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学纪闻 - 第 8 页/共 56 页

伊尹之始终,《书序》备矣。陆士衡《豪士赋序》伊生抱明,允以婴戮,盖惑于《汲冢纪年》之妄说也。皇甫谧云:“伊尹百有馀岁。”应劭云:“周公年九十九。”王充《论衡》云:“召公百八十。”故赵岐注《孟子》云:“寿若召公。”      《吕氏春秋?孝行览》云:“《商书》曰:‘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注:商汤所制法也。三百,商之刑。三千,周之刑。其繁简可见。      《周礼?大司马注》引《书》曰:“前师乃鼓譟。”疏谓:《书传》说武王伐纣时事。《二礼疏》引《书传?略说》,皆书“《大传》”也。      《洪范》五者来备,《史记》云:“五是来备。”荀爽谓之“五韪”,李云谓之“五氏”,传习之差如此,近于郢书燕说矣。      土气为风,水气为雨。箕属东方木,克土,土为妃,故好风。毕属西方金,克木,木为妃,故好雨。此郑康成说也。吴仁杰谓:《易》以坎为水,北方之卦。又曰“雨以润之”,则雨属水。《汉志》:轸星亦好雨。      五福不言贵而言富,先王之制。贵者始富,贱者不富也。      赵岐注《孟子》,不见古文,以“其助上帝宠之”断句。又“我武惟扬”,注云:“古《尚书》百二十篇之时《太誓》也。”又“帝使其子九男二女”,注云:“《尧典》曰‘釐降二女’,不见九男,孟子时《尚书》凡百二十篇。《逸书》有《舜典》之叙,亡失其文。孟子诸所言舜事,皆《尧典》及《逸书》所载。”又“不及贡,以政接于有庳”,谓皆逸篇之辞。又引《书》:禹拜谠言。      葛伯仇饷,非《孟子》详述其事,则异说不胜其繁矣。孟子之时,古书犹可考,今有不可强通者。      《易乾凿度》曰:“《易》之帝乙为汤,《书》之帝乙六世王,名同不害以明功。”帝乙,汤玄孙之孙也。按《史记》汤至帝乙二十九王,谓六世王,未详。唐陈正节曰:“殷自成汤至帝乙十二君,其父子世六易。”谓十二君,亦未详。      林少颖《书说》至《洛诰》而终,吕成公《书说》自《洛诰》而始。朱文公曰:“苏氏伤于简,林氏伤于繁,王氏伤于凿,吕氏伤于巧,然其间尽有好处。”      制治于未乱,保邦于未危。泰之极,则城复于隍;既济之极,则濡其首。不于其未,而于其极,则无及矣。      伊尹以辩言乱政戒其君,盘庚以度乃口告其民。商俗利口,其敝久矣。邵子曰:“天下将治,则人必尚行;天下将乱,则人必尚言。”周公训成王,勿以憸人,所以反商之敝也。张释之谏文帝,超迁啬夫,所以监秦之失也。《周官》曰:“无以利口。”《冏命》曰:“无以巧言。”此周之家法。将相功臣,少文多质;安静之吏,悃愊无华。此汉之家法。      恭在貌,敬在心,《书正义》之说也。中心为忠,如心为恕,《诗、春秋正义》之说也。      尧、舜之世,名臣止任一事;仲尼之门,高第皆为一科。故曰:“无求备于一夫。”      强恕而行,忍也,原宪之克伐怨欲,不行焉也。一视同仁,容也,颜子之克己复礼,天下归仁也。忍言事,容言德。习忍则至于容。      式和民则,顺帝之则,有物有则,动作、礼义、威仪之则,皆天理之自然,有一定之成法。圣贤传心之学,唯一“则”字。      若农服田力穑,乃亦有秋,故民生在勤则不匮。先知稼穑之艰难,乃逸,故君子能劳则有继。      乃命三后,先儒曰:“人心不正,则入于夷狄禽兽,虽有土不得而居,虽有谷不得而食,故先伯夷而后及禹、稷。”此说得孔子“去食”、孟子“正人心”之意。《小雅》尽废,其祸烈于洚水。四维不张,其害憯于阻饥。      《周礼?司刑》五刑之属二千五百,穆王虽多五百章,而轻刑增,重刑减。班固以《周礼》为中典,《甫刑》为重典,非也。      舜、皋陶曰“钦”、曰“中”,苏公曰“敬”、曰“中”,此心法之要也。《吕刑》言“敬”者七,言“中”者十,所谓“惟克天德”,在此二字。      