辱”也。“非所据而据焉”者,谓九二也。若六三能卑下九二,则九三不为其害,是非所据也。今六三彊往陵之,是非所据而据焉。“身必危”者,下向安身之处,故以身言之,云“身必危”也。   《易》曰:“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获之,无不利。”子曰:“隼者,禽也。弓矢者,器也。射之者,人也。君子藏器於身,待时而动,何不利之有。动而不括,是以出而有获。语成器而动者也。”括,结也。君子待时而动,则无结阂之患也。   [疏]“《易》曰”至“动者也”。○正义曰:以前章先须安身可以崇德,故此第二节论明先藏器於身,待时而动,而有利也。故引《解》之上六以证之。三不应上,又以阴居阳,此上六处解之极,欲除其悖乱,而去其三也。故公用射此六三之隼於下体高墉之上,云自上攻下,合於顺道,故获之无不利也。“子曰:隼者,禽也”者,既引《易》文於上,下以解之,故言“子曰”也。“君子藏器於身,待时而动,何不利”者,犹若射人持弓矢於身,此君子若包藏其器於身,待时而动,何不利之有?似此射隼之人也。“动而不括”者,言射隼之人,既持弓矢,待隼可射之动而射之,则不括结而有碍也。犹若君子藏善道於身,待可动之时而兴动,亦不滞碍而括结也。“语成器而后动”者,谓易之所说此者,语论有见成之器,而后兴动也。   子曰:“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不见利不劝,不威不惩。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易》曰:‘履校灭趾,无咎。’此之谓也。   [疏]正义曰:此章第三节也。明小人之道,不能恒善,若因惩诫而得福也,此亦证前章安身之事。故引《易·噬嗑》初九以证之。以初九居无位之地,是受刑者以处卦初,其过未深,故屦校灭趾而无咎也。   善不积,不足以成名;恶不积,不足以灭身。小人以小善为无益而弗为也,以小恶为无伤而弗去也。故恶积而不可揜,罪大而不可解。《易》曰:‘何校灭耳,凶。’”   [疏]正义曰:此章第四节也。明恶人为恶之极以致凶也。此结成前章不能安身之事,故引《噬嗑》上九之义以证之。上九处断狱之终,是罪之深极者。故有何校灭耳之凶。案第一、第二节皆先引《易》文於上,其后乃释之。此第三巳下,皆先豫张卦义於上,然后引《易》於下以结之,体例不同者,盖夫子随义而言不为例也。   子曰:“危者,安其位者也。亡者,保其存者也。乱者,有其治者也。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易》曰:‘其亡其亡,系于苞桑。’”   [疏]正义曰:此第五节。以上章有安身之事,故此节恒须谨慎,可以安身,故引《否》之九五以证之。“危者,安其位者也”,言所以今有倾危者,由往前安乐於其位,自以为安,不有畏慎,故致今日危也。“亡者,保其存”者,所以今日灭亡者,由往前保有其存,恒以为存,不有忧惧,故今致灭亡也。“乱者,有其治”者,所以今有祸乱者,由往前自恃有其冶理也,谓恒以为治,不有忧虑,故今致祸乱也。是故君子今虽复安,心恒不忘倾危之事;国之虽存,心恒不忘灭亡之事;政之虽治,心恒不忘祸乱之事。“其亡其亡,其系于苞桑”者,言心恒畏慎:其将灭亡!其将灭亡!乃系于苞桑之固也。   子曰:“德薄而位尊,知小而谋大,力小而任重,鲜不及矣。《易》曰:‘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言不胜其任也。”   [疏]“子曰”至“其任也”。○正义曰:此第六节。言不能安其身,知小谋大而遇祸,故引《易·鼎》卦九四以证之。