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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翟灏《通俗篇》:“胡震亨《唐音癸签》云:从来妇人弓履之制,惟《晋书·五行志》附见两言云:‘男子履方头,女子履圆头。’而唐《车服志》为最详,其言曰:‘后妃大礼著舄,燕见用履,命妇亦同,而民俗不尽遵用。武德初,妇人曳线靴,开元中用线鞋,侍儿则著履。’夫鞋靴圆头之式,适于足小之用,详绎时风,缠足自寓,亦何必明白言之,始谓史书有载哉?”此为主张始于晋者之根据。   巳、《南史》:“齐东昏侯为潘贵妃凿金为莲花以贴地,命妃行其上,曰:‘此步步生莲花也。’”后世以女子小足曰“金莲”,遂有入主张缠足始于六朝。   (乙)有定为隋唐以后者。此说时贤多主张之,其根据如左:   子、《卫藏图识》:“西藏灯具状如弓鞋,俗传为唐公主履。”唐文成公主曾嫁吐蕃赞普弃宗弄赞,是以有此遗品。   丑、伊世珍《郎记》:“马嵬老媪拾得太真袜以致富。其女玉飞得雀头履一只,直珠饰口,以薄檀为苴,长仅三寸。玉飞奉为异宝,不轻示人。”   寅、陶宗仪《辍耕录》:“张邦基《墨庄漫录》云:妇人缠足,始于近世,前世书传皆无所自。……惟《道山新闻》:后主宫嫔育娘,纤丽善舞。后主作金莲高六尺,饰以宝物细带缨络,莲中作品色瑞莲。以帛绕脚,令纤小屈上作新月状,素袜舞云中,回旋有凌云之态。”   △四、缠足盛行时期——宋至清   (甲)第一期《宋史·五行志》:“理宗朝宫人束脚纤直,名曰,‘快上马’。”苏于瞻《咏足》词有“偷穿宫样稳,并立双跌困。纤妙说应难,须从掌上看”之句,秦少游有“脚上鞋儿四寸罗”之词。《枫窗小牍》载;“汴京闺阁,宣和以后花鞋弓履,金虏中闺饰复尔。”观此则缠足之风,在唐代仅见于宫廷,宋代则宣和后推广于民间矣。   (乙)第二期元代曲词杂剧,动以“三寸金莲”著称。《西厢记》有“休提眼角留情处,只这脚跟儿将心事传”之句,萨都刺《绣鞋》有“罗裙习习春风轻,莲花帖帖秋水擎。双尖不露行复顾,犹恐人窥针线情”之诗,其纤小程度更逾宋代。   (丙)第三期明张献忠陷襄阳,捉男子断其手、女子断其足,分集如阜,号积手处曰“玉臂峰”,积足处曰“金莲峰”,据此可知当时缠足之盛。至清时更登峰造极,臻于最盛,兹分项述之:   子、缠足模范区   《笠翁偶集》:“予遍游四方,见足之最小无累与最小而得用者,莫过于秦之兰州、晋之大同。兰州女子之足,大者三寸,小者犹不及焉。”清末,山西大同每年旧历六月初六日举行晾脚会,据贾逸君《中华妇女缠足考》云:“是日妇女盛装坐于门首,伸足于前,任人评议。足小者每得上誉,观客鱼贯前进,不得回顾也。”予友年长者有自该处归者,据云:“村社演剧,环剧场三面搭以席棚,长棚联接,各布横竿。妇女浓妆艳饰,端坐棚内,两足长伸,鳞排竿架,莫不争奇炫小,以博好评。绣履衬饰工绝,有履跟缀小铃,足动铃鸣,以诱争观者;有履端缀饰绫制动翼蝴蝶,足动则蝶翼翕张者。游众队行,往来若织,俨若在百货肆中观陈列品然,真异俗已。凡小足之尤者,游众得逼察,但不得手扪焉。”袁子才《答人求妾书》:“……仆常过河南,入两陕,见乞丐之妻、担水之妇,其脚无不纤小平正,峭如菱角者。”可知缠足最小之省,当推陕、甘、豫、晋四省,而晋之大同、甘之兰州,更为模范区云。   丑、缠法之讲求   近人贾逸君《中华妇女缠足考》:“当时缠足更有所谓七字诀者,曰小、曰瘦、曰尖、曰弯、曰香、曰软、曰正。