禹有典则贻厥子孙,而有盘游无度者;汤以义礼垂裕后昆,而有颠覆典刑者。是以知嗣德之难也。宋武帝留葛灯笼、麻蝇拂于阴室;唐太宗留柞木梳、黑角篦于寝宫。作法于俭,其敝犹侈,况以侈示后乎!      因岱柴而封禅,因时巡而逸游,因《洛书》而崇饰符瑞,因建极而杂糅正邪,因享多仪而立享上之说。塞忠谏,谓之浮言;锢君子,谓之朋比。惨礉少恩,曰威克厥爱;违众妄动,曰惟克果断。其甚焉者,丕之夺汉,托之舜、禹;衍之篡齐,托之汤、武。邵陵海西之废,托之伊尹;新都之摄,临湖之变,托之周公。侮圣言以文奸慝,岂经之过哉!      苏绰《大诰》近于莽矣,《太玄》所谓童牛角马,不今不古者欤?苏威《五教》,绰之遗风也。      《史记?秦纪》:缪公三十三年,败于殽。三十六年,自茅津渡河,乃誓于军。申思不用蹇叔、百里奚之谋,令后世以记余过。君子闻之,皆为垂涕,曰:“嗟乎!秦缪公之与人周也,卒得孟明之庆。”《书序》云:“败崤归,作《誓》。”与《史》不同。邵子谓:修夫圣者,秦穆之谓也。穆公是霸者第一,悔过自誓之言,几于王道。此圣人所以录于书末。      《大传》太子年十八曰“孟侯”,于四方诸侯来朝,迎于郊者,问其所不知。唐《册太子文》云:“尽谦恭于齿胄,审方俗于迎郊。”愚谓:孟侯见《康诰》,谓诸侯之长,盖方伯也。《大传》说非。      《汉?艺文志》:《周书》七十一篇。刘向云:“周时诰誓号令,盖孔子所论百篇之馀。”《隋、唐志》系之汲冢,然汲冢得竹简书在晋咸宁五年,而两汉已有《周书》矣。太史公引“克殷度邑”,郑康成注《周礼》云:“《周书?王会》备焉。”注《仪礼》云:“《周书》北唐以闾。”许叔重《说文》引《逸周书》“大翰若翚雉”,又引“豲有爪而不敢以撅”,马融注《论语》引《周书?月令》,皆在汉世。杜元凯解《左传》时,汲冢书未出也,“千里百县”、“辔之柔矣”,皆以《周书》为据,则此书非始出于汲冢也。按《晋?束皙传》:太康二年,汲郡得竹书七十五篇。其目不言《周书》。纪云:“咸宁五年,《左传后序》云太康元年。当考。”《左传正义》引王隐《晋书》云:“竹书七十五卷,六十八卷有名题,七卷不可名题。”其目录亦无《周书》。然则系《周书》于汲冢,其误明矣。      《书大传》载四海、河江、五湖、钜野、钜定、济中、孟诸、隆谷、大都之贡物,此禹时也。《周书》载伊尹为四方献令,此汤时也。《王会》载八方会同,各以其职来献。自稷慎以下,其贽物二十一;自义渠以下,其贽物二十;自高夷以下,其贽物十四;自权扶以下,其贽物九。此成王时也。愚谓:《旅獒》之训曰:“毕献方物,惟服食器用珍异之贡。”恐非三代之制。      《王会》曰:“堂下之右,唐公、虞公南面立焉。堂下之左,殷公、夏公立焉。”唐公、虞公,《乐记》所谓祝陈也。殷公、夏公,《乐记》所谓杞宋也。然则《郊特牲》云:“尊贤不过二代。”其说非矣。      《周书?史记篇》穆王召左史戎夫,取遂事之要戒,言皮氏、华氏、夏后、殷商、有虞氏、平林、质沙、三苗、扈氏、义渠、平州、林氏、曲集、有巢、有郐、共工、上衡氏、南氏、有果氏、毕程氏、阳氏、榖平、阪泉、县宗、玄都、西夏、绩阳、有洛之亡。国名多传记所未见。      《周书?大聚篇》“若冬日之阳,夏日之阴,不召而民自来”,亦见《文子》。张文潜《祭司马公文》“冬阳夏冰,赴者争先”,盖本于此。      《周书?谥法》惟三月既生魄,周公旦、太师望相嗣王发既赋宪,受胪于牧之野。将葬,乃制作谥。今所传《周书》云:“维周公旦、太公望开嗣王业,建功于牧之野。终葬,乃制谥。”与《六家谥法》所载不同。[盖今本缺误,《文心雕龙》云“赋宪之谥”出于此。吕成公《策问》旦以文名,奭以康名,闳夭以尊显。闳夭谥当考。]      《文心雕龙》夏、商二《箴》,馀句颇存。《夏箴》见《周书?文传篇》,《商箴》见《吕氏春秋?名类篇》。      《周书?小武开篇》周公曰:“在我文考,顺道九纪:一辰以纪日,二宿以纪月,三日以纪德,四月以纪刑,五春以纪生,六夏以纪长,七秋以纪杀,八冬以纪藏,九岁以纪终。”