“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者,处上体之下,而又应初,既承且施,非已所堪,故有折足之凶。既覆败其美道,灾及其形,以致渥凶也。言不胜其任者。此夫子之言,引《易》后以此结之,其文少,故不云“子曰”也。   子曰:“知几其神乎?君子上交不谄,下交不渎,其知几乎?形而上者况之道。形而下者况之器。於道不冥而有求焉,未离乎谄也。於器不绝而有交焉,未免乎渎也。能无谄、渎,穷理者乎?   [疏]正义曰:“子曰知几其神乎”至“万夫之望”者,此第七节。前章云精义入神,故此章明知几入神之事,故引《豫》之六二以证之。云“《易》曰:介于石,不终日,贞吉”、“知几其神乎”者,神道微妙,寂然不测。人若能豫知事之几微,则能与其神道合会也。“君子上交不谄,下交不渎”者,上谓道也,下谓器也。若圣人知几穷理,冥於道,绝於器,故能上交不谄,下交不渎。若於道不冥而有求焉,未能离於谄也;於器不绝而有交焉,未能免於渎也。能无谄、渎、知几穷理者乎?   几者,动之微。吉之先见者也。几者去无入有,理而无形,不可以名寻,不可以形睹者也。唯神也不疾而速,感而遂通,故能朗然玄昭,鉴於未形也。合抱之木,起於毫末。吉凶之彰,始於微兆,故为吉之先见也。   [疏]正义曰:此释“几”之义也。几,微也。是巳动之微,动谓心动、事动。初动之时,其理未著,唯纤微而已。若其已著之后,则心事显露,不得为几。若未动之前,又寂然顿无,兼亦不得称几也。几是离无入有,在有无之际,故云“动之微”也。若事著之后乃成为吉,此几在吉之先,豫前已见,故云“吉之先见者也”。此直云吉不云凶者,凡豫前知几,皆向吉而背凶,违凶而就吉,无复有凶,故特云吉也。诸本或有凶字者,其定本则无也。   君子见几而作,不俟终日。《易》曰:‘介于石,不终日,贞吉。’介如石焉,宁用终日,断可识矣。定之於始,故不待终日也。   [疏]正义曰:“君子见几而作,不俟终日”者,言君子既见事之几微,则须动作而应之,不得待终其日。言赴几之速也。“《易》曰:介于石,不终日,贞吉”者,此《豫》之六二辞也。得位居中,故守介如石,见几则动,不待终其一日也。“介如石焉,宁用终日,断可识矣”者,此夫子解释此爻之时,既守志耿介,如石不动,才见几微,即知祸福,何用终竟其日,当时则断可识矣。   君子知微知彰,知柔知刚,万夫之望。”此知几其神乎?   [疏]正义曰:“君子知微知彰”者,初见是几,是知其微;既见其几,逆知事之祸福,是知其彰著也。“知柔知刚”者,刚柔是变化之道,既知初时之柔,则逆知在后之刚,言凡物之体,从柔以至刚,凡事之理,从微以至彰,知几之人,既知其始,又知其末,是合於神道,故为万夫所瞻望也。万夫举大略而言。若知几合神,则为天下之主,何直只云万夫而已,此知几其神乎者也。   子曰:“颜氏之子,其殆庶几乎?有不善,未尝不知,知之未尝复行也。”在理则昧,造形而悟,颜子之分也。失之於几,故有不善。得之於二,不远而复,故知之未尝复行也。   [疏]正义曰:“子曰颜氏之子”至“元吉者”,此第八节。上节明其知几是圣人之德,此节论贤人唯庶於几,虽未能知几,故引颜氏之子以明之也。“其殆庶几乎”者,言圣人知几,颜子亚圣,未能知几,但殆近庶慕而已,故云“其殆庶几乎”,又以“殆”为辞。“有不善,未尝不知”者,若知几之人,本无不善。以颜子未能知几,故有不善。不近於几之人,既有不善,不能自知於恶。此颜子以其近几,若有不善,未尝不自知也。“知之未尝复行”者,以颜子通几,既知不善之事,见过则改,未尝复更行之,但颜子於几理闇昧,故有不善之事,於形器显著,乃自觉悟,所有不善,未尝复行。   《易》曰:‘不远复,无祇悔,元吉。’吉凶者,失得之象也。得一者於理不尽,未至成形,故得不远而复,舍凶之吉,免夫祗悔,而终获元吉。