于此可见清朝晚年社会上对于缠足之注意。”   《笠翁偶集》:“……瘦欲无形,越看越生怜惜;……柔若无骨,愈亲愈耐抚摩。”方绚《香莲品藻》:“(一)行忌翘指;(二)立忌企踵;(三)坐忌荡裙;(四)卧忌颤足。”又“瘦则寒,强则矫,俗遂无药可医矣。故肥乃腴润,软斯柔媚,秀方郁雅。然肥不在肉,软不在缠,秀不在履。且肥、软或可以形求,秀但当以神遇。”   以上不啻妇女界缠足法程、小脚正宗,可谓由粗及精,尽美而思善矣。   寅、小足之品鉴   关于缠法既刻意讲求,品评遂亦精绝。方绚分小足式样为莲瓣、新月、和弓、竹萌、菱角五种,更衍为四照莲、锦边莲、钗头莲、单叶莲、佛头莲、穿心莲、碧台莲、并头莲、并蒂莲、同心莲、分香莲、合影莲、缠枝莲、倒垂莲、朝日莲、千叶莲、玉井莲、西番莲共十八式,精粗序列,如考榜然。其好丑标准,复折为九品(从略,详见《香莲品藻》)。若方绚者,诚可谓此道专家。文士如此吹求,则妇女竞美,缠风愈盛,肢体摧残无所顾惜矣。   卯、小足之崇拜   袁子才《答人求妾书》:“今人每入花丛,不仰观云鬟,先俯察裙下。”个旧歌谣:“豌豆开花角对角,我劝小妹裹小脚。妹的小脚裹得好,哥的洋烟断得脱。”   河南卫辉歌谣:“高底鞋扎的五色花,看了一人也不差。娘呀,娘呀,咱娶吧!没有钱,挑庄卖地还要娶她!”   河北歌谣:“小红鞋儿二寸八,上头绣着喇叭花。等我到了家,告诉我爹妈:就是典了房子出了地,也要娶来她!”   江西丰城歌谣:“粉红脸,赛桃花,小小金莲一拉抓。等得来年庄稼好,一顶花轿娶到家。”   顾颉刚《吴歌甲集》:“佳人房内缠金莲,才郎移步喜连连。娘子呵,你的金莲怎的小,宛比冬天断笋尖;又好像五月端阳三角粽,又是香来又是甜;又好比六月之中香佛手,还带玲珑还带尖。”   此类歌谣,录不胜录,坊门小说描述男性崇拜小足之处更多。男性如此崇拜,无怪缠足之道日臻其盛矣。   辰、男性之追摹   《燕兰小谱》:“闻昔保和部有苏伶沈富官,容仪娇好,缠足如女子。”不独男伶如是,昔北京亦曾盛行男子以布带裹足,喜御瘦履、仄袜,以为美观,阔斧《记三十年前北京男女之修饰》载记甚详。   △五、缠足禁止时期   (甲)第一期清初至民元   子、政府禁令   清顾治元年,孝庄皇后谕:“有以缠足女子入宫者斩。”二年诏:“以后人民所生女子禁缠足。”顺治十七年,特下制书,普下海隅,痛改积习。有抗旨缠足者,其父若夫杖八十,流三千里。康熙元年,再禁缠足。道光十八年,重申缠足禁令。至光绪二十七年,复下禁缠足上谕。虽以习俗相沿,未易骤变,而亦不能谓为效力毫无。   丑、女子之自觉   清乾隆时赵钧台买妾,有李姓女貌佳,而嫌其足未裹。媒谓女能诗,赵即以“弓鞋”为题面试之,女即书曰:“三寸弓鞋自古无,观音大士赤双趺。不知裹足从何起,起自人间贱丈夫。”又有高阳女子《谢禁缠足表》云:“高阳女子百拜上言:帝妃降于沩,神禹娶于涂山,要皆妙丽天然,同大圭之不琢。肤发受之父母,又敢任意损伤?冠履配乎乾坤,何必匠心小大?”至兰陵女子《谢禁缠足表》,语更奇警:“兰陵女子稽首百拜上言:窃维四肢本无二体,痛痒相关;双趺载此一躯,屈伸独重。自炮烙开乎闺阁,咸缩缩如有循;……无罪无辜,群受汤水之糜烂;是矜是式,难忘昼夜之呼号。……且父鞠母怀,男女虽殊,而天性之亲无异。彼姝者子,独非人乎?”女子在清初有此觉悟,尤可矜贵。彼不能诗文之女子,相信具此同感者,数必匪鲜,特狃于习俗,难于拔脱,一旦倡者日多,必愿追踪步伍。   寅、官绅之倡改   清道光年间进士龚自珍所著歌咏中有“娶妻幸得阴山种,玉颜大脚其仙乎”。