“九纪”与《洪范》“五纪”相表里。《文选》任彦升曰:“不改参辰,而九星仰止。”注引《周书》王曰:“余不知九星之光。”周公曰:“星、辰、日、月、四时、岁,是谓九星。”九星即九纪也。      任章引《周书》曰:“将欲败之,必姑辅之;将欲取之,必姑与之。”《战国策》。萧何引《周书》曰:“天予不取,反受其咎。”此岂苏秦所读《周书?阴符》者欤!老氏之言,范蠡、张良之谋,皆出于此。朱子云:“老子为柱下史,故见此书。”      《三坟》书无传,宓牺唯《易》存,而商高所云“周天历度”,《周髀》。《管子》所云“造六峜以迎阴阳者”,不复见。《管子?轻重戊篇》:虑戏作造六峜以迎阴阳,作九九之数以合天道,而天下化之。周人之王,循六峜,行阴阳。“峜”字,未详。许行为神农之言,晁错述神农之教,列子称黄帝之书。阴阳五行,兵法医方,皆托之农、黄而大道隐矣。今有山气形之书,谓之《连山》、《归藏》、《坤乾》。元丰中,毛渐得之西京。或云:“张天觉得之比阳民家,非古也。”《列子》引黄帝书,即《老子》谷神不死章。      有言逊于汝志,艮之不拯其随也;惟学逊志,谦之卑以自牧也。逊一也,而善恶异。君体刚而用柔,臣体柔而用刚。君不逊志,则为唐德宗之强明;臣而逊言,则为梁丘据之苟同。      周人乘黎,祖伊恐。商受能如《震》上六之“畏邻戒”,则无咎矣。蜀汉之亡也,吴华核诣宫门上表曰:“成都不守,社稷倾覆。臣以草芥,窃怀不宁。陛下至仁,必垂哀悼。臣不胜忡怅之情,谨拜表以闻。”吁,华核亦吴之祖伊欤!      学古入官然后能议事以制,伯夷以《礼》折民,汉儒以《春秋》决狱。子产曰:“学而后入政,未闻以政学者也。”荀卿始为法后王之说,李斯师之,谓诸生不师今而学古。太史公亦惑于流俗之见,《六国表》云:“传曰:法后王何也?以其近己而俗变相类,议卑而易行也。”文帝谓:卑之毋甚高论。宣帝谓:俗儒好是古非今。秦既亡,而李斯之言犹行也。《孟子》曰:“为政不因先王之道,可谓智乎?”      舜之克艰,文王之无逸,心也。后之勤政者,事为而已。      勿以憸人,立政之戒也。爻辞,周公所作,《师》之上六、《既济》之九三,皆曰:“小人勿用。”      《左氏传》引《商书》曰:“沈渐刚克,高明柔克。”《洪范》言:惟十有三祀,箕子不忘商也,故谓之《商书》。陶渊明于义熙后,但书甲子,亦箕子之志也。陈咸用汉腊亦然。      既获仁人,武所以克商也。养民以致贤人,兴汉在于一言。延揽英雄,务悦民心,复汉在于一言。      张文饶曰:“尧之历象,盖天法也。舜之玑衡,浑天法也。”      李仁父《宰相年表序》曰:“孔子序三代之《书》,其称相者,独伊尹、伊陟、傅说、周公、召公、毕公六人耳。”      尔尚盖前人之愆,惟忠惟孝。若沈劲之于充,张嵊之于稷,李湛之于义府,可谓能盖愆矣。      刑止于五,而《秋官?条狼氏》“誓驭曰车盝”,此春秋时尝有之,至秦用之,岂成周之法哉!      烹鱼烦则碎,治民烦则乱,故以丛脞为戒。器久不用则蠹,政不常修则坏,故以屡省为戒。多事非也,不事事亦非也。      皋陶曰:“杀之三。”尧曰:“宥之三。”苏氏虽以意言之,考之《书》,明于五刑以弼五教,皋陶所执之法也;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舜所操之权也。皋陶执法于下,而舜以其权济于上,刘颂所谓君臣之分,各有所司。《王制》曰:“王三又,然后制刑。”“又”与“宥”同。则苏氏之言亦有所本。      格于皇天,格其非心,皆诚意感通而极其至。事君如事天。      玩物丧志,志为物所役也。李文饶《通犀带赋》曰:“美服珍玩,近于祸机。虞公灭而垂棘返,壮武残而龙剑飞。先哲所以闻义则服,防患则微。经侯委珮而去,宣子辞环以归。”此可为玩物之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