祗,大也。   [疏]正义曰:以去几既近,寻能改悔,故引《复》卦初九以明之也。以复卦初九既在卦初,则能复於阳道,是速而不远,则能复也。所以无大悔而有元吉也。   天地絪缊,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   [疏]正义曰:“天地絪缊”至“勿恒凶”,此第九节也。以前章利用安身以崇德也,安身之道在於得一,若已能得一,则可以安身。故此节明得一之事也。“天地絪缊,万物化醇”者,絪缊,相附著之义。言天地无心,自然得一,唯二气絪缊,共相和会,万物感之变化而精醇也。天地若有心为二,则不能使万物化醇也。“男女构精,万物化生”者,构,合也。言男女阴阳相感,任其自然,得一之性,故合其精则万物化生也。若男女无自然之性,而各怀差二,则万物不化生也。   《易》曰:‘三人行,则损一人;一人行,则得其友。’言致一也。”致一而后化成也。   [疏]正义曰:此《损》卦六三辞也。言六三若更与二人同往承上,则上所不纳,是三人俱行,并六三不相纳,是则损一人也。若六三独行,则上所容受,故云“一人行,则得其友”。此言无不如寡,三不及一也。言“致一也”者,此夫子释此爻之意,谓此爻所论,致其醇一也。故一人独行,乃得其友也。   子曰:“君子安其身而后动,易其心而后语,定其交而后求。君子脩此三者,故全也。危以动,则民不与也。惧以语,则民不应也。无交而求,则民不与也。莫之与,则伤之者至矣。   [疏]正义曰:“子曰:君子安其身而后动”者,此明致一之道,致一者,在身之谓。若己之为得,则万事得;若己之为失,则万事失也。欲行於天下,先在其身之一,故先须安静其身而后动,和易其心而后语,先以心选定其交而后求。若其不然,则伤之者至矣。   《易》曰:‘莫益之,或击之,立心勿恒,凶。’”夫虚己存诚,则众之所不迕也。躁以有求,则物之所不欲也。   [疏]正义曰:此《益》之上九爻辞,在无位高亢,独唱无和,是“莫益之”也。众怒难犯,是“或击之”也。勿,无也。由己建立其心,无能有恒,故凶危也。《易》之此言,若虚己存诚,则众之所与;躁以有求,则物之所不与也。   [疏]正义曰:“子曰乾坤其《易》”至“失得之报”,此第五章也。前章明安身崇德之道,在於知几得一也。此明《易》之体用,辞理远大,可以济民之行,以明失得之报也。   子曰:“乾坤,其易之门邪?”乾,阳物也。坤,阴物也。阴阳合德而刚柔有体,以体天地之撰,撰,数也。   [疏]正义曰:“子曰:乾坤,其易之门邪”者,易之变化,从乾坤而起,犹人之兴动,从门而出,故乾坤是易之门邪。“乾,阳物也。坤,阴物也。阴阳合德而刚柔有体”者,若阴阳不合,则刚柔之体无从而生。以阴阳相合,乃生万物,或刚或柔,各有其体。阳多为刚,阴多为柔也。“以体天地之撰”者,撰,数也。天地之内,万物之象,非刚则柔,或以刚柔体象天地之数也。   以通神明之德。其称名也,杂而不越。备物极变,故其名杂也。各得其序,不相逾越,况爻繇之辞也。   [疏]正义曰:“以通神明之德”者,万物变化,或生或成,是神明之德。《易》则象其变化之理,是其《易》能通达神明之德也。“其称名也杂而不越”者,《易》之其称万物之名,万事论说,故辞理杂碎,各有伦叙,而不相乖越。《易》之爻辞,多载细小之物,若“见豕负涂”之属,是杂碎也。辞虽杂碎,各依爻卦所宜而言之,是不相逾越也。   於稽其类,其衰世之意邪?有忧患而后作《易》,世衰则失得弥彰,爻繇之辞,所以明失得,故知衰世之意邪,稽,犹考也。   [疏]正义曰:稽,考也。类,谓事类。然考校《易》辞事类,多有悔之忧虞,故云变乱之世所陈情意也。若盛德之时,物皆遂性,人悉欢娱,无累於吉凶,不忧於祸害。