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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宗十一年判: 公田租四分取一水田上等一结租三石十一斗二升五合五勺; 中等一结租二石十一斗二升五合; 下等一结租一石十一斗二升五合。 旱田上等一结租一石十二斗一升二合五勺; 中等一结租一石十斗六升二合五勺; 下等一结缺。[又水田上等一结租四石七斗五升; 中等一结三石七斗五升; 下等一结二石七斗五升; 旱田上等一结租二石三斗七升五合; 中等一结一石十一斗二升五合; 下等一结一石三斗七升五合。]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租税-004 显宗四年十一月判: 文武两班诸宫院田受三十结以上一结例收税五升。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租税-005 靖宗七年正月三司奏: "诸道外官员僚所管州府税贡一岁米三百硕租四百斛黄金一十两白银二斤布五十匹白赤铜五十斤铁三百斤 三百硕丝 四十斤油蜜一硕未纳者请罢见任。" 从之。 四月门下省奏: "北路宁州等三十三州东路高和等州邻于狄境防御事殷未尝征税己卯年*闲有司奏定税额前项两路州鎭一年贡布五万二百九匹折纳* 粮一万四千四十九斛由此边民不乐请除放税籍。" 从之。 九年七月判: 州县税粮纳官时令输人自量。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租税-006 文宗二年十二月判: 诸道馆驿公须田租大路一百石中路五十石小路三十石储峙以支 给余租各输州仓。 七年六月三司奏: "旧制税米一硕收耗米一升今十二仓米输纳京仓累经水陆欠耗实多输者苦被征偿请一斛增收耗米七升。" 制可。 二十三年定田税以十负出米七合五勺积至一结米七升五合二十结米一硕。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租税-007 睿宗三年二月制: 诸州县公私田川河漂损树木丛生不得耕种如有官吏当其佃户及诸族类邻保人征* {敛}税粮侵害作弊者内外所司察访禁除。 六年八月判: 三年以上陈田垦耕所收两年全给佃户第三年则与田主分半; 二年陈田四分为率一分田主三分佃户; 一年陈田三分为率一分田主二分佃户。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租税-008 仁宗五年三月诏曰: "取民有制常租调外毋得横* {敛}。"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租税-009 明宗六年七月初左右仓斗 不法纳米一石 至二斗外吏因缘重* {敛}久为民弊近欲厘正下制: 一石幷耗米不过十七斗。 群小汹汹至是下制仍旧。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租税-010 忠宣王二年十一月宰枢议遣采访使于诸道更定税法。 或曰: "今郡县田野尽辟宜量田增赋以赡国用。" 宰枢恐其所占田园入官事遂寝。 后元年三月传旨曰: "典农司所收诸寺社及有*券功臣田租皆还给其余田租移入龙门仓以米三百石分赐大藏都监禅源社。"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租税-011 忠肃王五年五月下敎: 一*大尉王{太尉王}轸念州县税额日 民生日残遣使巡访均定贡赋今于荒田征银及布以充贡额不惟贡赋无实士民怨咨自今勿收荒田租; 一巡访使所定田税每岁州郡据额收租权势之家拒而不纳乡吏百姓称贷充数无有纪极失业流亡其不纳税者勿避权贵* {纠}察以闻。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租税-012 恭愍王五年六月下旨: 一西北面土田未尝收租委之防戍其来尙矣近来权势多所兼幷自今可官为检括每一结赋一石以支军* {须};一古者租税之纳许民自量自 今之官吏大斗剩量民甚苦之其令州郡官躬亲监视中外公私同其斗斛。 