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林广记前集 - 第 25 页/共 35 页
居丧仪说
吕和叔曰凡遭丧闻丧自缌麻以上皆当制服今布升数且随精粗以意定之绖带麻葛自有小大之制変除之节当遵用之终其月筭而除之 【中衣亦当易以缟素力不及或不能为且可去节】
凡三年之丧除不得巳干治家事外终丧不可行庆吊请谒聚会若卒哭后有甚不得巳事湏至见人者可暂衣墨衰行之事毕反其丧服 【甚不得巳如为人论讼当入公府或亲戚间有患难不可不亲救恤之类自余请诸会聚之类皆非所急不行害或有未安以书柬致意亦亮之】
朞丧未卒哭当如三年之丧巳卒哭有不得巳人事则衣墨衰行之或可巳者亦不必出在家受吊接宾皆衣丧服凡大功未卒哭有不得巳事乃衣墨衰以往在家接宾客亦衣墨衰行谒惟不行庆礼及召人赴人酒食之会
小功缌麻唯哭临受吊乃衣丧服自余皆衣墨衰出入如常唯不行庆礼及召人赴人酒食
五服年月 【司马温公丧仪】
斩衰三年
子为父 【女在室同】
嫡孙为祖氶重 【谓当为祖后者】
父为嫡长子 【亦为当为后者】
妇为舅 【其夫为祖后者妻亦从服凡妇服夫党当丧而出则徐之】
为人后者为所后父 【为父所后祖氶重者亦如之】
妻为夫妾为君
齐衰三年
子为母
嫡孙氶重祖卒为祖母
母为嫡长子
妇为姑 【其夫为祖后者妻亦从服祖姑】
齐衰杖期
子为出母嫁母报 【报为母服其子亦同若为父后则服】
夫为妻
齐衰不杖期
为祖父母 【女出嫁者亦同】
为叔伯父母
为兄弟
为众子
为兄弟之子
为嫡孙 【亦为当为后者】
为姑姊妹女在室 【虽嫡人夫与子者亦同】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
女适人者为父母 【丧服小记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期既练而反则遂之】
妾为嫡妻
为夫兄弟之子
舅姑为嫡妇
齐衰五月
为曾祖父母 【女出嫁者亦同】
齐衰三月
为高祖父母 【女出嫁者亦同】
大功九月 【凡子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应服期者长殇服大功九月中殇服七月下殇服小功五月应服大功以下各以次降等不满八岁为服之殇哭之易月生未三月则不哭也男子巳娶女子许嫁皆不为殇】
为从兄弟
为庶孙
为女姑姊妹兄弟之女适人者
女适人者为伯叔父母兄弟妷
为人后者为其兄弟姑姊妹
【凡男为人移女适人者为其私亲大功以卜各降一等进此】
为众子妇
为兄弟子之妇
为夫之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子之妇
小功五月
为从祖祖父母 【祖之兄弟及妻】
为兄弟之孙
为从祖父母 【父之从父兄弟及妻】
为从兄弟之子
为从父兄弟之子
为从祖兄弟姑姊妹
为从祖祖姑 【祖之姊妹】
为外祖父母 【服问曰母生则为継母之党服不为其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不为継母之党服】
为舅
为从母 【母之姊妹】
为甥
为夫兄弟之孙
为夫从父兄弟之子
为夫之姑姊妹 【在室适人等】
女为兄弟妷之妻
为姊姒妇报
为同异父兄弟姊妹
为兄弟妻
为夫之兄弟
缌麻三月
为三从兄弟
为曾祖之兄弟姊妹服
为祖之从父兄弟姊妹服
为父之再从兄弟姊妹服
为外孙
为曾孙玄孙
为从母之子
为姑之子
为舅之子
为曾祖兄弟之妻服
为祖从父兄弟之妻服
为父再从兄弟之妻服
为庶孙之妇
为庶母 【父之妾有子者】
为乳母
为婿
为妻之父母
为夫之曾祖高祖父母
为夫之从祖祖兄弟及妻服
为夫之从兄弟之妻
为从父兄弟子之妇
为夫之从兄弟之孙
为夫之从父姊妹 【在室适人等】
为夫之舅及从母
为姊妹子之妇
为甥之妇
本族服图
从
谓之兄弟之孙小功其妻旡服
孙妇
侄孙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