今《易》所论,则有“亢龙有悔”,或称“龙战于野”,或称“箕子明夷”,或称“不如西邻之禴祭”,此皆论战争盛衰之理,故云“衰世之意”也。凡云“邪”者,是疑而不定之辞也。   夫易彰往而察来,而微显阐幽。易无往不彰,无来不察,而微以之显,幽以之阐。阐,明也。   [疏]正义曰:“夫易彰往而察来”者,往事必载,是彰往也。来事豫占,是察来也。“而微显阐幽”者,阐,明也。谓微而之显,幽而阐明也。言《易》之所说,论其初微之事,以至其终末显著也;论其初时幽闇,以至终末阐明也。皆从微以至显,从幽以至明。观其《易》辞,是微而幽闇也;演其义理,则显见著明也。以体言之,则云“微显”也;以理言之,则云“阐幽”,其义一也,但以体以理,故别言之。   开而当名,辨物正言,断辞则备矣。开释爻卦,使各当其名也。理类辨明,故曰“断辞”也。   [疏]正义曰:“开而当名”者,谓开释爻卦之义,使各当所象之名,若乾卦当龙,坤卦当马也。“辨物正言”者,谓辨天下之物,各以类正定言之。若辨健物,正言其龙;若辨顺物,正言其马,是辨物正言也。“断辞则备矣”者,言开而当名,及辨物正言,凡此二事,决断於爻卦之辞,则备具矣。   其称名也小,其取类也大。讬象以明义,因小以喻大。   [疏]正义曰:“其称名也小”者,言《易》辞所称物名多细小,若“见豕负涂”“噬腊肉”之属,是其辞碎小也。“其取类也大”者,言虽是小物,而比喻大事,是所取义类而广大也。   其旨远,其辞文,其言曲而中。变化无恒,不可为典要,故其言曲而中也。   [疏]正义曰:“其旨远”者,近道此事,远明彼事,是其旨意深。若“龙战于野”,近言龙战,乃远明阴阳斗争、圣人变革,是其旨远也。“其辞文”者,不直言所论之事,乃以义理明之,是其辞文饰也。若“黄裳元吉”,不直言得中居职,乃云黄裳,是其辞文也。“其言曲而中”者,变化无恒,不可为体例,其言随物屈曲,而各中其理也。   其事肆而隐。事显而理微也。   [疏]正义曰:其《易》之所载之事,其辞放肆显露,而所论义理深而幽隐也。   因贰以济民行,以明失得之报。贰则失得也,因失得以通济民行,故明失得之报也。“失得之报”者,得其会则吉,乖其理则凶。   [疏]正义曰:“因贰以济民行”者,贰,二也,谓吉凶二理。言易因自然吉凶二理,以济民之行也,欲令趋吉而避凶,行善而不行恶也。“以明失得之报”者,言易明人行失之与得所报应也。失则报之以凶,得则报之以吉,是明失得之报也。   [疏]正义曰:“《易》之兴也”至“巽以行权”,此第六章。明所以作《易》,为其忧患故。作《易》既有忧患,须脩德以避患,故明九卦为德之所用也。   《易》之兴也,其於中古乎?作《易》者,其有忧患乎?无忧患则不为而足也。   [疏]正义曰:“其於中古乎”者,谓《易》之爻卦之辞,起於中古。若《易》之爻卦之象,则在上古伏牺之时,但其时理尚质素,圣道凝寂,直观其象,足以垂教矣。但中古之时,事渐浇浮,非象可以为教,又须系以文辞,示其变动吉凶,故爻卦之辞,起於中古。则《连山》起於神农,《归藏》起於黄帝,周《易》起於文王及周公也。此之所论,谓《周易》也。“作《易》者其有忧患乎”者,若无忧患,何思何虑,不须营作。今既作《易》,故知有忧患也。身既患忧,须垂法以示於后,以防忧患之事,故系之以文辞,明其失得与吉凶也。其作《易》忧患,已於初卷详之也。   是故履,德之基也。基,所蹈也。   [疏]正义曰:以为忧患,行德为本也。六十四卦悉为脩德防患之事,但於此九卦,最是脩德之甚,故特举以言焉,以防忧患之事。故履卦为德之初基。故为德之时,先须履践其礼,敬事於上,故履为德之初基也。   谦,德之柄也。复,德之本也。夫动本於静,语始於默,复者,各反其所始,故为德之本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