十一年密直提学白文宝上箚子: 国田之制取法于汉之限田十分税一耳庆尙之田则税与他道虽一而漕挽之费亦倍其税故田夫之所食十入其一元定足丁则七结半丁则三结加给以充税价。 十二年五月下敎: 一禄转自量之令已尝颁示州县之吏视为文具弊复如前宜令本管官司务要亲临毋得纵吏为奸京仓交纳亦许外吏自量; 一诸宫司仓库之奴收租之弊主典者屡以为言今后各道存抚按廉照依各项田土元籍及时收纳州县之吏如有容私作弊随数倍偿痛行理罪。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租税-013 辛禑元年二月宥旨: 甲寅年量田以后三税之田屡因诛流员将没入仓库不入三税拘该官司一据元案征纳州郡病之仰都评议使司移牒各道按廉使其有税之田先许纳税方收其余以革前弊。 二年九月宪司以兵革旱荒连岁相仍军食 竭请于功臣田租三分取一寺社田收其半两殿所属宫司田科* {敛}外羡余 充军需从之。 九年二月左司议权近等上书曰: "传曰: '民者邦之本也财者民之心也故失其心则民散失其本则邦危。' 比年以来征战不息水旱相仍民有饥色野有饿 加之一田三两其主各征其租以割民心所在官司按廉察访不能呵禁哀此 独谁因谁极 邦本之危莫此为甚臣等每念至此深为痛心愿自今一依本国田法京中版图司外方按廉使断决所争胜者收租一田一主使民苏息如有违者痛行禁理。" 八月我 太祖献安边之策曰: "东北一道州郡介于山海地狭且 今其收税不问耕田多寡唯视户之大小和宁于道内地广以饶皆为吏民地禄而其地税官不得收取民不均饷军不足今后道内诸州及和宁一以耕田多寡科税以便公私。"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贡赋-001 ○贡赋。 定宗四年光宗卽位命元甫式会元尹信康等定州县岁贡之额。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贡赋-002 文宗二十年六月判: 诸州县每年常贡牛皮筋角以平布折价代纳。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贡赋-003 睿宗三年二月判: 京畿州县常贡外 役烦重百姓苦之日渐逃流主管所司下问界首官其贡役多少酌定施行铜铁瓷器纸墨杂所别贡物色征求过极匠人艰苦而逃避仰所司以其各所别常贡物多少酌定奏裁。 九年十月判: 贡中布一匹折贡平布一匹十五尺贡纻布一匹折贡平布二匹贡 紬一匹折贡平布二匹。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贡赋-004 明宗十八年三月下制: 诸州府郡县百姓各有贡役迩来守土员僚斜属使令征取役价其贡赋经年除免 吏之徒 遵此式役之不均贡户之民因此逃流各道使者巡行按问如此官以罪奏闻其余 吏依刑黜职令均贡役。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贡赋-005 忠烈王四年二月下旨: 以安东京山府管内郡县贡赋除大府迎送少府等库所纳外皆输元成殿。 五年三月传旨都评议使司曰: "可遣使诸道检察往年三岁纳否户口增耗自今年更定岁额幷点 户以征其税。" 宰枢以谓三岁纳否各有司存察户口增耗非农时所行遂停之。 十四年九月遣使于忠淸全罗庆尙西海道酌定贡赋。 二十二年六月中赞洪子藩上书: 一曰今诸道收* {敛}细纻布民实不堪宜令官婢免役者纺绩以 民力; 二曰贡赋已有定额又于诸道家抽细麻布实系横* {敛}宜禁絶之; 三曰田无役主亡丁多矣民无恒心逃户众矣凡有贡赋仍令遗民当之此所以日益雕弊也宜令赐给田随其多少纳其贡赋; 四曰诸道贡赋已有定数今又以虎豹熊皮为贡不唯科* {敛}烦重恐致猛兽害人诚宜禁之。