同治时,蜀人西昆熊子有女三,均不缠足。光绪二十二年,康有为创立不缠足会于广州,成立之初,会员达万人以上。顺德赖弼彤、陈默庵亦创戒缠足会。各会会员大都相约,所生女子不得缠足,所生男子不娶缠足之女。此项高等社会人物加以倡改,下流自多随仿。   卯、文士之讽戒   李汝珍著《镜花缘》,借林之洋被女儿国选作王妃故事,极力描写缠足惨痛情形,以反诸其身之方略,讽规当世。   袁枚《牍外余言》:“女子足小,有何佳处?而举世趋之若狂。吾以为戕贼儿女之手足以取妍媚,犹之火化父母之骸骨以求福利。”   梁任公《新民丛报》:“……待女子也,有二大端:一曰充服役,二曰供玩好。……龀齿未易,已受极刑。骨节折落,皮肉溃脱,创伤充斥,脓血狼藉。呻吟弗顾,悲啼弗恤,哀求弗应,嗥号弗闻。数月之内,杖而不起;一年之内,舁而后行。”   林琴南伤缠足之害,作《小脚》诗三首,述幼女被缠之苦、遇水灾之悔、遭匪劫之惨,字字有泪,句句刺心。   时贤之《戒缠足歌》二首,一述五龄女子,哭诉缠足之痛;一述幼男啼恳,不纳缠足之妻。虽作者姓氏不传,而文字感人,立信醒世,度非高手不能为也(见贾逸君《中华妇女缠足考》)。   金一系光绪年间鼓吹妇女从事革命者,所作《女界钟》对于缠足有沉痛之警语:“从古灭种亡国,皆由于自造,而非人所能为。今我中国吸烟缠足,男女分途,皆日趋于禽门鬼道,自速其丧魄亡魂而斩绝宗嗣也!”   《三可惜馆丛谈》:“夫君国号称四万万人,因缠足而瘫痪者不下两万万人。……缠足则狼藉其血肉也,戕贼其肢体也。雕额涅齿,无此凶残;断发文身,逊其妖妄。坐是妇职不能修,家事不能理,赢荏弱,以终其身。而两足一曲,百骸俱病,母气不足,生于亦不能壮。……凡父母之于子、夫之于妻,则莫不以缠足为事。四德之外,继以双翘;中馈之主,乃求下达。……自六七岁时,即历受惨酷。……举国从风,相率效尤。……父母施之不为虐,儿女受之不为戚,邻里见之不为怪,苟不如是,则反骇诧惊异,加以讪笑。而吾国二万万妇女,遂成无足之人矣。……欧美各国以不缠足之故,有一人则得一人之用;吾国以缠足之故,有两人则失一人之用。……况乎缠足不变,则女学不兴;女学不兴,则民智不育;民智不育,则国势不昌。其牵连而为害者,未有艾也。”所言尤中肯綮。   辰、友邦之讥侮   欧美人以我国女子缠成足形用蜡仿制模型,陈列该邦博物院中。国人睹者,无不愧愤,返国劝戒缠足,以洗此耻。历观上述,缠足至清季已臻极盛,但盛之极亦为衰之始。历代明颁禁令者实肇于清,而女子悟之,官绅改之,文士讥之,友邦侮之,均较各朝为多。此五项之交攻骈击,小足阵垒自见摧裂。其脱缠足痛苦之妇女,虽无详确数目之统计,但争纤竞瘦之风,自可断言稍减。   (乙)第二期民元至民十七革命军北伐成功   子、政府颁布禁止妇女缠足条例   内政部于民国十七年八月颁布全国,河北民政厅于八月十一日转令各县遵照,其条例共十六条。民政厅于九月九日复按照部颁条例,规定办法八条,公布各新闻纸。内容要点如左:   对妇女之规定:未满十五岁之幼女,已缠者立即解放,未缠者不许再缠,违者罚以一元以上、五元以下之金额。三十岁以上之妇女,劝令解放,不在强制。对期限之规定:以三月为劝导期,三月为解放期。   对办法之规定:(一)各县县长及公安局长于城镇集市亲为演讲,随时召集当地士绅耆老,嘱其代为劝导。(二)各界得自由集合,组设放足会。(三)遴派女检查员,协同警察及街长、村长分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