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贡赋-006 忠肃王元年正月忠宣王谕田民计定使曰: "先王置州县定贡赋* {敛}民以时以充国用兵兴以来户寡田荒贡赋之入不古若自己巳量宜定额之后提察守令固执其额征* {敛}不止病民实多宜以见在田口更定贡赋民流野荒者限年 免其余杂贡亦宜详定有 无加凡诸民弊随宜革正。" 二月以知密直事蔡洪哲为五道巡访计定使内府令韩仲熙为副使民部议郞崔得枰为判官量田制赋凡便民事宜将式目都监所启条 酌定损益其诸道提察使及守令有罪者无论轻重直行科断。 闰三月忠宣王传旨曰: "巡访计定使蔡洪哲等所定贡赋视州郡残盛均定其额以赡国用要令百姓安业。" 后八年五月监察司榜示禁令: 两仓禄转各司贡物近因输纳失期用度不足致使货殖之徒乘时射利先纳其本卽往其乡倍收利息民何以堪 其各道存抚按廉守令等官输纳后期者严加* {纠}劾。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贡赋-007 忠惠王后四年七月追征各道往年贡赋余美县吏不堪其苦遂自刎。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贡赋-008 恭愍王元年二月下宥旨: 诸官司外郡贡赋未输者先征郡人住京者住京者称贷而倍收于民又先二三年或四五年征其贡赋弊莫甚焉今后凡贡赋守令按廉及期送纳监察严加体察以除民害。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贡赋-009 辛禑十四年三月九妃三翁主诸殿上供之物浩繁仓库 竭预征三年贡物犹不足又加横* {敛}民甚苦之。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贡赋-010 宣宗五年七月定杂税栗栢大木三升中木二升小木一升漆木一升麻田一结生麻十一两八刀白麻五两二目四刀。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贡赋-011 忠惠王后四年十一月江陵道献山税松子三千石。 #高丽史78卷-志32-食货1-田制-贡赋-012 恭愍王五年六月下旨: 贼臣之党擅占山泽重收其税国用日乏民生益凋自今山林属缮工泽梁属司宰弛禁轻税。 志卷第三十二。 #高丽史79卷-志33-00-00-000 志卷第三十三。 高丽史七十九。 正宪大夫工曹判书集贤殿大提学知 经筵春秋馆事兼成均大司成臣郑麟趾奉 敎修。 #高丽史79卷-志33-食货2-00-000 食货*(二)。 #高丽史79卷-志33-食货2-户口-000 户口。 #高丽史79卷-志33-食货2-户口-001 ○国制民年十六为丁始服国役六十为老而免役州郡每岁计口籍民贡于户部凡征兵调役以户籍抄定。 #高丽史79卷-志33-食货2-户口-002 仁宗十三年二月判: 居京大小人员子弟谋避 役各于本贯亲戚户籍类付以致名实混淆自今京人付外籍者痛禁。 #高丽史79卷-志33-食货2-户口-003 忠烈王五年九月分遣计点使于诸道初都评议使司言: "*大祖{太祖}奠五道州郡经野赋民皆有恒制近来兵馑相仍仓储悬 横* {敛}重于常贡逋户累其遗黎是宜计户口更赋税以革姑息之弊。" 由是累发计点使而未见成 及东征之役发民为兵故复有是命。 十八年十月敎曰: "诸道之民自兵兴以来流亡失业在元王己巳年计点民户更定贡赋厥后赋* {敛}不均民受其病可更遣使量户口之 缩土田之垦荒计定民赋以遂民生。" #高丽史79卷-志33-食货2-户口-004 忠肃王十二年十月下敎: 一开城府五部及外方州县以百姓为两班以贱人为良人伪造户口者据法断罪; 一权势之家广置田庄招匿人民不供赋役者所在官司推刷其民以充贡户。 #高丽史79卷-志33-食货2-户口-005 恭愍王二十年十二月下敎: 一本国户口之法近因播迁皆失其旧自壬子年为始幷依旧制良贱生口分* {拣}成籍随其式年解纳民部以备 考; 一单丁从役自丙申年已在禁限官吏不体予意役使如初尤可怜悯* {须}给助役毋令失业年满六十免役; 一东西两界新附人户理宜安集其令都巡问使给粮与田无令失业。 #高丽史79卷-志33-食货2-户口-006